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

完善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

杨冉[1]2016年在《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潮流,政府采购市场也正在由封闭逐步走向开放,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和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大势所趋。基于现实谈判的需要,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际化研究迫在眉睫。反过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研究对于中国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的制定,设计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路径,也将大有裨益,因而具有相当程度的理论价值。本研究拟从中国正在进行的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这一背景出发,探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内涵,并分析其辐射效果、发展过程和影响因素。然后以《政府采购协议》这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实践成果为讨论框架,从各部分内容的历史发展脉络入手,分析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推动者的角色和作用,探讨其背后的规律。进而以协调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溢出效应为视角,分析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现存差距,以问题为导向探索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路径安排。本研究将分八章进行具体论述。第一章是绪论。首先介绍本文选题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然后就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研究进行综述,最后是介绍本文研究框架、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研究综述主要包括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本体论的研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制度论的研究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方法论的研究,在总结已有文献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作出趋势展望。具体采用了文献研究、历史分析、比较研究和跨学科研究等研究方法。第二章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理论分析。首先是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进行界定,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定义和主要内容。然后分析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两种辐射效应即溢出效应和渗入效应,进一步论述二者之间的交叉互动关系。进而讨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方式和过程。最后讨论发展中大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取向,即以开放和保护为导向,注重国内制度溢出效应的培植。第叁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影响因素。受贸易自由化的驱动,各国开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进程。法律全球化、法律本土化、法律国际化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准备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但受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这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进度却不能超越其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均是以市场为基础来调节资源配置,但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明显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尚不足以支撑西方发达的政府采购制度,因而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路径应当灵活、适当的学习借鉴国际政府采购制度。从对内改革的角度来讲,完善中国国内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应立足本国经济现状,从大而宏观的调整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角度入手,增强对政府的规范和对供应商的救济保护,营造实质上对等的政府采购竞争环境,培养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比较优势。从对外开放的角度来讲,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应当结合本国经济结构,注意“先、后、快、慢”的开放顺序,从发达地区和较优产业开始,逐步扩大承诺开放的范围,以适应当前转轨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第四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目标、原则的国际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以贸易自由化为首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发展了叁大基本原则,分别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是《政府采购协议》的首要原则,透明度原则是非歧视原则的保障,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是对非歧视原则的灵活适用。在对目标、原则发展脉络分析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分析美国ito提议失败的原因、《政府采购协议》的制度来源、市场开放与利益保护的平衡以及竞争性政府采购市场的完善。最后落脚到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目标、原则的国际化,既要学习先进理念,也要发挥自身特色制度的溢出效应,分别以廉政建设目标和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为切入点,对未来《政府采购协议》的走向施加良性影响。第五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国际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采购实体、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等问题。在采购实体的确定和扩大方面,先后经历了ito谈判的初步探索时期、确定适用于中央政府的oecd谈判时期、确定政府采购实体的名单列举形式的东京回合时期、确定政府采购实体范围的框架结构的乌拉圭回合时期和采购实体范围的扩大遭遇挫折的多哈回合时期。在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的确定方面,也经历了从oecd谈判、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到《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的谈判等阶段。在对适用范围扩大和扩展的国际化历程进行研究之后,讨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国际化发展的困境,即《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国范围扩大的需要和加入标准不愿降低之间的矛盾。同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也有规则多边化的可能,这种可能已在透明度谈判和gats谈判中初现端倪。最后是对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适用范围国际化的路径分析,以当前谈判中面临的问题为导向,分析采购实体确定标准的选择、次级中央政府的选择、国企以及采购客体和门槛价的承诺等问题,总体思路是应分阶段、分地区、分产业的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第六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国际化。首先分别从oecd谈判、东京回合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和《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谈判入手,对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演变过程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可以发现政府采购方式及其程序的发展演变被深深地打上了主导谈判的缔约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烙印,尤以欧共体/欧盟《公共采购指令》的溢出效应最为明显。欧共体/欧盟作为一个超国家主体,为贯彻《单一欧洲法案》,促进共同市场的形成,在政府采购领域形成了高标准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并不断推动《政府采购协议》等国际规则向着更高标准修改,属于利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发挥国(区域)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溢出效应的典型代表。因而第二节以欧共体/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为例,从其发展阶段和具体制度方面讨论其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过程中对于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溢出效应,最后讨论中国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国际化路径。第七章是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的国际化研究。本部分从《政府采购协议》权利救济机制的确立与发展为主线展开研究。首先是磋商程序,分别讨论了乌拉圭回合中的磋商程序和2012《政府采购协议》对磋商程序的新修订。需要注意的是,与WTO救济机制中的磋商程序不同,政府采购权利救济中的磋商程序并非强制性的前置程序。其次是国内审查(质疑)程序,1979年《政府采购守则》确立了国内审查程序;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政府采购协议》细化了国内审查的具体程序;其后在多哈回合和2012《政府采购协议》新修订中,国内审查程序的范围得到扩大。第叁是争端解决程序,分别讨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及对《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政府采购协议》双层争端解决机制的确定、争端解决程序回归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趋势等问题,还通过分析WTO成立以来政府采购国际争议的案例来分析争端解决机制的实施效果。在对历史材料归纳整理的基础上,分析权利救济机制对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实施的保障作用,进而讨论我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现存不足,并探讨中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机制国际化的路径安排。第八章是结论部分。归纳全文,结合中国特色国情,总结中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国际化的可能性、决定因素及具体安排。

冯乐坤[2]2015年在《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继受前苏联公有制中的国有财产理论以来,我国国有财产范围不仅极其广泛,又遍及全国各地,因国有财产统一由中央作为统一主体进行具体管理也不现实,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有财产一直存在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管理,中央与地方一直分享着国有财产的利益,各级地方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享有所有权之实,但各级地方所直接支配财产仍然被视为国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不断发生,为此,在借鉴前苏联后期以及俄罗斯立法转而采纳对国有财产实行的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以及各主要国家所采纳地方所有理念的基础上,我国理应赋予各级地方对其直接管理支配的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不过,我国地方所有是将部分国有财产主体从国家变更为地方,地方所有财产其实就是对国有财产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具体进行财产分权的结果,立法就应确定中央与各级地方之间对国有财产的具体划分标准,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也就最终得以确定。然而,受各国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各个地方均为地方所有权主体的影响,地方所有层级往往与地方层级具有对应性,地方所有权的形成其实就是以各国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为基础,既然我国目前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地方层级实行叁级或者四级模式,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理应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等层级,因现实中的我国地方层级处于变动之中,地方所有财产必然会面临在各级之间进行具体分割,具体分割标准理应予以明确。当然,未来立法在对地方所有财产规定的过程中,不仅要适用各级地方所有权平等、利益衡量的理念,也要采纳“一般+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宪法、民法进行一般性规定的同时,相关单行法也应对其加以规定,尤其要允许各地方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形而对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进行规定。

孙景怡[3]2017年在《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共采购是政府采购的发展,公共采购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政府职能及其管理方式的转变密不可分,既体现了政府管理理念的转变,也是促进政府变革的手段。治理变革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是公共采购的大背景,公共采购亦是公私协作治理和网络治理的重要体现和组成部分。参与公共采购的主体较多,但主角是交易的双方,即使用公共资金的采购人和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参与公共采购的主体可以基本被划分到公私两个相应的范畴里。使用公共资金的采购人实质上是“受雇的管理员”,“经济人”假设、委托代理关系等从不维度反映了采购人与采购官员间的公私关系;供应商及其员工之间也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公私关系;在公共采购中还存在着采购人、供应商作为整体与纳税人(或说公众)之间的私与公的关系等。在公共采购多维度的公私关系中,围绕采购人展开的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公私关系(采购人外部公私关系)、采购人与采购人员之间的公私关系(采购人内部公私关系)构成了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主要内容。同时,公共采购被视为一个起于预算终于评估的管理链条,包括预算与采购计划、采购过程、采购合同管理、质疑投诉等各环节,公私关系贯穿着整个公共采购链。公共采购法应当涵盖整个采购链条,调整公私主体自身一体两面的公私关系以及采购各方协作中的一系列的公私关系。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的研究,是外部环境的要求、也是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中国公共采购法行政部门推动、片段式立法以及有效制度供给不足等问题使其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在界定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基本范畴、分析现有理论及其不足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经济法有关理论,提出公共采购法是公私耦合之法,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具有范围、功能与规制的多维度、采购流程中的公权与私权强弱渐变、公私双向复式规制与激励的特征,并从静态的采购人、动态的采购流程(包括预算与采购计划、合同订立程序、合同履行)、救济的质疑与投诉、外部环境的电子信息化的影响等维度对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上述特征进行论证,发现域外有关法律在平衡、处理公共采购公私关系中较好的方法、措施,分析中国公共采购法发展中仍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共十部分内容,包括绪论、八章正文和结语。绪论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创新和不足进行了介绍。在八章正文中,第一章是全文的基础,通过对公共采购和政府采购的关系、公共采购的多维度差异、公共采购链的分析,界定了公共采购、公共采购法的内涵和外延;通过公共采购参与主体的分析,提炼出公共采购中公私关系的维度,并阐述了研究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必要性。第二章是全文的核心,对公共采购公私关系有关的法学理论进行了分析,指出行政合同、双阶理论等存在的不足在于没有从根本上抓住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本质;同时,借鉴中国经济法有关理论,认为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多维度存在、公共采购合同混合论的共识、公共采购法公法与私法调整机制的综合运用说明公共采购法是公私耦合之法;公私关系具有范围、功能与规制的多维度、采购流程上的公权与私权强弱渐变、公私双向复式规制与激励的特征。第叁至第八章是对公共采购法公私耦合关系的特征的详细论证,从采购人员职业化、预算和采购计划、合同订立、合同履行、救济、电子化采购等角度对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进行了分析,总体上展现了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的叁大特征,展现了公共采购法从预算民主框架下的公私互动、行政程序(仍有争议)中的公私选择、平等基石上的合同管理等核心理念的演化过程。第叁章以美国采购官制度为比较论证了采购人员职业化是解决采购人自身存在的一体两面的公私关系问题的关键,并对采购人对外委托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提出中国公共采购法应当“刺破采购人面纱”、积极推进采购人员职业化的制度建设。第四章通过对公共采购预算文献分析和采购计划制度的比较,提出预算民主为公共采购预算制度、采购计划制度确立了框架,采购计划制度则是落实预算民主的路径之一,中国应从公私两个角度完善公共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制度。第五章研究了合同订立中的公私关系,合同订立制度对公私主体的规制与激励体现在严密的程序、竞争的要求、多样的方法、严格的责任、合理的职能中,中国公共采购法应构建起系统、多样、严密、灵活的合同订立制度体系。第六章阐述了合同履行中合同管理是公私双方“平等”履行合同的保障,通过对域外有关合同管理制度的梳理,发现监管机构、监管责任、对合同变更、终止和分包的严格的法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公私利益的平衡恰恰是“平等”的保障措施,中国公共采购法应尽快补齐合同管理的短板才能真正实现公共采购法的多维度目标。第七章对质疑与投诉中主体、范围、独立审查机构以及鼓励协商解决等制度进行了比较,提出了中国公共采购质疑与投诉制度应合理确定质疑与投诉的主体和范围、改进程序、鼓励协商等建议。第八章对电子化公共采购对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的影响进行了文献分析和制度比较,认为中国电子化采购应克服公共采购制度不足、电子化采购带来的新问题的双重压力,并充分考虑中国公共采购公私关系的特点,加强电子化公共采购制度的顶层设计。结语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建议。本文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理论、通过对公共采购国际规则和公共采购发达国家、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力图把握其对公共采购链中公私关系处理的规律、方式。创新点在于提炼出公共采购法中公与私的基本范畴、运用系统论和比较的方法总结出公共采购法公私关系的多维度特征、渐变特征和双向规制与激励的复式特征,从公共采购链的每一环节和整体论证了公私关系的特征,探讨了具体制度中如何平衡、处理公私关系。本文不足之处在于对有关法律的比较主要局限于美国和欧洲,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共采购制度的掌握、分析不够;限于能力,对公共经济学、公共管理学有关公共采购的方法、模型等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

马丽芳[4]2007年在《政府采购合同诉讼救济制度探析》文中提出直到上世纪90年代的财税改革,我国才有了现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经过近年来的迅速发展,政府采购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延伸财政支出监督职能,规范政府消费行为,从源头抑制腐败的一种有效手段。而政府采购是通过政府与供应商之间结成合同关系进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的授予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许多争议,完善其救济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目前,主要存在着非讼和诉讼两类救济制度。其中,非讼救济制度因其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等诉讼救济制度无可比拟的优势,政府采购合同争议发生后,争议者首先会选择通过非讼手段进行解决。所以非讼救济制度在各国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也成为学者研究的重点。但是也应当看到,诉讼作为最公正、最权威、最终极的救济途径,在政府采购合同救济机制中仍占据着不可动摇的地位。当其他方式无法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救济时,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是权利人寻求救济的最终途径。目前,我国已经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特别是2003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但是由于制度设计的不足和立法的不完善,使得现实的诉讼救济途径并不畅通,我们有必要借鉴当前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先进经验,并有针对性的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合同诉讼救济制度,以最大限度发挥政府采购合同的功能。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对政府采购合同诉讼救济制度研究现状的综述。笔者根据在研究本论题过程中搜集的资料对国内外目前研究的现状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对本文的重点和创新点进行了说明。第二部分是对政府采购合同诉讼救济制度基本理论的一个梳理。对政府采购合同诉讼救济制度的涵义和调整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和履行阶段的争议都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并对政府采购合同诉讼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证,即权力制约理论、公民诉权保护理论、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第叁部分是对我国政府采购合同诉讼救济制度现状的描述,通过在立法及实践层面的考察,提出了我国当前政府采购合同诉讼救济制度在立法及具体制度设计方面的不足,并对其主要成因进行了反思:当前立法的混乱主要是由于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定位存在偏差。随后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进行了简要分析,指出政府采购合同具有民事、行政的双重性,应该建立起有针对性的诉讼救济制度。第四部分中对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及欧共体救济指令中诉讼救济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简单介绍,继而考察了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部分国家及地区的政府采购合同诉讼救济制度,对其共性进行小结,指出我国完善政府采购合同诉讼救济制度时可资借鉴之处。第五部分在对我国政府采购合同诉讼救济制度现状分析,以及对两大法系国家及地区比较考察的基础上,笔者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合同诉讼救济制度提出了一点看法:一方面,制度的完善应当遵循公正、快捷、有效的原则;另一方面,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特点和存在的争议类型,针对当前诉讼救济制度的不足从以下叁个方面入手,首先是明确不同争议适用的诉讼方式;其次是对具体规则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最后是在现行诉讼体系下构建纳税人诉讼制度以维护公共利益。

赵峰[5]2004年在《完善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文中研究表明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政府机构及其它公共实体为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使用财政性资金依照法定方式、方法,在政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下从市场上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经常性活动。政府采购制度是长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所形成的旨在管理政府采购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和惯例。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国家有着近200年的发展历史,在中国还处于建立的初期,很多方面都需要借鉴国际和国外立法经验加以完善。本文通过法律的、历史的、经济的及比较分析的方法探讨了如何完善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问题。提出首先我们应从总体上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使其充分发叁种基本功能即:行政管理功能、竞争政策功能和宏观调控功能。其次具体的制度的完善主要是要在各种制度设计上贯彻竞争机制,本文主要从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监督和救济制度的完善几方面进行了研究。同时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WTO),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已是大势所趋,因此我们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上应注意与国际接轨。

秦军[6]2007年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是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研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完善的理论过程。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进一步的完善,要求各项经济活动向着法律的规制上靠拢,在这样的前提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也随之建立健全起来,本文在大量的国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政府采购现象,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特征、性质、作用及原则的分析,并在借鉴国外有关法律规制的基础上,充分的论证了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及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研究的再思考,详实的提出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监管原则和监管内容,并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作出了严谨的论证,这对于尽快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制体系,对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的方法和原则起了突出的指导作用,但是在概念上和实际操作中过于简约,存在着概念模糊、操作性差等缺陷,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上,作出进一步的研究。

孙青[7]2010年在《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府绿色采购是指特定机构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要强制或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绿色认证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当代,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从世界各国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中的“绿色因素”对于刺激绿色产业的形成、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消费理念、推动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立、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起步较晚,缺乏相关理论支撑,各项制度都还处于探索阶段,使得我国在发挥政府采购的绿色功能效用上明显滞后。因此,完善我国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非常重要。论文在分析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的基础上,建议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政府采购法》中设专章对政府绿色采购的当事人、供应商资格、绿色采购清单以及鼓励措施等进行规定,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政府绿色采购实施条例,具体规定绿色采购清单的制定程序、环保产品认证标准等事项,健全政府绿色采购的管理机构并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责任、建立有效地信息交流渠道,还需要完善政府绿色采购的配套措施等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论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引言,主要论述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选题背景和现实意义,强调了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当今国际社会中的促进环境保护、推进绿色消费的强大功能,结合国内外政府绿色采购的研究状况,指出完善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重大意义。第二章讨论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基本问题。首先界定了政府绿色采购的概念,分析其特征,并对政府绿色采购的功能进行论述;其次以美国、同本等国为例介绍政府绿色采购的演进,分析各国政府绿色采购的发展经验;最后对政府绿色采购的基本架构进行论述,包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政府绿色采购的认证标准等。第叁章从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实施状况入手,着重分析目前存在的相关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认证标准不统一、采购范围有限、管理体制不健全、交流渠道不畅通等问题。第四章结合我国实际,在借鉴发达国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集中讨论完善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若干建议,力求使我国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得到有效实行并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英[8]2013年在《中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之比较》文中研究指明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充分按照法律的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购买行为。随着政府干预经济职能的强化,政府采购运用公共性资金实现国家政策目标的特征逐渐突显,可以说政府采购已然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相较于政府采购活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采购中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特别是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要尽快成为《政府采购协定》的成员,我国将面临非常大的国际挑战。为真正提高我国的竞争力,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系统完善迫在眉睫。众所周知,中西方在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历程上经过了不同的阶段,甚至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得以建立的理论基础方面,学界也有不同观点。大部分的学者比较赞成国家干预理论,认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促使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建立,当然还有交易成本理论,认为节约交易成本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立的内在动因,除此之外,支持寻租理论、博弈论的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为了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借鉴外国的的先进经验不失是一种良策。通过对中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发现各国都根据自己国家的小同情况,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同样,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也有其独特的特点: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以《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为基础;在政府采购原则上,引用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采购方式多样,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政府采购程序;不论监督机制还是申诉机制,我国都已建立。在西方国家中,政府采购制度较为完善的当属美国、英国。美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指导,由法律、条例和实施细则叁个层次构成,除联邦政府外,各州也有自己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美国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从机构设置和政策制定两方而形成;了规范的政府采购治理机制,立法、行政、司法叁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体制,真正保障了政府采购活动的高效进行。英国管理体制松散,其政府采购是在政府政策、预算控制、个人责任和议会监控的前提下进行的,整个过程非常注重竞争,总体上有向采购职业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作为亚洲国家的日本,是《政府采购协定》的倡导国和最先签字国之一,其政府采购非常注重采用招投标程序,在国际、国内形势变化时,亦可以及时制定相应的变换措施,以此保护本国市场,在总理府内设置的“政府采购苦情处理本部”充分保证了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透明,为我国政府采购发展做出了指引。韩国1996年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以后,积极开放国内市场,充分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针对国内、国际政府采购争议设立不同的解决机制。这些国家的具体做法,为我国在成为《政府采购协定》成员方后,如何发展政府采购指明了方向。如何将它国的经验真正的吸收,离不开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深刻分析。虽然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总体框架上,我国和英美日韩保持着一致,但具体规定上有着明显的差异,如组织管理机构不同,具体的采购模式不同,政府采购原则、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具体内容不同。通过比较,我们清楚地看到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如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不健全,实际可操作性不强;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方式过于国内化,有些部分存存着不协调;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至今还未理清;政府采购的监督质疑机制不完善,还有政府采购政策过于单一,缺乏专业的政府采购人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等等。一项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应具备: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明确的政府采购原则、多种政府采购方式并行以及与之相应的政府采购程序、有专门的政府采购机关和监督管理机关以及中诉处理机关。为弥补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的缺陷,建议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方面,协调《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关系,对于缺乏可操作性项目,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在政府采购原则方面,明确公开、公平和竞争原则,同时加入效益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在政府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程序方面,注意采购方式的优先选择顺序以及明确具体方式的使用条件,在实行政府采购过程中,应保证信息充分公开,同时建立资格审核制度;在政府采购适用范围方面,明确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资金的范围;在监督管理和质疑程序方面,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奖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质疑程序的主体应包括潜在供应商,在质疑事项上,所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行为都应涵盖在内。当然,不论是哪一方面,都不能缺少专业的采购人才,我国对于这方面人才的培养要尽快提上日程。

宫海霞[9]2007年在《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对于提高财政支出效益、增强国家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抑制财政支出的腐败现象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的政府采购已取得了显着成效。但是,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如思想认识、管理制度、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尚需在职能界定、采购约束、采购效益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伏晓东[10]2006年在《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种先进的政府支出管理制度,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理论和实践已经非常成熟。而在我国这项制度才刚刚起步。我国自1996年开始试行政府采购制度。由于取得了明显地经济与社会效益,而使其迅速在各地区得到推行。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由试点进入全面推行时期。实践表明,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进展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与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相比,与西方发达国家所取得的成效相比,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因此,要加快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的推行,就必须加速政府采购制度完善和创新的步伐。本文全面回顾了中西方政府采购的发展概况,以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理论为切入点,利用公共支出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寻租理论、博弈论等理论深入分析了政府采购存在和发展的客观性和必然性;将立足点置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进程之中,从理论的高度阐述完善和创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必要性;通过对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些主要问题及经济效应进行经济分析,剖析我国传统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弊端,揭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向纵深推进的影响因素;通过对中西方政府采购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了有益的借鉴,针对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急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与优化政府采购制度的选择和建议。本文分为七章,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导论。在确立论文研究主题的基础上,介绍本文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研究动态以及研究的思路和方法,并对论文可能创新之处做出说明。第二章,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基础。本章对政府采购的有关概念进行了界定,这是政府采购制度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和必要前提。在此基础上对政府采购的一些基本理论基础进行阐述。第叁章,中国政府采购的运行现状及制度缺陷。本章主要对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进行分析,通过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管理制度中的管理机构和代理机构设置现状、供应商资格审查、监督机制及救济制度等问题;政府采购的运行现状中我国政府采购的模式和方式、规模和结构、合同授予和采购资金管理等问题的分析,力图找出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困境和缺陷。第四章,国外政府采购制度的比较及启示。本章通过对政府采购制度比较健全的西方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有益的借鉴,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通过欧盟及其他有关经济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比较分析,为我国入世后政府采购走出国门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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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J]. 宫海霞. 经济与管理. 2007

[10].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D]. 伏晓东.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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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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