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益人不能在遗嘱中指定(论文文献综述)
杨超[1](2021)在《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信托源起于英国,但凭借其无可比拟的财富传承功能被世界各国所移植发扬。而信托之于我国,不仅是一种“舶来品”,更是在特定社会和经济背景下的“必然产物”。从1979年我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以来,信托行业风雨四十余载。发展至今,历经数次清理整顿,其中曲折自不必说。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颁布施行,随后的“一法两规”格局逐渐形成,标志着我国信托业已走入了一个全新的法制时代。伴随着政策利好的支持,我国信托行业也顺利跻身金融业四大支柱。之后,在宏观经济的调控下,信托业开始寻求业务转型创新,家族信托凭借其本源功能和灵活运作顺势而生,成为信托界的新起之秀。家族信托起源于英国的一种古老的土地赠与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历了数世纪的沉淀洗礼,后来被广泛地应用于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领域,其历史源远流长。自改革开放以降,我国经济整体向好,社会财富得到了空前的积累,私人财富数量随之攀升,高净值人群规模不断扩充,由此带来的私人财富管理需求愈来愈多。在此背景之下,我国金融工具经历了一个推陈出新,更迭进步的发展过程。大浪淘沙,以“为客户提供定制化财富管理服务”为目的的家族信托最终脱颖而出。我国家族信托起步较晚,从2013年平安信托推出我国首单家族信托产品至今尚不足十年。与市场上种类繁复的理财工具相比,家族信托具有运作结构灵活、保障财产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等较强优势,因此受到高净值人群的青睐。在我国,尽管家族信托拥有数量可观的受众群体,但它的“扎根之路”并不顺畅。最初,我国信托行业对于家族信托存在认知偏差,普遍认为家族信托只是一种新型的投资理财工具,所以最初盛行的均是诸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类的标准化信托产品,这与家族信托的本源功能背道而驰。随之而来的产品混乱、监管无力等问题让家族信托的发展一度凝滞。为避免家族信托落入被曲解本源功能的窠臼,让家族信托的功能还本复原,解决我国当下正面临的制度缺失困境便成为首要任务。囿于我国家族信托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也如“水上浮油”一般,欲打破这一桎梏,势必要完善家族信托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让家族信托在我国真正地实现落地生根。2018年,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成为我国首个明确阐述家族信托定义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首次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对家族信托的内涵进行界定。这是我国家族信托发展史上里程碑式定义,它值得肯定。但家族信托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仍需细化和完善,许多实践中的问题还需时日加以解决。此时,我们需要依托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完善家族信托背后的理论支撑,重塑其配套法律规范。家族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便是信托财产,而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在移植信托制度之时,由于英美信托法中的“双重所有权”理论无法与我国固有的“一物一权原则”相融合而没有被一并引入,于是自信托制度在我国诞生之初,便一直存在信托财产归属之争。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未明确区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的表达即为family trust(或private trust),但各国在移植信托制度的过程中普遍将其异化为商事信托引入本国,这也使家族信托在各国的发展面临层层阻碍。此外,受托人是家族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主体之一,受托人能否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尽忠职守是家族信托业务赖以存续的基石,是以,英美法一直以信义义作为约束和规范受托人的行为的标尺。但我国始终只在理论层面解析信义义务,具体的法律条文散见于数个法律规定之中,并未形成系统化的、完整的信义义务规范体系。除此之外,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尚不健全。信托登记制度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障,信托财产的交易安全仰赖于完备的信托登记制度。尽管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正式挂牌成立,但信托登记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许多登记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尚未可知,这也是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如此,由于监管部门提出“探索家族财富管理”的指导方向,我国家族信托呈现出不同以往的发展导向:突出家族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股权家族信托驶入信托蓝海。在探索家族信托新面向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蕴含其中的发展障碍和制度困境,文中就发展中的困境及成因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作为信托制度项下的家族信托在国外发展得较早,因此,国外已具备相对成熟的家族信托法律理论和制度规范,但我国家族信托制度尚处于萌芽状态,其价值功能、设计架构和法律基础仍需不断完善。因此,适当借鉴国外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家族信托的“本土化”发展提供可行性进路。
吴国平[2](2021)在《后位继承立法构想兼与相关继承制度之辨析》文中研究说明目前,我国《民法典》中没有规定后位继承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一些案件涉及后位继承问题。后位继承与《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制度关系密切,有必要在未来立法上确认后位继承制度的法律地位,并对后位继承的发生条件、主体范围、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从立法层面或者司法解释层面加以规定,使后位继承与补充继承、居住权等制度相互作用,相得益彰,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全面实现《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同时,未来立法还应注意厘清后位继承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遗嘱继承、补充继承、遗嘱信托、代位继承、转继承等相关继承制度的相互关系,加强对后位继承制度主要内容、独特功能与立法价值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考证,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继承制度。
宋词[3](2020)在《遗嘱信托受益人权利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信托制度发源于中世纪英国的用益制度,最初是用以规避法律对继承的严格限制。可以说,最初意义上的信托制度实际上就是遗嘱信托制度。遗嘱信托制度发展至今,已逐渐演变成为一种极具魅力的财富管理工具,并被人们广泛运用到家族财富的传承中。遗嘱信托是一种由委托人(立遗嘱人)通过遗嘱形式设立的特殊类型的信托。与传统的遗嘱继承相比,具有突出的制度优越性,主要表现为可以实现委托人(立遗嘱人)对其遗产更为长期且灵活安排的目的。同时还可以通过信托架构的设计,使尚不存在的后辈也成为受益人,以实现家族财富更为长久的传承。此外,遗嘱信托还具有隔离风险、合理避税、有效避免继承纠纷等优势。我国《信托法》第13条对遗嘱信托的设立进行了规定,同时,最新颁布的《民法典》第1133条也明确了“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表明我国已从立法上承认遗嘱信托。此外,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件[2018]37号),首次明确了“以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设立的信托为家族信托,故遗嘱信托也应称之为遗嘱家族信托,其家族信托特有的功能也得到了官方认可。目前,随着我国国民收入的增加以及思想观念的转变,社会中对遗嘱信托的需求也十分旺盛。然而,我国的信托制度仍处在发展初期阶段,尚未形成完备规范的制度体系以支持遗嘱信托在实践中的发展。对于委托人(立遗嘱人)而言,遗嘱信托是其对个人财产所做的最终安排,使受益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享受信托利益也是委托人设立遗嘱信托的根本目的。但制度的缺失给遗嘱信托的运行带来诸多风险,受益人权益的实现也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因而使得人们对如此具有优越性的制度只能望而却步。因此,应加快完善遗嘱信托制度,推动遗嘱信托在我国的发展。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从遗嘱信托受益人权利的相关基础理论出发,首先厘清信托受益人的概念及遗嘱信托受益人资格的特殊性。其次,简述了信托受益权的内容,并对受益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认定。受益权的性质对受益人权利的行使及救济有着决定性的作用。通过分析学界中三种主流学说,即“债权说”、“物权说”、“复合权利说”,结合我国物权法体系的“一物一权”原则以及《信托法》中的相关规定,从更有利于保护受益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信托受益权的性质进行认定。最后,从遗嘱信托受益人在权利取得时间和方式的特殊性,以及与其他信托当事人相比,其在信托关系中地位的弱势性这两方面进行分析,重申对遗嘱信托受益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第二章具体对我国遗嘱信托受益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及不足进行了分析。首先对受益人权利内容、受托人义务内容及其他相关路径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其次,通过案例检索,了解遗嘱信托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结合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发现,目前我国在遗嘱信托受益权保护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信托效力认定标准模糊、受益人权利内容不充分、受托人义务规定过于抽象、对受益人权利保护的其他路径不足。第三章在基于前文对相关基础理论及制度缺陷的分析,对遗嘱信托受益人权利保护提出完善建议。首先,从遗嘱信托相关司法案例中发现,我国目前有关遗嘱信托的纠纷主要集中在遗嘱信托效力认定层面。结合我国遗嘱信托现状及比较法上的经验,认为应当对现有的遗嘱信托效力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其次,指出实现受益人权利保护,应完善受益人权利内容以及明确受托人义务内容,以使相关法律规定更具有实操性。最后,在对受益人权利保护的其他路径上,认为完善遗嘱信托登记制度以及遗嘱信托监察人制度,对健全遗嘱信托受益人权利保护制度有着重要作用。本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目前关于遗嘱信托制度的研究多从受托人的角度出发,本文认为遗嘱信托受益人权利保护是遗嘱信托制度的核心,因此以受益人为出发点进行研究,探究健全遗嘱信托体系的关键点;其二,本文通过检索遗嘱信托相关案例,对我国遗嘱信托司法实践中的现状进行分析,并结合立法现状及司法现状,探究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在受益人权利保护上的不足;其三,在完善遗嘱信托受益权保护制度的路径上,结合实践,分别从理论和实务方面提出完善意见。
邵翼梁[4](2020)在《日本遗嘱信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托制度被称为“英国人在法学领域最伟大的创举之一”。遗嘱信托制度作为现代信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植于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并在美国得到长足发展。在英美法系国家,遗嘱信托制度已逐渐成为人们传承、管理财富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虽早在2011年就出台了信托法,并引入遗嘱信托制度的概念,但因信托法对遗嘱信托制度的概念界定不严、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遗嘱信托制度的发展大抵仍停留于纸面。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民财富积累日渐增多,如何打破“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富贵传家,不过三代”的魔咒,如何将财富平稳、有序的传承给下一代,是包括法律界在内的实务操作中急需面对的问题。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日本,自大正11年(1921年)颁布信托法及信托业法以来,终在平成18年(2006年)对信托法相关法律进行了全面修订,经过近百年的发展,遗嘱信托制度已逐渐成为日本国民传承、管理财富的手段之一。为应对日本老龄化日益严重的问题,新修订的信托法以遗嘱信托为基础又新加入了包括生前遗嘱代用信托制度、成年后见制度等多种财富传承方式。遗嘱信托制度不仅在财富管理与财富传承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同时在尊重死者在财富传承上的安排、节约税金等方面亦表现不俗。本文从多角度分析日本遗嘱信托制度的构成与运作,而后考察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同时也希望本文对日本遗嘱制度的介绍,能对我国遗嘱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些许帮助。本论文除导言部分及结论部分外,正文部分共分为4个部分。分别为遗嘱信托制度的概念界定、遗嘱信托的实质要求、遗嘱信托法的形式要求以及日本遗嘱信托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日本遗嘱信托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为便于下文对遗嘱信托制度的分析,该部分不仅仅局限于仅对遗嘱信托制度进行分析,还从日本遗嘱信托制度的发展、相关制度的异同比较等方面展开,并介绍信托制度的功能和优越性,力求全面、准确界定遗嘱信托制度。第二部分主要介绍遗嘱信托中的主体及信托财产。主体方面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监督人的基本概念展开分析,而后对遗嘱信托的财产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主要分析遗嘱信托的形式要求,该部分主要讨论遗嘱信托制度的设立、生效、变更、终止及清算。第四部分首先立足于前文的介绍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我国发展遗嘱信托制度需要直面的问题和挑战,并针对发现的问题的提出自己的建议与见解。
穆华翔[5](2020)在《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信托作为一种在世界上存续了数百年的法律工具,从其诞生之初至今经历了长年累月的磨炼,可谓凝聚了人类的高度智慧,而遗嘱信托基于人们对代际传承的多元化需求最能体现“信托”最初的本质。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的形式而设立,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将其部分或全部财产信托于受托人为特定目的或受益人管理处分的一种信托。遗嘱信托以其能够灵活执行立遗嘱人意愿、有效管理财产保值增值、隔离债务纠纷、避免继承纠纷等一系列优势功能在世界范围内的发达国家和地区中广受青睐。我国在200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首次将遗嘱信托写进了法条当中,认可了遗嘱信托的合法性,为遗嘱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然而近20年间我国遗嘱信托业务的开展几乎没有任何起色,这与当前国富民强背景下的潜在社会需求极不搭调,因此从现有的信托法律制度设计和行业发展状况两个维度去寻找并破除桎梏我国遗嘱信托兴起的枷锁显得格外必要。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也是针对我国遗嘱信托的概况介绍。以我国实际审判案例为引,详细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介绍国内外相关研究情况,并在此部分明确本文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第二部分是遗嘱信托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概述,该部分通过寻踪遗嘱信托制度的源起进而明确遗嘱信托制度的法律概念及其特征,并将之与遗嘱继承、执行、委托代理、行纪等相近或类似的法律概念进行对比,突出遗嘱信托的本质和属性,以展示其内在优势。第三部分是以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为类别,以英国、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对上述典型国家及地区的遗嘱信托制度和行业发展状况进行详细介绍,以期在此基础上去反思我国遗嘱信托在制度层面及行业发展层面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则是详细论述我国现有的遗嘱信托制度及行业发展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当下我国遗嘱信托制度中及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法律制度层面上具体包括:遗嘱信托成立、生效、信托财产登记、信托财产所有权权属、遗嘱信托存续期限、遗嘱信托监管、受托人资格、义务与选任规则等方面的冲突与不明;遗嘱信托行业发展层面的问题则主要在于配套税收制度缺乏、信托行业主管部门和自律协会的缺位等。第五部分是针对本文第四部分所指出的问题,对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和行业发展提出完善建议。重点是将信托法中现有冲突的部分化解,将现今仍旧缺位的部分补全,另外在税法上实行“实质课税原则”,倡导遗产税尽快实施征收,强调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服务功能等。此外笔者还在信用体系的健全、专业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业务创新能力的提升方面给出了改进的方向,以期对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整体建设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肖管越[6](2020)在《论保险受益人的遗嘱变更》文中指出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迅猛发展,消费者投保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家庭会选择投保人身保险合同以期获得身故后的保险利益。实现人身保险合同的目的具有长期性,在漫长的生活过程中,基于各种各样的因素,被保险人极易发生情感的变化,进而将保险受益人予以变更。实践中频繁出现通过遗嘱方式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案例,但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该种变更形式的效力,同时也未明确禁止,导致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文章在借鉴现有立法的基础上,旨在通过几个案例出发,厘清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案件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对保险受益人变更制度的法理研究,去探讨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效力,得出可以通过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的结论,并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以期构建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制度,进一步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吴伟[7](2020)在《遗嘱信托的继承法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遗嘱信托是与遗嘱继承、遗赠并列的遗产处分新方式,也是对遗嘱自由内涵的新补充。我国《信托法》没有对遗嘱信托进行集中规定,而是通过第13条第1款将遗嘱信托的部分规制交托给《继承法》,让遗嘱信托具有横跨继承法、信托法两个法域的独特构造。《继承法》修订入典后,第1133条第4款对遗嘱信托作出原则性规定,如何在现有制度下细化遗嘱信托的规制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信托法》第13条第1款为逻辑起点,分析遗嘱信托作为与遗嘱继承、遗赠并列的遗产处分新方式的可行性,阐明继承法上的遗嘱自由原则、强制性规范对设立遗嘱信托的适用问题,论证当事人在遗嘱信托执行过程中的职责配置和利益平衡。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遗嘱信托的理论基础。遗嘱信托具有三方关系的构造,并能与现行继承制度的主体实现对应。信托的有效性以关键要素的确定性为基础,遗嘱信托的设立不可忽视信托的一般特征。遗嘱信托也具有民事信托、单方法律行为和死因行为的属性,与其他信托制度是异质的,不能完全适用现行的信托法律规范。第二章,分析遗嘱信托继承法规制的可行性。比较法上存在多种遗嘱信托的规制模式:单一的信托法模式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但产生制度相容性问题;信托法与继承法并存模式、遗嘱信托单独立法模式立法成本高,可能导致部门法分裂。我国当前的立法政策影响遗嘱信托模式的选择,将遗嘱信托纳入继承法视野,将遗嘱信托与遗嘱继承、遗赠相并列,能够产生制度协调效应,符合我国立法实际。第三章,阐述遗嘱信托设立行为中继承法规范的适用。遗嘱信托实现了对遗嘱自由的内涵扩展,但也有其“阴暗面”,有规制的必要性。遗嘱信托的设立应允许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突破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遗嘱信托设立时尚未受孕可作为受益人;应借鉴后位继承制度,允许信托受益人跨代相续;应允许遗嘱信托财产的多种分割方式。设立遗嘱信托在形式上应遵循继承法和信托法对遗嘱信托形式的双重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在内容上应为必留份和特留份权利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双缺乏”继承人和仰赖遗产生活的继承人的利益。第四章,论述遗嘱信托执行中继承法规范的适用。遗嘱信托的执行以信托财产的转移为前提,在委托人缺位的情况下,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应负担财产转移。受托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执行遗嘱信托,对于未尽注意义务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遗嘱信托的执行可能造成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可行的救济途径包括根据信托法撤销遗嘱信托以及请求受托人清偿债务,但来源于继承法的债务清偿救济更有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吴海生[8](2020)在《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现代信托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起源于英美法系的遗嘱信托制度因其能够避免继承人因为缺乏理财经验以及挥霍无度,使得遗产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而被广泛适用。通过遗嘱信托,遗嘱人可以巧妙地安排继承人的日常生活、教育、养老和医疗支出,还可以实现遗产的代际传递。我国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其中就对遗嘱信托的内容做出了一部分的规定,受限于当时的经济条件和社会认知,信托法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满足商事活动中的经济需求,对遗嘱信托这一民事信托的规定过于模糊与简略。直到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颁布,规定了自然人可以设立遗嘱信托使得遗嘱信托制度得以确立。但因为两部法律之间对遗嘱信托的规定不能很好的衔接甚至存在冲突,就使得遗嘱信托制度并不能随着《民法典》的实行而被很好的在继承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民法典》与《信托法》之间的立法价值取向不同导致了遗嘱信托的设立条件在这两部法律中相互矛盾;在只规定了商事信托登记机构的情况下遗嘱信托这一民事信托无法进行登记。以及民法典内部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规定使得遗嘱信托在执行时,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会发生利益冲突。这些问题都阻碍着遗嘱信托制度的运行。笔者通过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的梳理,结合国外遗嘱信托的立法例,为解决我国遗嘱信托的设立和信托财产登记等问题提供完善的思路。本文共分四个部分:首先,笔者力图探究清晰遗嘱信托的概念,以明其定义和特征,从而得出遗嘱信托应有的涵义内容与特征。其次对我国目前信托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进行梳理和总结,明确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完善方向。再次对各国(地区)的遗嘱信托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对英美法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梳理,尝试从现代信托制度的发源地探究遗嘱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接着,对同属大陆法系的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考察遗嘱信托的发展情况,试图给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带来可供参考的经验。最后在对各国(地区)比较法考察的基础上,针对我国遗嘱信托的制度现状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
董夏[9](2020)在《我国引入后位继承制度的法律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继承法》颁布已30余年,期间修改建议众多,但未进行修改,诸多问题在继承法领域日益凸显,有待解决。在众多的修改建议中,引入后位继承制度的建议格外引人注目。该制度的引入可以完善我国继承立法,与国际相通,顺应法律发展潮流,也能够为我国继承实践提供更充分的法律支持,拓宽财产继承的手段和途径,还充分体现对遗嘱人遗嘱自由的尊重,最大化地发挥遗产的实用价值,实现物尽其用。后位继承制度亦称次位继承制度,是一种特殊的遗嘱继承制度,指因某种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使得某一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利益转移给另一继承人继承的继承制度。其起源于罗马法的遗产信托制度,而后德国将其较好地继承与发展,瑞士、奥地利等国也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该制度。后位继承制度是件舶来品,我国继承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后位继承制度,但也没有明文禁止。我国学术界对引入后位继承制度争议颇大,褒贬不一。2012年,以杨立新、杨震教授为首的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已经明确列入了后位继承制度相关条文,这也为我国引入后位继承制度埋下了伏笔。笔者认为,引入后位继承制度在我国法治环境中已具备相当条件,我国应当引入后位继承制度,并使其适应中国国情,实现其规范化,以解决出现后位继承相关问题时无法可依的窘境与争议解决的不确定性,完善我国继承立法。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先通过对一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后位继承制度相关问题,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论题。其次对后位继承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即界定后位继承制度的概念与特征、后位继承制度之构成要件、后位继承制度的特殊情形。第二部分对后位继承制度的内容进行分析,分别分析论证后位继承制度三个阶段的内容,以更加清晰的脉络梳理每个阶段前后位继承人之地位、权利义务等情况。第三部分为后位继承制度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说明引入后位继承制度是必要的且已具备相应条件的。第四部分分析说明后位继承制度引入的思路和应注意的问题,为我国将来引入后位继承制度做好铺垫。
常慧[10](2019)在《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遗嘱执行人制度,在其历史上是一项由来已久的民事法律制度,最早是在罗马法中得以成立的,到今天为止,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有详细而完备的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对遗嘱执行人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二章和第四章的条文。随着改革开放和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国民收入的增加,社会理念和家族结构发生了变化,遗嘱这种继承方式逐渐被很多人所接受。同时,继承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对于遗嘱执行者,大家的要求也越来越多。但是,现有的遗嘱执行人制度存在难以确定执行者、执行人权利义务不明确等缺点。简单的规定在司法上也没有操作性,不能解决当代复杂的遗嘱继承纠纷。为了应对一连串的新情况,急需完善我国现有的遗嘱执行人制度。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遗嘱执行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了研究,以便遗嘱执行人制度能在我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受益人不能在遗嘱中指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受益人不能在遗嘱中指定(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框架结构 |
五、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六、研究范围 |
第一章 家族信托的历史源流及法律构造 |
第一节 家族信托之肇始 |
一、家族信托早期形式:英国用益制 |
(一)用益制度(Use)——特殊的土地处分制度 |
(二)衡平法的诞生——对用益制度的弥补 |
(三)溯源理论之争——罗马法说和日耳曼法说的排除 |
二、现代家族信托形式:双重用益制 |
第二节 家族信托的典型架构 |
一、洛克菲勒家族信托及其家族办公室 |
(一)洛克菲勒家族信托概述 |
(二)家族办公室制度的理论探析 |
二、吴亚军和蔡奎的股权家族信托 |
三、海外家族信托制度的评析 |
(一)可替代遗嘱的信托(will alternatives) |
(二)专为配偶设立的信托(marital trust) |
(三)为残障人士设立的信托(trust of incompetent person) |
(四)王朝信托(dynasty trust) |
(五)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与现实需求 |
第一节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演进历程 |
一、历次整顿——重塑信托公司功能定位 |
二、萌芽期——离岸信托的选择 |
三、酝酿期——家族信托业务的破冰 |
四、发展期——家族信托业务的推广 |
第二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实践 |
一、信托公司主导的资产专用性模式 |
二、银信合作共赢模式 |
第三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现实需求 |
一、家族信托的功用 |
(一)灵活传承财富 |
(二)有效隔离风险 |
(三)便于税务筹划 |
二、我国发展家族信托的动因分析 |
(一)信托行业内部环境变化 |
(二)市场需求驱动金融创新 |
第四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方向 |
一、突出家族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 |
(一)慈善信托可填补慈善事业的空缺 |
(二)慈善信托可保障捐赠物的安全 |
(三)慈善信托可激发社会公众的捐赠热情 |
二、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 |
(一)遗嘱信托有效弥补遗嘱继承方式的不足 |
(二)遗嘱信托合理合法节省遗产税税款 |
三、股权家族信托驶入信托蓝海 |
(一)股权家族信托的内涵界定 |
(二)股权家族信托的制度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困境及其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与我国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 |
一、英美法系的信托理论基础——双重所有权 |
二、大陆法系下的物权理论核心——一物一权原则 |
三、两大法系信托制度基础理论的冲突 |
第二节 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界分混乱 |
一、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界定范围模糊 |
(一)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区分标准之争 |
(二)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概念廓清 |
(三)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监管比较 |
二、界分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存在的问题 |
(一)商事信托范围界定不清 |
(二)商事信托监管混乱 |
(三)《信托法》中民事信托设立要件严苛 |
第三节 信义义务的缺失 |
一、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根本来源——信义关系 |
(一)传统信托业界法律关系性质——平等交易关系 |
(二)信义关系在其他领域的适用 |
二、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
(一)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利益冲突 |
(二)“代理问题”传统解决路径及其局限性 |
(三)“不完备契约”理论与代理成本解决路径之信义义务 |
三、我国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缺陷 |
第四节 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不健全 |
一、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家族信托登记的正当性分析 |
(一)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二)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的利益平衡 |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信托登记制度分析 |
(一)英美法系的信托公示制度 |
(二)大陆法系信托公示制度的双重性 |
四、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信托登记生效主义严苛 |
(二)信托登记财产范围模糊 |
第五节 我国家族慈善信托发展存在的问题 |
一、家族慈善信托发展的中国化进程 |
(一)我国慈善信托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的主要模式 |
(三)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的争论 |
三、受益人权利救济制度滞后 |
四、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缺失 |
五、税收优惠制度缺位 |
第六节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遗嘱信托成立条件矛盾 |
二、受托人的选任规则混乱 |
第七节 我国设立股权家族信托的法律困境 |
一、股权家族信托欠缺税收机制 |
二、受托人难以介入家族企业治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家族信托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理论的融合 |
一、“物权+债权”模式 |
二、“双财团理论” |
第二节 家族信托向民事信托复归 |
第三节 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制度的完善 |
一、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 |
二、谨慎义务(duty of care) |
三、公平义务 |
四、适当性义务 |
五、说明义务 |
第四节 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完善 |
一、生效主义向对抗主义蜕变 |
二、限定财产的信托登记范围 |
第五节 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建构 |
一、受益人救济制度之填补——完善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 |
二、税收优惠制度之补足——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 |
第六节 《民法典》视阈下遗嘱信托的完善 |
一、遗嘱信托成立条件之修正 |
二、受托人选任条件之弥补 |
第七节 我国股权家族信托制度的重思 |
一、股权家族信托税收机制的完善 |
二、信托机构内部设置受托人委员会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后位继承立法构想兼与相关继承制度之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后位继承制度的起源与各国立法态度 |
(一)后位继承制度的起源 |
(二)各国对后位继承制度立法态度的考察 |
1.承认后位继承 |
2.禁止后位继承 |
3.折中主义态度 |
4.模糊主义态度 |
二、我国后位继承的现状与制度构建设想 |
(一)后位继承案例分析 |
(二)后位继承之立法现状 |
(三)后位继承制度立法构建设想 |
1.厘清后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
2.规定后位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 |
(1)后位继承的发生条件。 |
(2)后位继承的权利主体。 |
(3)前位继承权与后位继承权的权利属性。 |
(4)前位继承人与后位继承人各自的权利义务。 |
(5)后位继承的存在期限和设定次数。 |
(6)后位继承人的权利救济。 |
(7)后位继承的开始与消灭。 |
(8)后位继承的无效或者失效。 |
三、后位继承与相关继承制度的法理分析 |
(一)后位继承权与配偶居住权 |
(二)后位继承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遗嘱继承 |
(三)后位继承与补充继承 |
(四)后位继承与遗嘱信托 |
(五)后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
(六)后位继承与转继承 |
(3)遗嘱信托受益人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引言 |
第一章 遗嘱信托受益人权利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遗嘱信托受益人的基本问题 |
第二节 遗嘱信托受益权的性质 |
第三节 遗嘱信托受益人权利的特殊性 |
第二章 我国遗嘱信托受益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
第一节 我国遗嘱信托受益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遗嘱信托受益人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现状 |
第三节 我国遗嘱信托受益人权利保护存在的不足 |
第三章 我国遗嘱信托受益人权利保护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调整遗嘱信托的效力认定标准 |
第二节 细化遗嘱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第三节 完善遗嘱信托受益人权利保护的路径 |
结语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日本遗嘱信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要旨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遗嘱信托制度的概念界定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信托制度概念 |
二、遗嘱信托制度概念 |
三、遗嘱信托制度与类似制度对比 |
第二节 遗嘱信托制度的特征与优越性 |
一、遗嘱信托制度的特征 |
二、遗嘱信托制度的功能与优越性 |
第二章 遗嘱信托的实质要求 |
第一节 遗嘱信托主体 |
一、委托人:遗嘱人 |
二、受托人:遗嘱信托财产管理人 |
三、受益人:遗嘱信托财产受益人 |
四、遗嘱信托的监察人 |
第二节 遗嘱信托关系之法律效力 |
一、遗嘱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
二、遗嘱信托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三节 遗嘱信托财产 |
一、遗嘱信托财产的范围 |
二、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 |
三、财产的独立性 |
四、财产的确定性 |
五、信托财产的公示 |
六、遗嘱信托财产的限制—特留份制度 |
第三章 遗嘱信托的形式要求 |
第一节 遗嘱信托的设立与生效 |
一、遗嘱信托的设立 |
二、遗嘱信托的生效 |
第二节 遗嘱信托的变更、分立与合并 |
一、遗嘱信托的变更 |
二、遗嘱信托的合并 |
三、遗嘱信托的分立 |
第三节 遗嘱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
一、遗嘱信托的终止 |
二、遗嘱信托的清算 |
第四章 日本遗嘱信托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遗嘱信托制度在我国发展面临的困境 |
一、遗嘱信托的成立及生效尚待明确 |
二、未对遗嘱信托制度的存续期间予以限定 |
三、信托监管制度的缺失 |
四、财产性质界定不明 |
五、必留份制度缺失 |
第二节 完善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建议 |
一、明确遗嘱信托成立与生效条件 |
二、限制遗嘱信托的存续期间 |
三、完善监管制度、尝试律师见证制度 |
四、明确信托财产的性质 |
五、确立必留份制度 |
六、缓解对信托关系规定过于苛刻的局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目录 |
附录一:日本信托法中文译本(节译) |
(5)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四) 研究方法 |
一、遗嘱信托制度理论概述 |
(一) 遗嘱信托制度的起源 |
(二) 遗嘱信托制度的概念定义 |
(三) 遗嘱信托制度的特征 |
(四) 遗嘱信托制度与相似法律概念的对比 |
二、遗嘱信托法律制度在典型国家地区的运用 |
(一) 遗嘱信托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运用 |
1. 英国关于遗嘱信托的法律规定及行业发展状况 |
2. 美国关于遗嘱信托的法律规定及行业发展状况 |
(二) 遗嘱信托法律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运用 |
1. 日本关于遗嘱信托的法律规定及行业发展状况 |
2.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遗嘱信托的法律规定和行业发展状况 |
三、我国遗嘱信托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及行业发展现状 |
(二) 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
1. 现有遗嘱信托成立条件存在的问题 |
2. 现有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
3. 关于信托财产所有权权属的问题 |
4. 关于遗嘱信托存续期限的问题 |
5. 关于遗嘱信托有效监管缺失的问题 |
6. 关于受托人的资格、选任规则及义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三) 我国遗嘱信托行业发展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
1. 关于信托相关税收制度缺位的问题 |
2. 关于信托行业监管与自律方面的问题 |
3. 关于限制我国遗嘱信托行业发展的其他因素 |
四、完善我国遗嘱信托发展的建议 |
(一) 针对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1. 关于遗嘱信托成立方面的建议 |
2. 关于遗嘱信托登记方面的建议 |
3. 关于信托财产所有权权属方面的建议 |
4. 关于遗嘱信托存续期限的建议 |
5. 关于遗嘱信托监管方面的建议 |
6. 关于受托人的资格、选任规则及义务方面的建议 |
(二) 针对促进我国遗嘱信托行业发展的建议 |
1. 关于信托相关税收制度层面的建议 |
2. 关于信托行业监管与行业自律方面的建议 |
3. 关于促进我国遗嘱信托行业发展的其他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6)论保险受益人的遗嘱变更(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典型案例与问题的引出 |
(一)典型案例 |
1.刘婉清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
2.王艳芳与王红霞遗赠纠纷上诉案 |
3.芦士龙等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
(二)问题的提出 |
二、问题的深入:保险受益人变更的法理分析 |
(一)变更受益人的法律行为 |
1.变更受益人法律行为的性质 |
2.变更受益人的方式和种类 |
(二)变更受益人的程序要件 |
1.变更生效时间 |
2.通知行为 |
3.书面形式 |
4.批注或贴附批单行为 |
三、问题的解决:可以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 |
(一)遗嘱变更保险受益人效力分析 |
1.肯定说 |
2.否定说 |
3.笔者观点 |
(二)构建据遗嘱向保险人通知变更受益人的制度 |
1.新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 |
2.新受益人向原受益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遗嘱信托的继承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 |
三、文献综述 |
四、创新性与局限性 |
第一章 遗嘱信托的理论基础 |
一、遗嘱信托的三方关系构造 |
(一)遗嘱信托的委托人 |
(二)遗嘱信托的受托人 |
(三)遗嘱信托的受益人 |
二、遗嘱信托的三个确定性原则 |
(一)遗嘱信托目的的确定性 |
(二)遗嘱信托财产的确定性 |
(三)遗嘱信托受益人的确定性 |
三、遗嘱信托在信托法上的异质性 |
(一)遗嘱信托作为民事信托 |
(二)遗嘱信托作为单方法律行为 |
(三)遗嘱信托作为死因行为 |
第二章 遗嘱信托的继承法规制模式 |
一、遗嘱信托的规制模式 |
(一)单一的信托法模式 |
(二)单一的继承法模式 |
(三)信托法与继承法并存模式 |
(四)总结 |
二、继承法规制模式的可行性 |
(一)遗嘱信托与遗嘱制度相容 |
(二)遗嘱信托与遗嘱继承制度并列 |
三、继承法规制模式的内容 |
(一)规制内容的“实然”与“应然” |
(二)规制内容的“面”与“点” |
第三章 遗嘱信托设立的继承法规制 |
一、设立遗嘱信托的自由 |
(一)遗嘱自由原则的适用 |
(二)受益人权利能力的突破 |
(三)连续受益人的指定 |
(四)信托财产处分的自由 |
二、设立遗嘱信托的形式限制 |
(一)继承法与信托法的双重限制 |
(二)书面形式的限制 |
(三)共同遗嘱的限制 |
三、必留份与特留份的限制 |
(一)侵害必留份的认定 |
(二)侵害特留份的认定 |
(三)侵害必留份与特留份的法律效力 |
第四章 遗嘱信托执行的继承法规制 |
一、遗嘱信托财产的转移 |
(一)遗嘱信托的委托人缺位 |
(二)遗嘱执行人承担财产转移 |
(三)继承人承担财产转移 |
二、受托人责任的规制 |
(一)受托人责任的基础 |
(二)多数受托人的责任承担 |
(三)受托人责任的承担 |
三、债权人利益损害的救济 |
(一)遗嘱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二)债权人信托撤销权的救济 |
(三)继承法债务清偿的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的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遗嘱信托制度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遗嘱信托的概念和特征 |
一、遗嘱信托的概念 |
二、遗嘱信托的特征 |
第二节 遗嘱信托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一、遗嘱信托的主体 |
二、遗嘱信托的客体 |
第三节 遗嘱信托的效力 |
一、遗嘱信托的生效 |
二、遗嘱信托的撤销 |
三、遗嘱信托的无效 |
第二章 我国遗嘱信托的制度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遗嘱信托的制度现状 |
一、我国遗嘱信托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司法实践现状 |
第二节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设立遗嘱信托时间不明确 |
二、对于遗嘱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不明 |
三、相关制度的不完善阻碍遗嘱信托实务中的操作 |
第三章 域外遗嘱信托制度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遗嘱信托制度的借鉴 |
一、遗嘱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
二、受托人的信义义务 |
三、遗嘱信托的期限 |
第二节 大陆法系遗嘱信托制度的借鉴 |
一、遗嘱信托监察人的确立 |
二、对受托人的义务限制 |
三、遗嘱信托财产的规定 |
第四章 完善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遗嘱信托的设立时间 |
一、明确遗嘱生效时遗嘱信托成立 |
二、明确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信托生效 |
第二节 确认遗嘱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
一、确认受托人对遗嘱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 |
二、否定受益人对遗嘱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 |
第三节 完善遗嘱信托的配套制度 |
一、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 |
二、设立遗嘱信托登记制度 |
三、增加信托监察人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研究成果 |
致谢 |
(9)我国引入后位继承制度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后位继承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后位继承制度相关问题的提出 |
一、相关案例的案情及审理情况 |
二、后位继承相关问题 |
第二节 后位继承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一、后位继承制度的概念 |
二、后位继承制度的特征 |
第三节 后位继承制度的构成要件 |
一、后位继承之主体 |
二、后位继承之客体 |
三、后位继承之权利运行方式 |
第四节 后位继承制度的特殊情形 |
一、后位继承之简化 |
二、后位继承之复杂化 |
第二章 后位继承制度的内容 |
第一节 遗嘱人设立后位继承遗嘱至其死亡阶段的内容 |
一、遗嘱人的权利 |
二、前后位继承人的地位 |
第二节 前位继承阶段的内容 |
一、前位继承的发生 |
二、确定前后位继承人 |
三、前后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
四、前后位继承人的权利义务 |
第三节 后位继承阶段的内容 |
一、后位继承的发生 |
二、确定移交遗产之范围 |
三、前后位继承人的权利义务 |
第三章 后位继承制度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后位继承制度引入的必要性 |
一、制度本身上——与类似相关制度比较不可替代 |
二、理论上——弥补立法空缺、贯彻遗嘱自由原则 |
三、实践上——回应现实社会需求、发挥遗产更大效能 |
第二节 后位继承制度引入的可行性 |
一、立法上无障碍 |
二、理论上有基础 |
三、实践中有尝试 |
四、域外法可借鉴 |
第四章 后位继承制度引入的思路与应注意的问题 |
第一节 后位继承制度引入的思路 |
一、加快后位继承制度立法 |
二、充分利用司法解释进行补充 |
三、提供典型案例进行指导 |
第二节 后位继承制度引入应注意的问题 |
一、符合我国遗嘱继承的一般性、限制性规定 |
二、后位继承发生所附条件、所附期限符合法律要求 |
三、遗产流转次数与期限的限制 |
四、后位继承人的权利转让与遗产处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遗嘱执行制度概述 |
(一) 遗嘱执行制度的总称与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功能 |
1、遗嘱执行制度的总称 |
2、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功能 |
(二) 遗嘱执行人的定义 |
(三) 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 |
1. 代理权说 |
2. 固有权说 |
3. 信托受托人说 |
4. 笔者观点 |
(四) 我国现行遗嘱执行人制度现状 |
二、遗嘱执行人的确定 |
(一) 遗嘱执行人的范围 |
1. 遗嘱执行人的资格问题 |
2. 特殊身份主体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资格问题 |
3. 笔者浅见 |
(二) 遗嘱执行人的确定方法 |
1. 遗嘱执行人产生的四种方法 |
2. 明确遗嘱执行人就职与拒绝的方式 |
3. 遗嘱执行人的补任及补任程序 |
4. 多个遗嘱指定人情况的处理 |
三、我国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 |
(一) 遗嘱执行人的义务和职责 |
1. 遗产清理登记义务 |
2. 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义务 |
3. 为执行遗嘱采取必要行为的义务 |
4. 报告遗嘱执行情况的义务 |
(二)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 |
1. 有限处分权 |
2. 排除妨碍请求权 |
3. 执行费用及报酬请求权 |
四、遗嘱执行的终了 |
(一) 遗嘱执行人身份的当然终结 |
1. 遗嘱执行完毕的终结 |
2. 自然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的终结 |
3. 法人、其他组织破产、分立、合并情况下的终结 |
(二) 遗嘱执行人身份因解任而终结 |
1. 遗嘱执行人怠于行使职务 |
2. 其他重大事由 |
(三) 遗嘱执行人的辞职 |
(四) 遗嘱执行终结形式--遗嘱档案 |
1. 立卷、归档、保管、销毁 |
2. 要建章立制,提高遗嘱档案管理水平 |
立法建议代结论-笔者意见 |
参考文献 |
四、受益人不能在遗嘱中指定(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D]. 杨超. 吉林大学, 2021(01)
- [2]后位继承立法构想兼与相关继承制度之辨析[J]. 吴国平.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1(03)
- [3]遗嘱信托受益人权利保护研究[D]. 宋词. 杭州师范大学, 2020(02)
- [4]日本遗嘱信托制度研究[D]. 邵翼梁.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11)
- [5]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研究[D]. 穆华翔. 山东大学, 2020(02)
- [6]论保险受益人的遗嘱变更[D]. 肖管越.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7]遗嘱信托的继承法规制[D]. 吴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8]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完善研究[D]. 吴海生.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8)
- [9]我国引入后位继承制度的法律研究[D]. 董夏. 兰州大学, 2020(01)
- [10]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研究[D]. 常慧. 苏州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