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证人资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证人,资格,刑事诉讼,单位,专家,审判权,原则。
证人资格论文文献综述
秦钰博[1](2019)在《民事诉讼法中单位的证人资格》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其中两者对于证人的界限有着一处显着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人的划定界限要明显广于刑事诉讼法,单位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而单位是否具有证人资格,学界的观点也是层出不穷,难以统一。本文对其中争议较大的单位法人的证人资格加以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3期)
符延孟[2](2019)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单位证人资格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第72条明确了证人、证人单位的主体范围。但是,学界对债权人证明的合理性并没有统一的看法。因此,分析我国证人制度的合理性,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0期)
刘国庆[3](2017)在《儿童被害人证人资格的历史流变及诉讼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儿童被害人的证人资格问题经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为了践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等诸多国际性公约赋予儿童被害人兼证人受保护的权利、隐私权、诉讼参与权、维系尊严及同情对待权、公正审判权等诸多有益的权利,满足其多元化需求,防止受到再度被害。以此为参照基准,域外法治国或地区在赋权基础上还从制度建设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值得关注。(本文来源于《南都学坛》期刊2017年06期)
汤莉莉[4](2017)在《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单位证人资格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单位证人制度,将单位纳入了证人主体的范围。然而,对于单位证人资格的合理性问题,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观点。因而,分析单位证人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合理性,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7年08期)
吴静[5](2016)在《英美刑事诉讼未成年人证人资格比较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英美两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证人资格,且资格的裁决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与之相比,我国相关立法较为粗糙简单。未成年人证人资格认定之标准不尽合理,并未对裁决程序做出具体规定,以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操作困难。基于此,我国刑诉立法应当修改目前未成年人证人资格之标准,规定未成年人具备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即可作证,并且对未成年人证人资格的审查程序做出具体规定。(本文来源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6期)
郑鹏程,刘长云[6](2016)在《论反垄断诉讼中的专家证人资格与专家证据之可采信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是最需要专家的法律领域之一,因此,专家证人在现代反垄断诉讼中的使用非常广泛。但专家证人的地位与作用与普通证人不同,专家证人有资格方面的要求,一般只有专门研究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家或法学家才有资格作为专家证人。专家证言必须可靠并且契合案件事实。与专家证人资格有关的信息、与经济学有关的知识应当在诉讼过程中予以披露。(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4期)
蔡震宇[7](2015)在《证人资格评价体系的去道德化与本质回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刑事证人资格制度因存在道德化与形式化的缺陷,导致证人资格规则在实践中的空转与理论上的混乱。证人资格应以证人能力为前提。证人能力包括事实能力与法律能力,具备一定的事实能力才能获得证人资格,证人的事实能力影响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证人的法律能力则与证据能力相对应,证人资格与证人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应使具备基本的感知、记忆与表达能力的人都具有证人资格,既保证对证人的合理取舍,也防止对证人不适当的排除。(本文来源于《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万喆[8](2014)在《警察证人资格的理论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警察作为公诉方阵营的一员,同检察官是利益共同体。在大陆法系国家,接纳警察作为证人是一个不断吸收、借鉴、取舍的过程。大陆法系国家通过"证人优先原则"肯定了警察的证人资格。直接言词原则不是承认警察证人资格的充分条件。赋予警察证人资格的重要原因在于:首先,这类警察符合证人的内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从诉讼构造上看,警察充当证人身份对控辩双方都有利。再次,警察证人资格的确立有利于完善证据制度,使侦查行为以其应然的方式接受司法审查。(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0期)
邓南伟,楼木[9](2013)在《论刑事诉讼的证人资格》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刑事诉讼的证人资格,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般来说,单位是不可以作为证人的,但是存在特殊情况,即当单位以单位自身的名义对事实进行证明时,它就毫无疑问的具有了证人的资格。除此之外,本文还从未成年人、鉴定专家、参与办案的侦查人员、同案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证人资格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8期)
丁丽玮,戴志昌[10](2013)在《英美法系专家证人资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资格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具有借鉴意义。通过对英美法系专家证人资格的介绍与评论,力图从中获得启示,以针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现存的突出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7期)
证人资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事诉讼法》第72条明确了证人、证人单位的主体范围。但是,学界对债权人证明的合理性并没有统一的看法。因此,分析我国证人制度的合理性,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人资格论文参考文献
[1].秦钰博.民事诉讼法中单位的证人资格[J].法制博览.2019
[2].符延孟.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单位证人资格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2019
[3].刘国庆.儿童被害人证人资格的历史流变及诉讼权利[J].南都学坛.2017
[4].汤莉莉.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单位证人资格问题[J].现代交际.2017
[5].吴静.英美刑事诉讼未成年人证人资格比较及其启示[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6].郑鹏程,刘长云.论反垄断诉讼中的专家证人资格与专家证据之可采信标准[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7].蔡震宇.证人资格评价体系的去道德化与本质回归[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
[8].万喆.警察证人资格的理论辨析[J].法制与社会.2014
[9].邓南伟,楼木.论刑事诉讼的证人资格[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10].丁丽玮,戴志昌.英美法系专家证人资格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