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权利论文-马慧慧

股权权利论文-马慧慧

导读:本文包含了股权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瑕疵股权,恶意受让人,善意受让人,出让人

股权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马慧慧[1](2019)在《瑕疵股权转让中受让人的权利救济及风险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出资是每个股东应尽的义务。股东出资不仅是公司成立的提前,更是公司正常运转的资金保障,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亦是承担有限责任的依据。但处在经济社会中的股东,将自身利益最大化定为最终目标,不履行、不全面履行,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现象经常发生,大量的瑕疵股权由此产生,瑕疵股权转让纠纷亦是日渐增长。瑕疵股权的转让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公司债权人及守约股东的合法利益,更侵害了受让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文仅论述受让股东的权益被侵害后如何救济。(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1期)

吴月[2](2019)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通过七个条款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予以了细化,但目前的制度构建远不能解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纠纷。本文以股权转让方、优先购买权股东和第叁方为视角,具体阐述这叁方在股权对外转让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包括权利股东需要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股权中的"同等条件"标准如何确定,转让股东的通知义务、优先购买权人的回复义务等,同时引入竞价机制和担保机制以保护转让股东的利益,最后论述当第叁人无法受让股权时转让股东的违约责任。(本文来源于《吉林工商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王卓成[3](2019)在《论股东权利与股权收益的分离冲突——以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确立了股权代持问题的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导致了股权收益与股东权利分离的冲突。本文以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为切入点,通过分析股权代持的信托主义及代理主义,对于分离冲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以期能够对该冲突找到合理的法律关系进行解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0期)

杨文尧天,何海锋[4](2019)在《科创板中的差异化股权结构与投资者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进博会开幕式上宣布将设立科创板。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2019年重点工作中,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均位列其首。无论是证监会,还是交易所,在谈及科创板时,都表示要增强市场包容性,主要是要在盈利状况和股权结构两方面做出更为妥善的差异化安(本文来源于《金融市场研究》期刊2019年02期)

范蓉蓉,廖国威[5](2019)在《浅析双重股权结构下股东权利均衡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众多优质企业选择在美国证券交易所完成IPO,股东异质性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双重股权结构受到了广大专家和学者的重视。但是由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以及创始股东的权益约束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股权改革尚未提上日程。从阿里巴巴以及Facebook等为企业案例进行分析双重股权结构的利端与弊端,为我国引进双重股权结构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具体措施,为资本主义市场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当代会计》期刊2019年01期)

王帆[6](2018)在《论瑕疵出资股权受让者的出资补缴责任与权利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新《公司法》并未对出资不实取得的股权,即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做出规定。原则上,出让者的出资补缴责任不随着股权转让而免除,受让者对股权瑕疵情况知情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不知情时,对出让者、公司和其他股东享有抗辩权,该抗辩权无法对抗公司债权人。此外受让者可享有的救济途径有:追偿权、请求出让者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以及合同撤销权。(本文来源于《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许冬青[7](2018)在《探讨股权出资中权利交付的相关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股权出资为一类特别股权转让方式。股权转让所涉及到权利交付为公司实践之中的比较繁杂的状况,构成了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以及股权公司这叁方股权的关系变动,关系到了出资义务履行与权利归属以及出资风险还有责任承担等,涉及《公司法》、以及《证券法》当中特别规制问题。该股权出资权利交付是以权属的变更当做重要的标准,和证券登记的结算部门过户登记与工商的变更登记以及企业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紧密联系的,在不一样公司与公司不一样时期具有不一样的表现。该篇文章经过对于权利交付其特征的概括,来对于利用股份制有限公司的股票出资以及有限责任制公司的股权出资其不一样权利交付状况实施比较细致的分析以及梳理。(本文来源于《大众投资指南》期刊2018年14期)

丁璐[8](2018)在《论股权众筹领投融资模式下跟投人的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下,股权众筹融资模式越来越被大众投资者所熟知,而相关立法和监管规则的制定远远跟不上实践发展的脚步,致使很多潜在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尤其是在新型的领投融资模式下,缺乏投资经验且风险识别能力与承受能力有限的跟投人在投资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权利的行使遭遇困境。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核心,跟投人又是股权众筹领投融资模式下相对弱势的群体,只有以跟投人权利保护为中心,完善对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才能促进该融资模式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以股权众筹领投融资模式下领投人与跟投人合伙持股的视角去探讨在新型融资模式下,跟投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在结构安排上,以股权众筹领投融资模式的投融资流程,即募投管退的几个阶段纵向分析了跟投人权利行使的困境;以股权众筹参与主体为对象横向分析了跟投人权利行使困境的成因;以现有的股权众筹监管规则为蓝本简要评析了对跟投人权利保护制度设计方面的不足及完善的方向;最后在此基础之上尝试完善我国以跟投人权利保护为核心的股权众筹法律监管办法。本文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六个章节:第一章为前言,主要介绍了本文写作的相关背景以及写作目的;第二章分析了股权众筹领投融资模式下跟投人的法律地位,详细阐述了跟投人与其他股权众筹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跟投人享有的权利;第叁章从股权众筹募投管退几个阶段分别分析跟投人相关权利行使所面临的困境以及成因,主要包括募投阶段跟投人知情权行使的困境及成因,管理阶段跟投人监督权行使的困境与成因,以及退出阶段跟投人退出权行使的困境与成因;第四章对现有的股权众筹监管规则进行梳理,包括国内与域外部分监管内容的对比,指出我国监管部门在对跟投人权利保护设计中的不足之处以及需要完善的方向。主要体现在股权众筹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不够详细,披露范围比较窄;投后监管的义务主体和监管内容不明确;跟投人退出的路径不明,退出方式单一;第五章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办法,宏观上搭建起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框架。先将股权众筹纳入《证券法》的顶层设计中,再由证监会在现有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并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同时利用行业自律辅助监管。微观上,针对跟投人权利行使的困境提出具体的监管建议,如扩大股权众筹相关主体信息披露的范围,明确投后监管义务主体及内容,创新跟投人退出路径以及退出方式等;最后一章对全文进行总结,进一步展望股权众筹领投融资模式的发展前景。(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8-06-01)

苏宁[9](2018)在《股权代持结构中债权人权利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权代持作为适应现代市场竞争而生的产物,有其独有的投资优势。对于投资者来说,它既能实现某种法律规避又能带来收益,是一种灵活性强的出资方式。但是由于在股权代持结构外观上,股东身份与股东权利相互分离,导致对外关系更为复杂。加之股权代持制度立法的不完善,现有的法律规定无法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从而,股权代持结构中的债权人,即包括目标公司债权人与非目标公司债权人在内的债权人的信赖利益与实际出资人的实际权力的矛盾争议不断。本文以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为切入点,试图通过对司法案例的解读分析股权代持结构对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障碍,进而梳理股权代持的基础逻辑,得出对股权代持结构的规范性建议。本文第一部分是关于股权代持内涵的分析,首先针对股权代持得以广泛应用的成因进行概括梳理,这也是股权代持存在的社会背景。然后,对股权代持结构的内涵进行分析,厘清其与近似概念的界限,为研究文章的制度主体建立基本的研究框架。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现行法律中股权代持规定的研究,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研究,得出法律规范层面的不足。通过对《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梳理发现,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范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规范条文数量甚少,制度框架尚未完善。二是法律规范的逻辑基础存在矛盾。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目的在于对股权代持结构在法律层面进行梳理,对股权代持的研究意义进行重申。第叁部分是股权代持结构对债权人权利的障碍性分析,该部分以债务履行义务人的不同和诉争标的不同的双层标准下,将债权人分为目标公司债权人、股权交易债权人和与股权交易无关的债权人叁类。然后,依据分类针对具体类型的债权人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从案例中找出矛盾点。在股权代持权利结构外观上,实际权力与股东身份的分离必然导致信赖利益与实际权力的矛盾。因此,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问题将是消除债权人的权利障碍的关键。第四部分是域外法对股权代持行为的规范,其中列举了美国、韩国、日本和德国在内的多个国家的法律中关于股权代持行为中有关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规定。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根本是股东实际权利与善意第叁人信赖利益的纠纷。故,依据不同国家对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分析不同的认定标准的利弊关系,从而找出适用我国现实情形的认定标准。第五部分是我国股权代持制度的完善,在文章的最后,结合前文的分析研究和对外国先进经验的吸收,在债权人权利维护的基础上针对股权代持结构的完善提出建议。明确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范围,在尊重公司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对股权代持结构作出适当的规范,具体包括对章程自治边界的规范,对代持股协议的规范,以此来维护债权人的信赖利益。(本文来源于《山东师范大学》期刊2018-05-20)

王晓婷,杨甜甜[10](2018)在《股权质权借名登记的权利归属》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对于股权质权借名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形,若借名登记行为合法且不损害登记权利人及相关债权人利益,质押担保范围亦限于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范围,则应当认定借名登记行为合法有效,股权质权应归属于实际权利人所有。(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4期)

股权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通过七个条款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予以了细化,但目前的制度构建远不能解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纠纷。本文以股权转让方、优先购买权股东和第叁方为视角,具体阐述这叁方在股权对外转让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包括权利股东需要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股权中的"同等条件"标准如何确定,转让股东的通知义务、优先购买权人的回复义务等,同时引入竞价机制和担保机制以保护转让股东的利益,最后论述当第叁人无法受让股权时转让股东的违约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权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1].马慧慧.瑕疵股权转让中受让人的权利救济及风险防范[J].法制博览.2019

[2].吴月.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各方的权利义务[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9

[3].王卓成.论股东权利与股权收益的分离冲突——以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9

[4].杨文尧天,何海锋.科创板中的差异化股权结构与投资者权利保护[J].金融市场研究.2019

[5].范蓉蓉,廖国威.浅析双重股权结构下股东权利均衡机制[J].当代会计.2019

[6].王帆.论瑕疵出资股权受让者的出资补缴责任与权利救济[J].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

[7].许冬青.探讨股权出资中权利交付的相关问题[J].大众投资指南.2018

[8].丁璐.论股权众筹领投融资模式下跟投人的权利保护[D].天津商业大学.2018

[9].苏宁.股权代持结构中债权人权利保护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8

[10].王晓婷,杨甜甜.股权质权借名登记的权利归属[J].人民司法(案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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