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建我国洪水保险体系的研究

对构建我国洪水保险体系的研究

白宇[1]2010年在《我国洪水保险经营模式选择与对策研究》文中认为当今世界洪水灾害发生频繁且强度大,由于财富的日趋集中,洪水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越来越大。把洪水灾害纳入到商业保险,做大做强洪水保险是未来洪水风险管理的必然趋势,也是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和保障灾区损失补偿的现实需要。由于洪灾特性对洪水保险经营的制约和保险公司经营洪水保险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洪水保险市场呈现“供需两不足”的状况。近年来,我国政府对于洪水保险高度重视,保险公司纷纷加强对洪水保险经营问题的研究,希望找到科学有效的应对策略做好洪水保险业务。本文对我国洪水保险经营现状及洪水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性分析,由此提出了我国洪水保险经营模式选择与对策。首先,在阐述洪水灾害、洪水保险的概念内涵及洪水灾害特性的基础上,介绍了我国洪水灾害现状及洪水保险经营现状,并分析指出洪灾特性对洪水保险经营的制约和洪水保险经营中的问题。其次,通过对国外洪水保险经营模式的分析阐述,得出适合我国的洪水保险经营模式:市场与政府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并根据城乡具体情况灵活调整洪水保险经营模式。最后,针对洪水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分别从保险公司经营的保费厘定、承保、理赔、洪水保险资金运用、保险公司内控管理、洪水保险巨灾风险转嫁和寻求国家支持等七个角度,系统全面地提出我国洪水保险经营中的对策。

李逸波[2]2005年在《我国洪水保险模式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洪水灾害损失巨大,每年巨额的救灾补助金额却是杯水车薪。从国外对洪水灾害风险进行管理的经验来看,实施洪水保险制度是对灾民进行补偿的有效机制之一。要想顺利地开展洪水保险,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洪水保险模式。 本论文首先对论文的相关理论进行了研究,包括洪水风险的概念和特点、洪水保险及洪水保险模式,等等。在理论的指导之下,综观目前世界上已有的各种巨灾保险模式,包括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和英国的商业性洪水保险模式,以及日本的地震保险和法国的农业保险等其它巨灾保险模式,并结合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恢复保险业以来所开展过的洪水保险试点经验,本文把目前世界上可借鉴的巨灾保险模式归纳为商业性巨灾保险模式、政府支持下的合作社经营型巨灾保险模式、政府导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型巨灾保险模式以及政府主办政府组织经营型巨灾保险模式,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以上各类模式的资金来源、承保方式、政府参与力度等各个方面进行了研究。之后,在分析了我国的经济、政策环境以及技术和居民投保意愿因素后,借鉴前人经验,构建了“分地区,分阶段,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逐渐进入”的洪水保险模式,并对其采用模糊综合评判法进行了初步评判和肯定。

孙雷蕾[3]2004年在《对构建我国洪水保险体系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洪水灾害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洪灾的损失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而增长。为了减轻政府的救灾资金压力,世界各国都建立了不同的损失补偿机制。我国的洪灾救济机制历史悠久,但与洪水保险机制完善的英美两国相比,我国的损失补偿制度存在明显的不足。洪水保险作为一种以保险合同形式存在的损失补偿方式,能够为洪灾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建立洪水保险机制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国家、政府和社会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参与。洪水保险的推行依赖于客观的灾害风险分析评价、风险区域的划分、科学的损失估算和非工程的防灾减损等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目前,综合学科知识的发展和先进科技手段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领域的应用,提高了洪水风险评估与损失估算的准确率,为建立洪水保险机制奠定了技术基础。尽早构建洪水保险体系,是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的客观需求。本文将针对我国洪水灾害损失保障的现状,结合洪水风险管理的特点,从转变补偿机制的角度,探讨在现阶段如何建立由国家政府参与、保险公司运作,政府、保险、投保主体风险共担的洪水保险机制。

曾哲韬[4]2014年在《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市场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目前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导的举国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灾后保障不足,运行效率低下,而且给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财政压力。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的面临巨灾风险损失,虽然各国巨灾管理体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但先进国家探索和积累的有益经验告诉我们通过巨灾风险管理的市场化达到分散巨灾风险、减少灾害,转移损失是我国应对巨灾风险挑战的有效途径,对摆脱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中业已有存在的赔偿起点高、补偿少、赔付慢等困境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从我国政府面临的巨灾风险和巨灾风险管理现状作为研究对象,首先对我国政府面临的巨灾风险和巨灾风险管理现状和特点进行深入剖析,阐述我国巨灾保险市场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后从世界各国应对巨灾风险的经验出发,分析对比各国政府在应对巨灾风险管理模式上的异同,再者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提出通过巨灾风险管理的市场化,建立由政府与市场合作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是我国政府应对巨灾风险的有效途径和对策,从而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最后对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出建议。因此,论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提出问题和研究意义,介绍巨灾风险管理的在各国的研究现状,解释巨灾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分析巨灾风险的公共属性,阐述什么是市场化,为什么要市场化,如何进行市场化以及巨灾风险管理市场化的理论依据,最后提出论文的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第二部分从我国目前巨灾风险多见,地震常见、洪涝多发、台风频繁、干旱常有等问题出发。分析我国目前的巨灾风险管理存在机制缺失、手段单一、补偿不足等问题,通过过阐述市场化适用巨灾风险管理的契合度,分析巨灾风险管理市场化的可行性指出巨灾风险管理市场化不仅存在着可能性,而且是可行的第叁部分对比世界先进国家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从机制和个发展历程中得出经验,指出国外巨灾风险管理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通过对比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政府与市场合作型叁种模式的优劣,根据国情指出政府与市场合作模式是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市场化的路径选并对推进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市场化提出对策与建议。

罗登亮[5]2009年在《汶川地震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的法律选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为背景,针对自然灾害发生后住房恢复重建的法律选择与制度建构进行研究。因自然灾害毁损的城乡居民住房,其财产所有权属于灾民,重建的主体自是原所有权人,即灾民自己。但即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域外国家或地区,政府也要在提供灾后临时住房、住房救助、灾后住房优惠贷款与税收减免、灾后市场监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可见,灾后住房恢复重建涉及特殊时期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定位。灾后恢复重建阶段,既不同于抗震救灾的非常时期,也不同于震前常态社会时期,而是从紧急状态进入常态社会的过渡阶段。本文写作经历了一年多的实地调查,同时对域外住房恢复重建经验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汶川地震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出现的许多困境、难题及纠纷,根源在于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政府包揽过多;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导致市场机制发挥不畅。而破题的关键在于法律选择。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哪些事情应当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救助服务,哪些事情应当交由市场去做,由此构成政府与市场、公权与私权之边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灾后住房恢复重建应当立足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但灾后恢复重建并非处于完全的常态状态下,政府对制度供给不足将导致市场机制发挥不畅,因此,政府必须通过法律选择增加制度供给以保证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的市场化运行;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的法律选择反过来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了灾后恢复重建期间政府与市场的法定边界,有利于推动政府与市场的合理有序分工与合作。灾后住房恢复重建必须首先解决过渡时期的政府与市场边界定位问题,然后进行正确的法律选择,建构妥当的法律制度,才能促进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的有序开展。制度建构既包括“纯粹”的公法问题,如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的政府救助制度;也包括公法与私法混合、政府与市场合作的住房地震保险制度;还包括因自然灾害对正常民事秩序的冲击而引发的“纯粹”的私法问题,如农房重建信贷融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灾后恢复重建等民事问题。所谓“纯粹”的私法问题是在常态社会状态下而言的,但自然灾害对正常民事秩序造成了冲击,本应通过市场方式完成的私法关系出现交易失灵或失败,这时政府需伸出手来弥补市场的缺陷,如搭建政策性的担保公司、提供灾后贴息贷款、制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灾后重建的特别制度等,以此修复市场自身的运行机制。本文包括导论和结语,共分六章:第一章导论是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阐述选题背景及意义,说明本文的研究问题、对象及范围,综述国内外学者的相关文献资料,明确本文的研究进路、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第二章是本文的理论基础部分。运用“政府-市场”分析框架,对常态社会、抗震救灾、灾后恢复重建叁种状态下的政府与市场关系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总结和比较,以期找出灾后恢复重建阶段的特殊性,探索非常态社会向常态社会的过渡时期对政府与市场关系配置的特殊要求,以及根据这一特殊要求法律选择的应对措施。灾后恢复重建中政府与市场边界的确定,应通过法律选择来确定两者的边界。即通过法律制度确定政府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法定职责,除了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做的,其余的都是市场发挥作用的地方。第叁章是本文的实证调研部分。通过问卷调查、走访、访谈并深入灾区生活等方式,对汶川地震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政府、市场及非政府组织的行动、主要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从现实世界中找出“真问题”,为本文的研究找到正确的方向。通过实证分析,灾后住房恢复重建所有问题的根源在于政府与市场关系模糊,制度缺失导致市场机制发挥不畅。第四章是本文的域外经验总结部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日本、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的法律选择进行研究,并结合中国的本土性进行契合性和可借鉴性分析。契合性在于市场经济的改革趋向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可借鉴性的落脚点在于法律选择与制度建构。第五章是本文的制度构建部分。根据灾区的实证调查研究,结合域外法律选择与经验教训,运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提出我国灾后住房恢复重建应当重点在灾后住房救助、住房地震保险、农房重建的灾后融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灾后恢复重建等四个方面进行法律制度建构。灾后住房救助制度主要明确政府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救助责任和法定标准,从政府的角度明确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住房地震保险制度主要明确政府与市场在巨灾面前的责任分工,并通过政府与市场紧密合作的方式建立由政府财政支持与商业保险公司市场运作、区分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并主要针对个人住房及其家庭财产的巨灾保险制度;农房重建的灾后融资制度主要解决灾后农房重建的资金瓶颈问题,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重构我国灾后农房贷款担保公司的法律运作机制,完善社会资金参与灾后农房重建的制度规范;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灾后恢复重建制度需要完善维修、重建的一般规则,对不参与维修、重建的“少数人”的权利与义务作出制度安排,制定关于灾后特殊规则,以促进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的市场交易正常运转。第六章是本文的结语部分。在私人物品的供给上,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而市场的力量是无穷的。汶川地震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制度供给不足的两大根本问题,都需要用法律选择来化解。而法律选择的落脚点就在于妥当的法律制度建构。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本文在研究方法上注重实证研究。笔者深入灾区进行一年多的调查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第一手实证资料,在社会实践中发现“真问题”——灾后住房恢复重建所有问题的根源在于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制度供给不足导致市场机制发挥不畅,并以此为基点探寻解决重大现实问题的理论和制度方案。第二,本文理论探讨与制度供给的着力点在“灾后恢复重建阶段”,而这一阶段恰好是现有研究所忽略的。住房本是私人物品,在灾前常态社会下是市场发挥作用的领域,主要由私法规范调整;而在灾害发生后的紧急状态下则由政府替代市场提供紧急安置,主要由公法规范调整。但是,灾后的住房恢复重建具有特殊性,基于灾民生存权保障的人权要求,需要政府与市场的分工与合作,需要公法与私法规范共同调整。第叁,针对问题构架了四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供给。这四个方面的制度建构单独而言,研究者甚多,但立足自然灾害后政府与市场关系,并作为一个制度组合解决我国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的法律选择问题,却是一种创新。

肖亚驹[6]2014年在《国际巨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文中研究表明灾难伴随着人类文明的产生而不断的出现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在今天,尽管全球经济有着飞速的发展,但还是无法避免灾害的发生。尤其是在进入21世纪后,全球各地各式各样的灾难层出不穷,灾难发生的频率越来越大,每天的新闻头条上大都写着某国某地发生洪水、地震、海啸等一系列的事件,正如作家苏言所说,整个世界已经调至震动模式,这是一个“巨灾时代”。中国幅员辽阔,受到“震动模式”的影响非常之大,从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到今天的芦山地震,在期间发生的大大小小的灾害不计其数,成千上万的人们在灾难面前永远的失去了自己的亲人甚至家乡。人在各种灾害面前是及其脆弱的,一旦发生灾害,家破人亡难以避免,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构建一个强有力的灾害管理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反观我国的灾害管理现状,相关体系还处于发展甚至萌芽阶段,在灾难面前尚不能对受灾人群给予有力的帮助,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国外一些国家已经拥有了比较完善的灾害管理体系,在应对一些巨大灾害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些成功经验对我国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本文欲以东日本大地震为切入点,同时通过对比分析国际上一些有着比较成熟的灾害管理体系国家例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在立法、实施和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结合我国在巨大灾害中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成效,在巨灾保险制度方面,从立法模式、立法原则、风险分散等方面提出我国的灾害管理体系的一些构想。全文除引言外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先对东日本大地震进行简单的介绍,从保险的相关数据分析引入巨灾保险,进而对巨灾和巨灾保险展开进一步的分析研究,首先从巨灾的界定进行探讨,分析得出巨灾保险的内涵应该是“对由能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且为社会带来大量经济损失的,覆盖面积广的,无法预知的,无法人为干预其进程的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特大灾难事件而导致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予以保障和补偿的一项用于分散风险的制度”,再从风险发生概率、涉及范围、风险评估等方面将巨灾保险和一般保险进行比较,使巨灾保险的特点更为清晰的显现,最后对巨灾保险的性质进行分析,为下文相关内容的展开打下理论基础。第二章主要分析我国巨灾保险的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主要从法律制度的实践、建立巨灾保险的必需性和可能性叁个方面进行论述。在法律制度的实践上,先系统分析了我国当前关于巨灾保险的理论研究现状,得到我国理论界对巨灾保险的法律体制重视程度不够的结论,接着主要分析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进程,希望藉此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历史经验进行整合,最后,从具体的地震巨灾和农业巨灾对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整体进行一个更为直观的梳理。在必需性部分,首先介绍我国目前巨灾的发生情况,各种巨灾风险的频发导致巨灾保险的需求量逐渐增加,再结合我国巨灾风险补偿机制,主要渠道的政府救助并不能对灾区群众的损失进行有效的补充,而唯能够解决困境的保险却无法起到关键作用,之后结合国际上成功经验从立法作用上进行分析,最后从我国保险体系的局限性对必要性进行阐释。在可能性上,主要从巨灾保险的作用、国家行为和国际经验几方面进行论述。在作用上,巨灾保险不仅能够有效的应对灾后重建,还能够减少国家因灾区而引起的财政压力问题,在国家行为上,首先从立法上我国为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已经有不少实践的例子,再从有关政策上看我国政府一直对建立巨灾保险进行引导和支持,在国际经验上,如今已经有许多成功的立法经验摆在大家面前,供大家学习和借鉴,作为一个擅于学习的国度,在如此众多的优厚条件面前,建立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是极具可能性的。第叁章是对巨灾保险的国际经验的分析研究,首先日本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解释,从其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历史进程发现,其目前成熟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是在一次次的巨灾发生后,经过不断的修改和补充才完成,之后再对其巨灾保险的特征、运营情况以及具体措施进行分析,同时也对美国、英国、新西兰的一些有借鉴意义的地方进行介绍和分析,并对比分析总结出国外相关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例如在政府角色定位方面目前存在着这叁种方式:完全干预型、半干预型、放任型,在风险分散上可以有“一级再保险”型、“二级再保险”型和独立承担型等等,之后主要谈及国际经验对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一些启发,首先提出立法是制度建立的根本,只有先建立了法律制度才能理清思路明确发展方向,使相关建设能够达到想要的效果,之后从各国巨灾的立法进程出发,法律制度只有付诸于实践才能得到提高和完善,进而提出要尽快建立中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想法,最后从如何借鉴国际经验角度提出有选择的吸收方式,对国际经验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在第四章则提出对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构想,主要从立法原则、立法模式和法具体内容几个方面展开。在立法原则上,提出应遵循的以人为本原则、政府干涉原则和全社会共同参与原则,为巨灾保险立法提供一个大致方向,在立法模式上,综合国际上存在的叁种模式即分门别类性、综合性和修改性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现状提出我国应选择分门别类的模式的建议,具体内容上主要围绕着保险对象、运营方式、保险费率、风险分散和法律监管五个方面展开,保险对象主要对是否应该将人身伤亡纳入我国巨灾保险的赔偿范围进行阐述,依据保险业的现状、发展前景以及赔偿资金来源等方面提出包含人身伤亡的意见;运营方式,根据全国各地区省市经济发展水平状况等提出渐进式半强制半自愿的运营建议;保险费率,依据巨灾保险的发展阶段以及各地人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提出在初期“薄利多销”的方法,之后伴随制度的逐渐成熟和完善对费率进行适当性调整等一些建议;风险分散,从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和再保险制度两个层面进行阐述,巨灾保险的基金方面主要谈及了资金的五个获取渠道:保费收入、个人所得税、捐款、国家财政资金和基金运转收入;法律监管,首先解释了为什么选择保监会作为监管机关,再从具体行为上提出对巨灾保险的主要监管方向,藉此为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赵庆良[7]2009年在《沿海山地丘陵型城市洪灾风险评估与区划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沿海城市不仅是自然灾害频发区域,也是世界各地人口集聚、经济发达的重要区域和战略中心。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和海陆交互作用使沿海城市的脆弱性和自然灾害风险水平显着增加,社会经济损失巨大。沿海城市地位的重要性和面临自然灾害的高风险性,促使沿海城市自然灾害风险研究备受关注。温州龙湾区受台风暴雨和风暴潮带来的洪涝灾害影响严重。龙湾区沿海滩涂水产养殖和渔业发达,每年台风汛期,常会造成人员伤亡和大量财产损失。在该区域开展洪灾风险评估和区划研究不仅能够弥补沿海山地丘陵型城市洪灾风险研究的不足,而且可以充实和发展城市洪灾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和方法体系。本文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沿海城市自然灾害风险应急预案情景分析(40730526)”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沿海城市自然灾害风险评估体系研究(40571006)”为依托,通过大量野外实地考察和调研得到第一手数据资料为基础,建立了沿海山地丘陵型城市洪灾风险评估的理论框架和方法程序;开展了温州龙湾区洪灾风险评估和区划研究。这对构建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洪灾风险管理体系,保障沿海城市公共安全、促进沿海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具有科学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得到以下6方面成果:1.综合考虑洪灾系统中致灾因素、孕灾环境和承灾体的特征,对温州龙湾区进行洪灾系统风险识别分析。从气象水文因素、地理位置因素和防洪排涝工程措施叁个方面进行洪灾系统致灾因素的辨识;从气象因素和下垫面因素两个方面进行洪灾孕灾环境分析;用不同土地利用类型作为洪灾承灾体,考虑快速城镇化对洪水灾害影响,进行洪灾承灾体类型和特征分析;根据温州台风暴雨洪灾历史数据资料,得到温州台风—暴雨强度相关关系及台风暴雨时空分布规律。2.根据温州龙湾区中小流域下游山地丘陵地形和不同重现期洪水淹没情景,重点进行了基于情景模拟的暴雨洪水风险危险性评价方法研究。考虑到地面径流、地形起伏和下渗作用等自然因素,基于“雨量体积法”洪水淹没情景模拟方法,利用自编GIS程序模拟不同重现期洪水水面高程和计算不同洪水淹没深度区间对应的淹没面积,并根据洪水淹没深度对温州龙湾区进行暴雨洪水风险危险性评价。本文还根据龙湾区2005年台风“海棠”暴雨实测资料进行典型历史台风暴雨事件洪水淹没情景模拟和危险性评价实证研究。3.根据不同土地利用类型上不同财产对洪水的耐淹性能和洪灾损失程度不同,构建了城镇土地利用类型洪灾脆弱性分类体系,开展了洪灾风险脆弱性评估。运用ARCGIS软件对温州龙湾区航拍影像进行目视解译,并确定温州龙湾区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洪灾脆弱度。温州龙湾区洪灾风险脆弱性评估结论揭示了不同洪水淹没模拟情景下洪灾脆弱区域的受灾面积变化规律以及不同脆弱度区域面积的变化规律。4.根据国内外不同土地利用类型成本价值估算方法和龙湾区社会经济水平,进行了龙湾区不同土地利用类型成本价值的估算,并开展了洪灾损失评估。研究表明:龙湾区不同重现期洪灾损失大小排序为瑶溪镇>沙城镇>海滨街道>永中街道;龙湾区不同重现期洪水淹没模拟情景下不同土地利用类型洪灾损失大小排序为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农业用地>公共事业用地。5.基于GIS技术,以洪水风险值作为区划指标,据此构建了龙湾区洪水风险区划图编制方法。研究表明:龙湾区从5年一遇洪水到100年一遇洪水,洪水风险区的总面积逐渐增大,高风险区逐渐转化为中风险区,中风险区逐渐转化为低风险区,高风险区的面积逐渐减小,低风险区的面积逐渐增大。综上所述,本研究在多学科交叉基础上,从多角度对沿海山地丘陵型城市洪灾系统风险进行了综合分析,对沿海城市洪灾风险评估进行了系统研究,并以温州龙湾区为研究区域开展实证研究。建立了基于情景模拟的洪水风险危险性评价、基于洪灾脆弱度的洪灾风险脆弱性评估、基于GIS空间网格的洪灾损失评估以及根据洪灾损失值与发生概率关系进行洪灾风险评估四部分内容构成系统的中国东部沿海山地丘陵型城市洪灾风险评估的理论框架和方法程序。洪灾风险评估研究是一个涉及灾害学、风险学、地理学、环境学、气象学、水文水动力学等多学科交叉的研究课题。本文虽然在沿海城市洪灾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的研究上作了部分有益的探索,但是相对于本研究领域科学理论的拓展和现实问题的解决还仅仅是一个开端。洪灾风险评估研究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做进一步深入细致的研究。

刘彧[8]2006年在《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评价及启示》文中指出洪水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非工程防洪措施,是洪水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将洪水保险作为国家管理洪泛区的重要手段,通过立法保障,在全国推行强制性洪水保险体制。在本文中,我们将对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创建背景、主要内容及重要演变进行介绍,并且根据美国国家洪水计划的运行情况,评价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作用和局限性,总结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经验得失。同时文章将立足我国国情,分析我国洪水风险现状,探讨目前我国现行洪水风险管理方式利弊。借鉴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和世界其他各国洪水风险管理的经验,从立法保障、洪水保险管理机构、洪水保险设计、洪水保险执行保障措施以及与其他洪水风险管理措施关系等方面,对构建我国国家洪水保险体系提出建议。

刘明波[9]2014年在《中国巨灾风险融资机制设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伴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自然环境恶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世界人口和财富的迅速增长,巨灾事件发生的频率和造成的损失都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根据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从1980年—2012年的33年间,全球巨灾事件数量增加了1.5倍左右;巨灾事件带来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记录不断被刷新。中国幅员辽阔,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全球主要自然灾害种类在我国均有分布。进入2000年以来,我国进入新的灾害多发期,自然灾害、极端气候事件频次增加,特重大自然灾害接连发生,给中国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2012年,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2.9亿人次受灾,1338人死亡,1109万人次紧急转移安置;直接经济损失4185.5亿元。面对严重的巨灾风险和巨灾损失,我国的灾前巨灾风险融资机制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在于巨灾风险融资具有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对我国面临的灾前巨灾融资缺位这一困境,可以通过公私伙伴合作的方式予以解决。公私伙伴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是指政府通过与一个或多个私营企业建立伙伴合作关系,提供政府公共服务或创建、运营私营企业。公私伙伴合作关系在国外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目前国内在公共基础设施、医疗、教育等领域也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在巨灾风险融资领域发挥作用的现实条件。另一方面,针对中国巨灾风险融资的研究,特别是从公私伙伴合作视角研究巨灾风险融资机制的在国内还不多见。因此,从公私伙伴合作视角开展对我国巨灾风险融资机制的构建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理论价值。但是如何将公私伙伴合作与现实中的巨灾风险融资手段连接起来,构建符合中国现实的巨灾风险融资机制,有效解决我国目前巨灾风险融资缺位这一难题,在理论上和实践的前进道路上都充满了障碍。为此本文从巨灾风险、巨灾风险融资及公私伙伴合作的概念解析出发,以巨灾风险的市场化融资和政府融资、以及公私合作关系中政府、私人部门风险分担为研究重点,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证与案例分析方法、比较研究等方法,在公私伙伴合作视角下,立足于基础理论和实践经验两个层面,对巨灾风险融资机制进行系统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构建我国融资机制的理论框架和细节。本文的具体研究内容如下:一、导论。概括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回顾了巨灾风险融资相关的理论文献,并对其进行述评,结合已有文献和本文的研究成果提出了本文研究的创新和不足。二、对巨灾风险融资机制进行一般性理论分析。在总结国内外的主要观点,并对相关研究对象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作者本人对巨灾风险、巨灾风险融资的理解和认识;回顾了本文研究运用的主要理论基础及相关研究工具;运用福利经济学对巨灾风险融资进行分析,从帕累托最优标准,分析了保险与事后融资的效率,并在事后效率视角的基础上,探讨了保险市场的作用。叁、公私伙伴合作与巨灾风险融资。从公私伙伴合作的概念及实践进展出发,分析了公私伙伴合作在实践中广泛运用背后的推动力。结合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外部性的基本理论观点,探讨了巨灾风险融资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并对作为准公共物品的巨灾风险融资的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进行了分析。对公私伙伴合作模式在我国轨道交通建设和开展大病保险领域中的应用进行简要的介绍及评价。四、巨灾风险的市场化融资。分别对巨灾风险的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融资机制进行了分析。分析了巨灾风险的保险融资原理,巨灾风险可保性的理论观点,并依此为基础,探讨导致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分析了保险市场上的创新活动,并指出市场创新对扩展巨灾风险的可保性边界带来的市场效率的改进。分析了巨灾风险的资本市场融资原理和工具,较全面比较了各种资本市场融资工具的优势与不足。重点分析了巨灾债券这一主要的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对巨灾债券的溢价进行了考察解释。结合最新市场数据,分析评价巨灾风险市场化融资的现状,并对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五、巨灾风险的政府融资。本部分内容从经济学中政府干预经济的一般原理出发,并结合巨灾风险的不可保性理论观点,分析了巨灾风险政府融资的理论基础。归纳了巨灾风险政府融资采取的主要方式及各自的特点,对美国洪水保险计划进行了深度分析,总结其成功经验和启示。建立模型,从理论上分析对政府救济持不同预期的民众,对政府建立公共保险计划、开展灾后救济二者间进行策略选择时的影响,详细探讨了政府可选的最优策略。六、公私伙伴合作融资中风险的分担。通过建立公私伙伴合作关系下的政府与私人保险公司间博弈模型,分析了政府比私人保险公司更有信息优势情况下,政府与私人保险公司在该博弈过程中的风险分担和策略选择。并对实现博弈均衡进行了推导和证明。以案例的方式对国际上公私伙伴合作模式运行的巨灾风险融资计划进行了分析。七、基于公私伙伴合作的融资机制设计。分析了我国现行巨灾风险融资存在的不足,以及我国当前巨灾风险融资面临的资金缺口;结合前文研究成果基础上,提出构建一个多风险分担层次的巨灾风险融资机制的基本框架;最后对融资机制设计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思路给出了政策建议,探讨了巨灾保险基金设计中涉及的巨灾保险基金设立目的、初始资本来源、承保风险及承保对象选择等细节问题;对巨灾保险基金的运行模式进行了探讨。通过上述内容的研究,本文在巨灾风险融资研究上取得了如下进展和创新。一、从公私伙伴合作视角对巨灾风险融资进行系统的研究有效应对巨灾风险带来的威胁是世界各国发展面临的重大难题。巨灾风险融资是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公私伙伴合作在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取得了显着成绩,本文将公共伙伴合作理论与巨灾风险融资结合起来,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探讨巨灾风险融资的解决方案。二、进一步丰富我国巨灾风险融资理论研究内容尽管近5年以来,巨灾风险管理相关理论研究得到我国学术界的高度重视,但由于研究起点较低,发展慢,相关研究还存在空白地带和不足之处,特别是政府在巨灾风险融资中的角色定位和作用,商业保险公司在巨灾风险融资中自身优势的发挥,政府与商业企业在巨灾风险融资中发挥作用的边界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本文从巨灾风险融资及公私伙伴合作的基本理论出发,系统分析了各融资方式的具体工具、融资规模和成本效率等方面的内容,对我国巨灾风险融资机制的设计提出了政策建议,丰富了我国巨灾风险融资理论的研究内容。叁、从福利经济学视角,对巨灾风险的灾前、灾后融资效率进行分析本文在期望效用理论框架下,放宽了博尔奇定理及萨缪尔森风险分散理论的假设条件,运用福利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分析了巨灾保险的引入对跨期资源配置效率可能带来的影响。对灾害发生存在不确定性条件下,根据不同的效率定义标准,考察了巨灾保险在各自情形下的作用。四、深入探讨了政府救济对最优巨灾保险的影响由于巨灾风险融资具有的正外部性及准公共物品特性,在考察分析巨灾风险融资中,面临的不是政府是否应该干预这一问题,而是政府应该如何更好的介入到巨灾风险融资机制中,以保证政府采取的介入方式,不会过度扭曲巨灾风险市场化融资的有效性。为科学分析政府干预巨灾风险融资可能出现对社会公众的负面激励,本文详细探讨了政府通过巨灾风险灾后融资开展救济与灾前的保费补贴开支的不同形式下,对不同风险认知的社会公众带来的差异性影响,以及政府自身的成本控制问题。为政府介入巨灾风险融资决策提供了理论依据。当然,从巨灾风险融资的国际实践来看,构建一个可负担、高效和可持续的巨灾风险融资机制是各国面临的重大挑战,涉及一国面临的自然灾害严重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的风险意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发展水平、政府职能发挥等一系列因素。由于作者掌握的资料、数据的局限以及我国市场化的巨灾融资经验缺乏,本文提出的融资机制的政策建议主要是基于理论探讨而构建,实证支撑相对较弱,需要今后持续追踪研究,以使我国巨灾融资理论进一步完善。

张琳[10]2010年在《我国巨灾保险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历来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据联合国统计,20世纪世界范围内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就有8次发生在我国。我国受各类自然灾害的危害,尤其以地震、洪水、台风为甚。近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密度大、财富集中程度上升,灾害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呈高速增长的趋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巨灾问题是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巨灾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保障制度,可以有效地分散巨灾风险,保障灾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的稳定发展。而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重视通过工程性的防灾减损措施,抵御自然灾害。对巨灾发生后的救援,则基本上是靠国家财政和民间捐助,缺少相应的巨灾保险机制。如何从国家的高度对巨灾风险进行管理,构建有效的巨灾保险体系,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缺失,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与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缺位有关。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巨灾保险要正常开展和发展,就必须构建较科学完备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法制的轨道,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本文主要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介绍了文章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思路。第二部分是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从巨灾保险的一般分析入手,梳理了巨灾保险的定义、特征和性质,然后过渡到对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分析,界定了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概念,阐释了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特征,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对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第叁部分首先是对我国巨灾保险立法情况进行了介绍,旨在展现我国巨灾保险在不断摸索中求发展的轨迹,并指出了其存在的局限性。然后分别选取美国洪水保险、美国加州地震保险、法国综合巨灾保险、日本地震保险以及我国台湾的地震保险的立法情况进行评析,并总结出对我国巨灾保险立法的一系列启示。第四部分是对构建我国巨灾保险法的客观必然性分析。分别从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角度对构建我国巨灾保险法做出分析,得出构建我国巨灾保险法的时机已经成熟的结论。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巨灾保险立法的构想。首先提出我国巨灾保险立法的立法目标和立法原则;然后提出了我国巨灾保险立法模式及立法路径;最后论述了我国巨灾保险法具体制度的设计。

参考文献:

[1]. 我国洪水保险经营模式选择与对策研究[D]. 白宇. 河北大学. 2010

[2]. 我国洪水保险模式研究[D]. 李逸波. 中国农业大学. 2005

[3]. 对构建我国洪水保险体系的研究[D]. 孙雷蕾. 天津大学. 2004

[4]. 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市场化研究[D]. 曾哲韬. 广西大学. 2014

[5]. 汶川地震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的法律选择[D]. 罗登亮.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6]. 国际巨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D]. 肖亚驹. 西南财经大学. 2014

[7]. 沿海山地丘陵型城市洪灾风险评估与区划研究[D]. 赵庆良. 华东师范大学. 2009

[8]. 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评价及启示[D]. 刘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9]. 中国巨灾风险融资机制设计研究[D]. 刘明波. 西南财经大学. 2014

[10]. 我国巨灾保险立法研究[D]. 张琳. 重庆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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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建我国洪水保险体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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