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福[1]2006年在《网络侵权案件的国际管辖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是关于网络侵权案件国际管辖权问题的一篇论文,作者通过介绍互联网的发展对现行管辖权体制造成的挑战与冲击,对美国等国家的网络管辖权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简要评析,并对一些新的网络管辖权理论及模式进行了深入探讨,试图从中找出传统管辖权规则在网络中适用的新途径。本文通过运用实证和比较的分析方法,提出了自己关于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一些粗浅的思考和建议,以期对于解决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能够有所帮助。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首先介绍了网络的相关背景知识,之后阐述了网络发展对与传统管辖权体制产生的挑战与冲击,以此确定论文的中心问题——网络侵权案件国际管辖权的确定标准与原则研究。第二章分别介绍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四个国家的司法实践,通过实证分析,否定了美国的“长臂管辖权”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合理性,并且从澳大利亚的司法实践看到了传统管辖理论中“不方便法院”原则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实用性。第叁章首先对国际上比较流行的确定网络案件管辖权的新理论和有关管辖权根据作相关介绍,并对各种理论和管辖权根据的利弊作了分析,认为网址、服务器、访问等并不能成为网络侵权案件中新的管辖根据。通过综合考虑网络特性,改造和发展侵权行为地理论,侵权行为地以及在一定情况下的原告住所地都可以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根据。第四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司法实践,同时对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进行评价,最后作者提出了完善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几点建议,具体如国际协调原则、传统连接点的扩大适用以及“不方便法院”等原则。
于颖[2]2003年在《电子商务案件的国际管辖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深切地认识到,商务电子化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趋势。互联网是一个庞大的全球性的网络,互联网上网站的内容就像商店的橱窗,暴露于整个世界。任何一个人只要能够上网,就可以在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浏览网站上面的内容,并与之互动。地域因素曾经是传统的管辖权理论的基础,但随着网络的出现,这一管辖权根据变得越来越漏洞百出、难以适用。 首先,本文由雅虎案引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网络空间,究竟谁有管辖权?管辖权的不确定性也带来了其他的相关法律问题,例如在国际私法领域,电子商务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等等。管辖权问题的解决是解决这些相关法律问题的基础。接着,本文考察了世界各国关于电子商务管辖权问题的相关做法,以及国际组织旨在解决这一问题所作的相关努力。最后,通过对各国及国际条约的比较研究,结合电子商务的特性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对我国的电子商务国际管辖权问题,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
李增辉[3]2005年在《电子商务国际管辖权制度探析》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是关于电子商务国际管辖权问题的一篇论文,在文中作者就电子商务对现行管辖权体制造成的冲击进行了分析,对一些新出现的电子商务管辖权理论以及模式进行了深入探讨,试图从中找出传统管辖权规则在网络中适用的新途径。本文通过借鉴国际社会统一立法及美国司法实践的理论和经验,提出了自己关于电子商务管辖权确定标准的一些粗浅的思考和建议,以期对于解决电子商务管辖权的确定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论文主体包括前言在内共分六个部分: 前言从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出发引出论题,确立论证的方法和层次,指出论题的意义所在; 第一章首先就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管辖权进行了界定,随后从管辖权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的特性做了介绍和评析,并且就电子商务对传统管辖权体制的挑战做了简单的论述,以此确定论文的中心问题——电子商务国际管辖权的确定标准与原则研究; 第二章主要是从国际社会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视角入手,梳理了欧盟以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重要立法成果,并对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美国在确定管辖权方面的标准与实践做了重点的阐述,最后得出考察的结论; 第叁章对国际上涌现的确定电子商务管辖权的新理论和新根据作了相关介绍,对各种理论和根据的利弊作了分析,并试图在既有分析的基础上提取新理论中的合理因素,以期对管辖权模式作出完善; 第四章是论文的核心部分,主要阐述电子商务的管辖权标准如何在新形势下重新建构。作者首先对传统管辖权标准的演变作了深入反思,得出“联系”标准的确立在电子商务管辖权方面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重点考察了在“联系”标准确立问题上的六个权衡标准,以判断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方面应予考虑的因素。随后,作者强调了国际协调在管辖权标准重构中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管辖权的国际协调应该遵循的五项原则。最后,论文在以上各章节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电子商务管辖权未来发展的趋势。 第五章就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做了简要的分析,通过前四个部分的论述,提出了作者关于中国解决电子商务管辖权问题的几点结论性建议。
彭晓玲[4]2006年在《电子商务案件国际管辖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网络经济大潮而产生的一种新兴的商务模式,由于其交易的便利和成本的低廉,在当今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在电子商务跨国交易大量增加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电子商务纠纷的增多。而纠纷诉讼应向有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管辖权问题是法院受理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法院审理案件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基于网络空间的特性,电子商务与传统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有着很大的不同,传统诉讼管辖的理论已不能完全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诉讼面临的问题。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纠纷,各国多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管辖法院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运用建立在物理空间基础上的传统管辖权规则受到了限制,这是因为互联网具有非中心化、全球性、虚拟性等特征。非中心化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否定国家的控制和管辖;全球性特征使互联网产生大量的跨国法律问题,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网络的虚拟性使当事人住所、国籍、行为等因素丧失与物理空间的关联性。在这种背景下,以物理空间属地主义为主导的传统管辖权制度面临极大的挑战。 本篇论文从分析电子商务的概念入手,首先阐明了国际民商事案件传统管辖权根据,并分析了传统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等原则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面临的冲击,认为电子商务案件中,如果简单适用传统管辖规则,将导致当事人挑选法院现象严重。然后着重分析了电子商务发展比较成熟的美国和欧盟在电子商务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立法和
陈竹华[5]2006年在《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合理限度》文中指出随着全球证券市场的一体化和跨国证券交易的发展,证券欺诈也已经超越了有形疆界。在这种情形下,各国出于维护本国证券市场整体性和保护公众投资者的考虑,纷纷扩大本国证券法律的域外适用范围。本文思考的问题是,国际法对于各国证券法上域外管辖权的行使是不是有一个度的限制。作者选取美国证券法的域外管辖权实践为样本,试图探讨证券法上域外管辖权的合理限度。论文第一、二章主要探讨有关国际管辖权和域外管辖权的国际法规则。本文讨论的域外管辖权,是指除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以及普遍管辖权以外的对领土管辖权的突破。而这些域外管辖权主张,毫无疑问同样要受到国际法的约束。论文第叁章重点考察美国法上的反对域外效力推定原则以及美国反托拉斯法领域的域外管辖权实践。反对域外效力的推定是制定法解释中的一条基本原则,推行域外管辖权必须首先反驳此项推定。而美国反托拉斯法反驳此项推定以及推行域外管辖权的实践是美国证券法上域外管辖权实践的“先驱”。第四-七章的目的在于揭示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实践及其法理。本文认为,在跨国证券发行与销售这个环节,美国证券法已经明确了必须遵守发行地证券法律的态度;但是美国证券法对于跨国证券交易以及跨国证券欺诈的管辖权范围却态度暧昧。司法实践中,美国联邦各上诉法院发展了所谓的“效果”准则和“行为”准则以判断特定案件中是否应行使域外管辖权。本文的研析显示,判例法所发展的这些准则充满了自由裁量、猜测以及政策考量因素,从而肆意扩大美国对于跨国证券交易及其欺诈的管辖权。近十年来,美国法院更是将这两条准则混合应用,降低域外管辖权“门槛”,更显滥行域外管辖权之势。第八-九章试图为美国证券法领域过度的域外管辖权主张寻找必要的限度。作者注意到了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叁版)极力倡导的“合理性”标准,并联系到“合理性”标准在美国反托拉斯域外管辖权领域的应用,对“合理性”标准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还考察了将“合理性”标准应用于两类比较复杂的跨国证券案件(美国存托凭证和跨国网络证券欺诈)的可能性。论文第十章是作者在限制证券法上的域外管辖权范围,化解相关冲突或解决相关争端方面的进一步思考。该章主要考察了叁种方法或途径:第一,国内法上的正当程序要求特别是对外国被告的对人管辖权标准可用来限制域外管辖权的扩张;第二,法院选择、拒绝管辖权等国际私法技术,可适当引入证券法领域;第叁,与服务贸易有关的域外管辖权争端,可尝试提交世界贸易组织解决。本项研究的基本主张是,对于证券法上的域外管辖权,有必要按照“合理性”标准予以合理限制,这个过程具体来说就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
夏晓红[6]2005年在《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管辖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日益成为重要的交易方式。但是,由于互联网具有高效性、虚拟性与无国界性等特征,传统的法律规则在互联网这一新环境中较难适用,从而,引发了许多法律上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的管辖权问题即是其中之一。规则的欠缺或不完善导致了法律的不确定性,极大地影响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研讨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的管辖权问题,树立相应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篇文章的研究对象是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的管辖权问题。“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指消费者为了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与商家在互联网上达成的合同,合同的一方是消费者,另一方是商品或服务提供商,而互联网是合同成立的媒介。对此有几点说明:第一,国际互联网是“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缔结的平台。此类合同应包括缔结、履行均在线上(on-line)的合同,以及线上缔结但线下(off-line)履行的合同。第二,它讨论的是B2C(business to consumer)电子商务而不包括其他类型的电子商务。第叁,关于互联网的其他消费者合同,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属于该文研究范围。“管辖权”在此是指国际私法领域的管辖权,即国际民事管辖权。首先,它是一种“国际管辖权”,其次,它是一种“司法管辖权”。这篇文章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研究立足于国际视角而非国内视角。这不仅因为所研究的是“国际管辖权”,也因为有关互联网的法律规则包括国际民事管辖权规则在内特别需要进行国际协调。因而,在确立互联网国际民事管辖权时,必须立足国际。具体地,此文中将介绍美国和欧盟的规则,同时也会重点介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研究成果。总之,此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分析现有理论与实践,找寻到合适的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的管辖权规则,并为我国解决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管辖权问题提供相应立法建议。除“前言”部分外,这篇文章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对传统管辖权规则的挑战”。它包括“传统消费者合同的管辖权规则”、“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的特点”、“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对传统管辖权规则的冲击”叁部分内容。首先,文章中对“消费者合同”进行界定,并对传统消费者合同的四种管辖权规则——一般管辖权、特别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协议管辖进行简要介绍。然后,文章提出,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与传统消费者合同相比具有若干特殊性。最后,文章中列举叁大问题,以表明这种特殊的消费者合同对传统管辖权规则确实形成了挑战。第二部分为“关于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管辖权的理论探析”。它主要包括“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管辖权的价值取向”及“确定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管辖权的方法”两部分内容。在讨论价值取向时,文章不但介绍了关于国际民商事管辖权价值取向的各种不同理论,还基于互联网的特点和电子商务的需要进行了分析,并认为公平、合理、便捷、确定都是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管辖权所应追求的价值,在产生价值冲突时,要以下位服从上位或根据具体情况做取舍。在讨论确定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管辖权的方法时,文章介绍了“来源国”(商家所在地管辖)与“目的国”(消费者所在地管辖)这两种主要方法,以及国际上各国、国际组织之间关于哪种方法更好所持的不同见解。通过对两种方法的理论前提及运用后果的分析比较,文章认为,要想恰当地解决问题,只能采取折衷办法,即当以“目的国”——消费者原地管辖为主,以“来源国”管辖为辅。换言之,应坚持消费者原地管辖原则,但绝不能滥用,“来源国”管辖可以作为有益补充。第叁部分为“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管辖权的具体规则”。它包括“互联网管辖权一般规则的发展情况”、“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的新发展”、“协议管辖规则在新环境下的运用”叁部分内容。文章对互联网管辖权一般规则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总结:从一味地追求保护本国和本国人利益的管辖权标准——只要网站与法院管辖区域有最低限度联系即“在本地可进入”便行使管辖权,逐渐向更多地考虑到国际协调的管辖权规则——符合互联网环境下管辖权的价值取向的、促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的、更有可能被广泛接受的标准发展。文章对专门用以解决互联网管辖权问题的“网址论”进行分析后认为:它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文章对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的新发展进行了以下方面的阐述:欧盟的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讨论的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消费者原地管辖的积极作用、消极后果及对其应采取的态度,消费者原地管辖的适用标准,消费者原地管辖的发展前景。最后,关于协议管辖在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中的运用,文章通过分析欧盟条约中的规定、《海牙公约》草案条文及美国的实践,得出结论:协议管辖的效用是有限的,它只适合用来作为消费者原地管辖的补充。文章在对协议管辖具体规则的选取提出意见时,是基于以下考虑:在拥有“精良”的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的基础上,对协议管辖不妨采取限制适用的态度。第四部分为“立法建议”,即我国为解决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管辖权问题所应采取的对策。首先,文章介绍了我国现有的立法与实践及其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现状”、“司法实践现状”、“我国行使网络管辖的倾向及问题”等内容。在其后的具体立法建议中,文章则从政策取向、立法模式、规则内容、条文设计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全文的结论如下:一、处理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管辖权问题时,可对传统的消费者合同管辖权规则进行改良,使之适用于互联网环境。二、应坚持有限的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并适当运用协议管辖。叁、规则的具体内容为:1.适用范围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适用于消费者合同:消费者是基于非商业或职业目的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也即主要为个人、家庭或者家务目的行为的自然人;消费者合同是消费者与为商业或专业目的行为的商家(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之间缔结的合同。2.适用条件此规则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1)商家在消费者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进行了商业或专业行为,或者行为指向该国;(2)与诉讼有关的合同,或者合同的促成或协商是由以上行为引起。解析:仅凭网站在某国可进入这一事实,并不满足以上条件,还要看网站的具体特征、其行为与交易是否有必要联系。3.适用例外(1)商家已采取措施避免与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在特定国家的消费者缔结合同,则此时可避免消费者原地管辖。说明:此措施必须足以阻隔网站与该特定国家的联系。(2)消费者在其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为缔结合同采取了必要步骤,并且货物或服务是提供给正处在这一其他国家的消费者,此时,该消费者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以外的国家具有管辖权。原因:该国是最密切联系地。4.消费者原地管辖的内容——两个方面(1)消费者可选择在消费者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或商家所在地国起诉商家。(2)商家针对消费者的诉讼只能在消费者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提起。5.变通——协议管辖(1)消费者与商家在争议发生后达成的管辖权协议有效,且具有改变消费者原地管辖的排他效力。(2)如消费者与商家在争议发生前达成了管辖权协议,协议中允许消费者在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起诉商家的部分有效,但不具有排除消费者原地管辖的效力。四、我国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可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并依托国内已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但从长远来看,我国需要在立法中补充关于消费者合同管辖权的条文。对此条文的初步设计为:“第条【自然人消费】对于为非商业或职业目的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与商家(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之间缔结的合同,如果商家在消费者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进行了商业或专业行为,或者行为指向该国,并且与诉讼有关的合同或者合同的促成或协商是由以上行为引起,则:(1)消费者可选择在消费者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或商家所在地国起诉商家;(2)商家针对消费者的诉讼只能在消费者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提起。如商家已采取措施避免与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在特定国家的消费者缔结合同,此时可避免该消费者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管辖。如消费者在其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以外的国家为缔结合同采取了必要步骤,并且货物或服务是提供给正处在这一国家的消费者,此时,该消费者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以外的国家具有管辖权。消费者与商家在争议发生后达成的管辖权协议有效,且具有排他效力。如消费者与商家在争议发生前达成了管辖权协议,则仅协议中允许消费者在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国家起诉商家的部分有效,且不具有排除第一款规定的效力。”
汪金兰[7]2002年在《电子商务管辖权规制的探讨》文中研究说明管辖权是解决电子商务争议案件的先决问题。在网络环境下 ,传统的管辖权规则受到严重挑战。如何规制电子商务的管辖权规则 ,在学术界已提出多种管辖理论。在实践中 ,欧美国家的判例也形成一些处理网络案件的管辖权规则。一些国际组织也在进行电子商务的国际管辖权规则的国际立法。但在新的统一管辖权规则形成之前 ,各国将通过对传统管辖权规则进行解释的方法 ,来确定具体网络案件的管辖权
朱颖[8]2007年在《电子商务背景下消费者电子合同的国际管辖权问题》文中指出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依托,并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而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合同因其特殊性,正挑战传统的管辖权理论。在电子商务管辖权确定的原则方面,目前还没有一种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标准,这使得电子商务管辖权问题仍然处在探索阶段。本文主要分析电子商务背景下的消费者电子合同的特点以及对传统管辖权制度造成的冲击,介绍相关国际组织在调整网络条件下的消费者合同管辖权方面的经验,并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对完善我国消费者电子合同管辖权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丁芸璐[9]2009年在《涉外电子商务合同国际管辖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从涉外电子商务合同的国际管辖权问题入手,分析目前对于涉外电子商务合同的管辖权的确定所遇困境,介绍了国际私法框架下的国际民事管辖权原则,根据涉外电子商务合同对传统国际民事管辖权提出的挑战和不同种类涉外电子商务合同对管辖权的要求,提出解决涉外电子商务合同国际管辖权问题的思路。结合美国以及欧盟的法律实践,得出对涉外电子商务合同国际管辖权确定标准的探索的结论。
啜姗[10]2014年在《跨国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摘要: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诞生了互联网络这个影响力巨大的新生事物。网络的蓬勃发展,改变了人类传统的生活方式,网上交友、网上购物、网上签约,网络在生活中无处不在。以“淘宝”为例,据统计,2013年的11月11日一天之中,“淘宝”创造了350.19亿元交易额的神话,世界经济正在成为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经济。然而,互联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如,涉网侵权问题究竟该如何管辖?对此,本文将展开详细研究、探讨。本论文对于跨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之研究,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立足于传统的管辖权理论,分析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传统理论所面对的困境;第二部分主要针对当前国际社会关于跨国网络侵权管辖问题的新理论进行剖析和探究;第叁部分选取了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和欧洲等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分析,意图以这些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为例,进行横向对比,这些国家都是当前比较先进、发达的国家,故其理论和实践也比较有借鉴意义,可以为涉网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第四部分主要是对以上所述内容的总结,并依此反思我国相关管辖制度上的不足和完善。在关于新的管辖权根据的探讨中,笔者认为网址和原告所在地可以作为新的管辖根据;另外,还可以借鉴不方便法院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在相关的案例处理上,本论文的目的是借由案例内容来呈现相关的法律争议及评论。但由于本人能力有限,本论文并未就个别具体案件或议题的背景及发展做完整的探讨,仅将相关部分加以搜集、整理、分析,作为研究依据。
参考文献:
[1]. 网络侵权案件的国际管辖权问题研究[D]. 高福.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2]. 电子商务案件的国际管辖权问题研究[D]. 于颖. 大连海事大学. 2003
[3]. 电子商务国际管辖权制度探析[D]. 李增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4]. 电子商务案件国际管辖权问题研究[D]. 彭晓玲. 山西大学. 2006
[5]. 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合理限度[D]. 陈竹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6]. 互联网上消费者合同管辖权问题研究[D]. 夏晓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5
[7]. 电子商务管辖权规制的探讨[J]. 汪金兰. 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
[8]. 电子商务背景下消费者电子合同的国际管辖权问题[J]. 朱颖. 学海. 2007
[9]. 涉外电子商务合同国际管辖权问题研究[J]. 丁芸璐. 社科纵横(新理论版). 2009
[10]. 跨国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研究[D]. 啜姗. 北京交通大学. 2014
标签:国际法论文; 电子商务论文; 电子商务环境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网络侵权论文; 案件分析论文; 美国法院论文; 住所地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