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涛[1]2003年在《论地方利益与地方政府政策执行》文中提出在探讨地方政府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地方利益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拟选取利益视角, 运用利益分析的方法,通过比较分析,来界定地方利益的含义,并从有利于实现国家整体利益的角度探讨地方利益的价值取向。文章意义在与研究探讨、并寻求地方政府政策执行的问题根源和改善策略。文章的框架安排如下:第一章,对地方利益与地方政府政策执行关系进行思考;第二章,从利益与政策执行关系的角度构建文章的分析框架;第叁章,对地方利益进行历史回述,在比较分析中阐明地方利益与地方主义的涵义;第四章,以“体制变动—地方利益—政策执行”为逻辑主线,研究分析地方利益与地方政府政策执行相互影响的机理和典型行为,并在我国体制变动的背景下来具体分析这一互动关系的正、负效应;第五章,以总体哲学观为出发点对地方利益与全国利益关系进行价值评价;借鉴外国政府在中央与地方利益协调及政策执行上的成功经验,通过制度设计,考虑对地方利益如何进行必要协调,对地方主义如何进行严格治理;并对政策执行行为如何得以有效改善谈一孔之见,从而实现政策执行改善的标本兼治。
姜璐璐[2]2007年在《论地方政府行为对中央宏观调控的影响》文中指出持续高涨的房价近年来一直是街头巷尾议论的话题,尽管中央政府从2003年起,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以稳定房价,但实施效果却差强人意。这与地方政府对中央宏观调控的“抵制”行为有着密切关系,那么,地方政府行为的动因是什么?对中央的宏观调控究竟有何影响?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对保证中央宏观调控的顺利实施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现状——原因——对策为主要线索,联系近年来中央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效果,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地方政府行为及其对中央宏观调控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使宏观调控达到中央政府的预期目标。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阐明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概括性的总结,同时,给出了本文的结构安排。第二部分回顾了中央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和调控效果,分析了地方政府在高房价背后的利益及其在房价调控中的行为。第叁部分由分析地方政府面临的制度环境入手,主要从委托代理理论,博弈论,寻租理论等角度分析了地方政府行为及其对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影响。我国现行的财政分权与行政纵向集权制度存在若干缺陷,导致了地方政府行为的扭曲;在这样的制度下,中央作为委托人,对地方政府的激励和约束主要通过设立政绩指标刺激地方政府完成来实现,这使得地方政府行为以“政绩”为导向,极有可能与宏观调控政策背道而驰;分权制度下,地方政府的逐利行为日益暴露,展开了与中央政府的利益博弈,且通常选择对调控政策进行“抵制”的策略;此外,以政府为主导的改革过程也使得地方官员有了更多的寻租机会,其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寻租活动,也使得中央的调控政策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第四部分基于前面的分析,针对地方政府对中央宏观调控的“抵制”行为,给出了相应的对策:用法律制度调整、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从激励与约束的角度加强对地方政府行为的规范;同时,完善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
唐惠敏[3]2018年在《央地关系法治化视域下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研究》文中提出国策不施,则内政不修。制度再完善,关键之处在于落实;政策再科学,得不到执行也只是一纸空文。步入21世纪,构建有效的国家治理体系,业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基本共识。中国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单一制国家,由此决定了现有行政体制改革呈现出自上而下的总体特征。改革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运用。考察农地非农开发、精准扶贫、地方环境保护等领域,发现很多情况下中央决策并没有在地方得到严格执行,政策规避、政策附加、政策替代,乃至政策违背等问题依然突出。主要的问题并不在于中央政府在政治上的不稳定或没有能力为发展设计合理的项目,而更多地在于地方政府有没有严格按照中央决策,加以灵活性执行。那么,在中央如火如荼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在贯彻中央决策中面临哪些制度性难题,如何增强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等都是有待深入研究的领域。本文遵循“体系-过程-政策-评价”这一结构功能分析框架,从交叉学科的研究视角,采用概念模型与案例剖析、文本分析与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将研究的重点聚焦于省级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不当运用。研究发现,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深受央地关系法治化程度的影响。央地关系是贯穿中国法治建设的一条重要主线,央地关系法治化就是要破解诸多中央决策落实难题的钥匙,进而提炼规制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法治路径。本文以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为主题,把政府行为分析和国家制度分析有机结合起来,既有利于在微观层面发掘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的症结所在,又有利于在宏观层面探索适应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地方治理体系。第一章,首先,廓清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概念。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主要包括落实和贯彻中央决策的行政能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能力、不同阶层利益的整合能力、提取社会资源的动员能力,以及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创新政策实施方式和控制实施过程的能力。其次,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变迁的特征,指出分权治理是地方施策的权能基础,市场经济是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变迁的动力机制,并由此导致了中央与地方关系从政策调控向立法规范的实然转向,进而确立了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建设的整体趋向。再次,探讨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区域差异,提出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应当找准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制度创新方向,推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第二章具体总结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的表现,探究成因。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建设考验着中央政府治国理政水平,是我国地方政府治理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在宪法框架下我国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实现具备良好的宪法及其相关法律的保障,但是我国央地关系法治化依然面临着制度性难题。加之,我国尚未形成规范的政策执行机制,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现象较为普遍。导致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既有内因,比如地方政府自主性负面效应与权力异化、地方施策资源和环境的限制与约束等,又有外因,比如央地权力属性及其权限的立法不足、国家意志贯彻过程中的制度障碍、中央决策本身的非均衡性等。因此,规制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既要求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又要求增强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第叁章选取农地用途管制、精准扶贫和地方环境治理叁个政策领域,进行案例研究。从中央与地方权力互动视角,探讨在中国具体的实践语境下省级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的内在逻辑,以及国家权力在地方治理中的变化过程。研究发现,(1)中央和地方政府并不是简单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要超越“集权-分权”的这个核心范畴,把宏观国家治理与微观权力运行有机结合起来。(2)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在不同地方、不同领域的表现形式及其程度不尽相同。因此,在复杂政策领域的地方试点,倘若能在中央层面将政策创新加以推广,客观上有利于增强地方政府施策能力。(3)增强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应当高度重视央地关系改革的顶层设计,其实质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关系,通过职能转变建设“有为政府”,通过权力优化配置建设“责任政府”,其最终目标是建成“法治政府”。第四章从中央与地方关系出发,探讨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之规制。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关乎国家权力运行的整体框架,地方治理涉及宪法、法律以及政治等领域的诸多问题,任何一个问题得不到解决都有可能危及宪法权威和国家政权稳定。党的历届重要会议,均把央地关系调整与地方治理改革列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必须慎重处理的重要领域。实现央地关系法治化是规制地方政府施策能力不当运用的关键所在。而解决中央与地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以法律方式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也即在规范分权的基础上,通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解决。同时,合理的制度设计,能够有效扫除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建设面临的诸多障碍。为保障中央决策的贯彻落实,地方政府应当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优化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创设科学合理的中央与地方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地方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构建地方政府现代政策执行体制,以增强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第五章则站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度,分析了构建地方治理体系的重要性以及地方治理之于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促进作用。从地方政府施策能力到地方公共事务治理是本文研究视野的进一步拓展。地方治理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地方政府施策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微观基础。构建适应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地方治理体系是增强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必然选择。地方治理体系现代化应当包括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核心的规则体系、以民主决策和科学施策为内容的责任体系和以国家权力和政府职能为主导的保障体系。其中,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核心的规则体系是推动地方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前提;以民主决策和科学施策为内容的责任体系是衡量地方治理体系现代化程度的基本指标;以国家权力和政府职能为主导的保障体系是实现地方治理体系稳定运行的重要支撑。它们既相对独立,又互为一体,塑造起地方治理体系的基本结构。最后,对本研究进行了概括式总结,并指出了研究的不足以及后续仍需进一步研究的领域。中央决策的地方落实,是检验中央政府国家治理能力和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的基本标准,前者离不开央地关系法治化,后者要求构建起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地方治理体系。党的十九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协调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总体目标,而把法治国家建设与中国地方治理的实践有机衔接,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未来,增强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整体方向,应当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框架下,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通过优化央地权力配置,完善地方治理结构,进而构建起地方政策执行的高效体系。
王正惠[4]2014年在《区域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政策运行研究》文中指出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是当前我国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教育发展的重大政策行动。21世纪以来,我国城乡教育发展政策的演进历程,已充分彰显出鲜明的时代特色,从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提出,到城乡义务教育统筹发展,再至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机制的构建,国家教育政策的重心无疑指向义务教育发展的城乡一体化。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相续探索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改革试验,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阶段性的政策功效与作用,但还存在着诸多困惑与问题。因此,继续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需要促进政策的有效运行,并与时俱进地对政策进行不断创新与完善。论文以成都统筹城乡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为案例,运用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政策文本、政策运行状态及政策运行结果进行全面考察,以模糊—冲突矩阵理论来解释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政策执行成败的实践逻辑,通过构建"中心原则"的成功运行机制,从而保障政策目标的最终实现。第一部分,即第一章、第二章。在绪论部分,通过对文献的搜集与整理,厘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政策运行现有研究的进展与不足,在总结凝炼前人研究经验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本研究的视角、思路与方法。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政策确立部分,通过对国家与地方政策文本的全面解读与分析,既梳理了国家层面上城乡二元教育政策到城乡教育一体化政策的嬗变过程,揭示出国家教育政策确立的"渐进变迁"特点;又以成都试验区为例从地方层面运用多源流分析框架,探讨了国家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政策在地方确立的"多源流耦合"特点。由此,笔者认为: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政策演进过程中,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间的积极互动,以及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中的创新又进一步促成了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政策的变迁。第二部分,即第叁章、第四章。在第二部分中,以成都试验区为例,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政策运行中的城乡差距进行了对比分析,一是通过静态考察政策执行结果与政策目标的一致程度,二是通过动态考察执行主体的政策执行忠实程度,对政策执行者的行为进行更为广泛的评估。在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政策执行结果的静态考察方面,论文从叁个维度五大方面来进行对比分析:叁个维度即成都市整体维度、圈层维度以及县域内的城镇——乡村维度;五大方面即教育机会、办学条件、教育经费、师资队伍、教育质量等五大方面的城乡差距。在动态考察执行主体与相关利益主体的政策执行忠实程度方面,论文从管理体制、办学条件、教育经费、师资建设等四大方面入手对执行者的行为实践进行了审视。第叁部分,即第五章、第六章。由论文第二部分的分析可见,成都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实践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政策目标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政策执行过程的复杂性,政策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遭遇了一系列困境,致使政策在地方政府的执行过程中并未得到成功实施。政策执行成败的原因何在,其"背后"的制约因素是什么?论文第第五章运用模糊—冲突矩阵理论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政策执行矩阵进行了构建与分析,以期探寻政策执行成败的背后逻辑。论文从国家层面探讨了影响国家政策在地方试验性执行的五大逻辑;从地方层面探讨了影响国家政策在地方执行的两大逻辑。上述政策执行的实践逻辑,造成了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政策模糊—冲突矩阵下的"中心原则"——资源、权力、联盟力量、背景条件等因素——运行阻滞甚至失效,最终导致了政策执行差距。为保障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政策的成功运行,论文第六章提出如下政策建议:完善激励与问责机制、建立政策信息沟通与评估的有效机制、构建政策运行合法性机制、加强政策运行制度的"一体化"建设,以共同合力确保"中心原则"的运行环境,最终保障政策的成功执行。
冯乐坤[5]2015年在《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继受前苏联公有制中的国有财产理论以来,我国国有财产范围不仅极其广泛,又遍及全国各地,因国有财产统一由中央作为统一主体进行具体管理也不现实,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有财产一直存在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管理,中央与地方一直分享着国有财产的利益,各级地方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享有所有权之实,但各级地方所直接支配财产仍然被视为国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不断发生,为此,在借鉴前苏联后期以及俄罗斯立法转而采纳对国有财产实行的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以及各主要国家所采纳地方所有理念的基础上,我国理应赋予各级地方对其直接管理支配的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不过,我国地方所有是将部分国有财产主体从国家变更为地方,地方所有财产其实就是对国有财产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具体进行财产分权的结果,立法就应确定中央与各级地方之间对国有财产的具体划分标准,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也就最终得以确定。然而,受各国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各个地方均为地方所有权主体的影响,地方所有层级往往与地方层级具有对应性,地方所有权的形成其实就是以各国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为基础,既然我国目前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地方层级实行叁级或者四级模式,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理应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等层级,因现实中的我国地方层级处于变动之中,地方所有财产必然会面临在各级之间进行具体分割,具体分割标准理应予以明确。当然,未来立法在对地方所有财产规定的过程中,不仅要适用各级地方所有权平等、利益衡量的理念,也要采纳“一般+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宪法、民法进行一般性规定的同时,相关单行法也应对其加以规定,尤其要允许各地方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形而对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进行规定。
沈丽娟[6]2013年在《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执行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服务型政府”与“执行力”是近年来行政改革中最热门的两大词汇。温家宝总理在十七大报告中首次将建设服务型政府设定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价值取向,同时,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明确提出提高政府执行力的要求。由此可以看出,当前政府的主要建设目标是服务型政府以及政府执行力。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作为基层政府组织,它是提供公共服务的直接落实者,承载着百姓最迫切的服务需求,所以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在改革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而执行力作为能力的一部分,它的完成效果直接决定了政府服务效率的高低,百姓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甚至社会的安定能否得到保证。本文以“公共服务”与“执行力”两大论点作为切入点,并通过对南通市政府公共服务执行力状况的研究,客观分析了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执行力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原因分析,运用新公共服务理论、博弈理论、系统理论等,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执行力提供依据和理论支撑。并总结出造成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执行力困境的原因是:执行过程中缺乏相应的制度建设、执行主体的素质偏低以及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等。由此提出提升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执行力的对策:优化利益整合,协调利益关系;提升执行主体的素质涵养;着力加强相应的制度建设。
吴帅[7]2011年在《分权、制约与协调:我国纵向府际权力关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央向地方逐步放权,我国纵向府际权力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如权力收放循环、选择性执行、纵向府际非合作博弈等。这些问题与我国纵向府际权力配置的不合理不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的不完善有着密切联系。本论文以我国纵向府际权力关系为研究对象,采取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以分权、制约与协调为主线,从国际比较、历史演进、现状分析、权力结构优化和运行机制构建等五个方面展开分析,深入探讨实现我国纵向府际权力关系理性化法治化的体制基础和机制保障。通过对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联邦制国家和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单一制国家的纵向府际权力关系的研究,发现单一制国家虽然强调集权,但并不否定分权,走向集权与分权的相对均衡、推动纵向府际合作是联邦制国家和单一制国家的共同特征。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经历了数次中央与地方权力收放大调整,纵向府际权力关系在收权和放权之间大幅变动,在总体上具有重人治轻法治、重集权轻分权的特征。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纵向府际关系开始从集权向分权转型,从人治向法治转型,采取了选择性集权、多元化分权和差异化放权等多种策略,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本论文从事权、财权和人事权叁个维度对我国纵向府际权力配置现状进行考察。就事权而言,在法律规范上,纵向府际事权配置呈现“职责同构”特征,但从财政支出来看,表现为公共服务职责向基层下沉。就财权而言,分税制改革后,财权上收,中央集中了大部分财力,地方政府对中央形成了较强的财政依赖性。就人事权而言,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在改革开放后由“下管两级”变为“下管一级”,在适度放权的同时提高了控制效力。事权、财权和人事权的配置,实现了自上而下的有效控制,但事责下移、财权上收的格局使得基层政府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陷入两难困境,导致其凭借信息不对称的优势采取选择性执行策略,进行虚假治理。我国当前的纵向府际权力关系对廉政建设、市场统一、社会稳定和政府创新产生了相当的负面影响,造成了寻租腐败、地方保护主义、“维稳怪圈”和政府创新乏力等问题。我国纵向府际权力配置的优化应遵循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平衡、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适度均衡、纵向权力制约与协调的统一等基本原则,实现国家一统与地方活力的均衡,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优化我国纵向权力配置可以采取叁项策略:第一是合理配置事权财权,实现事权财力相匹配;第二是公共服务职责划分规范化,在各级政府实现合理划分;第叁是纵向权力配置法治化,强化制度刚性约束,保障纵向府际关系稳定性。健全我国纵向府际权力运行机制,必须从传统的分工协调观转变为制约协调观,在各级政府间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关系。在上级政府、下级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形成稳定叁角是完善纵向府际权力制约的基础。自上而下的制约、自下而上的制约以及借助社会力量加强纵向权力制约,是纵向府际权力制约的叁个重要机制。建立健全我国纵向府际权力协调机制可以从叁个方面入手:一是完善地方利益表达机制,建构地方平等参与中央决策的制度化渠道;二是健全纵向府际合作激励机制,建立科学的政绩考核体系诱导地方政府参与合作;叁是构建纵向府际争议调解机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机构和程序,公平公正地解决纵向府际权限争议,为纵向府际合作奠定坚实基础。
黄湘云[8]2016年在《地方利益对异地高考政策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异地高考问题的产生有着其必然性与客观性。然而,对于这一社会问题的解决,各地有着不同的应对方式,制定了不一样的异地高考政策,这背后的利益考量值得加以探究。国家利用政策文本组织和激励社会公众努力劳动以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并对公共利益作权威性的公平分配和有效协调。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下,派生了地方政策对地方利益的权威性分配关系,同时分权让利的时代背景使地方政府得以合理地维护当地利益。异地高考问题的治理是一个分权行为,然而与传统的“分权让利”模式不同,异地高考问题的解决,首先触动的是地方利益。这使得地方利益与代表全体公众利益的中央政策发生一定的冲突,同时其又与地方异地高考政策产生耦合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异地高考家长准入条件的界定上。文章利用“分权让利——地方利益——政策执行”的分析框架,探究异地高考问题中的地方利益的实质、性质、及其影响异地高考政策的机制。研究发现该背景下的地方利益的主要表现为当地考生的教育利益,作为地方利益的重要代表,地方政府通过灵活变通执行中央政策来实现地方利益。这在异地高考问题中的反映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地方借助中央给予的异地高考政策政策差别性的便利来维护地方利益;二是地方在中央原有政策框架内变通执行政策,使得各地异地高考政策无论差异如何,都一致具有合理性。同时,由于缺乏对这种合理性范畴的评判标准,要较好地解决异地高考问题,则需均衡各方利益集团的博弈力量。在异地高考进程中,地方利益集团由于有着强有力的代理人、集团本身在人数、财富和决策层中代理人比重等优势,很好地维护了自身的利益。本文通过探讨并借鉴地方利益的实现机制,认为可从以下四方面来实现随迁子女利益的诉求:其一,中央制定明确的异地高考准入标准;其二,预留异地高考专项招生指标;其叁,完善异地高考中随迁子女群体的利益诉求机制,培育发展与之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完善新闻媒体的利益诉求表达功能;其四,加强并完善对异地高考政策执行的评估和监督。
李春晖[9]2009年在《提高我国地方政府执行力的策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的实行,将地方政府推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前沿,这要求地方政府在国内事务上有效运作,为地方提供公共服务,满足人们发展需要,实现科学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同时民众经济视野的开阔、民主意识的觉醒、法律意识的增强,对直接管辖的地方政府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然而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过程中执行主体能力不足、执行文化缺失、执行资源匮乏、执行机制不完整等因素,导致地方政府执行力呈现总体顺畅但趋于弱化的现象,使得公共政策的总体效应被减损,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削弱了中央权威,动摇了国家统治合法性基础。一个执行力缺乏的政府是无能的政府,没有执行力,再好的方针政策都是空谈,尤其是没有强大的地方政府执行力,国家利民惠民的方针政策不可能落到实处。本文写作的目的旨在通过对我国地方政府执行力的现状进行理论分析,对提高地方政府执行力提出策略性建议,从而提高政府对有限的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来有效地实现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从而维护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保证国家的政令畅通和政令统一。本文分为3章。第1章是概念阐释及历史考察,首先在明确了地方政府、执行力、政府执行力概念的基础上,对地方政府执行力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地方政府执行力的构成要素为执行主体、执行资源、执行制度、执行客体及执行环境等五部分,同时从地方政府演变过程和地方政府执行力演变逻辑两方面阐述了地方政府执行力的历史变革。第2章是现状描述及原因探讨,以青岛胶南市为例,着重对其执行力现状中存在的五方面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对地方政府执行力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第3章是理论支持与路径探讨,从善治理论、系统理论及集体行动理论中探寻启示,提出了提高我国地方政府执行力的对策,即要从宏观方面加强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建设,又要在中观上架构科学合理的执行网络,还要在微观上培育地方政府执行主体的执行力素质,通过这些措施来不断提高地方政府执行力。
周仁标[10]2014年在《论地方政府政策执行的困境与路径优化》文中指出切实贯彻执行党和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是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衡量地方政府执政效能的依据和前提。地方政府政策执行的能力与水平,关系到公共政策能否顺利实施、政府在民众中的威信与公信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当前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中不同程度地面临着执行体制封闭、执行者角色错位与越位、干部管理与考评制度失当、政治社会化机制缺失、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困境。需要创新政治文化,转变政府执政理念,构建开放性的政策执行体制,完善干部管理与考评制度,优化公共政策的传播机制,建立健全执行监督与制约机制,推动政策的有效实施与政策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论地方利益与地方政府政策执行[D]. 马涛. 上海师范大学. 2003
[2]. 论地方政府行为对中央宏观调控的影响[D]. 姜璐璐. 厦门大学. 2007
[3]. 央地关系法治化视域下地方政府施策能力研究[D]. 唐惠敏. 安徽大学. 2018
[4]. 区域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政策运行研究[D]. 王正惠. 南京师范大学. 2014
[5]. 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D]. 冯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6]. 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执行力研究[D]. 沈丽娟. 苏州大学. 2013
[7]. 分权、制约与协调:我国纵向府际权力关系研究[D]. 吴帅. 浙江大学. 2011
[8]. 地方利益对异地高考政策的影响研究[D]. 黄湘云. 湖南大学. 2016
[9]. 提高我国地方政府执行力的策略研究[D]. 李春晖. 中国海洋大学. 2009
[10]. 论地方政府政策执行的困境与路径优化[J]. 周仁标. 政治学研究.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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