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关系论文_李颖健

导读:本文包含了夫妻财产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财产,夫妻,关系,法律,契约,夫妻关系,举证责任。

夫妻财产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李颖健[1](2019)在《我国涉外夫妻不动产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外夫妻不动产的法律适用问题,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其识别为不同的法律范畴,主要体现为是否适用不动产物权冲突规则以及在涉及诉讼离婚中是否适用诉讼离婚的冲突规则,导致冲突规范的适用并不明确。夫妻财产关系具有特殊性,与物权法价值取向并非一致,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条文作体系解释,表明我国立法者采取统一制的态度,选择第24条作为调整夫妻不动产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是应有之义。而在涉及到诉讼离婚时,由于诉讼离婚冲突规范调整范围并不涵盖夫妻财产分配,夫妻不动产的法律适用也不应与诉讼离婚的准据法混同适用。另外,需指出第24条冲突规范仅适用于夫妻内部财产分配,涉及第叁人利益的不动产财产关系并非此条款调整范畴。(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任广章[2](2019)在《约定财产制浅议——以夫妻关系演进和债权人权益保护为重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法就夫妻财产归属设定了法定共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由于受家庭经济水平和夫妻双方依存度的影响,人们更多的接受法定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实行的比例较低。但随着家庭财产积累、社会分工精细和女性经济地位的提升,夫妻双方的依存度减弱,围绕着夫妻财产的归属和处分引发了较多矛盾,特别是在离婚纠纷和借贷纠纷中,共同财产制的不足逐渐显露。约定财产制在充分尊重夫妻双方合议的基础上,将纠纷处理依据前置,在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维护债权人利益方面有明显优势。现行法律对约定财产制规定过于原则,有必要引入公示制度,对约定财产制加以完善,强化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7期)

南海新[3](2019)在《浅析我国《法律适用法》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规定的不足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入21世纪以来,各国人民交往日益频繁,跨国缔结婚姻的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但因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存在差异,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各国立法大有不同,从而导致法律之间存有冲突。为了解决此种法律冲突,我国的《法律适用法》在第24条对其予以规定,确立了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属人法原则等,这比较符合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但其也有不足之处,需要改进和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5期)

刘音[4](2019)在《论我国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优先适用夫妻协议选择的夫或妻的经常居所地法、本国法,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夫妻没有选择的,适用夫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本国法(第24条);夫妻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和国籍的,适用与夫妻财产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2条),且不承认反致(第9条),冲突规范的总体设计符合国际立法潮流和趋势。但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过于灵活,无视善意第叁人的权利;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和安排,既不便于解决国籍积极冲突和区际私法冲突,又不利于兼顾最密切联系场所化的确定性和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本文来源于《现代法治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吴一鸣[5](2018)在《《法律适用法》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立法漏洞——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起二审案件的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适用法》第24条关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立法漏洞,无法保护善意第叁人的利益。在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起二审案件判决的研究中发现,法院虽维持一审原判,并经二审裁定确认了该判决,但法院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却忽略了相关条款的立法漏洞。除此之外,该案的判决书还反映了当前司法中的一些问题:如对当事人的主张及理由未予充分回应;对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过程及理由缺乏相应的重视等。(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陈虹君[6](2018)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具有涉外或跨国因素的夫妻财产关系由于各国相关实体法规定上的差异所引发的法律冲突使得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的层面上都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本文将普遍视角和特殊视角相结合,运用比较研究等方法,对此问题进行了系统和较为深入的探讨。本文由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探讨了影响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重要因素。夫妻财产关系是一种不同于普通的财产关系而兼具契约性与身份性两种属性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夫妻关系的长久性与持续性,决定了夫妻财产构成形态的复杂多样以及分布范围广的特点;同时,实体法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中形成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这些方面的因素都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带来直接的影响,体现在立法上即它们决定着法律适用的方法论以及法律适用原则的取舍。第二部分论证了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方法。首先,夫妻财产关系在法律适用方法上应当采用分割方法,即对不同性质的财产和不同类型的财产制分别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但是,过分分割会导致法律关系支离破碎、增加司法成本,因而在运用分割方法时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其次,由于夫妻财产关系具有存续时间长、财产构成复杂、分布范围广等特点,依靠传统“盲眼选择”的法律方法往往会不符合实际,脱离法律关系“重心”,因此应当允许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运用最密切联系分析方法,寻找真正适合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最后,与国际私法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相协调,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上还应该采用弱者利益保护的方法,具体体现为法律适用过程中将“有利于弱者”作为选法的标准。第叁部分阐述了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和指导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因素和方法,夫妻财产关系冲突规范应予采用的法律适用原则(系属公式)应该包括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和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并应该各有适用的情形。属人法适用上,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采用住所和国籍作为连接点,同时调和住所和国籍的冲突的习惯居所也为很多国家所采用。属人法适用上允许变更后的住所或国籍指引的法律获得了更多的认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中的运用应将其限定在夫妻财产中的不动产上,其他类型的财产考虑这种关系的人身属性还是应该置于属人法的支配之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中的运用应考虑这种关系的特殊性而给予必要的限制,主要体现为仅将其适用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上,且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不能影响第叁人的利益。第四部分探讨了我国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立法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尝试对其进行完善。我国现行相关立法规定未区分夫妻财产性质以及夫妻财产关系的类型而采用统一的法律适用原则,没有考虑法律适用中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未做必要的限制且属人法的适用中没有考虑时际因素。因此,顺应国际私法追求法律适用结果的合理性和实质公正的发展趋势,应该针对前述问题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这种完善主要体现为:法律适用中考虑对于弱者利益的保护和与当事人的最密切联系因素;区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分别制定法律适用规则,明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仅适用于约定财产制并受到必要限制;强调夫妻财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在属人法的适用上采取可变原则。(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期刊2018-06-25)

邓冰[7](2018)在《新婚姻法解释中夫妻财产关系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财产关系作为家庭婚姻关系的重要组成,直接影响家庭幸福。在分割夫妻财产时,会在着重考虑女方法律权益、双方子女的基础上,平均分割夫妻财产。新婚姻法的颁布,更注重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强调夫妻财产关系的平等性、公平性与自由性,继而稳定社会发展秩序。(本文来源于《散文百家(新语文活页)》期刊2018年06期)

周缘[8](2018)在《论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间赠与契约之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叁》第6条将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归另一方所有协议之性质界定夫妻间的赠与契约,但并没有平息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因此,本文试图以《婚姻法司法解释叁》第6条规定之解读为中心,就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间的赠与契约之关系加以探讨,无疑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首先探讨了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类型,认为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开放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因为,从排中律的角度来看,《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了所有夫妻财产制类型;从内容上来看,该款并没有界定供当事人选择的各种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这实质上赋予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从该款的性质来看,其属于任意性规范。既然我国《婚姻法》采开放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约定一方的婚前房产归另一方所有或归双方共同之协议均为夫妻财产制契约。尽管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间的赠与契约之区分标准夫妻在我国理论上主要有内容标准说、目的标准说与身份标准说,司法实践中采用内容标准说,但实际上该区分标准仍存在争议。本文认为,基于该类契约主体的特殊身份,应从私法自治的原则出发,除当事人明确表示为赠与外,夫妻双方约定一方的婚前房产归另一方所有或归双方共同之协议均应认为其为夫妻财产制契约。《婚姻法司法解释叁》第6条实质上采取的亦是此种观点。即使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其为赠与的,由于夫妻间赠与和一般当事人的赠与有其特殊性,因而并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在完善我国有关立法时,要么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加以限制,要么赋予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享有补偿请求权或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最后,就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间的赠与契约之区别作了探讨。(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8-06-01)

崔建民,马占文,林佳容[9](2018)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分割与继承财产》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赵某(男)与张某(女)系夫妻关系,赵某军系二人的儿子,赵某玉系二人的女儿。赵某与张某一直共同生活,存款都由妻子张某保管。2015年赵某与张某均生了大病,生活不能自理,张某于是跟随儿子赵某军生活,并将家中的存折、银行卡(二人有存款30万元(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05-31)

陈思远[10](2018)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由于国际间交往愈发密切,涉外婚姻也越来越普遍,我国法院受理的有关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其中,“如何适用法律”成为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24条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但由于该条规定较为笼统,加之法院对该条存在理解差异,使得法院对于该条规范的适用差异较大。本文以实证研究为导向,通过分析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183个与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相关的案件发现,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涉外夫妻财产纠纷时,不同法院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尽相同,相同法院对相似案件的裁判也不尽相似,从识别到冲突规范的选择适用都存在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叁个方面:第一,有关《法律适用法》第24条适用前提的问题。实践中,法院常常未能正确识别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存在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涉外”因素判断不准确以及将夫妻财产关系与不动产物权关系混淆的情况。在对“涉外”因素的认定问题上,法院首先应当判断夫妻财产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四个具体“涉外”因素,而对于“其他”“涉外”情形的认定则应当谨慎,同时法官也可以自由裁量排除形式涉外而实质不涉外的情形。在夫妻不动产物权关系问题上,由于婚姻关系纠纷中所涉不动产并非一般的物,而是具有身份属性的物,应当识别为夫妻财产关系而非不动产物权关系。第二,有关《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适用选择问题。法院在正确完成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识别后,存在应当适用《法律适用法》第24条而未适用的现象,这涉及法院解决涉外问题的路径以及《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问题。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应以冲突法为主要解决办法,并且对与同一案件中的多个涉外法律关系应当分别确定准据法。《法律适用法》第24条只对一方主体为中国公民、一方主体为外国公民的涉外离婚分割财产案件没有溯及力,其他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都可以参照《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解决。第叁,有关《法律适用法》第24条适用中的解释问题。法院在适用《法律适用法》第24条时对该条法律的规定有着不同的理解,主要在意思自治原则、连结点的认定等方面存在差异。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问题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有必要加以限制,尤其应当立法对第叁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在以客观连结点,尤其是以经常居所地确定准据法时,准据法应当以可变迁为原则,但是在一方当事人提出损害其依据原有准据法而取得的财产权利时,应对该部分财产适用原准据法。综上所述,通过本文的实证研究,在《法律适用法》实施的7年时间内,法院对于该条的理解适用难以统一,甚至差异较大。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部分为司法误判,部分为立法不明。本文将在总结法院适用《法律适用法》第24条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以个案为切入点,结合相关理论研究,在分析法院个案裁判错误原因的同时,回应《法律适用法》第24条适用及立法上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期刊2018-05-01)

夫妻财产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婚姻法就夫妻财产归属设定了法定共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由于受家庭经济水平和夫妻双方依存度的影响,人们更多的接受法定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实行的比例较低。但随着家庭财产积累、社会分工精细和女性经济地位的提升,夫妻双方的依存度减弱,围绕着夫妻财产的归属和处分引发了较多矛盾,特别是在离婚纠纷和借贷纠纷中,共同财产制的不足逐渐显露。约定财产制在充分尊重夫妻双方合议的基础上,将纠纷处理依据前置,在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维护债权人利益方面有明显优势。现行法律对约定财产制规定过于原则,有必要引入公示制度,对约定财产制加以完善,强化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夫妻财产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1].李颖健.我国涉外夫妻不动产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9

[2].任广章.约定财产制浅议——以夫妻关系演进和债权人权益保护为重点[J].法制与社会.2019

[3].南海新.浅析我国《法律适用法》对涉外夫妻财产关系规定的不足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9

[4].刘音.论我国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J].现代法治研究.2019

[5].吴一鸣.《法律适用法》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立法漏洞——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起二审案件的评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6].陈虹君.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宁波大学.2018

[7].邓冰.新婚姻法解释中夫妻财产关系分析[J].散文百家(新语文活页).2018

[8].周缘.论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间赠与契约之关系[D].广西大学.2018

[9].崔建民,马占文,林佳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分割与继承财产[N].中国商报.2018

[10].陈思远.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东南大学.2018

论文知识图

各收入组家庭就业与负担人口年被调查离婚案件法院对离...年离婚案件中请求家务劳动贡献补...—2016中国离婚率一4男女平等的现代家庭生活活图2一5夫妻...在生前将财产分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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