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精神,环境污染,生态环境,司法。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论文文献综述
王艳梅,祝雅柠[1](2019)在《论公司环境侵权后股东损害赔偿责任——基于事故成本法经济学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构建是中国未来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仍以自然人侵权为模型构建的环境侵权责任法制度不能适应以法人或社会组织为主要侵权主体的生态环境污染现状。基于事故成本法经济学理论,股东承担公司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天然的制度优势。股东承担公司环境侵权责任重新分配侵权获益人与受害人的成本与收益,是通过市场机制激励公司自发减少环境侵权事故,从而降低环境侵权事故总成本。修正有限责任原则,建立公司环境侵权后股东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符合法律正义与经济效率。公司仍是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公司控股股东等承担损害赔偿的补充责任,立法上可以在修正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的规定之后,制定专门的环境损害赔偿法确立公司环境侵权后股东损害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包思博[2](2019)在《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目前正处于“十叁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的决胜关键期,规划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然而在规划期限即将到来之际,生态环境问题仍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多阶段、多领域、多类型的生态环境问题交织,生态环境与人民群众需求和期待差距较大。我国目前在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中仍只适用补偿性损害赔偿原则,以填平受害人所受实际损失为限,无法全面赔偿对受害人造成的间接损失、潜在风险、精神损害,以及对公共环境权益所造成的侵害,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和对生态环境的有效治理与保护。因此健全法治体系,加快制度创新,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类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成为必要。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严厉性更高的法律制度,具有全面补偿受害人、惩罚恶意侵权人、遏制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等基本功能,有利于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有助于实现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环境侵权领域所面临的困境迎刃而解,顺利完成“十叁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在环境侵权领域构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需要有充分的理论基础支撑。首先,应当阐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主要论述环境侵权的概念及特征,惩罚性赔偿的定义、性质及制度功能,通过对两者进行具体分析,总结出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其次,在了解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适用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所产生的争议问题进行辨析,可以看出诸多的争议问题仍处在可以接受并且能够通过制度设定予以解决、协调的范围之内。再次,通过对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得出在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中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趋势,由此做出在我国环境侵权领域构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理性选择。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在美国具有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所以接下来在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研究与适当的借鉴,有助于解决在我国构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所面临的各种争议问题及阻碍,并能够对该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启示。环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与适用是本文的重点,主要从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与归属等方面具体论述如何建成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最后,还提出构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配套机制的建议,即通过构建环境治理社会基金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及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和信息公开制度,以使环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能够得以顺利、有效的实施。(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李善妹[3](2019)在《我国环境健康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证研究——基于19个典型案例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尚未构建专门的环境健康侵权损害赔偿体系,仍是适用普通侵权案件损害赔偿制度。为此,应当尝试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目前我国环境污染损害人体健康赔偿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特点和障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完善环境健康侵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建立专业的环境侵权健康损害鉴定机构及制度,建设我国环境侵权健康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制度等措施来构建我国的环境健康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史一舒[4](2018)在《我国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限制与扩张——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环境权、环境公平与正义理念在环境法领域的日渐渗透,我们应该将环境案件救济的范围从单纯的物质损害扩充至精神损害。目前,我国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面临着赔偿范围认定不一、与相邻关系请求权竞合、赔偿数额确定难度大等诸多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应在维护原有法律秩序和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在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与扩张的平衡状态中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精神利益。(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何瑶[5](2018)在《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长期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使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给我国环境问题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环境污染不仅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更是通过接触、呼吸、遗传等方式逐渐对人的身体健康、财产造成损害,北方冬天严重的雾霾现象就是典型例子。近年来,我国的环境保护主要依靠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等方式强制企业减少排污,但在环境民事责任方面立法滞后。当环境污染侵害到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健全,不仅不能给与受害人充分的赔偿,更无法刺激企业实施有效的污染防治。因此,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迫在眉睫。本文以法经济学为分析工具,提出在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观点,并对构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具体的制度安排做出分析。文章的第一部分,笔者首先提出待分析的问题与文章主要的分析方法,并对现有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批判,确定了用法经济学分析环境问题应以效率为目标,为以后的分析明确了方向,最后对法经济学分析的基础理论工具进行了简单地介绍,为日后的分析奠定理论基础。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从微观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指出经济活动的外部性是环境侵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为第叁部分环境问题的解决做出铺垫。文章的第叁部分提出环境问题的两种解决办法——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并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两种制度进行了分析,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文章的第四部分结合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经济学基础,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做出构建。(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01)
袁珊,贾爱玲[6](2017)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现状与制度完善——对《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律相关条款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本要素分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是由生态环境损害和损害赔偿这两个要素组成。准确掌握这两个要素的含义,才能确切地知道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然而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以及何为损害赔偿,学界一直存有争议。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5年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方案》,其中对生态环境损害做出了如下定义: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本文来源于《江南论坛》期刊2017年11期)
张子贝[7](2017)在《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污染非常特殊,不仅会损害人的生命健康,侵害财产及其他合法性权益,还会对人的精神带来巨大的伤害。环境侵权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其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就目前的规定而言,仅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性规定,这不仅造成了执法的混乱,也让受害者无法及时的获得赔偿,从而造成更大的伤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9期)
刘蓉[8](2017)在《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虽然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获赔还存有很大的问题,但随着人们环保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社会各界对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的发声也越发响亮,而我们的国家也在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表现在立法上的就是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2015年新修订的《环保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这些法律都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机制,但由于环境侵权本身存有的特殊性,如侵权行为的复杂性,损害结果广泛性,主体的不平等、不确定等,使得这些法律规定在解决上存有一定的局限性。而这些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更多是限于一些直接损失,而忽略了间接损害,很多时候受害人并不能完全受偿;二是对于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定非常严苛,受害人有些精神损害无法得到弥补;叁是我国的社会化救济还不够完善,很多主体不明,损害过大的环境侵权损害受害人都得不到赔偿,因此完善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机制度至关重要。本文共有六章,除去第一章引言和第六章的结论,文章正文部分分有四章。第二章理论分析环境侵权的含义及特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内涵、原则、范围;第叁章着重比较分析的是外国立法,包括美国的《超级基金法》、责任保险制度、日本《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法国的赔偿基金、财务保证等等,并从中得到一些启示和经验借鉴;第四章分析在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现有的解决机制下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第五章主要内容是完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机制,这部分文章分别从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引入惩罚性赔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这些方面去论述。(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7-05-21)
刘会娟[9](2017)在《环境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自然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我国环境侵权问题越来越突出。由于环境侵权问题行为具有社会性、过程复杂性、后果严重性等特征,现有的侵权责任制度已经不能够完全的予以适用,根本无法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起到警示作用,也不能降低环境侵权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文研究环境侵权责任以及相关的赔偿制度,希望在理论上可以完善我国现有的侵权责任制度,能够更好的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减少环境侵权的发生,避免危害事故的发生。(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4期)
周雅玲[10](2017)在《论环境侵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因为例如雾霾等环境问题的频繁出现,人们开始越来越意识到自己所生活的环境面临严峻的挑战,如今的环境侵权事件屡屡发生,而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确是不易的,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也是不到位的,传统的针对环境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原则已经无法兼顾补偿、惩罚、遏制之责,因此需要建立强有力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来满足社会的需要。本文从我国目前的环境现状、环境侵权的特征等出发,总结目前的环境问题以及一直以来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司法实践问题,通过对比分析法研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优势功能以及在我国其它法律领域的司法实践,得出了为解决目前我国的环境问题,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建环境侵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无比迫切的需要。(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7-05-01)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目前正处于“十叁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的决胜关键期,规划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然而在规划期限即将到来之际,生态环境问题仍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多阶段、多领域、多类型的生态环境问题交织,生态环境与人民群众需求和期待差距较大。我国目前在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中仍只适用补偿性损害赔偿原则,以填平受害人所受实际损失为限,无法全面赔偿对受害人造成的间接损失、潜在风险、精神损害,以及对公共环境权益所造成的侵害,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和对生态环境的有效治理与保护。因此健全法治体系,加快制度创新,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类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成为必要。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严厉性更高的法律制度,具有全面补偿受害人、惩罚恶意侵权人、遏制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等基本功能,有利于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有助于实现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环境侵权领域所面临的困境迎刃而解,顺利完成“十叁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在环境侵权领域构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需要有充分的理论基础支撑。首先,应当阐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主要论述环境侵权的概念及特征,惩罚性赔偿的定义、性质及制度功能,通过对两者进行具体分析,总结出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其次,在了解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适用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所产生的争议问题进行辨析,可以看出诸多的争议问题仍处在可以接受并且能够通过制度设定予以解决、协调的范围之内。再次,通过对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得出在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中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趋势,由此做出在我国环境侵权领域构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理性选择。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在美国具有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所以接下来在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研究与适当的借鉴,有助于解决在我国构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所面临的各种争议问题及阻碍,并能够对该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启示。环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与适用是本文的重点,主要从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与归属等方面具体论述如何建成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最后,还提出构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配套机制的建议,即通过构建环境治理社会基金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及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和信息公开制度,以使环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能够得以顺利、有效的实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1].王艳梅,祝雅柠.论公司环境侵权后股东损害赔偿责任——基于事故成本法经济学理论[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包思博.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与适用[D].辽宁师范大学.2019
[3].李善妹.我国环境健康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证研究——基于19个典型案例的分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4].史一舒.我国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限制与扩张——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5].何瑶.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6].袁珊,贾爱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现状与制度完善——对《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律相关条款的反思[J].江南论坛.2017
[7].张子贝.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标准[J].法制与社会.2017
[8].刘蓉.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研究[D].南昌大学.2017
[9].刘会娟.环境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7
[10].周雅玲.论环境侵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D].苏州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