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监管的比较研究

证券市场监管的比较研究

边香顺[1]2016年在《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世界刚刚经历一次较为严重的金融危机,尽管现在危机已经过去,但是全球经济依旧在它的“余痛”中饱受折磨。在危机发生期间,人们努力找寻造成这场金融危机的本质原因,试图明确以往行为中存在的漏洞。当前学术界已普遍共识造成这次危机的主要原因,即以往深受人们信任和依赖的金融监管制度。当政府意识到旧金融监管体制有缺陷后,改革也随之而来,监管制度的改革和重塑便成为当代金融市场的一大特征。而股票市场,作为最基本金融市场之一,其监管制度也正在经历着重大变革。于是本文试图在分析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助力描绘一幅我国股票市场监管制度发展的新蓝图,促进我国股票市场逐渐走向完善。为了更具比较性地了解不同国家、地区的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本文将监管制度分成四个组成部分:即发行与上市制度、退出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法律体系。其中发行与上市制度是股票市场存在的先决条件,也是股票交易的起点。退出机制由于能为监管者提供从股市中驱逐非理想企业的可能性,并给企业提供了在不伤害持股人的条件下自愿退市的机会,使得股票市场得以更加健康的运行。信息披露制度是监管制度实现监控功能的根本途径,所有监管举措均基于信息披露制度,因此最为重大的监管改革也通常发生在信息披露制度上。监管法律体系是监管制度的权力基础,赋予了监管机构执法权力,保证了监管规则能够得到强制实施。本文在研究发行与上市制度时,采用了“两步走”的研究方法。第一步,分别从信息披露文件、信息质量控制与检验系统、审核程序、相关监管者四个方面展示国际股票市场发行与上市监管制度。经过对比发现除中国香港采用单一交易所进行监管外,成熟的股票市场普遍采用发行与上市分离审核的监管方式,即政府负责发行资格审查,股票交易所负责上市审查。其中美国实行的多角色参与、多环节审查的最为复杂的审查系统对国际股票发行审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二步,陈述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在该阶段监管的差异,比较得出了不同层级股票市场监管制度差异性的表现与成因。本文对退出机制的研究,则从退市主体、退市标准、退市监管者和退市流程四个方面来分析比较。就退市标准方面,美国、日本以数量化标准为基础,要求企业在持续上市阶段满足一定的有关财务状态、股权分配、股票价格等数量标准;英国、德国、中国香港则主要以人为判断作为退市标准。通过对这两种不同退市标准的特点分析,进一步发现了采用数量化标准的国家在上市标准与退市标准之间存在的极大关联性。本文对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是从信息披露规则、定期披露要求、临时披露要求、惩罚措施和信息披露媒介展开分析。研究发现美国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披露质量和信息披露负担博弈下的产物。基于《JOBS法案》对美国信息披露制度的重大影响,本文对该法案进行了详细说明,并解析了免除新型发展公司大部分由《SOX法案》规定的信息义务的原因。此外还以英国和中国香港为例,指出创业板市场通常适用更为严厉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以英国另类投资市场上市信息披露制度为例,比较了欧洲私人监管市场和公共监管市场的区别。分析总结得出当今成熟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改革趋势,特别是在披露项目上,正在趋于统一,但由于法律系统、政治因素和文化传统上的不同,各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差别和独特性依旧存在。本文对监管法律体系的研究,则以不同国家股票市场的基本法律为框架,在Chiou(2011)和La porta(2006)基础上,研究法律环境与股票市场波动率之间的关系。本文与过往研究相比,进行了适度创新:第一,使用自行编制的以La porta指数为基础的法律环境指数。该指数至少在两个方面优于La porta指数,其一,它包含更多的法律要求。其二,它更适应改革后的法律环境。第二,进行了多层次股票市场回归分析,发现法律环境对主板市场和创业市场有不同的影响。同时实证研究发现,在使用波动率和国际β系数衡量股市风险的条件下,创业板市场股票风险性高于主板市场。特别的,公共监管市场的股票风险相对低于私人监管市场。据此得出在监管法律体系中信息披露要求和司法有效性对股票市场的风险程度影响力最强。最后,本文将中国股票市场监管制度与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进行了横向比较分析,发现发行阶段中实施批准式核准制、退市阶段中实施ST缓冲退市制度、不完善的信息披露要求、重迭的法律体系等是我国监管制度与成熟监管制度之间差异性的主要体现。本文认为股票市场发展“超速”于监管改革、盲目“移植”他国监管标准以及政府对市场定位的差异等是造成我国与成熟监管市场之间差异性的主要原因。通过借鉴国外制度,建议我国应从提高投资者专业水平、转换政府角色、加强市场中介信用、分市场转换至注册制、逐步取消ST缓冲退市制度等方面来提高股票市场的监管水平。

涂晟[2]2017年在《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文中认为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证券活动的国际化与金融监管的属地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构建即为解决途径之一,并广泛运用在跨境证券发行、服务和交易等各监管领域,为数众多。本文拟对该制度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导论部分阐述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范围、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点,系统梳理和分析与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相关的国内外文献,从而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可取之处和不足之处,并由此出发建立整篇文章的框架,为下一步的研究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撑。第一章介绍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及制度优势。本章先对证券监管与国际证券监管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认为证券监管的内涵包括监管标准和监管执行两方面,而国际证券监管的核心问题在于管辖权的分配。两者在范围上都是调整证券发行行为、证券服务行为和证券交易行为的,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有效性及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的的。在此基础上,便可对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内涵及制度体系找到一个分析的起点,本文认为,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是一个包含了监管制度及监管执行“等效”的动态概念,并通过制度安排使得相互认可各方国家的管辖权得以合理分配,其是包含了互惠性、母国控制性、限制性原则的正式的法律制度。虽然称谓不同,但世界范围内现行的监管等效制度、单一护照制度及替代合规制度都包含了上述原则,并可认为是相互认可的制度规范。除此之外,相互认可制度体系还包含了相应的规则和决策程序。相互认可制度在解决各国证券监管的管辖权冲突中有着独特的优势,为了更清楚的说明,本文将相互认可与其他五种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进行了比较,如监管竞争、监管合作、监管趋同、监管协调和监管统一化,发现相互认可制度比监管合作、监管趋同等软法性质的协调措施,对各方参与国更具有拘束力;而相比监管协调和一体化的方式,则更有制度上的灵活性。因此,各国从主权成本和缔约成本两方面的权衡,最终形成了相当数量的多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及双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安排。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中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不确定性能否得以解决,决定了相互认可制度是否能构建及维持,并影响着参与国的退出决策。而且,不确定性受到参与国数量及信息对称程度的影响。首先,在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构建阶段中,不确定性表现为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对此,在欧盟多边相互认可制度中主要是依据“兰氏立法程序”,并对各国监管标准进行最低限度协调来解决的;而在双边相互认可制度中,主要是通过“等效认定”的规则及程序实施的,并且在实践中更加重视相互认可各方的信息共享、司法协助和监管合作等,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次,在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维持阶段,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执行问题导致的“监管套利”和“囚徒困境”。对此,多边相互认可制度和双边相互认可制度亦存在区别,欧盟主要通过监管机构及欧盟法院保障实施,而美加及美澳双边相互认可主要通过定期复查及期间限定的方式予以解决。最后,本章通过英国公投脱欧的例子,来说明相互认可退出中的不确定性影响,以及在欧盟的制度安排下,如何缓减英国退出给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及各方市场参与者带来的冲击。第叁章主要论述了跨境发行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主要以发行的信息披露监管为例。跨境证券发行监管的管辖权冲突日益频发,问题的根源在于由于地域的原因跨境证券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而且,各国组织法与行为法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本应该由母国调整的组织法问题,却被东道国以行为法进行了规制。应对上述问题,美加之间进行了mjds,即发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双边相互认可,但该制度有其特殊的环境和设立基础,而且美加对该相互认可制度的适格标准即管辖权安排都进行了大量限制,导致该制度的影响力和实际运用都不甚广泛。欧盟成员国间经过多次指令的修改和变更,成立了一套完善的跨境发行信息披露的相互认可制度,其对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管辖权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并对相互认可的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列举。然而,由于制度规则依然存有模糊之处,各国在某些事项上的管辖权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而且最低限度协调也不利益各国监管竞争发挥优势,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加剧,各类证券市场的上市门槛提高。因此,本章最后认为,相对于降低发行人跨境发行的监管成本来说,让投资者可以自由准入其他成员国各类资本市场进行自由投资,将更有利于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第四章主要论述了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主要以投资银行为例来展开的。跨境证券服务业包括投资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服务机构的跨境设立和跨境经营。世界范围内建立了各领域的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既有欧盟多边的证券集合投资企业及证券交易所的多边监管互认安排,也有美-澳及澳-新的双边相互认可安排。但上述制度均是以投资银行跨境服务的相互认可制度为出发点进行的延伸,这源于投资银行是金融服务业的主力和桥梁,并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而且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诞生,开启了以投资银行为主的金融服务相互认可制度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投资银行的母国监管范围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组织标准监管、利益冲突监管等;东道国不能随意限制另一成员国投资银行的准入自由。不可否认,《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为推进欧盟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其也存在着较大的不足,例如相互认可协调规则模糊,不能东道国设置的监管壁垒,并可能导致各国“逐底竞争”的出现;而且部分监管规则是政治妥协的产物,在有效性上大打折扣。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对投资银行的相互认可制度产生了加大的冲击,在原有相互认可体系下相安无事的各国利益再次波澜迭起,在在新的资本充足率规则和影子银行监管规则中都不能就具体规则达成共识。这种情况下,也许只有借鉴欧盟银行监管的单一监管机制改革,才能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监管。第五章,主要论述了跨境证券交易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以跨境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系统性风险防范为切入点。金融危机后,防范衍生品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措施很快集中在建立强制的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但是,缺乏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是构建这一制度的障碍。依赖于动机互异的国内监管机构必将导致监管套利和各国监管的“逐底竞争”。然而,试图通过国际组织的多边协商,或主要大国的域外管辖来促成监管统一。都无力应对管辖权冲突,并且全球适用单一监管方式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将远远高于监管的多样性。因此,强制清算并非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万能药方,衍生品监管应采用鼓励多种方式并存的灵活性监管结构来实现系统性风险防范目标。本文认为,在相互认可的路径下进行国际衍生品监管,不仅有利于促进创新、实现有效监管,积累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还能保持监管多样化所具备的阻止风险蔓延的防火墙功能,从而避免一国监管失败引发全球金融系统的崩盘。结论部分对相互认可制度的进行了整体评价,并对未来进一步研究提出了展望。通过研究,本文认为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国际制度体系,不仅有着独特的制度优势,并且与其他国际协调制度密不可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对于不确定性问题的解决,是从规则标准到程序标准的发展过程,以强制性手段保障了国际证券管辖权的配置问题;各类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是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更多的发挥了促进资本市场开放的作用。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进一步对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中的代理问题及责任问题,及发展中国家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适用问题深入下去。

李晟[3]2015年在《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研究》文中指出受近年来宽松货币政策和稳健财政政策的影响,中国内地经济得到快速、持续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迫切需要资金来改进生产技术、扩大生产规模、拓展市场份额,从而提高整体竞争能力。在此背景下,证券市场上市融资成为企业实现既定目标的重要渠道,许多实力雄厚的企业除了选择在境内市场上市外,通常还会选择远渡重洋,赴境外上市,如百度、盛大、携程、新东方以及阿里巴巴等。证券市场逐步开放的过程加深了境内外证券市场间的联动性,在享受证券市场全球化带来的投融资便利化同时,企业选择赴境外上市需考虑市场联动所带来的风险传导与集聚效应。而由于拟上市企业在自身规模、盈利能力、行业特征、战略选择以及融资目的、融资需求数量等方面的差异性,企业在境内或境外上市各有其鲜明的特点和优势。因此在哪个市场上市更经济、更便利、更有助于企业未来发展,对正在期待上市的企业来讲,是一种“选择的困惑”,这需要通过对其自身情况及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全面的分析,才能做出符合企业偏好的市场选择。论文从全球证券市场开放的背景出发,结合作者作为高管参与企业赴新加坡市场上市的工作经历以及在此过程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不同市场在上市条件、波动特征、监管环境等方面对比分析,深入探讨企业境外市场选择偏好、企业上市效应最优化、跨境审计合作模式等问题,为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及市场选择方面提供理论性参考及可行性指引。论文综合考虑宏微观两个层面的因素,将市场的联动性、差异性与企业自身偏好相结合,构建企业境外市场选择的分析框架。在利用非线性Copula函数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现状,得出企业境外上市倾向于选择联动性较高市场的结论,供企业赴境外上市参考借鉴。通过比较不同市场在上市门槛、上市成本和上市效率方面的差异,指出企业在不同市场上市各有利弊,企业应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做出选择,以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和自身效用最大化。为了使企业充分认识境外上市产生的正负两方面效应,论文探讨了市场波动的内部特征,采用ARCH族模型对波动集聚效应、风险溢价效应和杠杆效应等进行实证研究,帮助企业全面认识境外上市的利弊。此外,论文在比较不同市场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制度时,结合2014年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僵局这一现实,从法律差异、主权态度差异和需求差异等角度分析了僵局形成的原因,并为化解僵局提出了几种可行的合作模式,这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之路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论文认为,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成为一种发展趋势,通过境外上市,可以开扩企业国际视野,规范公司治理机制,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实现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应制定明确可行且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融资战略,审慎做出符合宏观经济形势和所属行业运行特征的市场选择。监管当局应加快企业上市监管的体制机制改革,推动IPO由审批制向注册制转变,提升审批效率以适应国际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同时各国之间应强化国际合作,优化国际监管环境,推进中国国际板建设,尽快实现境内外制度建设接轨,减少企业境外上市的制度风险。

曲一帆[4]2011年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发端于美国而蔓延至全球的金融危机,引发了各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主要国家纷纷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列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随着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金融商品与服务创新不断增加,金融消费者群体日益发展壮大。与此同时,我国金融商品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日渐端倪并呈迅速扩大趋势,凸显出我国现有金融立法及相关法律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严重缺位。本文以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对我国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提出整体性、全面性、分阶段性落实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金融消费者保护概述。本章是全文的基础部分,界定了金融消费者概念,论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基础,提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主要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演进。本章对美、英、日叁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了梳理和比较,尤其对上述国家金融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最新进展进行了介绍,并据此分析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监管及一国国情的关系,归纳出金融消费者保护发展轨迹与发展方向。第叁章,金融消费者主要权利比较研究。本章提出了金融消费者应享有的八项基本权利,结合美、英、日相关法律规定,重点对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和受教育权内容进行比较研究。第四章,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比较研究。本章概述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途径,将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分为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制度和金融消费者补偿制度,并重点对主要国家的金融消费者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民事诉讼机制中的群体诉讼、示范诉讼、小额诉讼问题、以及金融消费者补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第五章,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本章介绍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全面分析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问题,包括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总体性问题、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前文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叁大类问题,分别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并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现实选择与未来选择。

惠建军[5]2015年在《功能观视角下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建设研究》文中指出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起步于场外交易市场,但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却相对缓慢。与社会一般认知不同,中国场外交易市场最初的功能定位并非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其功能定位历经适应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解决上市公司法人股以及退市公司的股票流通问题,扶持中国高科技成长型企业创新发展,服务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四个演化阶段。但是,当前中国场外交易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功能并未很好地发挥。论文聚焦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功能,即从功能观新视角,来研究其制度建设问题,旨在重新厘清场外交易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功能位序,并完善与其新的功能位序相适应的制度建设,不断提升场外交易市场支持中小微企业良性发展的功能。论文在综述场外交易市场功能、制度建设相关研究及分析场外交易市场功能的作用机制、演化逻辑的基础上,评价了中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功能,深入分析了制约其功能的制度因素,并提出了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建设的具体政策建议。首先,论文用ANP方法分析计算出了影响场外交易市场功能的重要性指标,构建了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功能的评价指标体系,并用ANP方法下的评价指标体系,从市场中观视角评价分析新叁板市场的运行情况。其次,选取中小微企业固定投资额和场外交易市场成交额作为变量,用VAR模型实证分析了中国场外交易市场与中小企业发展的互动效应,从中小企业微观视角检验了中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功能。第叁,围绕场外交易市场的功能缺陷,用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研究分析了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制度演进、制度缺陷及制约场外交易市场功能的制度缺陷成因。第四,引入了博弈论分析方法,对与ANP方法下构建的场外交易市场功能评价指标体系中重要性指标直接相关的制度因素,从场外交易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完善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两种情况下,融资主体与投资主体之间的非完全信息下静态博弈分析入手,用博弈论方法对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监管、交易成本、流动性、信息披露、市场架构等重要方面的制度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为合理化的制度设计和制度策略的提出,提供了更丰富可靠的依据。研究结果表明:(1)信息披露要求、司法监管、市场化程度、流动性、市场风险、参与者的多样性、做市商制度、市场结构等是影响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功能的重要指标元素。(2)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有限。2014年以来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建设虽然取得了进展,但是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变化率对中国场外交易市场成交额的变化率反映不敏感,场外交易市场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影响效应并不显着。(3)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功能缺陷具体表现为其功能位序不合理、基础性资本市场的功能未充分发挥、融资功能和交易功能弱、市场流动性低、场外股权市场定位同质化等。(4)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功能位序不合理,以及基于错误功能位序下的制度缺陷以及制约其功能发挥作用的制度缺陷形成原因,是影响其功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制度完善面临法律障碍、市场结构地域性垄断导致市场低效、监管无序和资本市场各层次间缺乏转板机制是中国场外交易市场的主要制度缺陷,顶层设计者未形成清晰合理的共同信念、缺少正式规则制度安排、利益博弈难以实现均衡、中国经济体制转型路径依赖的制约等方面的因素是造成制度缺陷的深层次原因。(5)中国场外交易市场最基础的功能不是融资功能,而是规范孵化功能。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合理功能位序应在实现基础功能基础上,不断实现融资、市场定.价、风险分散、股权转让提供流动性等深化功能,基于场外交易市场合理的功能位序定位之上不断完善其制度建设,这样能更好地发挥场外交易市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根据以上研究结果,论文提出了先行实现中国场外交易市场规范孵化功能的制度设计:合理确定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标准,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发展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采用灵活性、动态化的监管模式。论文还提出了完善中国场外交易市场深化功能的制度策略:合理引入做市商交易制度,创新场外交易市场的融资模式,逐步建立顺畅的资本市场转板机制。这对完善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建设,提升场外交易市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具有良好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林正静[6]2008年在《中国和印度股票市场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股票市场改革和发展已经处于一种“节点”,迫切需要转换观念,尤其需要转换学习、模仿、借鉴和制度移植的观念,要发展新的理论和方法,这就要重视与我们争相竞争着的亚洲、东欧、南美等区域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它们那些极具本土化特征的发展方式和成功经验,而不能过度关注和盲目崇拜发达国家的成功模式。印度股票市场改革应该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这主要是因为:首先,印度股票市场与中国股票市场有类似的背景条件,具有可比性;其次,印度股票市场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具有示范性;最后,印度与中国作为世界人口和资源大国,在国际舞台举足轻重。深入考察印度股票市场发展的历史过程和实践经验,对中国股市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印度是南亚最大的国家,在世界经济和政治舞台上占有重要的地位。经过独立后1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尤其是在1969年银行国有化之后,印度金融体系发展迅猛,已经位居发展中国家前四位。1991年以来印度股票市场进行的改革主要是在发行市场上放松管制,在流通市场上注重拓宽市场基础、提高市场流动性、加强风险管理、维护市场稳定,同时扩大股票市场开放、加强股票市场监管,并改进股票市场交易手段、完善基础设施、提高交易效率。改革以来,印度股票市场发展很迅猛,上市公司数量迅速增加、市值剧烈放大、交易量剧增、股票市场流动性以及资源动员能力都大为增强,同时投资者众多、市场组织发展壮大、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作用加强,但是在改革期间,印度也爆发了不少市场丑闻,大量股票缺乏流动性,市场深度不足,证券交割率有待提高。印度股票市场改革对中国的启示在于,作为一个转型经济国家在发展金融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的过程中出现某些消极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是不可避免的,关键在于改革者要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完善相关的制度和规则从而引导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以实现效率改进,同时在制度移植和模仿方面要注意有关的适用条件,不要盲目崇拜和过度吹捧,在改革方式上宜快则快。本文认为,印度之于中国股票市场改革和发展最大的启示,在于其敢于和善于结合本国实际汲取外来文化的养分,在于其“本土化”的改革方式。中国经济和股市发展一直都行进在国际化和本土化的道路上,只是其中多有曲折和坎坷。论文回顾了中国和印度股市近几十年来的改革发展历史,并对中国和印度两国股市的微观、中观和宏观结构进行具体的比较分析研究,提出中国股市目前存在的缺陷,处于发展的关键时刻,迫切需要转换观念,尤其是要重视发展中国家包括印度等的发展经验,完善中国股票市场的改革和发展。总之,论文通过对中国和印度两国的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的回顾和股市制度的具体比较研究的理论文献的梳理,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历史与逻辑一致地论证和反映了印度股市改革和发展的主要过程和主要特点,反映了印度股市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并结合中国股市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得出了一些重要的启示和政策建议。在资料的完整性、研究的系统性,以及内容的时效性等方面,为中国金融理论界和实务界更多、更好地了解印度股市发展状况提供了一项基础性的研究成果。

皮六一[7]2013年在《中国证券交易制度的设计与变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资本市场的功能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证券交易活动,相应地,证券交易制度始终是证券市场的关键制度之一。证券交易所历来是证券交易制度设计与变革的核心,在经济发展和竞争进入全球化时代的今天,证券交易制度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各个证券市场的竞争优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证券交易制度的研究已经成为现代金融学和制度经济学的重要领域。因此,证券交易制度的设计与变革研究不但是中国证券市场研究的核心课题,更是中国如何建设一个与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相匹配的强大的证券市场必须回答的紧迫课题。本文在研究方法上综合采用了形式逻辑、数理模型、几何分析、计量分析、比较制度分析、博弈论、行为金融学分析方法、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等多种研究分析工具。本文试图通过对大量第一手资料的比较分析,由此来分析和验证国内外证券交易制度设计与变革的关键因素、演变过程和发展趋势,从中抽象出具有一般意义的经济理论,从而逐步建立一个中国证券交易制度设计与变革的整体研究框架。世界各地的证券交易所无论其规模大小和业务多少,其核心功能始终是证券交易,证券交易制度也因此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核心制度。世界证券市场200多年的发展历史表明证券交易制度的发展有其内在规律,无论哪个市场在设计与变革证券交易制度时都必须认识规律、尊重规律,顺势而为。现行的中国证券交易制度适应封闭条件下新兴加转轨时期的中国资本市场,但不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时代的全面开放和走向成熟的中国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在组织证券交易的能力上与国际一流交易所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已经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致命弱点之一。为此,本文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对中国证券交易制度的设计与变革进行系统研究,逐一分析证券交易制度怎么做的、现在怎么样、谁来变、将来怎么变等重大问题。本文首先专题研究海外市场证券交易制度的具体实践,回答全球证券交易制度到底是“怎么做的”。交易制度是为交易业务服务的,因此服从于业务发展,受制于实现模式。考察证券交易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可以发现两条主线:一是交易机制,二是交易组织体系。交易机制旨在解决使用什么交易方式去交易证券,以及如何控制交易进程的问题。交易组织体系旨在解决证券与机制的搭配问题和市场定位问题。不同的证券市场在其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分别形成了复杂型和简单型的交易组织体系。本文比较研究了海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的具体实践,专门分析证券交易所交易组织体系的范例、成因及发展趋势,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重点剖析证券交易业务的基本类型、创新策略与发展趋势。其次,本文把中国证券交易制度放在国际视野中进行比较分析,回答中国证券交易制度“现在怎么样”。如何客观地评估一个市场证券交易制度是证券交易制度设计与变革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从横向的国际比较与纵向的历史分析两方面来回答这一问题。一是根据证券交易制度设计的目标与原则,建立了证券交易制度评价指标体系,从横向上基于国际视野对我国市场证券交易制度的现状进行评估。二是从纵向角度,通过建立证券交易制度效率指数,为计算分析不同历史时期同一证券市场证券交易制度的质量提供了定量分析工具。基于上述工作,本文设计了纵向与横向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相配套的一整套的证券交易制度比较分析工具。本文重点研究了证券交易制度设计与变革的主要影响因素,回答“谁来变”的问题,通过分析证券交易制度的发展演变历史,可以发现证券交易所历来在证券交易制度设计与变革中起着关键作用,而且随着从会员制向公司制的演变,证券交易所的决定权也不断扩大,交易制度的设计目标也逐步由注重公平转向强调效率。本文通过系统研究沪深证券交易所前端控制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发展趋势,揭示出了隐藏在中国证券交易制度中的“监管之手”,提出监管者的意志嵌入是是中国证券交易制度设计与变革研究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这也是中国证券交易制度的异化现象以及在国际比较中处于落后地位的重要原因所在。本文提出证券交易制度位于证券市场制度体系的基础部位,对证券交易制度的研究与变革能起到多米诺骨牌的效应,即通过改革在制度中位于最基础部位的制度结构,像推倒多米诺骨牌那样地对相互关联的制度结构进行改革。本文重点了研究中国证券交易制度的变革战略及具体实施方案,回答了未来中国证券交易制度“将来怎么变”的问题。本文认为当前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关键在于解决两大主要问题,一是必须真正把消费者利益放在首位,二是监管体系必须具有高度的透明性。因此,中国证券交易制度变革必须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和差异化的目标,处理好创新、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处理好产品创新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相互匹配的关系;处理好现货产品与衍生品平衡发展的关系;处理好金融创新参与各方利益均衡的关系。本文专门设计了证券交易制度变革的叁维空间战略,即市场变革战略、交易方式变革战略、产品变革战略。本文具体设计了五类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衍生品市场和柜台市场)根据各自产品类型和交易方式两维度结合后的系列创新矩阵,作为今后交易制度变革发展的指导框架。本文提出了建立差异化交易制度、大力发展大宗交易市场、尽快建立基础衍生品市场、建立做市商制度、逐步实施日内回转交易制度等五项证券交易基础制度变革的具体措施。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已经从一个完全封闭的计划经济体发展成为一个开放程度日益深化的经济体,随着人民币海外化进程的深入,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保护程度最高的部分之一也正面临全面的开放。而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基于美元本位制度之上的动荡不安的全球经济金融环境,美国、英国、日本等西方主要国家通过把持国际组织、联合制定国际标准并强制其他市场采用等方式事实上垄断着国际证券交易制度,因此,深入研究中国证券交易制度的设计,积极推进其变革完善,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黄江东[8]2012年在《融资融券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自2005年我国《证券法》修订确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合法地位以来,已经陆续颁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融资融券相关法规和规章;2010年3月开始进行试点交易,融资融券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但目前法学界对融资融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够,在一些关键环节的法律机制设计仍不健全,如融资融券债权担保问题;在个别问题上的法学研究几乎尚属空白,如融资融券权利处理法律问题,鉴此,本文对融资融券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以期从理论上对我国融资融券实践有所启发和助益。在研究思路上,本文以金融法上安全与效率的平衡作为统领全文的主线,并将金融安全与效率分为客户、证券公司、市场整体叁个层面,在研究融资融券领域的具体法律问题时,均以此准绳衡量是否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妥当平衡。在具体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使用了问题导向、比较研究、规范分析、经济分析等方法,尤其强调从实践问题角度出发,以功能主义的思路寻求实践问题的妥当解决,并主张对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应以问题导向、功能导向为原则,优化鼓励金融创新的法制环境,而不应将已有的法律概念、原则、理论生搬硬套到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产品上。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一是关于融资融券合同和融资融券法律关系。提出融资和融券本质上属同一性质,融资融券合同是依照证券法规设立的独立的有名合同,融资融券法律关系不是某种单一的、而是综合的法律关系的混合体,其中既有私法性质的融资融券交易关系,包括委托关系、借贷关系、担保关系、信托关系,又有公法性质的融资融券监管关系,而应将其视为一个有机整体来进行法律规制。二是关于融资融券模式选择。提出各国或地区的融资融券模式是各自市场发展程度的反映,我国当前应构建日本式的集中授信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同时也要创造条件、留出空间逐步向市场化模式过渡,在金融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求阶段性平衡。叁是关于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在充分论证信托关系说、让与担保说、权利质权说以及账户质押说不足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当前应以问题为导向、遵循功能主义的思路,摒弃融资融券担保的性质之争,从平衡融资融券交易各方利益、保障融资融券交易安全、促进市场效率与公平的角度出发,着力于优化、完善融资融券制度的具体规则。四是关于融资融券监管制度的完善。提出应构建层次丰富、分工合理的融资融券监管组织体系;应进一步放宽证券公司、客户的准入限制、扩充标的证券范围;应从法规上规定强制平仓的条件、顺序、范围等要素,并明确其性质上是证券公司的权利兼义务。融资融券监管既要保障交易各方的权益,又要维护市场整体安全,同时提高交易的效率,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平衡兼顾。此外,本文还提出:在权益处理上,应明确证券融出方的非财产性股东权视为放弃;我国当前应建立专业化、单轨制的证券转融通制度,但也要留出空间向市场化模式过渡;应进一步完善我国融资融券法律责任制度等。本文共分八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对融资融券相关基础理论做了概述,这是本文论述的经济学基础。分析了融资融券交易的特征、积极功能以及对投资者、证券公司以及市场整体的风险,并通过国内外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予以具体说明;本章还对融资融券与其相近的其它证券业务进行了比较辨析。第二章集中分析了融资融券基础法律关系,这是本文论述的法律起点。从对融资融券合同的分析着手,提出其性质是依照证券法规设立的独立的有名合同,其借贷关系的内容与我国合同法上的借款合同最为相近;指出融资融券法律关系不是某种单一的、而是综合的法律关系的混合体,其中既有私法上的交易关系,又有公法上的监管关系,其逻辑层次是因委托而借贷,因借贷而担保,因担保而信托。第叁章对海外主要市场融资融券发展历程及制度进行了国际和历史的比较,深入分析了这叁种模式形成的背景,指出其根本决定因素都是该国的市场发展程度;通过比较其实践效果,指出以证券金融公司为核心的专业化集中授信模式日渐式微,并建议我国现阶段从侧重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应当构建集中授信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但也要创造条件、留出空间逐步向市场化模式过渡,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第四章对融资融券担保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论证了信托关系说、让与担保说、权利质权说以及账户质押说虽各有一定的道理,但都存在难以自圆其说之处。当前应以问题为导向,遵循功能主义的思路,摒弃融资融券担保的性质之争,从平衡融资融券交易各方利益,促进市场效率与公平的角度出发,优化、完善相关具体规则。本章还提出对金融创新法律规则的问题导向、功能导向思路,不应教条地拘泥于金融创新交易的法律形式,而应从其经济活动的实质出发,合理构建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法律规则。第五章对融资融券权益处理制度进行了阐释,分担保物证券的权益处理和融出证券的权益处理两部分进行讨论,对我国台湾地区独有的强制还券了结制度进行了评析,指出其弊大于利;还对提交担保物对连续持股的影响、融资融券交易对表决回避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六章对证券转融通制度的讨论中,分析了分段式方案固然有利于简化转融通法律关系,便于稳妥起步,但人为将融资融券业务与转融通业务分开,降低了市场效率,其最大的问题是证券公司不能将客户用于担保的证券向证券金融公司转担保、证券金融公司不能将证券公司用于担保的证券作为券源对外融券,极大限制了证券公司的业务杠杆和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能力,降低了市场效率。第七章详细比较分析了美、日、台融资融券监管体制和各项具体制度,提出应构建层次丰富、分工合理的融资融券监管组织体系;应进一步放宽证券公司、客户的准入限制、扩充标的证券范围;着重从逐日盯市、强制平仓、信息披露、规模控制等方面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监管进行了阐述;指出应从法规上规定强制平仓的条件、顺序、范围等要素,并明确其性质是证券公司的权利兼义务;本章还对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关于卖空交易监管的变化做了论述。第八章比较分析了融资融券法律责任制度,指出了我国当前法律责任制度上的不足,建议我国当前应构建规范合理的多层次的融资融券法律责任体系,民事责任应进一步细化、明确,行政责任应规范化、改变以行政监管措施代替行政处罚的做法,增设非法融资融券罪,进一步培育证券业自律管理。在结语部分,对如何完善我国当前融资融券法律制度进行了归纳总结。总体来说,导论部分是一个提纲式的引述,第一章和第二章是本文分析的起点,是后续分析的基础,第叁章是关于融资融券发展源流和模式选择的总括式比较分析,这叁章属于总论部分;第四、五、六、七、八章是就融资融券某一方面的具体法律制度进行的深入分析,是本文的重点所在,这是分论部分;最后对我国融资融券法律制度的改进建议做了集中总结,以期对制度完善有所助益,这是全文的总括。

孙晓娇[9]2009年在《中美股票市场监管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股票市场在我国乃至全世界的飞速发展,股票市场已成为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运行的是否通畅,风险能否得到控制都直接关系到世界经济的兴衰,因此,加强对股票市场的监管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然而,由于各国文化、经济背景的差异,在股市监管中所采取的体制和方式也有所不同,而且可以说是各有利弊。对于处在经济转轨时期的我国股市监管来说,除了具有我国的特色外,更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美国的股票市场是世界上比较成熟的股票市场之一,美国股票市场和股票法律制度都是具有典型意义的,并且,美国股票市场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其他国家的股票市场,其法律制度也较为完善,对世界各国具有较好的示范和借鉴作用。通过将我国与美国进行股票市场监管体系、上市公司监管、对不正当交易的监管等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在股票市场监管方面存在证监会地位不独立、法律授权过大,股市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股票市场的自律机制不健全,公司上市的核准制不完善,股市监管乏力,监管理念落后,监管人员素质较低等方面的问题。为了使我国的股票市场健康发展、使我国的股市监管能够有效执行,根据美国股票市场监管发展中的经验教训及我国的现状,我们应采取继续完善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集中型监管体制,进一步加强股票市场的法制建设,完善股市管理的法规体制;加强股票市场的自律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上市的审核制度;加强股市监管力度等措施。

王瑞[10]2010年在《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研究》文中提出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更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更有利于保障资本市场的稳定。对于中美两国而言,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发生为两国证券监管合作提供了契机。然而,证券监管合作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政治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首先或优先体现为政治问题,主权政治因素可以直接决定证券监管合作的成败。因此在探讨中美证券监管合作时,需要同时从经济制度、法律制度以及主权政治的不同角度看待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分析经济制度(全球性金融危机)与主权政治这两个方面对中美证券监管合作带来的挑战;另一方面,要从法律制度与主权政治这两个方面寻求应对策略。从主权政治层面应对挑战主要是基于战略的层面进行,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应对则是基于战术的层面进行。只有解决好国家间政治问题,经济领域的法律合作才能取得更明显的成效。另外,由于中美两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的合作,不仅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意愿,而且还取决于另一个国家的响应,因此对中国而言明智的作法是:一方面,应当积极寻求与美国的合作。这些合作的领域主要包括证券的发行领域、交易领域以及结算领域,合作的内容则主要包括立法领域、司法领域以及执法领域;另一方面,也应当积极应对影响两国合作的挑战。这些应对策略主要包括主权政治方面与法律制度方面。同时,学习也是一种有效的合作方式。本文坚持这样的写作思路: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目的是什么(what)?进而,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领域有哪些(where)?进而,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形式是什么(What)?进而,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内容是什么(what)?进而,中美证券监管合作面临的挑战有哪些(what)?进而,如何应对中美证券监管合作面临的挑战(how)?据此除绪论之外,本文的主体内容包括如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目的。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目的,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促进信息披露、防范财务舞弊、协调诉讼管辖以及落实裁判执行等四个方面。在这四个方面,中美可以在立法、司法以及执法层面进行有效合作,包括完善中美两国促进信息披露与防范财务舞弊的立法规范以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提供充分法律依据,协调中美两国法院的管辖权冲突以使财务舞弊与内幕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利益及危害资本市场稳定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法院的审理并且法院的判决及时得到承认与执行,以及实现在执法领域的信息共享与协助调查等等。第二部分:关于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领域。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领域主要包括叁个方面,即证券的发行领域、证券的交易领域以及证券的结算领域。第叁部分:关于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形式。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形式主要分为两种,即全球性框架下的合作形式与双边性框架下的合作形式。第四部分:关于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内容。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内容主要分布在叁个领域,即立法层面、司法层面与执法层面。只有在这叁个层面进行有效合作,才能保障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目的的实现。第五部分:关于中美证券监管合作面临的挑战。影响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问题主要包括全球性金融危机问题以及主权政治问题。这些因素会从同时从正和/或负两个方面对中美证券监管合作产生影响。1、关于全球性金融危机问题。全球性金融危机的产生,为中美证券监管合作提供了契机。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这一事实表明,美国的监管机制尚有不完善之处,因此也会致力于寻求改善。同时,由于是美国的国内金融危机引发了全球性金融危机,因此美国会放低姿态而追求与其他国家的合作;2、关于主权政治问题。虽然全球性金融危机为加强中美证券监管合作以及更高层面上的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提供了契机,但是合作能否有效开展以及合作的成效如何,还取决于中美两国政治关系的发展情况以及更高层面上的南北合作的发展情况。主权政治因素,能够随时启动或者中断中美两国在证券监管领域的合作进程,即便两国证券监管合作处于既必要又可行的时期也是如此。也就是,中国应当在积极谋求与美国开展合作的同时,也要做好与美国的合作不能顺利进行的准备。第六部分:关于如何应对中美证券监管合作面临的挑战。关于应对策略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1、主权政治方面。主权政治因素是影响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决定性因素,要有效应对这个因素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只能首先从主权政治的层面入手。如果中美两国能够在政治层面保持稳定的双边关系,就有利于两国在证券监管以及整个资本市场监管方面的合作,否则就不利于两国的合作。因此对于中国而言,应当在主权政治方面采取主动姿态,在尽力谋取两国开展有效合作的同时,也要做好两国难以进行或者至少在短时间内难以进行有效合作的防范与准备,从而采取主权政治方面的必要措施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同时推进国际货币体系改革;2、法律制度层面。从法律制度层面应对中美证券监管合作面临的挑战主要分为叁个方面:(1)关于完善国内相关立法规范。通过完善国内相关立法规范,可以有效地对本国资本市场进行监管,同时也可以有效地对进入中国的外国资本以及外国金融机构进行监管;(2)关于完善国内相关司法程序。通过完善国内相关司法程序,可以有效地保护本国以及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可以有效地对危害我国资本市场稳定的外国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规制。完善国内司法程序,主要是指完善关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诉讼程序,目的是为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3)关于参订相关国际规范。在国际货币体系以及国际金融监管这一宏观层面上,通过参与国际规范的制定可以从根本上对抗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强权,以有效维护我国投资者的利益、保障资本市场的稳定进而有效维护我国国家金融安全,同时还可以从根本上增加我国证券市场主体合法地从国际机制中获取的红利。

参考文献:

[1]. 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 边香顺. 吉林大学. 2016

[2]. 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D]. 涂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

[3].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研究[D]. 李晟. 天津财经大学. 2015

[4]. 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曲一帆.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5]. 功能观视角下中国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建设研究[D]. 惠建军. 天津财经大学. 2015

[6]. 中国和印度股票市场比较研究[D]. 林正静. 华中师范大学. 2008

[7]. 中国证券交易制度的设计与变革研究[D]. 皮六一. 华东师范大学. 2013

[8]. 融资融券法律制度研究[D]. 黄江东.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9]. 中美股票市场监管比较研究[D]. 孙晓娇. 大连海事大学. 2009

[10]. 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研究[D]. 王瑞. 暨南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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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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