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客观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客观,主观,行政诉讼,公益,行政,公权力,司法权。
行政客观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陈丽芳,郑璐[1](2019)在《论客观诉讼之行政公益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厘清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功能,分析客观诉讼与公益保护的关系,准确把握客观诉讼理论对行政公益诉讼的释义,建议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引入客观诉讼理论,以期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将检察机关作为唯一原告、判决效力辐射社会全体提供务实的理论依据,同时客观诉讼也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目的相契合,有利于切实有效地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作用。(本文来源于《西部学刊》期刊2019年13期)
刘艺[2](2018)在《构建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诉讼鲜明的主观诉讼特征,致使行政公益诉讼很难自然生长出来。2017年行政诉讼法修正,正式确立了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和发展具有客观诉讼特征的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势在必行。2015年7月起开展的两年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实践,已经呈现出诸多客观诉讼的特征:以违法造成实际损害为起诉条件并以实质合法性为审查标准,诉讼前置程序发挥督促执法功效,受案范围从行政行为扩展到行政活动,主要提起责令履职之诉,确认之诉次之。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客观诉讼机制,仍需在受案范围、审理规则、立案程序、审理程序、期限、判决类型等方面突出其客观诉讼特征。(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2018年03期)
王泽亮[3](2017)在《客观诉讼下的行政公益诉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保护环境资源的社会呼声日益高涨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工作正式开启。在两年不到的时间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数量大幅增长,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形成了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为重点,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要突破点,以行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工作格局,初步实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试点初衷。各地检察院在摸索中形成各具特色的办案模式,但是在工作机制、职权定位、权限范围、程序适用等方面依然面临制约因素,需要在实践基础上对于诉讼性质进一步研究,指导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本文以诉讼性质研究为核心,通过实证研究、定量分析、文献阅读等方法探讨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属性及其对于举证活动等诉讼程序的影响。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介绍相关概念和公益诉讼试点情况;第二章以主要成熟法治国家的行政诉讼立法模式和客观诉讼理论为参照,明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观诉讼属性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客观诉讼性质,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制模式的选择奠定基础;第叁章梳理公益诉讼活动在客观诉讼影响下呈现出来的表现;第四章说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具有诉讼目的双重性和起诉主体单一性的特点,检察机关的作用更为突出,其在部分比照普通行政诉讼程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也在举证活动等方面呈现出和普通行政诉讼不同的特点;第五章在梳理行政公益诉讼的性质、特点和影响后,尝试提出完善建议,希望对以后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产生借鉴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7-06-06)
姚腾越[4](2014)在《德、日、法行政诉讼性质浅析——以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二分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日本和法国都坚持司法权严守于解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救济当事人权利的界限内。在坚持司法权界限的前提下,德国和日本将行政诉讼纳入其司法权范围之内并统一于诉讼的本质上,以救济权利为其根本任务,行政诉讼主要呈现出主观诉讼性质;法国在司法权范围之外建立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机关,行政诉讼主要呈现出客观诉讼性质。叁个国家的行政诉讼都是以一种性质为主导,再通过立法政策以类型化的方式增加特定诉讼种类,以达到主客观兼顾的双重目的。(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4年03期)
伍昉[5](2013)在《从行政诉讼功能定位看类型化发展——以主观诉讼、客观诉讼为分析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修改《行政诉讼法》之际,我们应当检视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问题。当前,我国以主观诉讼为中心的功能定位的局限性在实践中越来越明显,实践中又呈现出"主观诉讼、客观裁判"的现象。以"民告官"为形式仅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一元诉讼模式,不仅缺失了行政诉讼在维护公法秩序方面的制度价值,而且落后于行政诉讼类型化、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在分析上述缺陷成因的基础上,主张区分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不同功能诉求,进而建立相应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12期)
薛刚凌,杨欣[6](2013)在《论我国行政诉讼构造:“主观诉讼”抑或“客观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主观诉讼或客观诉讼的定位决定了一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构造,要素考察发现,我国行政诉讼在结构上呈现出"内错裂"状态,这种"内错裂"使得我国行政诉讼既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主观诉讼,也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客观诉讼。诉讼构造上的这种扭曲导致我国行政诉讼既不能有效回地应相对人的诉讼请求,也不能充分地保障客观公法秩序。修改《行政诉讼法》,应从理顺行政诉讼构造入手,依据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不同特质,构建与之相匹配的诉讼规则。(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13年04期)
林莉红,马立群[7](2011)在《作为客观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目前实际发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几乎都是属于自益形式的公益诉讼,他益形式的公益诉讼在我国囿于起诉资格的限制尚难以展开。借鉴域外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区分理论,可以建构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并丰富我国行政诉讼类型。未来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设置应遵循客观诉讼的法理和精神,建立一套符合客观诉讼法理的诉讼程序,诉权设计上可以采取多元的启动模式,诉讼类型应限制为非财产给付诉讼,起诉资格应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限。(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11年04期)
马立群[8](2011)在《论客观诉讼与我国行政审判权的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行政诉讼类型进行的学理划分方式,区分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实益在于立法中应根据其各自的特质及结构功能,设计不同的诉讼程序规则。客观诉讼是一种不具有权利归属性的诉讼形式,其诉讼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客观的法律秩序。我国将来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可以首先以行政公益领域为突破口,有限度地引进客观诉讼制度,以期更好地发挥其监督行政和维护公共利益之功能。(本文来源于《甘肃社会科学》期刊2011年01期)
马立群[9](2010)在《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辨析——以法国、日本行政诉讼为中心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是大陆法系行政诉讼法学者对行政诉讼类型的学理划分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国家行政诉讼制度体制有别,致使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范围和含义有所差异。对具有代表性的法国和日本行政诉讼制度及其理论进行对比分析,有益于厘清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具体内涵。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从性质上讲属于权利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应以强化主观诉讼功能为核心目标,同时谨慎而有限度地吸收客观诉讼。(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0年02期)
梁凤云[10](2006)在《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理论前提(从客观诉讼和主观诉讼的角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总体上讲,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是一种客观诉讼制度。客观诉讼和主观诉讼是大陆法系的划分方法。客观诉讼是指以监督行政公权力行为为主要意旨的诉讼类型,在具体制度中表现为法院仅仅就行政公权力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例如,德国的规范性审查诉讼、日本的民众诉讼、机关诉讼等。主观诉讼是指以回应原告诉讼请求为主要意旨的(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06年05期)
行政客观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行政诉讼鲜明的主观诉讼特征,致使行政公益诉讼很难自然生长出来。2017年行政诉讼法修正,正式确立了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和发展具有客观诉讼特征的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势在必行。2015年7月起开展的两年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实践,已经呈现出诸多客观诉讼的特征:以违法造成实际损害为起诉条件并以实质合法性为审查标准,诉讼前置程序发挥督促执法功效,受案范围从行政行为扩展到行政活动,主要提起责令履职之诉,确认之诉次之。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客观诉讼机制,仍需在受案范围、审理规则、立案程序、审理程序、期限、判决类型等方面突出其客观诉讼特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客观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陈丽芳,郑璐.论客观诉讼之行政公益诉讼[J].西部学刊.2019
[2].刘艺.构建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机制[J].法学研究.2018
[3].王泽亮.客观诉讼下的行政公益诉讼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7
[4].姚腾越.德、日、法行政诉讼性质浅析——以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二分为视角[J].研究生法学.2014
[5].伍昉.从行政诉讼功能定位看类型化发展——以主观诉讼、客观诉讼为分析视角[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
[6].薛刚凌,杨欣.论我国行政诉讼构造:“主观诉讼”抑或“客观诉讼”?[J].行政法学研究.2013
[7].林莉红,马立群.作为客观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J].行政法学研究.2011
[8].马立群.论客观诉讼与我国行政审判权的界限[J].甘肃社会科学.2011
[9].马立群.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辨析——以法国、日本行政诉讼为中心的考察[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0
[10].梁凤云.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理论前提(从客观诉讼和主观诉讼的角度)[J].法律适用.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