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生态环境用水权的界定和分配问题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郭晖[1](2020)在《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以西柳沟流域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水沙置换是为统筹解决内蒙古十大孔兑水土流失治理与鄂尔多斯新增工业用水需求而提出的全新思路,其基本思想是由有新增用水需求的工业企业出资,在十大孔兑修建拦沙坝,以此取得部分黄河下游节约的输沙水量作为生产用水。实施水沙置换,对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文以水土保持学、生态学、制度经济学和水文水资源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和研究为基础,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技术和经济两个方面开展研究,提出通过生态补偿实施水沙置换的路径和方法,并通过实例进行验证。(1)将拦沙工程建设与水权交易相结合,从理论上构建了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模式,其关键环节是设计和实施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2)利用SWAT模型定量模拟拦沙工程对流域水沙过程的影响,并以模拟结果为基础计算拦沙工程实现的减水减沙量。(3)通过流域水沙模拟分析,采用经验公式法计算水土保持工程拦沙可置换水量。(4)采用工程费用法核算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标准。(5)针对水沙置换特点,引入水权交易机制,设计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提出相应的交易机制和保障措施。(6)以西柳沟流域为例,对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验证。计算得出,在设定的最可能出现的25a系列黄河干支流水沙方案组合下,新建79座拦沙坝,年均可减少入黄河的径流量和输沙量分别为288.22万m3和138.53万t,工程平均拦沙年限为28a,年均可节约输沙水量1173.51万m3,以工程建设投资为依据核算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标准为22934.93万元。设定年均可交易的拦沙置换水量为1000万m3/a,交易年限为25a,采用成本定价法和影子价格法计算,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的基准价格范围在0.92元/m3·a至1.52元/m3·a之间。研究表明,在黄河流域多沙粗沙区,特别是粗泥沙集中来源区建设拦沙工程,可以减少黄河干流河道淤积,进而节约下游输沙水量,虽然在拦沙的同时也拦蓄了部分进入干流的径流量,但其节约的输沙水量远大于工程拦截的水量,可以认为是相对增加了黄河流域的可利用水资源量,这是实施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基础。实施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有利于实现区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和相关利益方的共赢。
赵健[2](2020)在《胶河水权冲突与协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由于气候变化和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小流域水权冲突事件日益频发。本文综合运用案例分析、层次分析法和博弈分析法,从理论基础、案例分析、诱因分析、诱因重要性分析和对策建议等5方面,实证研究了胶河流域水权冲突与协调机制的相关问题。具体研究结论如下:胶河流域水权冲突主要表现为水源地保护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冲突、用水水质与排放污水之间的冲突、用水目的冲突和用水时间冲突。从四种小流域水权冲突实际表现可归结出小流域水权冲突具有主体多元化,各主体存在密切联系;水权冲突外溢效应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非制度化解决方式已成为常态;水权冲突对抗持续时间长,引致暴力对抗等特点。水权质量较低包括水权排他弱化提高机会主义发生概率、水权转让水平低导致水权冲突类型增加、水权分割不充分引起公域水权冲突数量增加、水权积贮不足引起水权异动现象发生和水权行使和限定弱化引起水权并未被有效行使。胶河流域水权制度是影响胶河流域水权冲突的制度原因,主要包括水权分配制度不完善、缺乏配套的水权激励与惩戒制度、水权交易制度不完整。水权冲突法律协调不健全包括,水权和水排污权仍未获得法律认可、部门之间立法相对独立、有效的法律监管体系未建立。此外,综合胶河流域水权冲突具体情况中经济人的行为表现,运用博弈分析法,得出小流域水权冲突通常发展为用水户之间非合作博弈加剧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因此胶河流域水权冲突应在用水户之间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胶河流域水权冲突影响因素权重排序从高到低为:小流域水权质量较低、小流域水权制度不完整、小流域水权冲突法律协调不健全。胶河水权冲突过程中,最优解为政府采取补偿与惩罚相结合的策略、下游地区承担部分费用和中上游地区采取完全节水的策略。完善小流域水权冲突协调机制的政策建议:补强流域水资源和水质管理相关惩罚机制、推动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建设、引入切合小流域实际情况的生态补偿机制和建设符合小流域实际情况的用水协会联盟;完善小流域水权配置制度、推动小流域水权市场建设和引入“关系水权”解决水权冲突;在法律上明确水权和排污权、法律中明确水权交易制度和水排污权交易制度和强化以流域为单位的立法工作。
赖炼[3](2020)在《贵州省水资源产权交易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探索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从水行政管理的角度研究水资源问题。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在生产力不发达的人类文明早期,水资源和人类需求的矛盾并不明显,人们认为水资源是公共资源,导致了水资源面临“公地悲剧”危机。进入工业时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可利用水资源和人类无限的对水的需求缺口逐渐加大。我国也是世界上13个最缺水国家之一,人均淡水资源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在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对水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由于水资源数量有限,时空分布不均。各地区的经济活动中出现了水权交易的探索,对各水权主体来说,通过引入市场进行水资源配置也就成为一种必然。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以后,水权制度改革便在多个国家实施。水权制度呈现多样化形式,有河岸权制度、优先占用权制度、公共水权制度、惯行水权制度、混合水权制度等。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美国水权制度代表了基于私权的水权制度,而以色列水权制度是基于公权的水权制度。我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权水市场建设,对推进水权制度建设、培育水权交易市场做出了总体部署。2000年1O月22日,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的报告《水权和水市场——论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手段》发表,推动了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的水权转换及水权交易模式的研究和实践。2005年1月,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并实施,标志着我国水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启动。2016年4月19日,水利部颁发了《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以来,全国多个地区开展了水权交易的实践探索,出现了浙江省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甘肃省张掖市洪水河灌区水权交易等一批水权交易实例,为我国的水权制度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2011年,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鼓励水权流转、大力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明确要求。2018年7月,贵州省水利厅组织八个试点县开展水权确权和水权交易试点工作。本论文主要是运用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国内外水权交易案例的对比,来研究水权的市场化问题。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一、水资源的特性。这涉及到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二、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水资源如何才能具备商品属性;三、具备成为商品的条件之后,还需要什么样的外部条件,才能实现水资源在各权利主体之间自由流通。针对以上问题,本论文考察了水资源具有的公共资源特征。随着现代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资源的排他性逐渐增强,成为准公共物品。同时,水资源还具有可分割性和可交易性,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一步分离,产权关系的明晰及受国家法律保护让水权具备了成为商品的初步条件。但因各种因素限制,水市场不可能离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只能是一个准市场。通过对美国、以色列、日本、澳大利亚四个模式,浙江省东阳-义乌、甘肃省张掖市洪水河灌区两个案例以及贵州省内息烽县、威宁县、关岭县三个水权交易试点工作的优缺点的比较,分析了在不同制度不同经济体量下水权交易制度的差异。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立贵州省水资源产权交易制度的“完善水权初始化配置”等八条对策建议和“初始水权的界定是水权交易的前提”等四条结论,并对水权的初始界定、水权的市场管理、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建设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王德凡[4](2019)在《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化: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变革》文中提出生态补偿是保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一项重要手段,西方国家在较早之前就已对其展开研究并进行实践运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在我国的理论研究中陆续出现生态补偿的概念,其后,我国的立法工作亦开始关注生态补偿制度。2007年我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更是明确提出要确定生态补偿政策与机制。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无论是在理论研究、相关立法还是实践运用中,我国生态补偿均有了较大的发展。国内学术界对生态补偿概念之界定,也经历了从自然科学的客观能动认知到社会科学的主观能动认知的过程。鉴于不同的学科在研究目标、研究视角、研究方式、研究语言等方面差异较大,沿着不同的认知路径,理论界形成了生态补偿概念“自然补偿说”“生态资本说”和“人际补偿说”等多元学说。在支持“人际补偿说”者内部,又存在“生态效益补偿说”“生态价值补偿说”“双向补偿说”和“单向补偿说”不同主张。结合法学学科特征,并在充分认识生态补偿运行规律的基础上,本文将生态补偿作如下界定:生态补偿是指由生态利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受益者向生态利益的建设者或保护者支付费用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激励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平衡和规范因生态服务或环境影响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失衡的有效工具和最终途径。按照生态补偿所运用手段的不同,可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作不同类型划分,如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和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确认以政府为主体的、控制式、命令式生态补偿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采取财政支付、税费等手段对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进行补偿。在党的十八大以前,我国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形成时期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以依附于环境管制为特征;而发展时期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以受益者补偿为指导原则。严格意义上来看,立法中所确立的受益者补偿并非市场化的运作手段。它是由政府向资源开发者或者生态破坏者收费,但所收费用并非专项用于对生态保护者进行补偿,因此不能充分发挥有效的激励作用。故而,由受益者补偿原则指导下的生态补偿制度,在本质上依然属于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当前,我国宪法、相关部门法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生态补偿原则、管理制度、责任主体以及资金来源等具体制度,初步形成了我国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然而,我国生态补偿立法所体现出的问题也不容小觑:单一资金来源渠道下的“输血式”补偿对生态建设长远目标的实现不利,并且与我国立法已确立的受益者补偿原则亦不协调;自然资源分割管理使得我国生态补偿立法部门色彩浓厚,影响了其实施效果;补偿标准制定方面所具有的浓重的行政色彩,往往又会导致补偿标准的不合理;生态补偿财政制度存在明显问题,无法开展有效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这些问题表明,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走到今天,在发挥了其历史功用的同时,也遭遇了种种瓶颈,从而迫使我们不得不全面反思现行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固有弊端以及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未来的变革方向和变革路径。可喜的是,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为打破实践中所遭遇的瓶颈,我国适时提出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旨在充分发挥生态补偿机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改革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美丽中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因此成为我国工作的重点。当下,我国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需要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而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亦需要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改革生态文明体制,如何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无疑成为我们当前亟需解决的紧迫问题之一。而十九大报告所提到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既是我们进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为我们进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转型及重构指明了方向。须说明的是,因“市场化”可以为“多元化”所涵盖,而“多元化”也足以与传统的“政府主导”相区别,故本文在行文过程中将“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统一用“多元化生态补偿”概念来指称。探索并建构由多方因素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当下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使命。从理论上看,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构建,具备其充分的理论依据。具体而言,公共物品理论要求发挥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引导作用,生态资本理论要求市场在生态补偿中的关键作用,区域外部性理论要求在生态补偿中有效协调不同区域间的利益,环境正义理论要求发挥社会在生态补偿中的积极作用。而尤为需要强调的是,在国家积极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背景下,社会共治理论更是要求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扭转以往单一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通过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为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建立一种集合式的投资渠道,推动我国生态保护事业的发展。从制度意义层面而言,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提高生态补偿运行效率、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有利于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可持续性,亦有利于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公平性与稳定性。从实践上考察,当前我国也已经充分具备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实条件:三十多年的生态补偿经验,以及近年来一些地方对“多元化生态补偿”的实践探索,为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作了铺垫,而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公众参与生态补偿的意愿与热情,也为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提供了社会基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生态补偿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尚未建立,但在实践中,除了以高额中央财政作为支撑的政府主导下的生态补偿模式外,我国不少地方近年来还根据本地生态环境保护特点,探索了一些新型生态补偿形式,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京津冀以生态合作为切入点,实施生态环境一体化治理,积极探索流域、森林领域和大气领域的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实现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上海市的排污权交易实践与江苏省的排污权交易活动,旨在降低污染物排放,在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化的生态补偿制度。水权交易是我国开展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另一尝试,其有利于推动我国水资源这一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东江流域水权交易制度以及甘肃省张掖市的水票制度,均是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的有效样本。各地探索出来的这些新型生态补偿模式,为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生态补偿的做法及一些成功经验已经表明,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仅是生态补偿运行方式之一,而绝非唯一方式。与之相比,我国如何综合运用政府、市场、社会等多种手段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确值得深入与系统的研究。美国、欧盟、日本的生态补偿实践活动就充分发挥了来自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多方力量而形成合力,构建了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这对于我国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通过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些国家与地区,政府在其生态补偿实践中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甚至在某些领域依然发挥主导作用,故而我国在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时依然要将政府的作用放在首位。但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市场因素正日益成为现代国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一个关键,区域合作在生态补偿机制中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公众参与对于生态补偿机制之构建也成为当下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恰好是上述国家和地区给我们构建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法律带来的重要启示。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首先应当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之关系。为化解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弊端,在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实现政府角色之转变,而政府角色转变的关键则在于对政府作用的边界进行合理界定,使其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推进生态补偿制度时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政府应由过去的主导作用转化为指导作用,确立中央政府的指导地位以及上级政府的指导地位。如果说市场是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关键力量,那么激励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则是市场发挥作用的必要保障。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是孤立或者非此即彼的关系,应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基于以上认知,构建我国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和方法,应当包括:首先要应在明确立法思路的基础上,选择科学的立法模式。确立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思路应首先明确多元化生态补偿的立法目的,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目应当被明确为“既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又追求效率与公平,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通过政府、市场、社会的共同参与,实现政府推进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输血式”补偿与“造血式”补偿相结合,激发全社会参与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围绕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资金来源、补偿标准、利益分类、考核评估办法、责任追究、监督机制等开展具体立法工作。关于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模式,业界围绕“个案立法模式”“统一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三种模式展开争论。我国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应采取“统一立法模式”,即继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起草与制定工作。毕竟,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现有“混合式立法模式”所暴露出来的弊端,阻碍了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的推进。面对新的形式,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之起草与制定应符合“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思想,通过统一立法来打破不同部门间的藩篱,扭转生态补偿制度推进上的不充分、不均衡以及“上热下冷”等问题。从具体层面而言,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应当实现方式变革,构建政府“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而欲实现制度上的突破,应当将市场机制引入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依托逐步完善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逐步构建生态服务交易市场,扩大生态补偿服务交易市场主体范围,创新交易形式,拓宽生态补偿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在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中的关键作用。当然,构建社会公众参与下的生态补偿监督制度对于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之建立也是必不可少的。
刘子龙[5](2020)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战略定位,要求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秉持系统性、整体性思维,要求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保育等不同诉求之间的关系进行统筹协调、综合平衡。进而逐步形成契合于“三律”(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要求、和谐有序、绿色可持续的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格局。然而,受制于传统的,呈现出离散化、割裂化特征的权利(力)理论,并基于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快速推进的大趋势、大背景,以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为核心内容的各类权利(力)之间发生冲突的风险和几率正不断增大,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冲突也由此而不断加剧和凸显。鉴于此,本文研究试图从方法论的视角切入,在充分揭示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冲突现状的基础上,提炼出法学问题——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进而深入剖析冲突产生的方法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在此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论证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及法学意蕴,并引入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价值排序理论。在整体主义方法论、价值排序理论的指引下,探索实现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新路径。本研究的行文架构主要由五章构成,各章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揭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现状图景及问题。首先,廓清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范畴,明确研究的边界,着重阐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缘起、内涵、类型及意义。其次,基于“冲突——权利冲突——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这一逻辑思路,一步步聚焦于涉水权利冲突。并根据功能维度、价值维度、资源维度(流域典型性)对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进行类型化梳理。第三,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构造、涉水权利的配置、涉水权利间关系这三个维度揭示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产生的法律原因,即涉水权利构造的不完备、涉水权利配置的离散性、涉水权利关系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冲突产生的方法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最后,从法律理性、生态理性、风险理性三个维度揭示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基本诉求。第二章探究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首先,在前章已揭示出还原主义方法论是造成涉水权利冲突的根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还原主义方法论的合理性及局限性。针对还原主义方法论局限性之克服,提出整体主义方法论。并对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及法学内涵进行阐释。其次,阐释价值排序的理论内涵,通过分析价值排序理论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契合性,以论证引入价值排序理论的正当性、合理性。并基于价值排序理论,明晰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新价值排序,凸显生态价值的重要性。最后,基于整体主义方法论和价值排序理论,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构造中融入和谐价值与安全价值,以破解涉水权利构造的不完备和割裂性;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配置中确立综合模式,以破解涉水权利配置的离散性;在对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关系属性的理解中引入环境法律关系理论,以破解涉水权利关系的局限性。第三、四、五章则是分别针对极具长江流域典型性的三个冲突: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所进行的类型化、流域典型性、冲突产生机理的分析,以及对因应的冲突规制路径所进行的探析。具体内容如下:第三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生存权与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冲突、生命支撑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与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冲突、冲突所为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环境容量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流域水污染防治与区域排污权在制度设计、运行过程中存在明显断裂,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衔接,进而导致流域水污染防治无法有效约束、控制区域的排污行为。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理论基础,提出生存安全价值优先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第四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之间的冲突、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行业冲突、冲突所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量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不同行业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而对流域控制性水库进行离散化、割裂化的调度,从而导致对流域水量的割裂化利用,结果导致冲突的产生。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统筹协调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第五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与长江流域涉水环境权冲突、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与生态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空间冲突、冲突所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域空间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伴随着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的确立,水生态空间的恢复和拓展诉求日益凸显,由此对传统渔业养殖空间产生了明显的挤压和侵蚀,结果引发冲突的产生。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生态优先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
万峥[6](2019)在《基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及生态影响评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10余年水权转换的实践及制度探索,成为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的自然条件,以及国家提出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刚性约束背景下,贯彻新时期治水思路、促进水利工程补短板和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有效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短板,因此,进行基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及生态影响评估研究,对于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生态评估体系机制,构建面向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权转换调控策略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利用多种方法对水资源配置、利用进行深层次的研究,解决水资源的供给和需求矛盾突出等问题,引导水资源向高效益流转,促进水资源开源节流,并以内蒙古河套灌区沈乌灌域跨盟市水权转换为例,开展基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权转换综合效益及生态影响评估研究,主要取得了以下研究成果:(1)论文在分析借鉴国外相对成熟并经过实践验证的水市场管理、运用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水资源、水权及供给需求的实际国情,在理论层面对水权制度体系、水市场和水权转换的工作模式流程等进行了全面的剖析,研究提炼出了本国水市场的3级市场模式,探索和研究与中国水市场相匹配的水权交易管理运作模式、理论制度框架结构。(2)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作为要素层,确定农业节水效益、增产效益、工业供水效益、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替代效益、地下水埋深、水面面积变化率、草地和林地面积变化率、盐分排引比、土壤盐渍化率10个与要素层相匹配的指标层,考虑水资源系统的可变性及不稳定风险因素,构建了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估模型。(3)选取内蒙古河套灌区盟市间水权转换实施区域沈乌灌域作为典型区域,采用了以调度控制指标为耗水指标、以分水系数反算水权相应耗水量、以分水系数反算水权相应耗水量、以分水系数折减初始水权为耗水指标、以初始水权为耗水指标计算五种方法,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计算河套灌区现状超用水量分别为3.79亿m3、3.56亿m3、6.63亿m3、5.96亿m3和2.65亿m3。依据计算结果分析确定河套灌区的规划压超水量,参考界定模型指标边界。运用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估模型,构造模糊成对比较矩阵、整合不同专家意见、分解模糊成对比较矩阵,经过权重修正、逆模糊化、归一化、层次总排序及其一致性检验,得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权重分别为0.527、0.185和0.288。结合综合效益指标值,界定分析水权转换综合效益水平。(4)沈乌灌域实施盟市间水权转换2016年、2017年、2018年的经济效益指数分别为0.864、0.89和0.988;社会效益指数分别为0.669、0.927和1;生态环境效益分别为1、0.69和0.49,水权转换综合效益指数分别为0.878、0.816、0.807。结果显示,综合效益处于较高的范围,说明水权转换试点的综合效益较高,具有较好的实施前景。但受灌域内扩灌、管理水平不高等因素影响,生态环境效益逐年降低,导致综合效益指数逐年下降,亟待在下一步水权转换进程中,通过加强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强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考虑最优的水权转换量和水权转换范围。(5)分析了区块链技术在水权水市场建设和交易过程中的拓展领域,对交易规定、流程、时间、方式等方面运用可行性和优势。基于水权转换理论的全面解析、综合效益评价模型的构建、内蒙古水权转换的实践经验及综合效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通过政策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规范水权指标的初始分配制度,强化水权管理体系建设与提升,积极培育、健全水市场等相应的调控策略,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保障条件,使得水权转换实践工作的综合效益最优化。
陈龙[7](2018)在《集体产权视域下我国农业水权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水资源短缺正在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克服水危机,世界各国都在加强水权制度建设。其中,农业水权制度建设是水权制度的核心环节。我国农业用水一直占据用水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但用水效率不高。在工业用水和城市生活用水还将进一步提升的情况下,降低农业用水份额是必然的选择。农业用水又关系到粮食安全和农民的根本福祉,必须保障农业用水安全,防止农业和农民的利益被无偿的侵害。因此,研究农业水权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业水权制度改革进入了快车道。以“确权+交易”为核心的水权制度改革正在广泛的开展。目前理论界对流域水权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对农业水权制度建设研究较少。本研究从集体产权的视角对我国农业水权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第一,对农业水权制度研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概述,综合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和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等多种学说,概括出了产权理论三大命题:1)产权制度具有“情景依赖”特征,不存在任何情况下总是高效的产权形式。2)产权制度具有“非中性”特征,产权界定给谁总是十分重要的。3)产权制度具有“嵌套性”特征,产权权属可在不同层级进行结构性划分。第二,对国际农业水权制度建设进行了概览,阐述了沿岸权、先占权、比例水权、公共水权和可交易水权五种农业水权制度。对美国西部水银行制度、澳大利亚流域准市场制度、智利完全自由水市场制度、墨西哥用水者协会水权交易制度、日本政府主导水权交易制度五种水权市场建设进行了介绍,概括出农业水权制度建设的一般经验。第三,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水权制度变迁的过程进行了简要的概述,将其概括为公共福利农业水权制度、公共商品农业水权制度和公共可交易农业水权制度三个阶段。并指出当前我国农业水权制度存在的农业水权界定不清、价格杠杆失灵、水权交易机制不健全、农户参与不足等四大问题。第四,对我国农业水权初始界定方式进行论述,构建了基于集体产权的农业水权界定模式。并从水资源特性、农业生产方式、农业水权交易和农田水利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实施农业集体水权的理由。最后通过黑河和疏勒河流域水权试点进行了案例验证。第五,对农业集体水权初始分配制度进行了设计,主要包括农业水权权属的分配、农业水权量的分配以及农业集体水权制度下农业水权定价与分担机制。第六,对农业集体水权交易制度进行了设计,分为政府监督的农业内部水权交易、政府参与的农转非水权交易和政府主导的农业水权回购三个方面。本文认为:(1)私有水权并不总是最优的。主张私有产权万能的观点只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偏见,得不到理论上的支持。产权理论表明,任何产权制度都具有“情景依赖”性,随着生产力发展而发生改变。(2)水权交易并不是简单市场化。从世界水权制度改革经验看,成功建立水市场并运行良好的只有美国、澳大利亚等几个国家。大部分国家并没有建立水市场,水资源配置仍由国家主导。实施自由水市场制度的国家问题严重,并出现了政府作用的回归。多数国家都对水权交易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审核、论证和监督十分严格。(3)农业集体水权制度是我国水权制度建设的主要方向。农业水权界定给单个农户,会导致农业水权过度“细碎化”,不符合当前的国情。从资源特性上看,农业水权界定给个人不仅界定成本高,而且单个农户无法保护自己的水权,导致水权弱化。从农业生产方式上看,我国农业经营主体正在发生剧烈的变化,农业集体产权制度更加灵活,能够较好适应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从水权交易上看,农业集体水权交易不仅能够提高水权交易的规模化收益,还能够降低农业水权交易的成本。从农田水利维护上看,农业集体水权能够克服因产权私有化而产生的“反公地悲剧”。(4)水权银行和水权市场是我国农业水权交易的重要实现形式。政府监督的农业内部水权交易,一般通过交易主体平等协商交易;当水权交易主体众多时,由政府在水权交易中心协助匹配。政府参与的农转非水权交易,主要通过招标和拍卖的方式实施。政府主导的农业水权回购,主要包括农业水权直接购买和农业水权租赁两种方式。农业内部水权交易在灌区农业水权交易中心进行,农转非水权交易在区域/流域农业水权交易所进行,政府水权回购在农业水权银行进行。
叶芳芳[8](2015)在《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各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人类对水资源的非航行利用急剧增加,世界淡水资源日益匮乏,水资源的加速利用又带来了严重的水污染问题,水质的逐渐恶化又进一步加剧了水短缺问题,各国围绕跨界河流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摩擦、冲突和争端不断发生,如何公平、合理、最佳利用跨界河流水资源,缓解淡水匮乏危机,避免跨界水冲突,促进跨界河流利用与保护合作是目前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课题。中国的跨界河流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中国在这些跨界河流中多数居于上游国位置,在利用水资源上相对具有优势,易对下游国产生影响。随着沿岸各国对水资源需求量的不断增大,中国正面临着与其他沿岸国在跨界河流的利用和保护问题上的矛盾的不断激化。中国与哈萨克斯坦之间的跨界河流问题就是一个已提上解决日程的问题。中哈跨界河流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条最大的河流一一伊犁河和额尔齐斯河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上,特别是水资源的分配。中国新疆与哈萨克斯坦都面临缺水和需水的现实压力,因而在对两国都意义重大的伊犁河和额尔齐斯河上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争水态势。哈萨克斯坦从独立之初就一直希望与中国解决跨界河流问题,并将该问题列为与中国对话的最重大问题。中国对中哈跨界河流的现有利用符合现有跨界河流国际法,也未对哈萨克斯坦造成明显损害,甚至中国将来对中哈跨界河流的增加利用也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中国开发利用中哈跨界河流在中国境内的河段完全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本应不容他人置喙,而且中国也完全可以无视各种非议,继续开发利用位于自己境内的中哈跨界河流部分。但是,哈萨克斯坦运用国际法则中的联系原则与中国进行关联博弈,它将中哈跨界河流问题同它与中国双边关系中的其他问题相联系(如能源、安全、经贸等方面的问题)。中哈两国目前以能源安全为核心的合作与两国的区域安全、政治安全以及经济安全等国家根本利益紧密相关,这些国际合作是国家战略层面的,这些利益是国家核心利益层面上的,其权重远远超过对伊犁河和额尔齐斯河水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利益。所以,中国仍需与哈萨克斯坦在跨界河流问题上进行务实合作。为了避免我国国家利益的损失,中哈跨界河流上需要一套既能维护我国的跨界水资源主权和利益,又能保持和发展与哈萨克斯坦的友好关系、并有利于促进新疆地区社会经济发,同时又与跨界河流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相衔接的法律制度。中哈跨界河流上急需解决的问题是跨界河流水资源的分配和保护问题,特别是水资源的分配问题。但是目前,除了几条界河,中哈跨界河流利用与保护现有法律制度未对中哈之间的跨界河流的水资源分配问题做出总体安排。解决跨界河流问题的核心是跨界河流水资源分配问题,但是目前国际社会中尚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关于水资源及其收益的分配理论、分配规则和分配标准。国际社会目前存在着立场各不相同的五种国际水权分配理论(绝对领土主权论、绝对领土完整论、在先占用学说、有限主权论与共同利益论)。国际社会中关于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的两个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一一《赫尔辛基规则》与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也未对跨界河流水资源分配问题提供具体的解释条文,但它们在跨界河流的利用与保护问题上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原则,如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与国际合作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着一些缺陷,它们抽象、模糊、不确定,在解决跨界河流水资源利用与保护实践中的问题上具有较大的局限性,难以为跨界河流的利用与保护问题提供现成的解决方案,更不能彻底解决跨界河流存在的现实问题。它们只能在沿岸国解决水资源分配利用等问题上,提供一些指导。考察各国在跨界河流利用与保护上的条约与实践,可以发现:由于跨界河流具有“自然连续”和“社会跨界”双重属性,各国在跨界河流水资源利用与保护问题上的条约实践差异很大,几乎是“一河一议”,具有难以复制性。事实上,跨界河流水文及沿岸国政治、经济、技术、文化都存在独特性,如果采用统一的分配标准和规则,会造成国家利益的缺失。所以,在中哈跨界河流问题上,中国也应根据中哈跨界河流的具体情况,在符合公认的跨界河流利用与保护一般原则的基础上,采用符合自身利益的做法。在跨界河流水资源利用与保护领域的国家实践中,主权仍旧是一个国家对跨界河流享有权利的基础,国家主权原则也仍然是国家开发利用跨界河流最主要的国际法依据。中国在跨界河流问题上,首先也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其次,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已成为跨界河流利用与保护领域中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原则,中国不能置这个原则于不顾,而应当重视和尊重这个原则,但要结合自身实践加以运用。再者,中国在跨界河流上,水量贡献大;开发利用率低;作为上游在生态环境保护、防汛减灾、节水灌溉等方面还做了很多贡献,牺牲了很多利益。因此,中国在与哈萨克斯坦解决跨界河流水资源分配、利用与保护问题时,需要强调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与受益补偿原则,在制定水量分配制度的同时应纳入受益补偿制度和利益交换制度。此外,全球首个国家间跨界水资源合作法律框架性国际公约——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使用法公约》已于2014年8月生效,但公约存在重大缺陷,亦不符合中国国家利益,中国不宜加入该公约,但是也不能无视公约,而应理性对待它。
张一鸣[9](2015)在《中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水资源利用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我国被联合国列为全球贫水国家之一,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制约因素。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水资源短缺问题的解决之道似乎愈发明显,既在水资源配置中引入市场机制,培育水市场。然而水资源能否像一般财产一样在资源配置中引入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机制还尚需验证。本文以水资源双重属性作为逻辑起点,通过对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发现水资源管利用管理体制构架缺陷与水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的缺失是我国水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并得出我国应该在充分发扬与继承自身优势与传统的基础上,通过对水资源利用国际经验的借鉴,以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改革为基础,构建以水权制度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第一章,水资源属性的分析。正确认识水资源的属性是构建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水资源资源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共生,导致水资源既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基础又是受人支配的物。水资源的财产属性推动了水资源财产权利体系的构建,对应着人类的财产利益;而资源属性则化身为水资源财产权利必须承担的“社会义务”,对应着人类的生存利益。在水资源利用过程中必须兼顾资源属性与财产属性,水资源相关立法应更多地关注分配的公平与利用的可持续性,“利用与保护兼顾”是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第二章与第三章,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梳理与启示。这一部分对建国以来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发展近路、取得的成就及不足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对制度生成过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改革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提升水资源管理效果、平衡行政管制与市场配置两种力量,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构建水资源财产权制度,既水权制度,将财产权作为水资源利用市场配置的特殊工具。第四章,对水资源利用国际经验的借鉴。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面临着水资源危机,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各国都在努力寻求解决办法。文章选取了美国、澳大利亚、欧盟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及组织,对其水文状况、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及水市场建设等情况进行考察,发现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构建的一些共性特征:水资源利用管理制度的公法色彩日益浓厚,国家公权力对水资源配置的干预力度逐渐加大;水资源管理逐渐从分散管理走向综合管理,从区域管理走向流域管理;水权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核心,市场是水资源有效配置的一种选择。第五章,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选择。水资源公有制、中央集权式管理与科层模式的治水传统及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是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的体制优势。水资源利用管理应该在发扬优势的基础上,延续传统水资源管理中优秀因素,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国际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利用管理模式。该模式的核心一是构建统一协调的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理顺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关系,实现涉水部门的协调合作,因为科学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不仅可以大大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率,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水资源利用法制不健全而产生的不足。二是在水资源利用中引入市场配置机制,重构水权制度,拟制一项有独立物权性质,能够在市场中自由交易的水资源使用权,为水资源的市场配置创造基础条件。第六章,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的改革。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主要是规定中央、地方、流域机构在各自方面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利益及其相互关系的准则。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设置直接影响到水资源管理的效率和效能,关系到水资源利用的未来发展形态和方向。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分为中央、地方、流域三个层面,核心思想是实现我国法律规定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在中央层面,构建涉水领域部门管理的协作机制、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来实现水资源的综合管理。并确定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人,避免政府既管水又用水,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一个可行的思路是成立一个与水行政管理部门相对分离的部门作为国家水资源所有权的代表,把水管理与提供水服务方面的职能分别交给不同的实体,降低利益冲突;在地方层面,地方政府负责水资源管理具体职能,深化水务体制改革与地方政府水资源管理考核体制;在流域层面,加强流域机构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具有独立地位的综合性流域管理机构,并通过建立流域管理委员会、流域保护管理局与流域咨询协调委员会,形成决策、执行、协调三层管理的组织框架,为实现流域综合管理的目标打下良好的体制基础。第七章,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构造。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几近完善,唯独水权制度的供给十分稀缺,我国水资源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都没有真正意义上对水权制度进行创设。然而,水权制度又是现代水资源利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尤其是对水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今后一段时间内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建设应该是:以水权制度建设为基础,构建高效合理的水资源利用市场配置制度。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与水资源使用权。水资源公有制的前提决定了水资源所有权无法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在水资源所有权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拟制一项具有独立物权属性的水资源使用权则是我国水权制度构建的核心。具体做法是将水资源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转移给水资源使用权,使其成为一项活跃的、能够在市场中独立自由流转权利。同时,在水资源使用权拟制时注入水资源管理的目标,通过权利权能、运行范围、使用时间、水量份额等要素将其锁定,并设置权利运行的规则与形式,在实现水资源高效配置的同时,实现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水资源上都可以设置水资源使用权。通过对用水目的、产权界定成本高低等因素的考察,将水资源的供给分为“双轨制”,公共物品特性较强的用水由国家保留其所有权权能,这类用水上界定财产权的成本高昂,且公共物品在任何社会都是由政府提供比较妥当。
单平基[10](2011)在《水权取得及转让制度研究 ——以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证成为基础》文中研究表明当今社会正面临异常严峻的水资源危机。这是哲学、政治、经济、法律等众多学科需要面对的共同课题。在解决水资源危机中,法律已经、正在并将继续扮演不可替代的角色。法学理论的研究、法律制度的创设及有效实施在水资源归属、配置、利用及监管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解决水资源危机的基础是理清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在内的行为人享有何种权利、履行何种义务及承担何种责任。若无对水资源所有权和水权的界定,义务人履行何种义务及违反义务者承担何种责任自无从谈起。其中,水权取得机制的不尽完善及水权的不当行使是形成水资源危机的重要促因,这又与对水资源所有权的研究不足紧密相关。因为若无水资源所有权(自物权),当无水权(他物权)。基于水资源所有权和水权在理论及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问题,论文以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证成为基础,对水权取得及转让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除导言和结论之外,论文正文共分四章,其主要内容为:第一章为水资源作为所有权客体之属性界定。水资源属性的界定将对水资源归属及使用产生重大影响,是研究水资源法律问题的前提。本章对法律所调控水资源的内涵及特征进行了分析,并通过对所有权客体特定性原则进行解读,得出水资源可以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结论。进而在对诸如共用物、公物、公共用物、公产、公用物、公有物等非私人所有物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证成水资源之公共用物属性。水资源作为所有权客体之公共用物的属性界定为证成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章为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之证成。水资源所有权是水资源分配及利用的基础。当今绝大多数立法例都将水资源归国家、州或全民所有,而非私人所有。水资源全民所有并非民法上的共有及合有,而仅具有“类似总有”的法律属性。作为非严格意义上法学概念的水资源全民所有需要过渡到宪法上国家所有权以获得法律保护,宪法上国家所有权还需要进一步转化为民法上国家所有权才能使水资源作为民法上所有权的客体。伴随着主权国家向国家法人的主体转化,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亦转变为民法上国家所有权。这为在其上设置用益物权性质的水权提供了可能,从而保障了水资源效用的最大发挥。第三章为水权取得的制度考察及应然选择。本章对负载于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上水权的取得机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水权的性质为水资源用益物权,属于私权的一种。水权取得机制在我国无论是实体规范,还是程序设计均存在缺陷。河岸权规则、在先占用规则、绝对所有权规则等国外传统水权取得规则自身均存在很大不足,虽经相关规则进行修正,但已逐渐走向衰落,现代水权许可规则正日益兴起。顺应此种立法趋势,水权取得规则之设定应以人人享有平等用水机会为前提,以完善的公共参与机制作为合理性之保障,以明晰水权之优先位序为核心内容,并应建立水权取得登记公示制度,赋予水权取得登记以公信力,从而为水权转让提供制度性前提。第四章为水权转让的制度分析及缺陷补正。在建立完善的水权取得规则的基础上,本章对通过水权转让实现水资源市场效益的可能性及水权转让的私法构造进行了分析。水权转让的本质为一种私权移转,然而现行法律关于水权转让却存在很大限制。水权作为私权的特性决定了法律禁止水权转让缺乏理论依据,而完善的水权取得机制为水权转让构建了制度性前提。水权转让是水权的一种变动形式,本质上属于物权的变动。水权转让合同是水权转让的原因行为。在不采纳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情况下,水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会对水权转让的效力产生重大影响。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无水权转让合同就不会产生水权转让的结果,但仅有水权转让合同亦无法产生水权变动的效力,尚需进行水权移转登记。为保障水权转让之动态交易安全,进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赋予水权移转登记以公信力。
二、我国生态环境用水权的界定和分配问题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生态环境用水权的界定和分配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以西柳沟流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国外研究进展 |
1.2.2 国内研究进展 |
1.2.3 存在的不足与发展趋势 |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2 相关理论综述 |
2.1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
2.1.1 复合生态系统理论 |
2.1.2 生态环境价值理论 |
2.1.3 公共产品理论 |
2.1.4 经济外部性理论 |
2.1.5 博弈论理论 |
2.2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相关理论 |
2.2.1 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及其价值理论 |
2.2.2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理论 |
2.3 水权交易相关理论 |
2.3.1 水权与可交易水权的法律界定 |
2.3.2 水权交易基础理论 |
2.3.3 水权交易定价理论 |
3 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模式构建 |
3.1 水土保持水沙置换的基本思路 |
3.1.1 思路提出的背景 |
3.1.2 思路的阐释 |
3.2 相关实践与研究的启示和借鉴 |
3.2.1 内蒙古黄河干流取水权交易的实践 |
3.2.2 水权交易参与合同节水管理的研究 |
3.2.3 水权交易参与流域生态补偿的研究 |
3.3 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模式设计 |
3.3.1 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可行性分析 |
3.3.2 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 |
3.3.3 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框架 |
3.4 本章小结 |
4 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模拟 |
4.1 模型概述 |
4.1.1 水文模型 |
4.1.2 土壤侵蚀产沙模型 |
4.2 模型选择 |
4.2.1 SWAT模型结构 |
4.2.2 SWAT模型原理 |
4.2.3 SWAT模型适用性 |
4.3 模型建立 |
4.3.1 研究区域概况 |
4.3.2 研究区域土地利用分析 |
4.3.3 研究区域淤地坝概况 |
4.3.4 拦沙工程对流域水沙影响的计算方法 |
4.3.5 淤地坝模块设置 |
4.3.6 模型输入 |
4.3.7 模型参数率定与验证 |
4.4 模型应用 |
4.4.1 情景设置 |
4.4.2 结果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 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服务价值评估 |
5.1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计算 |
5.1.1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计算方法 |
5.1.2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计算结果 |
5.2 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标准核算 |
5.2.1 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法 |
5.2.2 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结果 |
5.3 本章小结 |
6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研究 |
6.1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的基础条件 |
6.1.1 交易需求条件 |
6.1.2 经济可行条件 |
6.1.3 工程技术条件 |
6.1.4 政策引导条件 |
6.2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机制设计 |
6.2.1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的主要原则 |
6.2.2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的市场要素 |
6.2.3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的基本策略 |
6.2.4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的运作流程 |
6.3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保障措施 |
6.3.1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风险防范 |
6.3.2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政策保障 |
6.4 水土保持拦沙置换水量交易模拟 |
6.4.1 交易方案 |
6.4.2 交易定价 |
6.4.3 交易流程 |
6.4.4 效益分析 |
6.4.5 综合评价 |
6.5 本章小结 |
7 讨论与结论 |
7.1 讨论 |
7.2 创新点 |
7.3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2)胶河水权冲突与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2.3 现有研究述评 |
1.3 研究的目标、内容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1.4 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1.4.2 本文的不足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阐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小流域水资源与小流域水权 |
2.1.2 小流域水权冲突 |
2.1.3 水权质量 |
2.1.4 水权协商 |
2.1.5 水市场 |
2.2 理论阐述 |
2.2.1 外部性理论 |
2.2.2 公共物品理论 |
2.2.3 产权理论 |
3 胶河水权冲突现状 |
3.1 胶河流域概况 |
3.1.1 自然地理概况 |
3.1.2 水文概况 |
3.1.3 开发利用概况 |
3.2 胶河水权冲突现状 |
3.2.1 水源地保护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冲突 |
3.2.2 用水水质与排放污水之间的冲突 |
3.2.3 用水目的冲突 |
3.2.4 用水时间冲突 |
3.3 胶河水权冲突特征 |
3.3.1 水权冲突主体的多元化,各主体存在密切联系 |
3.3.2 水权冲突外溢效应普遍性和严重性,非制度化解决方式已成为常态 |
3.3.3 水权冲突对抗持续时间长,引致暴力对抗 |
4 胶河水权冲突诱因分析 |
4.1 胶河水权质量较低导致水权冲突激化 |
4.1.1 水权排他弱化提高机会主义行为发生概率 |
4.1.2 水权转让水平低导致水权冲突类型增加 |
4.1.3 水权分割不充分引起公域水权冲突数量增多 |
4.1.4 水权积贮不足引起水权异动现象发生 |
4.1.5 水权行使和限定弱化引起水权并未被有效行使 |
4.2 胶河水权立法缺失导致水权冲突协调难 |
4.2.1 水权和水排污权的地位仍在法律层面上为空缺 |
4.2.2 部门之间立法相对独立,缺乏以流域为单位的法律法规 |
4.2.3 有效的法律监管体系并未建立 |
4.3 胶河水权制度不完整导致水权配置无序 |
4.4 胶河用水户之间非合作博弈导致冲突加剧 |
4.4.1 非合作博弈模型构建 |
4.4.2 博弈均衡结果分析 |
4.5 胶河水权冲突影响因素重要性分析 |
4.5.1 基于层次分析的胶河水权冲突影响因素重要性排序 |
4.5.2 处理水权冲突的法经济学分析 |
5 胶河水权冲突过程分析 |
5.1 F-H冲突分析方法简介 |
5.2 胶河水权冲突F-H分析模型 |
5.2.1 胶河冲突局势 |
5.2.2 确定胶河水权冲突局中人 |
5.2.3 局中人策略与可行局势 |
5.3 胶河水权冲突均衡分析 |
6 协调胶河水权冲突的对策与建议 |
6.1 完善胶河水资源管理体制 |
6.1.1 补强胶河水资源和水质管理相关惩罚机制 |
6.1.2 推动胶河水资源和水环境信息公开机制的建设 |
6.1.3 引入符合胶河流域实际情况的生态补偿机制 |
6.1.4 建设符合胶河流域实际情况的用水协会联盟 |
6.2 深化胶河水权制度改革 |
6.2.1 完善胶河水权配置制度 |
6.2.2 推动胶河水权市场建设 |
6.2.3 引入“关系水权”解决胶河水权冲突 |
6.3 完善胶河水权冲突立法现状 |
6.3.1 在法律上明确水权和水排污权 |
6.3.2 在《水法》中明确水权交易制度 |
6.3.3 将水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 |
6.3.4 强化以流域为单位的立法工作,协调流域和地区共治工作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硕士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果 |
(3)贵州省水资源产权交易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探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 |
2 水资源产权交易的理论分析 |
2.1 水资源的特点 |
2.1.1 公共物品理论 |
2.1.2 水资源的特点 |
2.2 产权的界定与基本特点 |
2.2.1 产权的界定 |
2.2.2 水资源产权的基本特点 |
2.3 水资源产权的定义、基本内容与功能 |
2.3.1 水资源产权的定义 |
2.3.2 水资源产权的基本内容 |
2.3.3 水资源产权的功能 |
3 水资源产权交易的意义 |
3.1 法律意义 |
3.1.1 对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的质疑 |
3.1.2 目前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3 合理性 |
3.1.4 合法性 |
3.2 水资源产权交易的社会意义 |
3.2.1 促进脱贫攻坚 |
3.2.2 保障小康生活 |
3.2.3 护航经济建设 |
3.2.4 增强生态文明 |
3.2.5 监督政府治理 |
3.2.6 提高节水意识 |
4 国内外水资源产权交易的模式及借鉴 |
4.1 国外水资源产权交易的模式 |
4.1.1 美国水资源产权交易模式 |
4.1.2 以色列水资源产权交易模式 |
4.1.3 日本水资源产权交易模式 |
4.1.4 澳大利亚水资源产权交易模式 |
4.2 国内水资源产权交易模式 |
4.2.1 浙江省东阳-义乌水权交易模式 |
4.2.2 甘肃省张掖洪水河灌区水权交易模式 |
4.3 国内外水资源产权交易对贵州省的借鉴意义 |
4.3.1 水权制度建设应实现政府与市场并重 |
4.3.2 因地制宜,建立符合本省实际的水权交易制度 |
4.3.3 逐步推进水权交易制度建设 |
5 贵州省水资源产权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5.1 贵州省水资源的现状 |
5.1.1 总量 |
5.1.2 分布 |
5.2 贵州省水资源产权交易的现状 |
5.2.1 水权市场的交易主体 |
5.2.2 水权市场的交易客体 |
5.2.3 水权市场的交易方式 |
5.3 贵州省水权交易的主要做法 |
5.4 贵州省水资源产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
5.4.1 水权界定模糊 |
5.4.2 水权市场化较弱 |
5.4.3 用水者缺乏主体地位 |
5.4.4 用水者权利受到较大限制 |
5.4.5 缺乏听证制度 |
5.4.6 产生问题的原因 |
5.5 贵州省国资水资源产权交易案例分析 |
5.5.1 息烽-开阳水权交易试点改革 |
5.5.2 威宁县玉龙镇-牛棚镇水权交易试点改革 |
5.5.3 关岭县鸡窝田灌区-贵州港安水泥有限公司水权交易试点改革 |
5.5.4 国资水资源产权交易案例对比 |
6 完善贵州省水资源产权交易的对策 |
6.1 完善水权初始化配置 |
6.2 完善水价定价机制 |
6.3 政企分离 |
6.4 建立水权交易平台、完善水权交易管理制度 |
6.5 以节水促进水权交易 |
6.6 明确行使水权的主体 |
6.7 完善听证制度 |
6.8 完善政策体系,强化制度保障 |
7 结论与讨论 |
7.1 结论 |
7.1.1 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7.1.2 初始水权的界定是水权交易的前提 |
7.1.3 水权交易要市场主导、政府监督相结合 |
7.1.4 水权交易收益分配应该考虑对第三方利益的补偿 |
7.2 讨论 |
7.2.1 明确水权初始化的主导权 |
7.2.2 平衡水资源体制改革过程中各方的利益 |
7.2.3 水权交易形式的多样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化: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6 主要创新和不足 |
2 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沿革、贡献与困境 |
2.1 生态补偿概念界定 |
2.1.1 生态补偿的认知脉络 |
2.1.2 生态补偿的不同界说 |
2.1.3 生态补偿之应然法学内涵 |
2.2 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2.2.1 形成:依附于环境管制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2.2.2 发展:受益者补偿原则指导下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2.3 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历史贡献 |
2.4 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实困境 |
2.4.1 单一的资金来源阻碍了生态建设长远目标的实现 |
2.4.2 部门色彩浓厚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影响了制度实施效果 |
2.4.3 行政色彩浓厚的生态补偿标准制定模式导致激励不足 |
2.4.4 不合理的生态补偿财政制度影响生态补偿制度的稳定性 |
2.4.5 基础性法律制度的缺失影响了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 |
3 突破困境的观念变革:多元化生态补偿之提出及其法律制度构建之理论探索 |
3.1 多元化生态补偿及其法律制度的提出:从政策到法律制度的演进 |
3.1.1 多元化生态补偿之含义 |
3.1.2 多元化生态补偿之正式提出 |
3.1.3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构建 |
3.2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经济学分析 |
3.2.1 公共物品理论要求发挥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引导引用 |
3.2.2 生态资本论要求发挥市场在生态补偿中的关键作用 |
3.2.3 区域外部性理论要求在生态补偿中统筹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
3.3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社会学分析 |
3.3.1 社会共治理论要求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多方力量参与生态补偿实践 |
3.3.2 环境正义理论要求通过多元化生态补偿凸显公平与正义 |
3.4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法理学分析 |
3.4.1 多元化生态补偿依赖于法治推进 |
3.4.2 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之内在要求 |
3.4.3 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兼顾公平与效率之举措 |
3.4.4 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协调权利与平衡利益之重要路径 |
4 突破困境的实践探索:地方政府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尝试 |
4.1 地方政府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现实基础 |
4.1.1 市场因素在资源配置中逐渐发挥决定性作用 |
4.1.2 雄厚的民间资本奠定了制度探索的经济基础 |
4.1.3 社会公众积极的参与意愿提供了社会条件 |
4.1.4 中央层面的积极推动提供了政策支撑 |
4.2 基于区域生态合作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 |
4.2.1 基于流域治理的京津冀横向转移支付 |
4.2.2 基于森林生态补偿的京津冀横向转移支付 |
4.2.3 基于大气领域的京津冀横向转移支付 |
4.3 基于排污权交易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探索 |
4.3.1 上海市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 |
4.3.2 江苏省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 |
4.4 基于水权交易的生态补偿实践探索 |
4.4.1 东江流域水权交易制度探索 |
4.4.2 甘肃省张掖市水票制度探索 |
4.5 既有探索取得的突破及其进步空间 |
4.5.1 既有探索取得的突破 |
4.5.2 既有探索的进步空间 |
5 突破困境之域外借鉴:美、欧盟、日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5.1 美国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考察 |
5.1.1 政府推动下的农业领域生态补偿制度 |
5.1.2 湿地银行参与下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
5.1.3 废弃矿恢复治理中的生态补偿制度 |
5.2 欧盟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考察 |
5.2.1 公众参与的欧盟森林生态补偿制度 |
5.2.2 政府推动下的欧盟农业生态补偿制度 |
5.2.3 市场化的欧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
5.3 日本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考察 |
5.3.1 中央政府统筹下的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5.3.2 府际合作的生态补偿 |
5.3.3 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下的生态补偿 |
5.4 美、欧盟、日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4.1 政府在生态补偿中依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
5.4.2 市场因素成为发达国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 |
5.4.3 区域合作是生态补偿制度中广泛采用的机制 |
5.4.4 公众参与是当下生态补偿制度中的一大特点 |
6 突破困境的制度化路径:我国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思路与对策 |
6.1 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中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厘定 |
6.1.1 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中政府-市场-社会之角色定位 |
6.1.2 多元化生态补偿中应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 |
6.1.3 多元化生态补偿中应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
6.2 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模式选择 |
6.2.1 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思路之确立 |
6.2.2 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模式选择 |
6.3 构建政府“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 |
6.3.1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之构建原则 |
6.3.2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之具体构建 |
6.3.3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标准之界定 |
6.3.4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之运转与监管 |
6.4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引入市场机制 |
6.4.1 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
6.4.2 构建生态服务交易市场 |
6.4.3 扩大生态服务交易市场主体范围 |
6.4.4 生态服务交易方式之选择 |
6.4.5 拓宽市场化生态补偿融资渠道 |
6.5 构建社会公众参与下的生态补偿监督机制 |
6.5.1 建立公众参与的听证机制 |
6.5.2 建立公众参与的监督问责机制 |
6.5.3 建立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题目 |
B.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 |
C.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奖 |
D.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5)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的现状与评述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范畴的界定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缘起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阐释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类型 |
四、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意义 |
第二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廓清 |
一、“冲突”与权利冲突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阐释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类型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理论溯源与规制诉求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理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诉求 |
第二章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方法论转换:从还原主义方法论到整体主义方法论 |
一、还原主义方法论的阐释与评析 |
二、还原主义方法论局限性之克服:整体主义方法论 |
三、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 |
第二节 价值论调整:从旧价值排序到新价值排序 |
一、价值排序的理论阐释 |
二、价值排序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契合性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新价值排序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实现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构造的价值拓展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配置的模式选择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关系的属性界定 |
第三章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生存安全价值优位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 |
三、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完善 |
第四章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统筹协调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 |
三、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完善 |
第五章 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生态优先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
三、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
结论:新时代长江流域法治的突破与转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基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及生态影响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中国水权转换的法律法规、政策支撑 |
1.1.2 水权转换的前提条件及实践支撑 |
1.1.3 水权转换的必要性分析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水权及水市场 |
1.2.2 水权转换及综合效益分析 |
1.2.3 水权转换实例效益情况 |
1.2.4 当前研究存在的不足 |
1.3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技术路线 |
1.4 论文的关键科学问题 |
2 水权转换理论体系 |
2.1 水权体系解析 |
2.1.1 水权的概念 |
2.1.2 水权的特征 |
2.1.3 水权体系 |
2.2 水市场解析 |
2.2.1 水市场的建立 |
2.2.2 水市场的类型 |
2.2.3 水市场的运作模式 |
2.3 水权转换解析 |
2.3.1 水权转换内涵 |
2.3.2 水权转换特征 |
2.4 水权转换的基本问题 |
2.4.1 水权转换的主体和客体 |
2.4.2 水权转换的模式 |
2.4.3 水权转换的基本原则 |
2.4.4 水权转换的价格 |
3 不同层次水权转换模式研究 |
3.1 国家水权转换模式 |
3.1.1 国外水权转换模式案例 |
3.1.2 我国水权转换模式探索 |
3.2 流域水权转换模式 |
3.2.1 流域水权模式特点 |
3.2.2 流域水权模式案例——以黄河流域 |
3.3 区域水权转换模式 |
3.3.1 内蒙古水权转换实践及特点 |
3.3.2 宁夏水权转换及其特点 |
3.3.3 河套灌区水权交易实践及其特点 |
3.4 行业水权转换模式 |
3.4.1 工业水权转换及其特点 |
3.4.2 农业水权转换及其特点 |
3.5 用水户水权转换模式 |
3.5.1 水权确权 |
3.5.2 农村用水户协会 |
3.6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水权交易模式创新探索 |
3.6.1 区块链技术的概念 |
3.6.2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前景 |
3.6.3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水权交易模式讨论 |
3.7 本章小结 |
4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分析模型 |
4.1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的界定 |
4.1.1 经济效益 |
4.1.2 社会效益 |
4.1.3 生态环境效益 |
4.2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2.1 水权转换经济效益指标 |
4.2.2 水权转换社会效益指标 |
4.2.3 水权转换生态环境效益指标 |
4.2.4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价指标体系 |
4.3 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价模型 |
4.3.1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指标归一化处理 |
4.3.2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指标权重计算 |
4.3.3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价结果 |
4.4 本章小结 |
5 水权转换的综合效益评估与实证应用 |
5.1 河套灌区的基本概况 |
5.1.1 灌区范围及组成 |
5.1.2 自然地理状况 |
5.1.3 社会情况 |
5.2 河套灌区选取原因 |
5.2.1 河套灌区自身特性 |
5.2.2 相关政策制度的支持 |
5.2.3 内蒙古水权转换宝贵经验 |
5.3 灌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供需预测分析 |
5.3.1 水资源分布情况 |
5.3.2 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
5.3.3 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
5.3.4 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 |
5.4 监测方案 |
5.4.1 区域引排水监测 |
5.4.2 区域生态环境监测 |
5.4.3 田间灌溉用水监测 |
5.5 试验方案 |
5.5.1 渠道输水损失试验 |
5.5.2 畦田改造 |
5.5.3 畦田改滴灌 |
5.6 河套灌区的节水潜力分析 |
5.6.1 灌区引水量对照分析 |
5.6.2 渠道衬砌工程节水效果 |
5.6.3 田间节水分析 |
5.7 灌区水权转换能力预测分析 |
5.7.1 灌区可节水量 |
5.7.2 灌区水权指标 |
5.7.3 灌区规划用水量 |
5.7.4 规划可转换水量 |
5.8 综合效益分析 |
5.8.1 经济效益 |
5.8.2 社会效益 |
5.8.3 生态效益 |
5.8.4 水权转换综合效益评价 |
5.9 本章小结 |
6 面向可持续利用的水权转换的调控策略 |
6.1 建立相应政策法规,推动水权制度体系建设 |
6.1.1 健全完善水法规体系 |
6.1.2 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6.1.3 建立科学的水价体系 |
6.2 完善水权初始分配,培育水权水市场 |
6.2.1 水权初始分配体系的建设 |
6.2.2 水权初始分配的关键环节 |
6.2.3 积极培育水市场 |
6.2.4 拓展区块链技术下水市场交易 |
6.3 完善监管监测及公众参与机制 |
6.3.1 监管制度体系 |
6.3.2 第三方影响评价机制 |
6.3.3 利益补偿及保险基金机制 |
6.3.4 信息披露与公众参与机制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7)集体产权视域下我国农业水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水权相关研究述评 |
1.2.1 国内水权研究综述 |
1.2.2 国外水权研究综述 |
1.2.3 简要述评 |
1.3 研究视角、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视角与技术路线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章节安排及创新点 |
1.4.1 论文章节安排 |
1.4.2 主要创新点 |
2 我国农业水权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 |
2.1 产权的“情景依赖性” |
2.1.1 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对产权“情景依赖性”的阐述 |
2.1.2 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对产权“情景依赖性”的阐述 |
2.1.3 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对产权“情景依赖性”的阐述 |
2.2 产权的“非中性”特征 |
2.2.1 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对产权“非中性”的阐述 |
2.2.2 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对产权“非中性”的阐述 |
2.3 产权的“嵌套性”特征 |
2.3.1 产权的结构理论 |
2.3.2 产权分层理论 |
2.4 产权命题在农业水权制度建设中的引申 |
2.4.1 水权制度是“情景依赖”的,农业水权制度建设要结合中国国情 |
2.4.2 水权制度是“非中性”的,农业水权制度建设要以人民为中心 |
2.4.3 水权制度是“嵌套”的,农业水权权属可以在不同层次划分 |
3 农业水权制度建设的国际概览 |
3.1 国际农业水权制度的基本格局 |
3.1.1 沿岸权制度 |
3.1.2 先占权制度 |
3.1.3 比例水权制度 |
3.1.4 公共水权制度 |
3.1.5 可交易水权制度 |
3.2 农业水权市场建设的主要模式 |
3.2.1 美国西部水银行模式 |
3.2.2 智利自由水权市场模式 |
3.2.3 澳大利亚流域水权准市场模式 |
3.2.4 墨西哥用水者协会水权交易模式 |
3.2.5 日本政府主导水权交易模式 |
3.3 世界农业水权制度建设的经验总结 |
3.3.1 世界水权制度正在走向综合化 |
3.3.2 政府在水权市场中的作用越来越显着 |
4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水权制度建设的现实透视 |
4.1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水权制度变迁 |
4.1.1 公共福利农业水权制度(1949-1984) |
4.1.2 公共商品农业水权制度(1985-2002) |
4.1.3 公共可交易农业水权制度(2003年至今) |
4.2 我国农业水权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与绩效评估 |
4.2.1 我国农业水权制度绩效的一般分析框架 |
4.2.2 我国农业水权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与绩效评估 |
4.3 当前我国农业水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4.3.1 农业水权初始界定不清 |
4.3.2 农业水价杠杆失灵 |
4.3.3 农业水权交易机制不健全 |
4.3.4 农业水权管理民众参与不足 |
5 基于集体产权的农业水权制度选择 |
5.1 农业集体水权的界定 |
5.1.1 农业水权的内涵 |
5.1.2 农业集体水权的结构与属性 |
5.2 农业水权界定模式的理论透视 |
5.2.1 农业水资源属性与水权制度选择 |
5.2.2 农业生产方式与农业水权制度选择 |
5.2.3 农业水权交易与农业水权制度选择 |
5.2.4 农田水利与农业水权制度选择 |
5.3 我国农业水权界定模式的案例解析 |
5.3.1 农业水权界定的“黑河模式” |
5.3.2 农业水权界定的“疏勒河模式” |
5.3.3 案例小结 |
6 农业集体水权初始分配制度设计 |
6.1 农业集体水权主体的划分与职能 |
6.1.1 农业集体水权制度中'集体”的界定 |
6.1.2 农业集体水权主体的职能分配 |
6.2 农业集体水权客体分配:水权量的分配 |
6.2.1 农业水权量初始分配的基本原则 |
6.2.2 农业水权量初始分配的步骤 |
6.2.3 农业集体水权初始分配的方式 |
6.2.4 集体农业水权初始分配补充制度 |
6.3 农业集体水权价格界定:初始水权定价制度 |
6.3.1 农业集体初始水权价格形成机制 |
6.3.2 农业集体水权初始水价征收机制 |
6.3.3 农业集体水权初始水价分担机制 |
7 农业集体水权交易制度设计 |
7.1 政府监督的农业内部水权交易 |
7.1.1 农业内部水权交易模式 |
7.1.2 农业内部水权交易模型 |
7.2 政府参与的“农转非”水权交易 |
7.2.1 农转非水权交易模式 |
7.2.2 “农转非”水权交易模型 |
7.3 政府主导的农业水权回购制度 |
7.3.1 农业水权“政府回购”的主要功能 |
7.3.2 农业集体水权政府回购模式——政府主导 |
7.3.3 农业水权“政府回购”的现实载体——农业水权银行 |
7.3.4 农业集体水权银行运行规则与定价机制 |
8 总结与政策建议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1.1 我国农业水权制度建设应该以集体水权制度为核心 |
8.1.2 农业水权交易市场是以政府主导、市场为辅的水权交易市场 |
8.1.3 政策性农业水权银行是水权市场的有效补充 |
8.2 相关政策建议 |
8.2.1 加快农业水权制度建设的法制化进程 |
8.2.2 加强农业水权制度建设的技术支撑 |
8.2.3 加强农业水权制度基层组织建设 |
8.3 进一步研究展望 |
8.3.1 加强对农业水权制度的实证研究,追踪水权实践进展 |
8.3.2 加强农业水权制度的历史分析,理解农业水权制度变迁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8)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文献的梳理 |
四、研究范围及限定 |
五、研究进路和方法 |
六、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相关概念释义及范围界定 |
一、跨界河流 |
二、跨界河流国际法 |
三、跨界河流水权 |
第二节 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的传统理论 |
一、绝对领土主权论 |
二、绝对领土完整论 |
三、在先占用学说 |
第三节 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的新理论 |
一、有限领土主权论 |
二、共同利益论 |
小结 |
第二章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实践中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中产生的问题 |
一、中哈两国在跨界河流上形成争水态势 |
二、中哈跨界河流水资源污染严重、生态退化 |
第二节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两国都存在缺水与需水的客观现实 |
二、损失厌恶效应下哈国的主观心理 |
第三节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问题解决之必要性 |
一、实现地缘战略的需要 |
二、保障能源安全的需要 |
三、维护新疆稳定的需要 |
小结 |
第三章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现有法律制度分析 |
第一节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法律制度现状 |
一、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相关协定 |
二、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合作机构 |
三、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合作实例 |
第二节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对跨界河流水资源分配问题没有规定 |
二、对跨界河流水资源与环境保护的规定缺乏具体措施 |
三、法律文件层次较低,规定原则、抽象 |
第三节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中哈跨界河流问题复杂 |
二、两国在跨界河流上的利益难以调和 |
三、条约是双方相互妥协的产物 |
小结 |
第四章 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国际法规则的考察 |
第一节 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一般国际法 |
一、《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
二、《赫尔辛基规则》 |
三、一般国际法规则可适用性分析 |
第二节 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特殊国际法 |
一、跨界河流水分配条约 |
二、跨界河流合作开发条约 |
三、跨界河流保护与管理条约 |
四、特殊国际法规则可借鉴性分析 |
小结 |
第五章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国家主权原则 |
二、公平合理利用原则 |
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
四、受益补偿原则 |
第二节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具体法律制度 |
一、水资源分配制度 |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制度 |
三、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 |
第三节 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争端解决制度 |
一、争端解决方式 |
二、争端解决方法 |
三、争端解决机构 |
余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着 |
后记 |
(9)中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水资源危机 |
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体制改革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 |
二、国外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为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法律制度建设指明方向 |
二、优化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 |
三、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理论构建 |
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构建提供理论支撑和典型样本 |
第四节 论文研究创新性 |
第五节 论文研究方法及思路 |
一、论文研究方法 |
二、论文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水资源的属性 |
第一节 水资源的内涵及自然特性 |
一、水资源的内涵 |
二、水资源的自然特性 |
第二节 水资源的财产属性 |
一、水资源的可占有性 |
二、水资源的稀缺性 |
三、水资源的有价值性 |
第三节 水资源的资源属性 |
一、水资源的生物伦理性 |
二、水资源的准公共物品性 |
第四节 水资源财产属性与资源属性的关系 |
一、纯粹资源属性的水 |
二、资源的财产属性彰显 |
三、水资源资源属性与财产属性共生 |
四、资源性财产与非资源性财产 |
第五节 水资源属性与水资源利用 |
一、水资源利用手段 |
二、水资源利用模式 |
三、水资源属性对水资源利用模式的影响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水资源利用制度历史考察及启示 |
第一节 1949—1977兴修水利,夯实发展根基 |
一、防治水患,兴修水利 |
二、组建流域性水利机构 |
第二节 1978-1987调整过渡:水资源利用立法萌芽 |
第三节 1988-1997依法治水:提升管理水平 |
一、明晰水资源权属,明确水资源管理体制 |
二、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比较科学合理、相互配套的水法规体系 |
三、水资源财产属性逐渐显现 |
四、建立水事纠纷解决制度 |
第四节 1998-2008年 法治完善:水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
一、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二、确立以取水权为核心的取用水管理制度 |
三、水资源保护制度体系初步建成 |
四、建立节水型社会的目标提出 |
五、水权与水市场 |
第五节 2009年至今 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
一、“三条红线”和“四项制度”为框架的的基本体系 |
二、编制实施水功能区划 |
三、确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
四、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 |
第三章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变迁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成就 |
一、基础与保障--水资源管理体制统一 |
二、建章立制—水资源利用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
三、人水和谐—水资源利用理念从传统走向现代 |
四、产权配置—水权制度建设框架 |
五、强化监督管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 |
第二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综合管理体制没有完全形成,部门协调机制没有完全建立 |
二、水量分配体系不完善,水资源竞争性开发利用 |
三、水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缺失 |
第三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变迁的启示与方向 |
一、两种力量:市场配置与行政管制的平衡 |
二、管理体制:水资源管理体制影响资源管理效果 |
三、水资源财产权:自然资源管理模式改变的基础 |
第四章 水资源利用的国际经验 |
第一节 美国水资源利用 |
一、美国水资源概况 |
二、美国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 |
三、美国水资源利用管理法律制度 |
四、小节 |
第二节 澳大利亚水资源利用 |
一、澳大利亚水资源概况 |
二、澳大利亚水资源管理体制 |
三、澳大利亚水资源利用法律与政策 |
四、墨累-达令流域管理 |
五、澳大利亚水权和水市场 |
六、小结 |
第三节 欧盟水框架指令与水资源利用 |
一、欧盟水资源概况 |
二、欧洲水资源管理政策的演进 |
三、欧盟水框架指令主要内容 |
四、小节 |
第四节 水资源利用管理的启示 |
一、水资源利用管理制度公法色彩日益浓厚 |
二、综合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发展趋势 |
三、水资源管理从区域控制走向流域管理 |
四、水权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核心 |
五、市场是水资源有效配置的一种选择 |
第五章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选择 |
第一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选择与本土资源 |
一、我国水资源自然环境因素 |
二、我国治水的历史传统 |
三、国家经济、政治体制发展及转型 |
第二节 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框架 |
一、水权制度--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法律制度的核心 |
二、政府与市场--政府宏观调控下的有限度的水市场 |
三、公私融合--公有制基础上的水资源使用权利体系构建 |
四、统一协调--多层次水资源管理体制 |
第三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的优势 |
一、水资源所有权公有制 |
二、中央集权降低水资源管理成本 |
三、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体制与水资源的双重属性契合 |
第六章 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第一节 中央层面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一、构建涉水领域部门管理的协作机制 |
二、构建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
三、构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代表制度 |
第二节 地方层面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一、地方政府负责水资源管理具体职能 |
二、深化水务体制改革 |
三、深化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体制改革 |
第三节 流域层面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一、加强流域机构的法律地位 |
二、综合性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框架 |
第七章 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水权概念厘清 |
一、水权的内涵 |
二、水资源所有权 |
三、水资源使用权 |
四、取水权 |
第二节 水资源供给的双轨制 |
一、水权及其类型化探讨 |
二、水资源使用权界定的可行性分析 |
三、公共性用水的政府供给 |
第三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构造 |
一、水资源使用权构造的基础分析 |
二、现行水量分配方式带来的启示 |
三、用水比例--强化水资源使用的排他性 |
四、配水量--水资源使用权的量化 |
第四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取得与期限 |
一、水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
二、水资源使用权的利用期限 |
第五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实现基础 |
一、严格执行水资源规划 |
二、明确水量分配方案 |
三、水量监测计量系统建设 |
四、水资源使用权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厘清 |
五、建立完善的权利登记系统 |
第六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市场交易 |
一、水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的主体 |
二、水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的管理 |
三、水银行(Water banks)制度 |
四、水权交易所制度 |
五、水资源使用权的期权交易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水权取得及转让制度研究 ——以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证成为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水资源危机的私法根源 |
一、21 世纪面临的水资源危机 |
二、对水资源危机的认识转变——制度建构的作用 |
三、水资源危机的私法根源——水权取得及转让制度研究的切入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水资源的所有权客体属性界定 |
第一节 法律所调控水资源之内涵界定 |
一、法律所调控水资源之内涵解读 |
二、法律所调控水资源之特征分析 |
第二节 水资源与土地资源权属的分离 |
一、水资源作为土地资源附属的传统模式及缘由探究 |
二、水资源从土地资源权属中的分离 |
第三节 水资源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证成——所有权客体特定性解读 |
一、所有权客体特定性原则概观 |
二、水资源作为所有权客体符合所有权客体特定性原则 |
第四节 水资源之所有权客体属性的可能选择 |
一、水资源在法国属于原则上适用公法规则的公产 |
二、水资源在德国属于原则上适用私法规则的公物 |
三、河川水资源在日本属于公物中的公共用物 |
第五节 水资源的所有权客体属性——公共用物 |
一、水资源作为所有权客体无法纳入共用物范围 |
二、水资源不宜纳入学理上之公用物及公有物范围 |
三、我国水资源之公共用物属性界定——基于公产、公物及公共用物比较 |
第六节 水资源之公共用物属性的理论价值 |
第二章 水权取得及转让之母权基础——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证成 |
第一节 水资源国家或全民所有——基于比较法考察 |
一、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水资源的归属 |
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水资源的归属 |
三、小结:水资源归国家或全民所有 |
第二节 水资源全民所有“类似总有”法律属性之界定 |
一、水资源全民所有不同于民法上的共有 |
二、水资源全民所有“类似总有”法律属性之认定 |
三、小结:水资源全民所有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水资源全民所有至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路径理顺 |
一、水资源全民所有向宪法上国家所有权的过渡 |
二、水资源宪法上国家所有权向民法上国家所有权的转化 |
三、两种性质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具体区别 |
四、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体现 |
五、小结:宪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转化为民法上所有权的表现 |
第四节 证成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践价值 |
一、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优于其他所有权模式 |
二、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为私人取得水权提供了可能 |
三、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有利于彰显水资源的公共用物属性 |
四、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有利于降低市场竞争导致的外部性 |
五、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有利于水资源合理配置目标的实现 |
六、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能够体现水资源负载利益的全民性 |
七、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能够促进水资源改革的深入 |
第三章 水权取得的制度考察与应然选择 |
第一节 水权作为用益物权之属性界定——兼及准物权概念的取舍 |
一、不同情境下准物权含义的纷争 |
二、水权之上适用准物权称谓存在的问题 |
三、水权性质界定——用益物权 |
四、行政许可对水权之私权性质的影响 |
第二节 我国水权取得之现状及评析 |
一、我国水权取得之现状 |
二、水权取得现状之评析 |
第三节 国外传统水权取得规则考察及评析 |
一、传统水权取得规则之考察 |
二、传统水权取得规则之评析 |
第四节 现代水权取得规则的兴起 |
一、传统水权取得规则的修正及衰落 |
二、现代水权许可规则的兴起 |
第五节 水权取得规则之应然选择 |
一、水权取得规则之设定前提——平等用水机会 |
二、水权取得规则之合理保障——公共参与机制 |
三、水权取得规则之核心内容——水权优先位序 |
四、水权取得规则之重要环节——公示及公信力 |
第四章 水权转让的制度分析及缺陷补正 |
第一节 水权转让的内涵解读 |
一、水权转让的含义界定 |
二、水权转让与水产品买卖、供用水合同债权转让 |
第二节 水权转让的必要性分析 |
一、水权转让立法存废之争考证 |
二、水权转让之必要性探讨 |
三、水权转让之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水权转让的限制性因素 |
一、现行立法对水权转让的诘难 |
二、用水目的对水权转让的限制 |
第四节 水权转让的私法构造 |
一、水权转让的当事人 |
二、水权转让之原因行为——水权转让合同 |
三、水权转让之公示方式——水权移转登记 |
结论:水资源危机的私法应对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我国生态环境用水权的界定和分配问题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水沙置换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 ——以西柳沟流域为例[D]. 郭晖. 北京林业大学, 2020(01)
- [2]胶河水权冲突与协调研究[D]. 赵健. 山东农业大学, 2020(12)
- [3]贵州省水资源产权交易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探索研究[D]. 赖炼. 西南大学, 2020(01)
- [4]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化: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变革[D]. 王德凡. 重庆大学, 2019(05)
- [5]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D]. 刘子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6]基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权转换综合效益及生态影响评估研究[D]. 万峥.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19(01)
- [7]集体产权视域下我国农业水权制度研究[D]. 陈龙. 陕西师范大学, 2018(11)
- [8]中哈跨界河流非航行利用法律问题研究[D]. 叶芳芳. 南京大学, 2015(01)
- [9]中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D]. 张一鸣.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10]水权取得及转让制度研究 ——以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证成为基础[D]. 单平基. 吉林大学, 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