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违法性论文_黄焕忠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违法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刑法,危害性,社会,方法论,习惯法,刑事犯罪,教义。

刑事违法性论文文献综述

黄焕忠[1](2019)在《法定犯刑事违法性判断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频繁出现赵春华案、王力军案等争议颇大的法定犯案件。这些案件的司法裁判者在认定刑事违法性时,过度依赖前置行政法、经济法的规范并将其当成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而忽视了刑法自身的价值,使得这些案件判决结果与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有显着的偏差,进而破坏了司法公信力。解决法定犯违法性认定的问题关键在于,正确地认识行法定犯的双重违法性的特征——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以及正确区分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之间的关系。当行为具备行政违法性时,对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是否应当由刑法独立判断?刑法学界对此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存在“质的差异说”、“量的差异说”以及“质量差异说”。本文认为,二者关系的认定,需要明确行政法规的规范目的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保护,而刑法的规范目是对法益的保护,从而认同“质的差异说”。因此,法定犯具备行政违法性仅是其构成刑事违法性的前提。法定犯刑事违法性的认定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首先要依据刑法分则条文的字面含义对其构成要素、案件事实进行形式判断;在满足形式判断后,应坚守刑法评价独立性原则进行实质判断。法定犯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判断,即是形式上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只有侵害刑法法益且值得刑罚处罚才具有刑事违法性。经过实质判断,能够明确刑法的保护法益,从而避免将一般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本文来源于《广州大学》期刊2019-05-31)

吴镝飞[2](2019)在《法秩序统一视域下的刑事违法性判断》一文中研究指出法秩序统一应当作为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基本前提,在其他部门法中系合法的行为在刑法中自然应当排除犯罪性。但是刑法中的违法性判断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因为刑法具有独特的价值判断与规范保护目的。就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而言,合法的财产刑法当然予以保护,在民法中存在合法性瑕疵的财产也可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例如违禁品、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赃款赃物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不能依附于行政法的形式规定,应当作出独立的、实质性的罪责评价。(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9年03期)

金辰煜[3](2019)在《论刑事犯罪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学界,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收刑法处罚性被誉为犯罪行为的叁大性征。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毋庸置疑,理想的状况是这样的:立法者在制定刑法的时候尽善尽美地把所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都列入刑法规范之中。而司法者则严格按照制定好的刑法来执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刑事违法性作为法律评价和司法考量,与作为社会评价和立法考量的社会危害性无法相互替代,因而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和矛盾。所以如何在立法和司法中正确处理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矛盾关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为此,本文将这一话题进行探讨,以期解析与调和两者的关系,并为完善我国刑法体系建言献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5期)

黄惠龙[4](2018)在《论拒服兵役的刑事违法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应征公民参军入伍进入部队后,因怕苦怕累或受不住纪律约束而要求退伍,最终被作退兵处理。地方政府将这种情形认定为拒服兵役,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依据我国《兵役法》拒服兵役有叁种情形,实践中涉及的情形多是应征公民入伍之后,被"思想退兵",再被地方政府认定为拒服兵役而构成违法。该"思想退兵"被直接认定为"拒服兵役",其法律依据和违法性认定问题尚值得商榷,同时相关立法和执法制度亦需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赵炜佳[5](2018)在《从角力到共生:民族习惯法阻却刑事违法性的正当根据》一文中研究指出罪刑法定主义并不必然排斥习惯法的适用,习惯法在某种程度上甚或是对成文法的有效补充与救济。以往的学术研究多停留在上述结论的表层而缺乏进一步论证,而刑法之下的哲学维度更能深刻阐释习惯法阻却刑事违法性的正当性根据。从韦伯到哈耶克,从哈贝马斯到福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专业话语与民众话语等理论框架下透析习惯法背后的价值蕴含,充分发掘并释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0条的理论空间与实践价值。作为一种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习惯法这一知识形态遭遇放逐的命运阴影亦无法遮蔽其在民族自治地方曾经或者正在绽放着的不朽光芒。(本文来源于《南海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韩晋[6](2018)在《论刑法学方法论的纵向流变——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争为线索》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学正处于转型时期,突出的表现就在于传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被批判,刑事违法性的概念被引入和本土化。随之嬗变的刑法方法论纵向上也体现出日益精细化的特点:刑法立法论时期包含政法法学时期和转轨时期两个阶段,其后才进入刑法司法论时期,具有类型化思维、问题性意识、体系性思维叁个主要方法论。刑法教义学是当下规范刑法学的主要方法论,与刑事法学其他学科采用的其他交叉学科方法形成供需关系,进而结成谱系,展现出刑法方法论的当下图像。(本文来源于《南海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王昭武[7](2018)在《以罪与非罪判断标准定位刑事违法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为此,通说认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叁个特征。其中,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基础,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应受刑罚处(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2-05)

魏彤,吕祚成[8](2017)在《论改变经营性质类涉烟犯罪行为刑事违法性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为更好地认识改变经营性质类涉烟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从法律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面进行论证,得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体违法从事卷烟批发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结论。同时建议要在实质而非形式层面区分批发和零售行为,并适当提高"情节严重"的数额认定标准。(本文来源于《中国烟草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唐自求[9](2016)在《论婚内强制性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内强制性行为与婚姻关系是一种矛盾对立的关系,一方面有些人利用婚姻作为逃避刑事责任的借口,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另一方面婚内强制性行为加速夫妻感情破裂,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写明夫妻有义务进行性行为,也没有关于婚内强制性行为的规定,而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也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只对家庭暴力行为中出现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进行了规定。在《婚姻法解释(一)》中,仅匆匆带过了一句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而没有提及婚内强制性行为和性暴力,这一点国内立法可以借鉴域外立法,欧美和中国港台地区都不同程度确立了婚内强制性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连联合国在二十多年前通过的文件都明确指出了家庭暴力应包括性暴力。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关键要看其是否具备刑事违法性,因此,笔者决心就婚内强奸这一暂无定论的议题,从婚内强制性行为入手,论证其刑事违法性。这样在理论上对婚内强制性行为是否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具有重大意义。目前关于婚内强制性行为方面的论述很多,但大部分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只是从表象上分析是否构成犯罪,并没有从犯罪叁阶层之一的违法性方面去分析,本文试图从刑事违法性方面着手研究婚内强制性行为具有创新之处。倒退二十年,这些事情是不敢想象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都在不断加深,时至今日诸如四川、上海、河南、安徽等地都先后曝出了婚内强制性行为的案件,并且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感到十分棘手,多有分歧。婚内强制性行为到底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与强奸如何划分?这些问题一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颇有百家争鸣的意思。如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都高度发达,男女平等是大势所趋,越早的审视婚内强制性行为,越有助于女性地位的提高;越早的审视婚内强制性行为,越有助于家庭的稳定团结;越早的审视婚内强制性行为,越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6-06-01)

韦丹[10](2016)在《私力救济的刑民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私力救济作为救济方式的一种存在于世多年,它不仅仅适用于熟人社会,同时也适用于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它保障着人们权利的实现。作为救济方式不仅高效,而且便捷,因此在可见的未来里,它是也不会消失的。但是,现代社会中发生的大量私力救济行为,其违法性要么不明确,如民间讨债人那样;要么不能合情合理,如郑州保姆盗窃“天价”手机的案例。正因为有这些不明确,使得私力救济这一行为在很多时候不能够很好的发挥其作用,反而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现行法律当中,仅对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比较典型的私力救济进行了规定,然而生活中存在的其他形式的私力救济行为并不能被涵盖在内。因此,笔者试图通过以下五个部分阐述那些未被法律规定在内的私力救济行为在刑法和民法中的违法性及其衔接的问题。第一章主要对私力救济进行概述,其中重点从法理、经济以及文化基础等方面阐述了私力救济的正当性。同时也对私力救济的概念和性质进行了介绍。第二章分别从刑法学和民法学这两个部门法的角度介绍了私力救济在各部门法中的规定。然后以此为基础分析私力救济在两个部门法之间的衔接情况,最后引入真实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强调说明在实践中二者的衔接情况。第叁章因本文重在讨论刑事违法性,因此在本章中,笔者介绍了违法性判断理论的叁种学说,并且通过比较找到了笔者最为赞同的学说并予以论述。第四章主要对私力救济的违法性进行探讨,通过对比刑事违法和民事不法之间的关系,同时借助上述的违法性理论找到私力救济在二者中衔接的点,并将其适用于前述的实际案例分析。第五章将前述所得结论予以总结并且适用违法性判定理论来确定私力救济出罪的可能性。(本文来源于《北京化工大学》期刊2016-05-20)

刑事违法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秩序统一应当作为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基本前提,在其他部门法中系合法的行为在刑法中自然应当排除犯罪性。但是刑法中的违法性判断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因为刑法具有独特的价值判断与规范保护目的。就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而言,合法的财产刑法当然予以保护,在民法中存在合法性瑕疵的财产也可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例如违禁品、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赃款赃物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不能依附于行政法的形式规定,应当作出独立的、实质性的罪责评价。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违法性论文参考文献

[1].黄焕忠.法定犯刑事违法性判断研究[D].广州大学.2019

[2].吴镝飞.法秩序统一视域下的刑事违法性判断[J].法学评论.2019

[3].金辰煜.论刑事犯罪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2019

[4].黄惠龙.论拒服兵役的刑事违法性[J].时代法学.2018

[5].赵炜佳.从角力到共生:民族习惯法阻却刑事违法性的正当根据[J].南海法学.2018

[6].韩晋.论刑法学方法论的纵向流变——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争为线索[J].南海法学.2018

[7].王昭武.以罪与非罪判断标准定位刑事违法性[N].检察日报.2018

[8].魏彤,吕祚成.论改变经营性质类涉烟犯罪行为刑事违法性的认定[J].中国烟草学报.2017

[9].唐自求.论婚内强制性行为的刑事违法性[D].湖南师范大学.2016

[10].韦丹.私力救济的刑民衔接[D].北京化工大学.2016

论文知识图

可知:我国刑法第13条在界定犯罪圈附录2006年北京地区人文社会科学博士论文目...附录2006年北京地区人文社会科学博士论文目...附录2006年北京地区人文社会科学博士论文目...附录2006年北京地区人文社会科学博士论文目...附录2006年北京地区人文社会科学博士论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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