民事诉讼主管论文-田青青

民事诉讼主管论文-田青青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诉讼主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宪法司法化,立案审查听证制度

民事诉讼主管论文文献综述

田青青[1](2013)在《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主管是纠纷走向法院的基石,不仅涉及审判权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分工,而且制约着诉权的空间范围。但纵观我国相关的立法规定和司法现状,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存在在理念上以国家本位为立法指导、以法院本位为执法理念;立法技术上,法律规定原则且零乱;司法上立案审查不公开、司法解释与个案批复繁多且不统一等诸多问题。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不仅有利于维护公民诉权,更有利于促进实体法的发展。所以,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势在必行。文章采用社会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选取四个生活中典型的、分数宪法性权利和新型权利的案件,来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存在的不足和弊病。通过研读相关专家学者的文献,全面、正确的掌握与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相关的问题。文中笔者通过对个案的分析以及分别对比分析两个宪法性权利案件和两个新型权利案件,总结出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存在公民的某些宪法性权利和新型权利得不到保护;我国法院掌握的立案标准不一等问题。以此为切入点,笔者进一步剖析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在立法技术、司法解释、个案批复以及立案审查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和弊病。而立法上的国家本位、司法上的法院本位和法院独立程度不够,无疑是铸成此不足和弊病最显着的叁个原因。此外,界定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所应遵循的原则、所应衡量的标准和所应考虑的因素,亦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应详尽分析的内容。鉴于此,笔者充分结合法学理念和司法实践,详尽阐述此叁方面的内容。而所有的分析莫不是为提出可行性的构想服务。基于对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在理念层面和司法层面等的深度分析,笔者分别从这两个层面提出可行性的构想。树立正确的立法、司法理念必将是从理念层面构建更加完善的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所应迈出的第一步。对公民宪法性权利的保护,宪法司法化应是最佳的有效选择。而对于新类型权利的保护,我们有必要充分利用程序法的独立价值,以此来弥补实体法没有相关规定的不足。此外,针对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在立法技术和立案审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立法上的科学界定和建立立案审查的听证制度,无疑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3-05-01)

王翠敏[2](2012)在《论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一个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民事诉讼需要对法院主管民事案件范围进行合理界定,即确定法院与其它国家机关、社会性组织受理民事纠纷的分工与权限。本文结合现实,分析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界定上存在的误区,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界定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2年07期)

许展[3](2011)在《民事诉讼主管制度法理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权力"和"利益衡平"是内含于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两个重要法理学问题,主要从这两个方面为切入点探讨民事主管制度的应有之义。(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1年02期)

江璇[4](2009)在《关于民事诉讼“主管”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主管"一词带有严重的行政化倾向。"民事诉讼主管"这一概念的性质,即积极性和主动性,与司法的消极性和被动性不相符,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用"民事审判权范围"取代"民事诉讼主管"这一概念更为科学合理。在确定民事审判权的范围时应遵循法治原则、私权保障原则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确定民事审判权的具体范围时应采用概括式与排除式相结合的立法方法。出现新类型、具有民事性质、当事人无法寻求其他救济方式或寻求未果的纠纷时,均可依照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寻求司法救济。(本文来源于《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9年03期)

张春[5](2008)在《浅析民事诉讼中确定法院主管范围的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法院主管是法院的审判权与其它纠纷解决机制的分工关系,直接体现了法院审判权的空间范围,而在民事诉讼中,审判权与诉权总是并行不悖,相互作用的,审判空间范围也就是当事人诉权的空间范围,明确法院主管范围的原则,事关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及国家对诉权的保障,本文以分析目前法院主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吸收西方法律的特点,结合我国法制的现状,明确我国民事诉讼中确定法院主管范围的原则。(本文来源于《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3期)

江伟[6](2008)在《民事诉讼主管机制的扬弃与超越——评廖永安《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在我国又称民事诉讼主管,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逻辑起点,它直接反映法院可司法或可裁判的事项范围,决定当事人裁判请求权的实际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及其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因此,对其展开研究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3期)

张丹芳[7](2007)在《民事诉讼主管相关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民事诉讼法院主管概念的提出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法院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范围。从审判权的角度讲,法院主管首先涉及审判权(本文来源于《消费导刊》期刊2007年11期)

叶喆希[8](2007)在《论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持续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人们的交往日益频繁,各种各样的纠纷也就随之层出不穷,诉诸法院的纠纷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常见内容外,越来越多的新的纠纷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这对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主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问题,对其的研究,学界投入的精力一直较少,立法层面上有关主管的规定显得落后于时代,司法层面上有关主管的运行也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背后有着怎样的时代背景,这些背景对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怎样的客观要求,又带来了怎样的客观支持,主管制度的完善又会对这些背景造成怎样的影响,是值得我们思索的问题。因此,本文从当今社会新形势的视角来探析如今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生存背景,讨论与其密切相关的司法资源现状、司法权现状和诉讼文化演化状况,以期在此基础上思考对民事诉讼主管制度和其生存环境同时进行完善,并从实体和程序设置的角度对民事诉讼主管立法进行了具体的构想。全文除导言部分外共有四个部分,约4万多字,主要内容如下:一、民事诉讼主管制度概述。该部分首先对民事诉讼主管这一概念进行了反思,指出其具有强烈的国家本位主义色彩,简要分析了此称谓产生的背景,提出了本文在背景分析的基础上考虑制度完善的思考角度。之后讨论了完善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意义:有利于司法权的强大和扩张,增强司法能力,为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基础;有利于民事审判权、诉权的正确行使;有利于权利的司法生成,使宪法中的权利更能具体化,实践中便于操作和保护;并能保障当事人接近司法救济及权益的维护,有效解决社会纠纷,从而构建和谐社会。二、我国民事诉讼主管之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关于民事诉讼主管的立法规定得过于简单,范围也过于狭窄,将一部分有待司法救济的权益排除在外,况且在表述中未将法院一直主管的民事非权益案件囊括在内,造成民事诉讼立法体例的矛盾。由于立法的不够明晰,司法实践中,法院体现了权力本位的色彩,要么主动扩大主管范围,要么以实体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由将本应受理的案件拒之门外。对于一些复杂棘手的案件,最高法院常常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调整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限制当事人的诉权。在一些案件中,为了避免与行政权的冲突,法院还主动缩小主管范围,将司法权行使权力的领域让渡给行政权。叁、影响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相关因素。民事诉讼主管制度不是孤立的存在,是在一定的时代背景下运行的,其在立法和司法上所体现出的问题,只是一个表层的现象,这些现象受到相关因素的影响。该部分从当今社会新形势的视角来探析如今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生存背景:从实践层面考察,民众接近司法救济更加容易,法官素质的进一步提升,执行状况的好转,为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扩张提供了客观的支持;再从理论基础的层面考察,司法权在当今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待进一步强大,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扩张正好顺应了这样的趋势,作为司法权扩张的强有力的依托形式,在自身的完善中推动着司法权的扩张和完善;最后从思想观念的层面考察,民众诉讼观念从追求和谐向维护权益的转变、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对法律的日益尊重都促使人们更愿意将各种各样的纠纷提交到法院解决,对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扩张有着客观的现实需求。这叁个层面的因素都对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扩张,主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主观的期待和客观的要求,并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使其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有了皆已成熟的环境。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思考。在对这些相关因素由浅入深的考察后,思考了对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完善。首先在理论层面进行了探讨,要树立起正确的立法和司法理念,并应认识到民事诉讼主管应当限定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在此基础上,论述了立法层面的完善,应采用有限度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并抛弃诉因寄生理论这种权宜之计,而设置诉的利益的判断标准。在这一原则和标准之上,对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具体立法进行了构想,即从实体法的角度入手,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并用的立法例,先对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进行抽象的概括,再用列举的方式排除不在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内的事项。之后还从程序设置的角度思考了当事人对主管发生争议时的救济。最后探讨了实践层面的完善,继续从民事诉讼主管制度当今的生存背景入手,考虑对这些因素进行完善,给主管制度的发展以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使两者相互推动,相互辉映。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而渐进的过程,相信只要我们在正确理论的指导下,充分尊重现实环境的状况,从完善主管制度本身和完善其生存环境入手,双管齐下,定能使民事诉讼主管制度跟随时代的潮流,不断地发展完善,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7-04-01)

李娟[9](2007)在《对于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审视与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加大、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通过法庭主张自己权利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无论从性质、类型、特征以及数量等方面都不断呈现扩张的趋势。①然而,我国的民事诉讼主管制度却与这种发展趋势存在着冲突,民事诉讼法学界对主管问题的研究也不多。因此,对民事诉讼主管制度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尝试通过对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立法与司法现状的审视,更进一步的认识与思考如何完善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问题。本文由五章组成,共两万七千余字。第一章,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概述。将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划定为民事审判权作用的范围,并对民事诉讼主管与邻近的概念进行比较。第二章,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考察。介绍了两大法系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分析了两者的异同。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借鉴两大法系,引入“诉的利益”概念,并以此作为纠纷进入诉讼的判断标准之一。第叁章,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分析了主管制度的现状,归纳出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立法上主要存在法律关系标准模糊、保护范围狭窄;主体标准单一的问题。司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于作为民事诉讼主管依据的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不清晰、不确定,使得审判权行使的肆意性很大,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民事诉讼主管制度折射出了民事诉讼中蕴涵的重人治轻法治、权力本位和国家本位的基本理念。第四章,扩张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理论依据。从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民事诉讼的目的、宪法的效力、民事主体的地位等方面为扩张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寻找理论依据。第五章,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首先应当树立正确、科学的纠纷观,革除权力本位的观念,保护当事人诉权,构筑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并遵循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以诉的利益为标准,将法律可以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纠纷纳入民事诉讼主管范围。除需要改良民事诉讼法有关主管的条文外,也需要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本文的成文建立在笔者的工作实践上并借助了理论界有关方面的理论成果。因笔者知识和能力的不足,使得本文难免有缺漏之处,还望老师批评指正。(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7-03-01)

廖永安[10](2005)在《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之问题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主管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有利于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科学构建。(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05年01期)

民事诉讼主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一个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民事诉讼需要对法院主管民事案件范围进行合理界定,即确定法院与其它国家机关、社会性组织受理民事纠纷的分工与权限。本文结合现实,分析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界定上存在的误区,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界定有所裨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诉讼主管论文参考文献

[1].田青青.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3

[2].王翠敏.论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界定[J].行政与法.2012

[3].许展.民事诉讼主管制度法理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1

[4].江璇.关于民事诉讼“主管”的思考[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

[5].张春.浅析民事诉讼中确定法院主管范围的原则[J].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

[6].江伟.民事诉讼主管机制的扬弃与超越——评廖永安《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研究》[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7].张丹芳.民事诉讼主管相关问题探讨[J].消费导刊.2007

[8].叶喆希.论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07

[9].李娟.对于我国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审视与思考[D].中国政法大学.2007

[10].廖永安.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之问题评析[J].现代法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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