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研究

冯元新[1]2014年在《民国时期民事证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人证言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法定证据类型,其运用的范围相当广泛,但由于现行立法上的缺失,造成司法实践中证人不作证、证人出庭难、证人作伪证的现象大量存在。而反观民国时期立法,对其立法上是否超前暂且不问,仅就其制度设计上而言,相当精密,逻辑严谨。即继承了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又延续了中华法系中的优良传统。笔者试图通过对民国时期判例、立法和理论的研究,重新解开尘封已久的历史记忆,并且希望通过对民国时期制度的分析,比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究我国现行立法的缺失,以及造成缺失的原因,并希望通过对比,提出对现行立法的改进措施。本文除了绪论与结语外,分为叁个部分:第一章,还原民国时期的证人制度,明确民国时期证人的概念,证人能力、证人的证明力、证人的义务与权利、证人的制裁措施以及法院询问证人的手段和方式。第二章,分析民国时期证人制度立法上的得与失。首先通过前一章节对民国证人制度的还原与四部民诉法典间的比对,我们不难发现,民国时期四易其民诉法,但证人一目,修改最少的,只有表述上的调整,但是也是一个日趋完善的过程,立法技术日益精湛。其次,民国时期证人制度的立法透露出人性的光辉,充分考虑到了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第叁,对证人权利的保障和对违反义务的证人的处罚都相当完善。同时,笔者也从法的阶级性角度入手,分析了民国立法上的阶级局限性、超前性和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第叁章,笔者通过对现行立法与民国时期立法的比较研究,发现现行立法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手段。

杨海梅[2]2008年在《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证人证言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民事诉讼证据,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拒证、特别是拒绝出庭作证及证人作伪证的现象非常突出,严重影响了证人证言这一证据形式的采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也严重制约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进行。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证人制度的考察,对我国目前证人作证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建议。本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了两大法系和我国的证人概念,同时介绍了证人证言的概念、特点及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对两大法系的民事证人制度进行考察以便对我国的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通过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虽然两大法系在证人的定义、诉讼模式上存在明显差异,但是两者的共同之处是都有比较健全的保障证人出庭及防治证人作伪证的一系列规则和措施。对证人的出庭义务、真实陈述义务、接受询问的义务、证人的拒证权、证人的经济补偿、证人及近亲属的保护、违反义务的证人的制裁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第叁部分剖析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证人拒不作证特别是拒不出庭作证、作伪证。造成证人作证现状的原因主要有立法方面的缺陷、司法方面的原因及社会文化根源叁个方面。本文主要剖析了民事证人制度立法方面的缺陷。第四部分针对上文分析的我国民事证人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借鉴国外立法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优良成果和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的司法传统和实际情况,对我国的民事证人制度的立法完善与改革提出了建议。首先,合理界定证人出庭的范围,废除“单位”证人资格。其次,建立和完善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建立证人传唤令制度;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建立证人拒证权制度;完善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完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保护机制;建立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最后,建立和完善防治证人作伪证的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人询问程序和规则;增设证人宣誓制度;加大惩治伪证的力度,增设“民事伪证罪”,并规定证人作伪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冯岚[3]2004年在《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作为解决民事纠纷最为重要的社会化机制,民事诉讼基本上可以视为一种由原告、被告、裁判者(法官)叁方形成的稳定的互动结构。但是民事诉讼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且还要通过特定纠纷的解决来维护既定的民事生活秩序,这就使民事诉讼的角色体系有必要突破当事人与裁判者的范畴,而扩大到社会成员特别是与民事纠纷的形成和解决有特定联系的社会成员之中。虽然我们不排除由于其他成员的进入与干预,可能导致民事纠纷的复杂化甚至激化矛盾,但通常情况下,“纠纷解决过程由于有社会成员的干预,不但解决得到促进,而且解决内容受到规范制约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在民事证据法领域,当事人与裁判者以外的社会成员进入民事诉讼并对纠纷的解决起积极促进作用,最为典型的莫过于证人作证制度的确立。证人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证人作证的产品,证人证言是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公正判决的前提,证人出庭作证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也引起了学者和法律工作者愈来愈多的关注。但是,目前在理论上我国对于证人制度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制度也相应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笔者选择此题的目的就是基于目前的状况,试图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民事证人制度,以期能对我国证人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有所裨益。 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证人的涵义谈起,列举了中外理论界对于证人一词的不同理解和认识,并从分析其特征入手,陈述了笔者的观点。进而提出作为民事证据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事证人制度,在现代司法理念下,是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辩论主义的体现。第二部分从诉讼模式的角度,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民事证人制度的比较和分析,探讨了各自的特点。英美法系国家实行“交叉询问”制,证人证言在证据体系中居于轴心的地位,其民事诉讼的进行,几乎可以说是以证人证言为核心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询问”模式,证人证言相对于其他证据来说往往处于一种“辅助性证据”的地位。虽然两者在证人理念、证人制度上存在明显差异,但是两者的共同之处是都有比较健全的保障证人出庭的一系列规则和措施,对证人的出庭义务、真实陈述义务、证人的拒证权、证人的经济补偿、违反义务的证人的制裁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两大法系之所以对证人制度都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笔者认为是因为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制度都采取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笔者在第叁部分分析了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的现状,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受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民事证人制度无论在立法内容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也都不可避免地呈现出职权主义倾向,存在较多的问题。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在以上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想。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全面展开和深入发展,证人证言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突出。而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要摆脱证人拒证或拒不出庭作证、证人作伪证等情况较为严重的“困境”,有必要引进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借鉴外国民事证人制度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首先从法律制度层面上加以改进,并具体从证人的适格制度、证人及其近亲属权益保障制度、证人出庭及强制出庭制度、证人作证前的宣誓或具结制度、庭上质询制度、伪证制裁制度等几个方面加以完善。最后,笔者提出民事证人制度的科学构建还需要司法实务界更新审判观念、加强执法监督,同时还需要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营造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关键词:民事诉讼;证人;证人制度;证人权利;证人义务

闫进[4]2016年在《新《民事诉讼法解释》背景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分析》文中认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证人出于各种考量往往不愿意出庭作证,法官对于证人出庭作证也不是很重视,导致司法实践中证人大多不出庭作证,取而代之的是大量书面证言的泛滥。针对这种现象,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出台了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义务,每个人都应该积极的履行这项义务。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不积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民众普遍有“厌诉”的情绪,也与证人补偿机制不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可行性低有关。本文对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分析主要从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证人概念的界定、证人资格的认定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意义。第二部分介绍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突破,主要包含了单位作证方式、证人签署保证书制度、证人作证补偿标准和补偿费用给付途径、证人作证程序等方面的突破。第叁部分介绍了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和司法运行中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和证人作伪证的现象。造成这两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我国“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使民众有“厌诉”的情绪,没有建立有限度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完善的证人作证保护机制,也缺乏对证人作伪证行为的处罚。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现行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借鉴域外先进的司法经验,提出了笔者对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主要包括整合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叁大诉讼法的证人保护制度,建立统一的的证人保护体系,在法院内部建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处理证人保护的申请与具体措施的实施。对于证人在法庭上作伪证的现象,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证人作伪证的情节、危害程度的不同作出相应的法律处罚。将伪证行为和拒不出庭作证的行为载入公民的诚信档案,尽快建立特殊情况下免除证人作证义务的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对实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使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马柳颖[5]2002年在《民事证人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据是诉讼的关键,是再现案件事实的手段。证人证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一种重要证据种类,在证据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证人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民事经济司法实践中,大量运用证人证言来证明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但立法上和理论上对证人制度重视不够,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资格,证人权利与义务及违反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证人作证程序等证人制度规定不完善,或存在立法上的阙如与矛盾,致使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作证,特别是不出庭作证,证人作证反复,证言前后矛盾,虚、假、伪证层出不穷,这严重损害法庭质证与辩论的程序价值,影响了案件的审判质量,降低了诉讼效率,损害了司法公正。本文对中外证人资格,证人的义务与责任,证人司法权利保障,证人作证程序进行对比研究,扬长避短地借鉴外国有关证人制度成功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深刻反思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缺陷与不足,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适格制度,界定证人主体范围;明确证人作证义务,规定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消除证人作证顾虑;完善证人作证程序,规范证人作证行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民事诉讼证人制度,以促进证据制度改革与完善,推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张邓敏[6]2008年在《证人出庭作证研究》文中提出证人出庭作证难一直是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效能的突出问题,也是改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理论热点、难题。“证人为什么要出庭”、“证人为什么不愿出庭”、“如何让证人出庭作证”是本文要着重讨论的几个问题,从源头上找出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症结所在,分析并寻找解决该问题的办法。本文以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学的方法,对两大法系证人出庭的各项制度予以比较与评价,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优良成果和成熟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证人出庭制度的基本构想。文章第一部分试图解释“证人为什么要出庭”。从法理的深度说明证人证言对于案件的重要法律意义,并通过比较口头证言和书面证言的效力差别,说明证人出庭作证提供口头证言的积极意义。在此基础上,运用比较考察法,交待其他国家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上的典型做法及其实际效果,以便对本文所立观点提供支撑。文章第二部分设法寻求“证人为什么不愿出庭”的合理答案。首先结合相关文献材料,分析了我国目前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现实状况;然后从不同的角度总结出了四点关于证人不愿出庭的原因,以期对症下药、量体裁衣。文章第叁部分设计解决“如何让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也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通过前两部分的分析归纳,探讨建立保障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结构,并从出庭证人的界定、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证人出庭作证的权益保障、证人作证意识的提高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设想等各方面出发,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了较为详实的论述。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增强证人出庭作证过程的有序性、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更希望文章能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

胡自伟[7]2011年在《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之改革与完善》文中研究说明证人证言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法定证据类型,以其广泛性、不可替代性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现行立法的缺陷及法治环境的缺失.导致在实践中证人拒绝作证、不出庭作证、作伪证等现象大量存在。这种现象既严重影响了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又影响了审判程序的正常展开,给我国民事审判程序的规范化和科学化造成很大障碍,也给司法公正的实现带来挑战。因此我们应该对现行证人制度加以探讨、分析,改进和完善,以确保证人制度能发挥着其应有之作用。本文从证人制度的基础理论出发,从实证层面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人制度进行了深度分析,并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证人制度的基础理论如证人概念、证人证言特征、证人的法价值等进行详细阐述。通过第一章的介绍构建起全文写作的理论基础和逻辑支点。第二部分立足于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其成因,通过数据统计来分析证人制度运行不畅的表现方式,再从证人制度本身的缺陷及我国法制环境缺失等因素对我国民事证人制度进行了深度分析。第叁部分主要是探讨如何对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进行革新和完善。从制度层面对证人制度进行再设计,如证人角色的定位、证人资格的审查、证人作证豁免权的设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的规范化、证人伪证行为的确认与惩罚等等。第四章从证人权益保障层面就如何加强证人权益的保障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如加大证人权益保护的立法力度及司法实践可操作性、完善证人因作证之经济损害求偿机制、扩大证人权益保护的对象和范围等等。

田莹[8]2012年在《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一种基础和重要的证据方式。在现代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我国的诉讼立法建设较为落后,涉及证人制度内容的规定较为匾乏。立法中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却未对证人出庭作证应享有的权利以及证人不出庭作证须承担的责任予以确定,致使证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严重失衡。因而导致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以及作伪证的现象普遍存在。同时,我国民商事活动发展异常迅猛,可与之相对应的民事诉讼制度,尤其是证人制度却发展缓慢。加之近几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改革步伐不断加快,诉讼中越来越重视证人直接言词,越来越重视证人出庭作证。因而,目前的证人制度已不能规范与制约证人出庭作证行为,也不能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我们必须对现有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予以改革与完善。本文从证人的概念入手,对两大法系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在对我国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建议。

马婷婷[9]2016年在《我国民事诉讼证人保证书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民事诉讼证人保证书制度标志着我国特色的证人诚信作证制度的设立,虽然相较于域外的证人宣誓制度和证人具结制度,其设立时间较短、司法实践状况也不甚完美,但证人保证书制度对证人诚信作证的实践意义不可忽视。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证人保证书制度进行分析研究:第一部分研究设立证人保证书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实践意义。我国设立证人保证书制度的法理基础主要有叁个:私权保护的需要、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和证人证人真实义务的表现。设立证人保证书制度的实践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有利于我国证人证言真实性的提高,一个是标志着我国证人诚信作证制度的设立。第二部分研究的是证人保证书制度的司法实践现状。这一部分的研究基础是笔者通过对全国20余省级行政区域、30余名法官的采访所整理的材料以及搜集到的8个省份9份证人保证书格式文本。上述材料对研究证人保证书制度在我国大部分省份的地区法院的实践状况起到了真实而直观地了解作用。首先是对证人保证书制度的区域实践研究;其次是对证人保证书签署流程的司法实践检视,最后是对证人保证书的内容的研究。上述叁个方面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之间或多或少都存在差异。第叁部分研究的是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证人保证书制度存在问题。通过第二部分的研究发现主要表现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民诉法司法解释创设证人保证书制度欠妥,从司法解释的地位和法律效力方面进行论述;二是未签署证人保证书的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存疑,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设立意义和实践操作的角度进行分析;叁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法应对具体的司法实践,包括证人保证书的签署主体不明、性质不清、操作不一叁个方面;四是证人拒签保证书的法律后果中“相关费用”的界定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证人保证书制度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包括以民事诉讼法为证人保证书制度的法律依据,以“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认定未签保证书证言的证据效力,以细化证人保证书主体、内容、流程的规则方面应对司法实践的混乱,明确相关费用名目四个建议。

冉阳[10]2016年在《完善我国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文中研究指明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司法进步的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然而,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在法院传唤的情况下仍然已多种方式逃避出庭作证,或者即使受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但因各种原因证言不完全真实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初步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以及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但与国外成熟的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相比仍需要继续完善。本文除前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解和阐述,提出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立法现状是对民事证人的诸如人身财产安全等基本权利缺乏立法规定,也没有规定民事诉讼中证人经法院传唤拒不出庭作证该如何追究责任,司法现状为证人出庭作证仍存在保障不力、规定不明、措施不严的弊病,导致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一直处于偏低的状态。第二部分主要从证人主体、权利义务的设置、特殊证人权利的保护、对证人拒绝履行义务的处罚以及缺少规范的询问证人的程序制度等因素来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不足之处,具体而言我国现行的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证人的权利义务失衡、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出庭作证缺少必要的保护措施、对证人无故拒绝出庭作证以及妨害证人出庭作证的行为缺乏完善的惩处措施、缺少规范的证人询问程序制度等问题。第叁部分从关于证人的含义及证人出庭作证观念、关于证人的作证资格、关于证人的拒绝作证权以及关于询问证人的模式四个方面通过对比国外的相关规定,提出应当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第四部分从完善对证人资格的审查程序、完善对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强制措施、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完善和构建证人权利保障制度,加强对全社会守法精神的培养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本文写作的主要论点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虽然从证人必须出庭、民事诉讼中证人的资格条件、证人有获取经济补偿、证人出庭的申请等方面构建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但仍然存在高度概括性和大量的空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偏低的事实。我们除了从立法上加以完善之外,还应当多方努力,从思想观念等方面促使更多证人参与民事诉讼,构建文明的法制社会。

参考文献:

[1]. 民国时期民事证人制度研究[D]. 冯元新. 华东政法大学. 2014

[2]. 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研究[D]. 杨海梅. 山东大学. 2008

[3].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制度的完善[D]. 冯岚. 安徽大学. 2004

[4].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背景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分析[D]. 闫进. 兰州大学. 2016

[5]. 民事证人制度研究[D]. 马柳颖. 湘潭大学. 2002

[6]. 证人出庭作证研究[D]. 张邓敏. 南京师范大学. 2008

[7].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之改革与完善[D]. 胡自伟. 南昌大学. 2011

[8]. 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D]. 田莹. 内蒙古大学. 2012

[9].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保证书制度研究[D]. 马婷婷. 海南大学. 2016

[10]. 完善我国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D]. 冉阳.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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