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中的保证论文_郭晓青

导读:本文包含了海上保险中的保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海上,保险法,英国,海商法,制度,条款,责任。

海上保险中的保证论文文献综述

郭晓青[1](2019)在《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现状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会面临诸多难以预料的风险,为规避风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保证协议,以此降低航海途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制度对于规避航行风险具有积极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保证制度的起源、规定、问题及完善等多个角度,对该问题进行阐述。(本文来源于《区域治理》期刊2019年30期)

徐仲建[2](2018)在《海上保险保证:完善抑或摒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海上保险法关于保证的简单规定移植于英国法,英国保险法新近修改了保证制度,我国修改《海商法》时面临完善或摒弃保证制度的问题。参照2015年英国《保险法》完善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是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但是,完善论存在着根本缺陷,保证制度在我国不仅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还将扩大保险法律制度的不统一,导致保险合同条款体系紊乱,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准确适用。我国应摒弃海上保险保证,以现有的风险变更制度替代其功能,利用合同条款发挥相应作用。(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8年04期)

王翊霖[3](2018)在《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是海上保险中保险人控制风险、约束被保险人的一种手段,它起源于英国并且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确定下来。该制度符合当时航运市场的需求和海上保险业的发展,一经产生就被众多国家的海上保险法所借鉴和吸收。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一些严苛古板的规定却导致了严重的价值失衡,受到了许多批判,英国也在《2015年英国保险法》中改革了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一些不采用保证制度的国家,在解决类似问题时,多数采用的是风险变更制度,其中以德国为典型代表。我国海上保险法采用的是保证制度,但相关规定非常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保险合同中保证条款的认定以及适用也不统一。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当借鉴《2015年英国保险法》中的改革和德国风险变更制度的优势,改革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概述,主要以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为根据,对保证制度的历史沿革、分类、特征以及性质进行了全面的介绍;第二章分析了保证制度当今改革的必要性,介绍了在立法改革前实践操作中对保证制度的变革,并且以英国《2015年英国保险法》为例介绍了立法中的改革;第叁章阐述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现状,并且以德国法为例分析了风险变更制度及其相较于保证制度的优势;第四章介绍了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法律规定以及与之有关的商业保险条款,以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实践中对保证条款的认定和适用,最后对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构思和建议;第五章是结语。(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8-06-03)

孟鑫鑫[4](2018)在《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改革及对中国立法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海洋大国,英国的海上保险法在世界范围内长期处于领先地位,其先进的海洋制度设计为世界各国广泛借鉴。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作为英国海上保险法中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产生于17世纪的英国海上实践,到了18、19世纪,英国的海上保险法迅速发展起来。20世纪,英国颁布了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以下简称MIA1906),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海上保险保证制度。该项制度设计在当时航海技术落后、通讯技术不发达以及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促进英国保险业和海运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然而,随着当代英国海上保险实务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不合理之处愈发凸显并逐渐成为保险人逃避责任的工具,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于是从2006年开始,英格兰法律委员和苏格兰法律委员便着手推动海上保险立法改革,历经9年的时间,英国2015年《保险法》(The Insurance Act 2015,UK)终于问世,并且已于2016年8月12日生效。英国2015年《保险法》针对MIA1906项下运行了100多年的保证条款做出了重大的修改,这些修改必将影响世界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35条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难以适应逐渐复杂的海上保险实务需要,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刻不容缓。由于英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体系、有着相对完善的立法和大量相关判例,学习和借鉴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立法经验、能够帮助我们把握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发展的未来趋势,为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开阔思路、提供参考和借鉴。本课题旨在通过对英国2015年《保险法》与MIA1906进行比较,分析MIA1906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及英国2015年《保险法》针对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新发展,把握英国2015年《保险法》中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存在的优势与不足,并且立足于我国现行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立法现状提出相关建议。由于本课题涉及当前国际和国内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发展中的热点问题,且目前与本课题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限,研究本课题有利于把握世界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最新发展趋势、为改革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因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本课题将历史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相结合,更加立体的的把握条文本身的内容和相关立法的历史沿革。本课题将采用客观、辩证的观点评析此次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的举措,力求对此次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有更加全面、准确的认识。除此之外,本课题还将结合我国保险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有所保留的汲取此次英国保险法改革的有益经验、创造性的提出更加符合我国保险实践的立法建议,因此本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首先,本文将运用历史研究方法,结合相关司法判例,针对MIA1906框架下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其次,本文将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探讨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改革。通过与MIA1906进行比较,深入分析英国2015年《保险法》中针对保证条款作了哪些方面的改革、这些改革较之以往的保证条款有哪些进步之处以及此次改革的不足之处。再次,本文将采用历史研究方法,结合相关立法文件、立法史和海上保险实践,针对英国2015年《保险法》中保证条款的改革做出客观的评价。最后,本文将结合目前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发展现状,分析我国目前海上保险保证立法存在的不足。同时借鉴英国此次改革中的可取之处,为改革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立法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牛元[5](2017)在《英国保险保证新立法及对中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完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保险保证制度因对被保险人过于严厉导致价值失衡而备受诟病,英国保险保证的最新立法体现了缓解严厉法律后果的新趋势。基于对中国海上保险保证相关规则的规范分析,以及保险保证法律规则在中国司法适用上的困境和成因分析,指出完善中国海上保险保证法律规则应以矫正保险保证的价值失衡和消除保险保证法律规则司法适用的困境为两个基本方向,进而提出完善的具体方案。(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7年04期)

张俊杨[6](2017)在《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英国保险法的修订对全球保险立法和保险实践将产生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其中的保险保证制度,相较于旧的立法有了较大的变化。尽管我国参照英国保险法的规定引入了“保证”制度,但仅在《海商法》第二百叁十五条有所规定,显得简单粗略,立法的简单导致保证制度在我国的应用性不强,难以解决实务中遇到的很多问题,必须完善之。本文借英国保险法对保证制度修改之契机,纵向概述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基本内容、基本类型及其存在的重要性,并介绍其在我国的立法和实践现状,找出我国存在的实际问题;再横向比较保证制度在不同国家海上保险业的发展状况,探求该制度在英美法中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来修缮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从而为我国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案件、正确解决海上保险纠纷提供指导和借鉴。因此,本文的重点内容将是围绕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在国外的相关制度的启示下,就如何明确我国保证制度的内涵,如何设置限制保险人适用保证的条款以及如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等问题进行展开。本文共分为四章,包括:第一章是概述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所包含的内容以及存在的重要性。本章主要包括: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含义、内容、类型、以及其存在的重要性等内容。第二章是介绍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章主要探讨我国海上保险保证的立法现状、我国海上保险保证的实践现状,以及基于现状剖析出我国相关法律法的不足之处。第叁章是国际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分析及启示。本章主要从普通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二个角度分析保证制度,并比较分析二个法系国家制度优势,总结出对完善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启示。第四章是针对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的建议。本章立足于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现状及不足,通过分析国际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可借鉴之处,试图从保证的定义、内容、主体等方面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7-05-21)

叶处然[7](2017)在《论海上保险的保证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保险的保证制度诞生于英国海上保险的实践。这一制度自产生以来对海上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叁十五条亦对保证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本文以细化我国《海商法》保证制度为视角,在介绍和比较主要国家保证制度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在完善保证制度过程中可能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03期)

郑睿[8](2016)在《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行《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下,保险人将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起自动解除所有保险赔偿责任。而且,即使被违反的保证不会增加已实际产生的损失的发生风险,保险人也能解除责任。《2015年英国保险法》对现行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当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保险人的责任将处于中止状况,直到被保险人对其违反行为做出更正。更进一步,如保证或其他条款与某一特定类型的损失相关,则保险人不得以此类保证或条款未被遵守为由对实际发生的不同类型的损失逃脱赔偿责任。总体而言,新法进行的变革平衡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利益,有利于支持和促进伦敦海上保险市场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6年02期)

林梦琦[9](2016)在《中国海上保险保证问题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是对中国海上保险保证法律制度的实证研究。鉴于我国《海商法》仅对保证制度进行了简略的原则性规定,本文主要从我国海事审判的案例入手进行实证研究,并辅以理论和逻辑分析。通过对我国海上保险保证相关的32个案例进行解读,分析海上保险保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同时,通过与英国保险保证制度进行对比分析,结合理论和实践对我国海上保险保证的法律效果进行评价,并对于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存废进行探讨;最终提出构建我国海上保险风险变更制度的主张。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一共分为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对中国海上保险明示保证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读,总结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保证条款效力主要有明确承认、回避承认和不予承认这叁种适用方式和态度,并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开航日期的保证进行单独研究;其次,分析我国《海商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明示保证的规定;最后,对我国明示保证的适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二章对中国海上保险默示保证的缺失进行了实证分析。我国法律并未引入默示保证制度,但实践中相关的纠纷仍然存在。首先,对应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的叁种默示保证,通过对我国实践中船舶不适航、不适货等相关案例进行研究,分析我国实践中海上保险默示保证制度缺失下采取的替代措施,最后将英国默示保证和我国替代措施进行对比研究。第叁章对中国海上保险保证违反后果进行了实证研究。首先对比分析中英保险保证违反的制度模式和问题,对我国司法实践中保险保证违反后果的解约模式和除外模式进行分别研究,而后阐述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于保证严格遵守和保证违反法律后果的规定,并对英国2015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保证制度的改革进行解读,从而对比分析中英海上保险保证违反的后果模式差异。通过前叁章的实证分析和对比分析,第四章对保证制度在我国海上保险法中的存废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阐述完善现有保证制度的不合理性和废弃保证制度的合理性,主张废弃海上保险保证,构建适应我国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海上保险风险变更制度。(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6-05-22)

刘伟[10](2016)在《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及对我国的借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证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一直以来,保证是保险人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将保证确定为最大诚信原则下的一项具体的制度。然而,随着航海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进步,保险人的承保风险显着降低,保证制度存在的弊端逐步显露,尤其是违反保证条款的严重后果被视为是过分严厉、僵化与过时。2015年2月12日,英国《2015年保险法》在议会获得通过。新保险法对保证的严厉性进行了软化,更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相比之下,我国《海商法》第235条仅对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作了原则性规定。该法律规定过于简单,不能充分解决保险实务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同时,我国关于保证的规定更有利于保险人,与当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立法趋势不符。为了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障我国海上保险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有必要借鉴英国关于保证制度的最新立法经验完善我国海上保险保证的相关规定。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作为保险人控制风险重要手段的英国传统保证制度所面临的挑战,进而介绍了英国保险实务和司法实践中应对挑战的措施;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保证制度的最新规定,包括合同基础条款的废除、违反保证法律后果的改变、与实际损失无关条款的引入和新保险法的排除适用与透明性要求;同时,总结分析了英国保证制度改革对保险市场的影响以及英国保证制度改革的趋势·,第叁部分主要介绍我国海上保险领域中保证的现状及保险实务中和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第四部分阐述了通过对英国保险法保证制度及其最新条款的借鉴,完善我国海上保险中关于保证的规定,使之符合当前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6-05-01)

海上保险中的保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海上保险法关于保证的简单规定移植于英国法,英国保险法新近修改了保证制度,我国修改《海商法》时面临完善或摒弃保证制度的问题。参照2015年英国《保险法》完善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是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但是,完善论存在着根本缺陷,保证制度在我国不仅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还将扩大保险法律制度的不统一,导致保险合同条款体系紊乱,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准确适用。我国应摒弃海上保险保证,以现有的风险变更制度替代其功能,利用合同条款发挥相应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上保险中的保证论文参考文献

[1].郭晓青.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现状分析[J].区域治理.2019

[2].徐仲建.海上保险保证:完善抑或摒弃[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8

[3].王翊霖.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探究[D].外交学院.2018

[4].孟鑫鑫.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改革及对中国立法的启示[D].吉林大学.2018

[5].牛元.英国保险保证新立法及对中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完善建议[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

[6].张俊杨.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7

[7].叶处然.论海上保险的保证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7

[8].郑睿.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评析[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6

[9].林梦琦.中国海上保险保证问题实证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6

[10].刘伟.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改革及对我国的借鉴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6

论文知识图

政策篇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政策篇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政策篇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政策篇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政策篇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政策篇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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