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论文文献综述)
温晓兵[1](2021)在《论行政执法的监督》文中研究表明在全面依法治国大力推行的当今时代,中央要求进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依法行政,同时还要求政府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但在现实中,行政管理职权却可能反弹扩张,这一点在基层特别明显。行政职权本身具有强制性,自由裁量权较大,故在执法中弹性也就会很大,最终是否公平、合情、合理、合法等问题也就摆在我们面前。政府只要存在,行政执法就必然会有,相应的监督就应该同时存在。离开了监督,执法就可能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甚至是肆意妄为的行为,对人民群众及他们的利益造成损害。为什么要建立以及如何健全科学高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来对行政执法进行制约,就成了本文论述的中心问题,同时对行政执法也进行了必要的说明。
杨觅[2](2021)在《我国海事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林娇[3](2021)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文中指出
袁洋[4](2021)在《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文中指出行政自制理论是晚近兴起的内部控权理论,是对传统行政法治理论的继承与创新,行政自制是指行政主体自发地约束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使其行政权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运行的一种自主行为,简单说,就是行政主体对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的自我控制,包括自我预防、自我发现、自我遏止、自我纠错等一系列下设机制。实践中,随着环境治理法治化的深入开展,环境执法权力的边界在逐渐拓宽,传统的外部控权理论难以适应当下的控权新要求,就立法控制而言,无论是新《环境保护法》,还是相关的部门规章,其先天性的缺陷在于难以准确对环境行政权加以限制,面对专业性较强的环境领域无法做到随机应变,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受到行政权力干预,无法监督较高层级的行政权,也无法针对庞大且复杂的环境行政权进行严密的监控;就司法控制而言,司法机关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对环境行政权的控制范围较窄且时间滞后,尤其是在当下环境行政权行使范围较广的情况下,其是一种事后的被动纠错模式,不能起到事先预防的控权效果,加之环境行政权所属的领域专业性较强,法官在面对这一专门领域时缺乏相关的专业领域知识,导致纠错的能力不强,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作为一种外部控权机制,在面对专业性较高的环境领域进行控权时会产生较高的控权成本,也会造成环境行政权主观能动性的丧失。所以,随着环境行政权的逐渐扩张,需要突破传统的控权机制,转换行政控权思维,重视行政自制,从环境机关内部弥补外部控权机制的不足,完善行政控权体系。所以,在环境治理中当外部控权局限性凸显以及环境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同时结合当下行政自制现象的普遍化,转变原有的控权理论和传统的控权思维,从环境行政主体自身出发,探索符合新时代环境法治建设需要的新理论已经成为了行政法领域的突出问题,所以,在环境治理中,一方面应当对外部控权机制作出肯定,同时将关注的焦点转到环境行政主体自身上,从环境行政主体自身出发,探索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功能、方法、实践机制、现实困境、完善路径等方面,通过对环境行政裁量内部控权机制、环境机关内部分权制度、环境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等机制进行探讨,分析其在实践中的运行机制及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自制理论出发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实现环境治理的法治化。具体而言,本文通过五个部门来论述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引言部分,介绍了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提出,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价值、研究方法等;第二部分,对环境行政的行政自制制度建构的法理分析,通过对其内涵、价值、功能、正当性进行简单的理论阐释。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环境行政裁量内部控权机制、环境机关内部分权制度、环境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四个方面介绍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建构的实践展开。第四部分,通过举例归纳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分别从环境行政裁量内部控权机制、环境机关内部分权制度、环境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四个方面针对实践中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制度完善。环境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逐渐提出“权力清单”“领导责任制”“最多跑一次”“执法全过程留痕”等一系列的举措都在进一步丰富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理论,以服务行政相对人为目标的行政自制促使行政机关实施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从而进一步推动了环境治理法治化的建设,改变了原有的通过外部控制来达到对环境行政权进行控制的单一机制,上述理论和实践机制都为行政自制理论的完善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通过借助行政自制理论使得在环境治理中实现环境治理的主动化、专业化、规范化,使环境行政主体自愿接受监督、自愿作出良好的行为、自主的对自己手中的权力加以控制,进而有力的推动环境治理的法治化。
王延阳[5](2021)在《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研究》文中指出林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和核心性的关键领域,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治理的主要法治机制,它在保护森林资源、实现生态治理现代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何促使林业行政执法达到预期目标,提升林业行政执法效果,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机制。近年来,全国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林业行政执法评估活动,其在推进林业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的同时,也暴露出林业行政执法评估的非规范化、非合理化以及评估标准与方法的非科学化等问题,因此如何有序地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达到通过评估实现林业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的目标,就成为具有重大研究价值的理论课题。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就是评估主体对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活动所进行的评价。实践中存在着国家主导型评估、社会主导型评估以及两者相互结合的合作型评估等多种评估模式。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评估,关键性的问题是评估标准、评估指标的选择和确定。这一核心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着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基于这一认识,本文试图在理论上构建一个相对合理的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并试图从基础、延伸、社会评价和支持保障等四个维度拟定出切合林业执法实践的评估指标;进而以这些标准和指标进行实践中的实样进行实证检测,发掘出影响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约束条件、对现行的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工作提出有意义的改进对策。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也即第二章,主要是对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涉及的相关概念做出基本的界定,以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问题以及研究价值;第二部分是对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结构要素进行解析,分别对评估主体(评估模式的主要划分依据)、评估对象、评估标准、评估指标等要素进行探究,试图从理论上形成一个完整的林业行政执法评估过程的整体性认知;第三部分试图对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中的执法依据、执法过程以及执法监督三个关键环节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补充第二部分对评估要素分析的不足,凸显出对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过程性;第四部分是对林业行政执法评估结果的应用环节进行解析,通过这个环节的实际考查,进一步论证和说明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有效性条件和执法效果评估的应用价值。本文试图运用行政执法理论和效果评估理论,勾画出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结构要素和完整过程,形成一个相对合理、完整的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框架,以期为矫正实践中存在着的林业系统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随意性、非科学性提供理论指导和支持,为逐步建设起有效的、科学化的行政执法效果评估体系贡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王姝冬[6](2021)在《论行政执法保障体制》文中认为行政执法保障体制是遍及于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中的在确保行政相对人基本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高效执法的一系列制度的总和。行政执法保障体制一般具有主体与内容的广泛性、目标与任务的效率性和过程与环节的程序性等方面基本特征。加强行政执法保障体制建设对于行政执法环境的有效改善、行政执法目标的高效实现、推进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在构建行政执法保障体制的过程中,域外一些国家的先进经验值得借鉴。域外主要国家对于行政执法的理解和做法通常被概括为“限制型”“支持型”和“混合型”三种:“限制型”主要以英美法系的国家为主,这是由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普遍担忧国家公权力易于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因此,行政执法时其权力应当受到控制。“支持型”主要以大陆法系的国家为主,这是由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普遍认为行政的本质是一种服务于特定时代背景下的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塑造活动,即主要是具有服务社会的任务和目的,因此,行政执法时其权力应当得到“支持”。“混合型”主要以日本为主,这是由于日本在深受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影响下,吸收了两大法系的长处,因此,对于行政执法时的“权力”理解具有了两面性的权力观:既应当看到行政执法对于实现国家目标的作用,又应当知道行政执法时的“权力”理应受到程序的控制。行政执法保障体制的构建一般是从行政执法的体制保障、主体保障、依据保障以及行政执法权力的配置保障、执法的队伍人员保障、执法的监督机制保障六个方面进行。当前我国行政执法保障体制面临的问题主要是执法主体间的权责配置不完善、执法依据保障不健全、执法人员队伍保障机制建设程度较低、执法活动的监督保障力度不够等。我国在构建行政执法保障体制的过程中,在原则理念上既要坚持行政执法对于实现国家目标、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的作用,同时也要警惕公权力对于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在权责配置方面应当坚持大部制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协同推进,建立执法机关协同机制,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在健全相关行政法规的过程中要坚持立法先行;在行政执法队伍保障机制方面要注意完善执法人员录用与人才开发机制,充实经费保障,建立良好的执法队伍激励机制;在行政执法监督保障体系方面,可以从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两方面着手,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个人的监督。
施璐[7](2021)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起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该制度作为一项新的行政制度,虽然从试点到全面推行已经历几年的发展并取得初步成效,但许多方面也还存在诸多不足。例如公示主体不明确、公示程序不完善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救济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我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行研究,试图从多个角度探析该制度,发现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以供我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立法和执法进行参考。第一部分是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基本理论进行系统阐述;第二部分是分析我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第三部是探析国外行政执法公示相关制度的发展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针对如何完善我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如明确该制度的主体、范围、程序以及完善该制度的监督与救济等,希望能为完善我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和合理性完善建议。
张琦[8](2021)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之主体分析》文中指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行政机关进行内部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案卷评查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实践中却存在着将该工作委托给社会律师完成的不合理现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具有强烈的公权力属性,社会律师进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除不合公权力属性外,也无正当法律依据,其本身还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行政执法案卷应由行政机关集中进行内部评查,这不仅符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设计本意,同时也有助于促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的有效衔接,此外还更顺应行政法治监督的发展趋势。
梁爽[9](2020)在《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突发事件频发,呈现出蔓延、扩张的趋势。为了迅速恢复社会秩序,行政应急机关通过行使行政应急权应对突发事件。突发状况下如果对行政应急权缺乏监督和制约,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损害公民的权利。目前,由于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概括性、模糊性以及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我国在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亟待完善。针对上述情况,笔者主要从两个方面完善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首先,从行政应急机关内部对行政应急权进行制约,即行政监督,围绕行政机关内部层级化监督以及部门间协同监督进行论述,夯实行政应急层级监督的法律基础,创新层级监督的方式,完善行政应急问责机制和行政应急部门间的协同监督机制,使行政应急权在内部监督下有效行使。其次,从行政应急机关外部进行监督,人大监督从法律层面事前对行政应急权的行使进行规范;监察监督是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对应急过程中的违法失职、贪污腐败行为进行监督;司法监督作为事后监督通过完善司法审查制度、重构司法审查标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在突发事件中免受侵害;社会监督是公民和新闻媒体在突发事件中对行政应急权的监督,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已发展成为一支重要的监督力量。各个监督主体承担着不同层面的监督职责,让各种监督方式能够凸显各自的监督特点,使行政应急权在外部监督下能够更加科学、有效地作用于突发事件。本文以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为研究对象,分为三部分进行探讨:第一,从研究行政应急权的基本理论出发,夯实应急理论基础,从而推出行政应急权监督的内涵及意义,突出研究的必要性。第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我国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的现状,找出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三,根据不足,提出针对性建议。行政应急机关内部从纵向层级监督到横向部门协同监督,形成系统化、立体化的内部监督体系;行政应急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包括人大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从多个角度完善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互相弥补不足、叠加优势,从而使行政应急权的监督力度更加强大,最终达到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效果。上述对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的研究分析,既能够从整体的角度对我国行政应急权的行使进行规范,也能够从各个监督主体的角度进行制度规制,使我国的行政应急监督体系更加突显中国特色而日臻完善。
陈慧[10](2020)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十九大明确提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一旦被破坏就很难恢复,保护生态环境要始终保持对打击污染犯罪行为高压态势,让法律长出“钢牙利齿”,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绝不姑息。生态美好是最大的美好,美好的生态需要有力的法治来保障。实践中,检察监督权常常受到环境行政权挤压和干涉,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简称环境“两法”衔接)严重“断裂”,监督失灵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本文在环境“两法”衔接问题研究基础上,以检察监督为切入点,进行详细阐述。笔者从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的创新点。第二部分,基础理论。具体共分为三小节:一是环境“两法”衔接概述;二是对环境“两法”衔接运作模式分析;三是对检察监督职能定位四种理论探析。第三部分,笔者从收集的环境“两法”衔接典型案例、司法实践现状公布的数据,对案例和数据进行重点分析。通过研究找出衔接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成因分析。第四部分,梳理国外对环境“两法”衔接中检察监督相关规定,通过对立法及实践的研究,借鉴有益成果。第五部分,从三个方面提出对环境“两法”衔接完善的对策和建议:第一,检察机关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第二,建议完善移送检察监督、追诉监督;第三,完善环境“两法”衔接在司法实践中工作制度。对环境“两法”衔接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环境“两法”衔接制度完善提供参考,实现环境保护案件移送顺畅,节约司法资源,切实保障生态环境权益。
二、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论文提纲范文)
(1)论行政执法的监督(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行政执法与监督分析 |
(一)、行政执法与监督的涵义 |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类型 |
1、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
2、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
3、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
二、行政执法与监督之中的问题 |
(一)行政执法不良行为 |
(二)、人员素质不高 |
(三)、地方保护导致跨地区执法困难 |
(四)、监督理论笼统,人力物力缺乏 |
(五)、执法监督体制不健全 |
(六)、权限划分不够清晰,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 |
(七)监督缺少法律支持 |
三、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的思考 |
(一)、大力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意识 |
(二)、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权力的监督 |
(三)、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
(四)、完善社会舆论、全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
(五)、行政执法公示要形成制度 |
(六)、加强政府法制的信息化建设 |
结语 |
(4)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1.对探索环境治理法治化的新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
2.对形成有效的行政机关内部控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
3.对树立环境行政服务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四)本文的研究对象、重点和创新点 |
(五)论述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对环境行政的行政自制制度建构的法理分析 |
(一)行政自制的内涵 |
(二)环境机关实现行政自制的缘由 |
1.环境行政外部控制机制局限性凸显 |
2.环境治理法治化的要求 |
(三)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制度的价值分析 |
1.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减少损害结果 |
2.有利于建设法治政府 |
3.提供环境行政权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
(四)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制度正当性 |
1.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理论基础 |
2.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理论的目标定位 |
二、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建构的实践展开 |
(一)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 |
1.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具有专业性 |
2.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具有同步性 |
3.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具有主动性 |
(二)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 |
1.深圳特区“行政三分制”改革内容 |
2.深圳特区“行政三分制”改革评析 |
(三)环境行政内部监督制度 |
1.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2.上级机关批准 |
3.环境执法“三项制度” |
(四)环境行政复议制度 |
1.环境行政复议主体的特定性 |
2.环境行政复议程序的选择性 |
3.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专业性 |
三、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一)环境行政裁量内控机制存在问题 |
1.环境行政裁量基准制定易“规则化” |
2.环境行政裁量基准内部机制乏力 |
(二)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存在问题 |
1.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缺乏宪法理论基础 |
2.环境行政内部分权主体之间权责不清 |
3.环境行政内部监督缺乏独立性 |
(三)环境行政内部监督制度存在问题 |
1.环境执法内部监督缺乏联动机制 |
2.环境机关内部监督运行机制不够完备 |
3.环境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不够健全 |
(四)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存在问题 |
1.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存在争议 |
2.环境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 |
四、环境领域行政自制的制度构建 |
(一)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机制的构建 |
1.建立环境行政裁量权责任机制 |
2.制定合理适度的环境行政裁量规则 |
3.建立环境行政裁量标准格次化机制 |
(二)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 |
1.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应当坚持适度原则 |
2.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应当确保内部资源共享与合理分配 |
3.环境行政内部分权主体之间应当权责清晰 |
(三)环境行政内部监督制度 |
1.构建环境行政内部监督联动机制 |
2.建立专门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小组 |
3.强化环境执法责任制 |
(四)环境行政复议制度 |
1.加强对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 |
2.健全环境行政复议机构 |
3.明确环境行政复议机关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四)本文的研究内容和主要研究方法 |
1.研究内容 |
2.主要研究方法 |
(五)本文创新点 |
二、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理论分析 |
(一)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价值分析 |
1.正义价值的追求 |
2.评估可以有效展示现状 |
3.评估能促进问题改进 |
4.评估能完善立法 |
(二)制约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关联性因素分析 |
1.法律本身 |
2.执法理念 |
3.执法主体 |
4.经费投入 |
5.外部环境 |
(三)林业行政执法效果及构成 |
1.林业行政执法的概念分析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概念分析 |
3.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构成 |
(四)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 |
1.法律实施效果评估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结构分析 |
三、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体系的构造 |
(一)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模式的选择 |
1.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国家主导型评估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社会主导型评估 |
3.林业行政执法效果的国家与社会联动型评估 |
(二)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客体 |
1.评估对象的范围 |
2.选定有效的评估对象 |
(三)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标准 |
1.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合法性标准 |
2.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合理性标准 |
3.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技术性标准 |
(四)设定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指标的原则 |
1.关注林业行政执法目的 |
2.突出评估重点 |
3.评估指标量化 |
(五)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维度及指标 |
1.基础维度 |
2.延伸维度 |
3.社会评价维度 |
4.支持保障维度 |
四、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关键环节 |
(一)林业执法依据评估 |
1.执法依据的实施状况 |
2.执法依据中存在的问题 |
(二)林业执法体制评估 |
1.林业执法体制的现状 |
2.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三)林业执法监督评估 |
1.执法监督的实施状况 |
2.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
五、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结果的运用:约束性条件及提升对策 |
(一)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法治化 |
1.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关立法 |
2.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 |
(二)林业行政执法运行机制规范化 |
1.完善相关程序立法 |
2.优化林业行政执法程序 |
(三)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常态化 |
1.强化纠错问责机制 |
2.完善内外部监督 |
3.全面铺开林长制 |
研究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行政执法保障体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行政执法保障体制的基本理论 |
(一)行政执法保障体制的相关概念及其内涵 |
(二)行政执法保障体制的基本意义 |
二、我国行政执法保障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执法保障体制的基本状况 |
(二)行政执法保障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域外关于行政执法保障体制的有益借鉴 |
(一)英国与美国的行政执法保障体制以及有益借鉴 |
(二)法国与德国的行政执法保障体制以及有益借鉴 |
(三)日本的行政执法保障体制以及有益借鉴 |
四、我国行政执法保障体制的改进方向 |
(一)优化行政执法主体的权责配置 |
(二)健全行政执法领域的法律法规 |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保障机制建设 |
(四)落实行政执法监督保障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7)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概述 |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概念 |
1.行政执法的概念 |
2.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内涵 |
(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构成要素 |
1.行政执法公示的原则 |
2.行政执法公示的主体 |
3.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 |
4.行政执法公示的程序 |
5.行政执法公示的监督与救济 |
(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理论基础 |
1.知情权理论 |
2.人民主权理论 |
3.行政控权理论 |
(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意义 |
1.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
2.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与权力寻租 |
3.助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
二、我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现状 |
(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存在的问题 |
1.公示主体不明确 |
2.公示范围不明晰 |
3.公示程序不健全 |
4.行政执法公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
5.行政执法公示的救济机制不完善 |
三、国外行政执法公示相关制度的借鉴意义 |
(一)国外行政执法公示相关制度简介 |
1.瑞典 |
2.美国 |
3.加拿大 |
4.韩国 |
(二)国外行政执法公示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四、完善我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建议 |
(一)明确行政执法公示主体 |
(二)明确行政执法公示范围 |
(三)健全行政执法公示程序 |
(四)强化行政执法公示的监督机制 |
(五)完善行政执法公示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之主体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具有强烈的权力监督属性 |
(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对权力进行内部监督的方式之一 |
(二)对权力的内部监督不宜委托给外部人员 |
二、社会律师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存在固有缺陷 |
(一)超越了其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应有职责 |
(二)社会律师不具有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的专业性 |
(三)社会律师不具有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的中立性 |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权专属于行政机关 |
(一)符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设计本意 |
(二)满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衔接要求 |
(三)顺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发展趋势 |
(9)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一章 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概述 |
1.1 行政应急权概述 |
1.1.1 行政应急权的内涵 |
1.1.2 行政应急权的特征 |
1.2 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概述 |
1.2.1 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的内涵 |
1.2.2 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的原则遵循 |
1.2.3 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的分类 |
1.3 对行政应急权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
1.4 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的法律基础 |
第二章 我国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的现状及不足 |
2.1 我国行政应急权监督机制的现状 |
2.1.1 人大监督的现状 |
2.1.2 行政监督的现状 |
2.1.3 监察监督的现状 |
2.1.4 司法监督的现状 |
2.1.5 社会监督的现状 |
2.2 我国行政应急权内部监督机制的不足 |
2.2.1 行政应急层级监督机制不健全 |
2.2.2 应急部门协同监督机制不完善 |
2.3 我国行政应急权外部监督机制的不足 |
2.3.1 人大应急监督立法不完善 |
2.3.2 监察委员会应急监督不到位 |
2.3.3 行政应急司法审查规定缺失 |
2.3.4 社会权力应急监督处于弱势 |
第三章 加强我国行政应急权的内部监督机制 |
3.1 加强行政应急机关纵向层级监督机制 |
3.1.1 夯实行政应急层级监督的法律基础 |
3.1.2 明确应急机关实施层级监督的主体 |
3.1.3 创新行政应急层级监督的方式 |
3.1.4 完善行政应急层级监督问责机制 |
3.2 完善行政应急机关横向部门协同监督机制 |
3.2.1 建立专门的应急协同监督机构 |
3.2.2 优化部门间协同监督信息共享机制 |
3.2.3 完善应急协同监督结果运用机制 |
第四章 强化我国行政应急权的外部监督机制 |
4.1 完善人大监督机制 |
4.1.1 完善行政应急监督立法 |
4.1.2 通过设立专门机关进行监督 |
4.1.3 通过控制应急预算以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4.2 落实监察监督机制 |
4.2.1 设立监察专员或监察派驻机构 |
4.2.2 加强对应急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 |
4.2.3 加强对应急贪污腐败行为的监督 |
4.3 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
4.3.1 完善行政应急司法审查制度 |
4.3.2 重构行政应急权的司法审查标准 |
4.4 增强社会监督机制 |
4.4.1 加强公民对行政应急权的监督 |
4.4.2 强化新闻媒体对行政应急权的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文献检索概况 |
1.3.2 国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研究 |
1.3.3 国内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理论研究 |
1.3.4 国内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研究分析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案例分析法 |
1.4.3 数据分析法 |
1.4.4 比较分析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基础理论 |
2.1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缘由 |
2.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运作模式 |
2.2.1 行政牵头主导运作模式 |
2.2.2 司法审查主导运作模式 |
2.3 检察监督职能的性质 |
2.3.1 司法权说 |
2.3.2 行政权说 |
2.3.3 法律监督权说 |
2.3.4 双重属性说 |
3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衔接问题分析 |
3.1 检察机关环境监督规范样态分析 |
3.2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典型案例 |
3.3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践考察 |
3.3.1 内蒙古 |
3.3.2 河北省 |
3.3.3 江西省 |
3.3.4 珠海市 |
3.4 实践中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
3.4.1 移送当中监督困难 |
3.4.2 立案追诉监督失灵 |
3.4.3 起诉环节监督失效 |
3.5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的成因 |
3.5.1 监督范围狭窄 |
3.5.2 监督缺乏针对性和刚性约束 |
3.5.3 专业人才配备不足 |
4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域外经验及借鉴 |
4.1 俄罗斯 |
4.2 巴西 |
4.3 美国 |
4.4 德国 |
4.5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5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的对策 |
5.1 坚持基本原则 |
5.1.1 依法监督原则 |
5.1.2 及时监督原则 |
5.1.3 有限监督原则 |
5.1.4 惩处与预防相结合原则 |
5.2 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监督机制 |
5.2.1 优化移送环节的监督机制 |
5.2.2 追诉环节监督 |
5.2.3 设立专门监督机构 |
5.2.4 构建多元监督体系 |
5.3 完善衔接工作制度 |
5.3.1 完善信息移送和报备工作 |
5.3.2 相互沟通协作 |
5.3.3 风险评估 |
5.3.4 提前介入 |
5.3.5 考核评价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行政执法的监督[A]. 温晓兵. 第十四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上), 2021
- [2]我国海事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研究[D]. 杨觅. 上海海洋大学, 2021
-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研究[D]. 林娇.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1
- [4]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D]. 袁洋.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5]林业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研究[D]. 王延阳.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6]论行政执法保障体制[D]. 王姝冬. 山西大学, 2021
- [7]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研究[D]. 施璐.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8]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之主体分析[J]. 张琦.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01)
- [9]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机制研究[D]. 梁爽. 河北大学, 2020(03)
- [10]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D]. 陈慧.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