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定罪情节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情节,受贿罪,数额,相对性,结构性,刑法,财税。
定罪情节论文文献综述
田笑[1](2017)在《受贿罪定罪情节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受贿罪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刑法理论界研究的热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针对受贿罪规定了八种具体的定罪情节。受贿罪定罪情节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受贿行为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程度、索贿行为的次数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因素。其较为妥当地处理了数额和情节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适用问题。受贿罪的情节不具有独立的评价能力,其属于选择性的补充标准。因此,在实务中可能存在法定刑适用不一致的情形,需要对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并存时的法定刑适用提出解决方法。在司法实践中,若想准确适用受贿罪定罪情节的规定,首先要对其进行体系性定位,继而明确其是否是行为人故意的认识对象。受贿罪大多数的定罪情节都是体现了行为人不法的情节,但是也有部分情节超出了不法的范畴,属于客观超过要素甚至是客观处罚条件。此外,受贿罪定罪情节的规定比较宽泛,从学理层面对其进行解释是本文的重点。最后,本文对受贿罪定罪情节配置中与量刑情节混淆的情形进行分析,指出可能存在的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冲突的情形,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受贿罪定罪量刑中的适用。(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7-06-14)
贾永平,戴有举[2](2016)在《“多次索贿”作为定罪情节的若干问题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有关定罪量刑规定作了修改,即采取以犯罪数额为主、辅之以情节的定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明确地界定了贪污受贿罪的定罪数额和相应的情节,以确保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确理解和适用。笔者仅就《解释》第一条第叁款第一项规定的多次索贿的定罪情节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6年06期)
李佳[3](2016)在《定罪情节抑或量刑情节:加重情节之刑法定位考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诸如轮奸等"加重情节"到底是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争议,并带来对其认定应否考察主观罪过、因果关系等疑难问题。基于现行刑法为守护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机能而拒绝加重量刑情节存在这一点,刑法立法和司法中的加重情节只能是定罪情节,具体为加重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立法上,定罪情节与(法定)量刑情节的界分在于立法给该情节的刑罚配置不同。其中,对于定罪情节,立法给其配置的是相应的具体法定刑,而对于(法定)量刑情节,立法给其配置的是从轻、从重、减轻、免除处罚等功能。(本文来源于《辽宁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马楠[4](2014)在《有关定罪情节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旨在通过对定罪情节概念及内容的分析,明确其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阐述其在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上的作用,为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这一情节提供刑法学理论上的支持,以助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实施。(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33期)
王刚,金晶[5](2011)在《论定罪情节》一文中研究指出定罪情节是指体现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其程度,从而决定行为的犯罪性质以及罪行轻重的犯罪构成事实。根据其在定罪中的作用,定罪情节可以分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基本罪与轻罪(重罪)、共犯形态、停止形态和罪数形态六种类型。定罪情节与犯罪构成、量刑情节之间既有密切联系,也存在明显区别。厘清这些基本关系,对于准确定罪和公正量刑具有重要价值。(本文来源于《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6期)
温建辉[6](2011)在《对定罪情节的探讨——兼与陈荣飞等同志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认为所有表明犯罪人人格态度的情节都是定罪根据的观点是一种误判,犯罪之外的定罪情节违反了犯罪的基本观念。事实上,不存在罪前的定罪情节,徐行犯成立犯罪的根据在于它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存在罪后的定罪情节,所有的这些误解都经不起推敲,它们要么本来不构成犯罪,要么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上旬)》期刊2011年12期)
朱兴[7](2011)在《定罪情节之辨》一文中研究指出定罪情节是中国刑法"立法定性定量"模式的体现,是中国刑法的一大特色。以往对于定罪情节的研究存在一个误区,即认为定罪情节是事实或事实情况,定罪情节应当是从具体事实中抽象出来的事实因素,而非事实或事实情况。定罪情节是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在量上决定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犯罪成立要件。犯罪的成立=犯罪构成+定罪情节。所有的犯罪的成立都要考虑定罪情节,并不限于情节犯。(本文来源于《社科纵横》期刊2011年03期)
刘科[8](2011)在《图书盗版犯罪中定罪情节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回顾】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2001年1月2日,H大学成立财税远程教育中心(以下简称财税中心),隶属于H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教育中心)管理。教育中心要求财税中心"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H大学指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按企业化管理模(本文来源于《科技与出版》期刊2011年02期)
李强[9](2010)在《论犯罪构成之非结构性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构成理论的生命力在于体现和疏通刑法的出罪机制,克服罪刑擅断的弊端,实现罪刑法定基本原则,使刑法的社会保卫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达到较好的平衡。犯罪构成的结构包括法律结构和理论结构。世界各国的犯罪构成的法律结构具有普遍的相似性,而犯罪构成的理论结构则存在极大的差异性。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出罪机制依赖于犯罪构成的结构形式。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的“叁阶层结构”和英美法系所设计的“对抗式辩护模式”备受推崇,而我国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平面、耦合式结构”深受诟病。本文利用历史分析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寻找犯罪构成理论构建出罪机制的规律性。在由追求形式的罪刑法定原则向追求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转变的过程中,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发展并丰富了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排除事由,并将二者分别置于违法性层次和有责性层次中,最终完善为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叁阶层递进的结构形式,该犯罪构成理论的出罪机制比较畅通。基于普通法传统,英美法系利用对抗式辩护程序,举示各种辩护事由,使合法事由、可宽恕事由和程序事由成为人权保障的工具,疏通了刑法的出罪机制。总之,两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是非结构性基础决定了犯罪构成的结构形式,并最终体现和疏通刑法的出罪机制。由此,笔者认为,叁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和双层模式犯罪构成理论的优势都不在结构形式本身,而在于它们的非结构性基础。犯罪构成理论的结构形式及其出罪机制都是建立在犯罪构成的非结构性基础之上的。叁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非结构性基础是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排除事由,双层模式犯罪构成理论的非结构性基础是合法辩护事由(包括合法事由、可宽恕事由和程序事由),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非结构性基础是定罪情节。由于我国《刑法》的定罪情节研究相对滞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出罪机制比较壅塞。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方向,并不在于借鉴大陆法系的叁阶层结构形式或英美法系的双层模式结构形式,而在于学习借鉴二者对非结构性基础的研究成果,加强对我国《刑法》的定罪情节研究,使之体系化、理论化,使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全面体现和疏通我国《刑法》的出罪机制,从而增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对刑事立法的指导性和在司法实践的实用性。(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0-03-10)
吴水星[10](2009)在《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相对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对于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应当从功能角度来下定义。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是极具相对意义的概念,两者可相互转化。对同一情节进行定罪评价之后再进行量刑评价,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而是正确界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必需的。在行为处于罪和非罪临界点的时候,并不属于符合构成要件的情节也可能起到重要的定罪功能。实际上,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并没有抽象意义上的分类,只有具体案件的归属。再者在我国审判模式以及量刑制度上对于构建专门的量刑程序也是所需的。(本文来源于《魅力中国》期刊2009年36期)
定罪情节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有关定罪量刑规定作了修改,即采取以犯罪数额为主、辅之以情节的定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明确地界定了贪污受贿罪的定罪数额和相应的情节,以确保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确理解和适用。笔者仅就《解释》第一条第叁款第一项规定的多次索贿的定罪情节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定罪情节论文参考文献
[1].田笑.受贿罪定罪情节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7
[2].贾永平,戴有举.“多次索贿”作为定罪情节的若干问题思考[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6
[3].李佳.定罪情节抑或量刑情节:加重情节之刑法定位考究[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6
[4].马楠.有关定罪情节的界定[J].法制与社会.2014
[5].王刚,金晶.论定罪情节[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6].温建辉.对定罪情节的探讨——兼与陈荣飞等同志商榷[J].法制与经济(上旬).2011
[7].朱兴.定罪情节之辨[J].社科纵横.2011
[8].刘科.图书盗版犯罪中定罪情节的认定[J].科技与出版.2011
[9].李强.论犯罪构成之非结构性基础[D].西南政法大学.2010
[10].吴水星.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相对性[J].魅力中国.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