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犯论文_谷苗

导读:本文包含了连续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数额,刑事责任,形态,种数,罚球线,这场,语境。

连续犯论文文献综述

谷苗[1](2019)在《中国男篮需要时间来消化这场失利》一文中研究指出如果不是第四节最后时刻犯下一系列莫名其妙的错误,今夜这场中国男篮与波兰队的篮球世界杯小组关键战,本该如此被记录——首节打出过去17年以来在世界大赛舞台的最梦幻开局后,次节表现跌落谷底,第叁节外线核心郭艾伦提前五犯离场,末节绝境之下赵睿投中叁分反超,最后1(本文来源于《文汇报》期刊2019-09-03)

刘晋[2](2018)在《连续犯与继续犯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案例一 角某,中共党员,某市所辖A县县长。2016年4月,角某为B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出让及相关政策等方面给予关照,2017年春节、中秋、国庆和2018年元旦期间四次共收受该公司经理李某60万元。2018年4月,市纪委监委对角某涉嫌(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8-09-12)

张磊,高洁[3](2018)在《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的隔时犯、接续犯、继续犯和连续犯如何认定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17条从法律上将刑事责任年龄分成了几个重要的时间段,也就是刑事责任年龄段。然而,犯罪行为是一个客观的过程,犯罪行为和结果也有可能相隔一定时间,法律规定也可能将某一时间段内的相同犯罪作一并处理,这样就产生了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的问题。本文试分析几种较有典型性的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认定。(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5期)

唐鹏[4](2018)在《中国刑法语境下的连续犯必要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未规定连续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连续犯借鉴了域外刑法相关规定和域外刑法理论。我国学界通常将连续犯作为处断的一罪,这不能苟同,学界也没认识到连续犯在我国刑法中的真正意义。由于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连续犯的概念以及处罚原则,学界对于连续犯的本质也缺乏正确的认识,因而在连续犯的相关理论上存在着若干分歧。连续犯的研究,尽管有域外的理论资源,但是若不加鉴别地引入就可能产生“橘生北为桔”的效果。因此,对域外理论的厘清,须紧密联系其刑法规定乃至于刑事诉讼的特点。对我国连续犯的的探讨,必须结合我国同种数罪不并罚的司法实践以及我国定性又定量的立法入罪模式。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我国连续犯的研究现状。在此部分,介绍了连续犯的概念、连续犯的构成要件和连续犯的罪数性的国内外理论分歧。这些分歧难以解决的原因是没有找到适切的连续犯概念的确立依据。虽然国内外对连续犯都确定为处断的一罪,但处断一罪在我国没有法定依据。第二部分是根据中国刑法的特殊性来界定连续犯的相关范畴。首先,连续犯概念的界定。通说观点强调连续犯各别行为独立成罪,在我国定量又定性的定罪模式下会引发问题。本文认为,连续犯是行为人出自概括或同一的故意,连续实施数个在时空联系上比较紧密的同种性质的行为,触犯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一个罪名”的界定采用“基本犯罪构成说”。连续犯从性质上看,与同种数罪有本质区别,连续犯不是同种数罪的特殊形态,而是实质的一罪。第叁部分对中国刑法语境下的连续犯不要论进行质疑。介绍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连续犯的立废情况。实际上域外连续犯废除的理由在中国刑法语境下并不成立,国内的废除理由也站不住脚。因为连续犯概念不清可以克服,连续犯不会导致量刑过轻反而会避免量刑过重,连续犯具有存在的实质根据并具有立法依据。第四部分探讨中国刑法语境下连续犯的必要性。在该部分,首先分析域外国家连续犯存在的理由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连续犯存在的理由。接着分析我国学者主张的连续犯理论存在的理由。由于我国实行同种数罪不并罚,规定连续犯并不会带来中外学者主张的在域外具有诉讼上的方便。我国连续犯存在的真正理由是连续犯具有独特的本质,需要与同种数罪相区分;连续犯具有法定性;需要适用连续犯以填补处罚漏洞。(本文来源于《四川师范大学》期刊2018-06-12)

陈悦[5](2018)在《我国连续犯存废之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连续犯作为同时兼顾罪数形态与刑罚裁量之制度,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历史悠久,但法治实施迥然相异,根基不稳,先后被废除。意大利连续犯实为“准实质竞合”,其立法意图、实践适用及理论价值已偏离“连续犯”认识标准;德国“连续行为”止步于“法律上行为单数”之行为形态,未进入竞合论框架,依赖连续关系之法形态渐属例外;日本接续犯已实质取代连续犯;台湾地区抛开竞合问题,发展行为单数理论。本文通过学理解剖连续犯以及检视存置论论点,否定连续犯存置的正当性。连续犯主客观理论的逻辑论证循环矛盾,使得其无法满足修正犯罪构成;过失责任形态的排除有鼓励犯罪之嫌,人为造成罪刑不均衡。连续犯存废之根本问题在于刑事政策之利弊衡量,而存置论之人格一致主义不当陷入行为人刑法,不符合法治国家行为刑法之罪刑法定。连续犯判断标准的不一致,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实际缓解诉累,实可通过同种数罪处罚规则之设计解决既判力的司法困境。就我国而言,连续犯与刑法某些特色制度不兼容,且历来我国对同种数罪难以实施数罪并罚,这凸显连续犯之固有缺陷及其与我国立法、实践之不协调。本文主张我国连续犯应当尽快废除,并及时复原成并罚的数罪结构,应在量刑标准精细化基础上,采用数罪并罚多元化的量刑模式,发展“倍数递减公式”,保留数额累计合并定刑模式,以期以数罪并罚为基础考虑差异性,遵循罪责刑相适用原则,形成量刑阶梯。这样一来,与异种数罪并罚相比,刑罚执行更加温和,同时也与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有更好的契合。(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期刊2018-06-01)

刘哲棐[6](2018)在《“多次盗窃”与盗窃罪连续犯的数额问题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多次盗窃"与盗窃罪连续犯两者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对其认定容易产生混乱,二者在数额的认定上也采取不同的方式。文章认为,在厘清二者基本区别的基础上,对于其数额的认定,也应当区分"多次盗窃"与盗窃罪连续犯。对于"多次盗窃",应当对多种盗窃行为类型进行分类讨论处理;对于盗窃罪连续犯,则一般采取累计计算方式予以处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3期)

江海洋,胡云菲[7](2017)在《连续犯之正名与重构——从多次小额诈骗情状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单次数额未达到标准而总额达到标准的线下多次小额诈骗,司法实务一般直接将数额累计计算以连续犯处断之。但是这种处断仍需法理的支撑,我国连续犯的数个行为,应包括数次行为都不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情况。但是针对连续犯的缺少法理根基、违反罪责原则、过度赋予行为人优惠、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指责明显不成立,相反,连续犯除具有诉讼经济、限制裁量权以实现合理量刑、体现行为人人格理论的优势外,对处理我国数额犯问题也具有重要作用。对连续犯之重构应从主观与客观角度分别进行,通过正面坚守"持续之心理脉络"与"特殊情境所制约附带效果"反面排除,合理限定连续犯之范围。(本文来源于《福建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李向宇[8](2016)在《连续犯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连续犯是罪数形态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说的理论将连续犯作为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的理论最早产生于意大利,发展兴起于德国和日本,其最初的创设原因是对基于同一故意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的行为人按照数罪并罚失之过苛,为了量刑更加合理而创设。连续犯理论是大陆法系所特有的,我国在清末修律时引入连续犯,并一直沿用至今。随着连续犯理论的发展,因其概念不清,司法实务中为了追求效率而滥用,做一罪处理引起的诉讼程序上的纠葛等缺陷,连续犯在德日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被相继废除,即在法典中删除连续犯之概念,但在理论上和实务上仍旧承认连续犯。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连续犯概念,但也有很多学者主张废除连续犯,在学术界引起不小争论。对连续犯存在争议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对于其罪数本质和理论性质认识不清,因此对连续犯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分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连续犯概述。在该部分,首先介绍了连续犯的嬗变,讲述连续犯理论在德国日本等国家(地区)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德国最早明确将连续犯规定于1813年的《巴伐利亚刑法典》,日本在德国刑法的影响下,也将连续犯规定于1908年的刑法条文中;以及在我国的发展沿革,我国台湾地区2005年废除连续犯,大陆地区的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的连续犯概念,但是连续犯一直存在并被探讨。然后就连续犯的罪数本质进行了分析,介绍了学界现在比较有影响的学说,包括数罪说,即认为连续犯的本质是数罪,应该对其进行并罚;实质的一罪说,即认为连续犯虽然外观上具有数罪的一些特征,但本质上仍然是一罪;包括的一罪说,即连续犯是包括在一次符合构成要件评价中的犯罪;处断的一罪说,即连续犯的实行行为构成了数个犯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刑罚的处断上,依一罪科处,处断的一罪说是我国对于连续犯罪数本质的主要观点。以上几种观点,数罪说因为连续犯主观上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之间存在连续关系而不能成立;包括的一罪说依然是将数个实行行为分开进行评价,且表述过于笼统也不足取;处断的一罪说将司法实务的标准用来评价犯罪的罪数问题,本质上认为连续犯仍旧是数罪,故而在从罪数本质的角度也不科学。实质的一罪说更能揭示连续犯的罪数本质,连续犯在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是统一的,客观方面实施的数个行为具有紧密的连续关系,所以其本质上应该是一罪。既然连续犯是本质上的一罪,所以在接着论述连续犯的存废之争时,在介绍完主存论和主废论各自的理由和观点之后,从罪数本质出发,对主张废除连续犯的观点进行了反驳,德日等国家和地区废除连续犯概念的原因在我国并不存在或者都可以解决,且连续犯在我国有产生诉讼经济、实现正义的存在基础。对于连续犯的理论出路可以通过明确其罪数本质和概念等方式解决。连续犯不仅没有必要废除,深入研究连续犯理论对于我国司法实践有重要的意义,包括对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因为连续犯数行为的连续性而引起的管辖、追诉时效、审判、漏罪的处理以及跨越新旧法的处理等问题的解决。第二部分为连续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在该部分,首先按照对不同要件的强调对目前学界有影响力的不同概念进行了分组介绍,包括强调主观方面的概念、强调侵犯同一法益的概念、强调各行为独立成罪的概念以及对侵犯同一罪名不同理解的概念。这些概念中有些强调的内容是连续犯概念应该包含的部分,如主观方面的内容、独立成罪、侵犯同一罪名,而有些并非是连续犯概念应有之义,如侵犯同一法益。对这些不同概念进行取长补短的评析之后,笔者提出了连续犯的概念可以表述为: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基于对连续犯概念的探讨,文章接着论述了连续犯的构成特征,鉴于连续犯的成立条件,这些特征主要包括: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危害行为,即连续犯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且这种犯罪故意是同一或者概括的;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连续犯客观方面的行为复数性是其重要的构成特征;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即数个实行行为是依靠连续关系进行联结才形成了实质的一罪,对于连续关系的判断标准有主观说、客观说和主客观结合说叁种,主观说主张依靠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意思或决意是否单一作为连续关系存在的标准,客观说主张依据各个实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联系,进而来决定行为人的数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主客观结合说则取长补短地认为认定连续关系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和客观因素进行,笔者认为主观说和客观说对于认定连续关系都有失片面,主客观结合说是可取的,也不会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数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对于同一罪名,应该以犯罪构成为标准进行确定。第叁部分为连续犯的认定。该部分主要从叁个方面对连续犯的认定问题进行分析:第一个是连续犯与相关罪数形态的区别,作为罪数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连续犯与相关罪数形态有很多相似之处,也存在区别,文章对于连续犯与继续犯、结合犯、集合犯、牵连犯、徐行犯等罪数形态从犯罪性质、构成条件和刑事责任等方面分别做出区分,以厘清连续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不同。第二个是连续犯的停止形态,连续犯的停止形态有连续犯的未遂、连续犯的中止和连续犯的预备,因为连续犯存在多个实行行为,叁种情形下都可能出现部分行为出现停止形态,部分行为既遂,或者全部行为都处于停止形态,此时对其处罚就应分情况进行,如将出现停止形态的部分行为作为量刑情节的处理方式。第叁个方面是连续犯的共同犯罪问题,通过对多人连续犯罪按照分工不同,依次论述了组织犯的连续犯、教唆犯的连续犯、帮助犯的连续犯和共同实行犯的连续犯,对于组织犯和教唆犯应该按照主犯进行处罚,帮助犯应依照其所起的作用,比照主犯进行处罚,共同实行犯则应依据其各自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第四部分为连续犯的刑事责任。对于连续犯的刑事责任如何,应处以怎样的刑罚,学界有并罚说、一罪从重说和一罪加重说等观点,鉴于笔者认为连续犯为一罪,故而不认可并罚说,而一罪从重说和一罪加重说在连续犯的处罚中都是可取的,只是为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需要做出限制,即从重为应该从重,加重为可以加重。即对连续犯的处罚原则应该是按照一罪处罚,在法定刑幅度内应当从重处罚,或者可以加重处罚。(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6-06-01)

蒋征宇,黄伯青,伍天翼[9](2016)在《连续犯如何适用累犯除外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回放】上诉人潘某(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3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4日,潘某因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犯寻衅滋事罪,且曾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04-07)

唐金印[10](2015)在《连续犯的存、废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连续犯是否应该保留在罪数理论中,刑法理论界有支持和反对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废除连续犯的理由并不成立,而认为连续犯应该继续保留的理由也不够充分。连续犯应该继续保留的原因在于:相较于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独立的同种犯罪的情形,连续犯的社会危害性更小。如果对连续犯数罪并罚,必然会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另外,连续犯是实质的数罪,对连续犯不能只按照其中一个犯罪进行处断。正确的做法是对连续犯只视为成立社会危害性最重之罪,再在其法定刑范围内依据量刑的原则,考虑其他犯罪事实和情节而进行处断,是为处断的一罪。因此,将连续犯作处断的一罪是合理的。连续犯理论应该继续保留。(本文来源于《新经济》期刊2015年14期)

连续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基本案情】案例一 角某,中共党员,某市所辖A县县长。2016年4月,角某为B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出让及相关政策等方面给予关照,2017年春节、中秋、国庆和2018年元旦期间四次共收受该公司经理李某60万元。2018年4月,市纪委监委对角某涉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连续犯论文参考文献

[1].谷苗.中国男篮需要时间来消化这场失利[N].文汇报.2019

[2].刘晋.连续犯与继续犯解析[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

[3].张磊,高洁.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的隔时犯、接续犯、继续犯和连续犯如何认定刑事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8

[4].唐鹏.中国刑法语境下的连续犯必要论[D].四川师范大学.2018

[5].陈悦.我国连续犯存废之辨析[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8

[6].刘哲棐.“多次盗窃”与盗窃罪连续犯的数额问题区分[J].法制与经济.2018

[7].江海洋,胡云菲.连续犯之正名与重构——从多次小额诈骗情状展开[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

[8].李向宇.连续犯研究[D].河南大学.2016

[9].蒋征宇,黄伯青,伍天翼.连续犯如何适用累犯除外规定[N].人民法院报.2016

[10].唐金印.连续犯的存、废研究[J].新经济.2015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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