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言词证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证据,言词,能力,诉讼参与人,司法,刑案,儿童。
言词证据论文文献综述
杨斌[1](2019)在《重视言词证据时序性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取证程序角度来看,证据产生有先后时序之分,比如一般先有现场勘查、提取物证、痕迹等,才会有各种鉴定意见;从证据间内在逻辑关系来看,证据产生也有先后时序之分,比如先有被告人供述、指认现场,才会有提取到的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显然,合乎法定程序和情理的证据(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9-22)
沈威,徐晋雄[2](2019)在《如何提高性侵案件中儿童被害人言词证据证明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性侵刑事案件中儿童被害人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可否被采信?针对影响儿童言词证据证明力若干因素,笔者拟从以下方面分析建议,以期有效提高儿童言词证据的证明力。询问时机的选择儿童的记忆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时间推移;二是记忆植入。相应地(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7-25)
邓燕[3](2019)在《论庭前笔录中言词证据的可采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庭前笔录中的言词证据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尤为重要。在英美法系通过传闻证据规则、大陆法系通过直接言辞原则对其证据资格予以限制,而我国虽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阻止非法证据进入法庭审理通道,但法律规定弹性过大,实操性有限。我国普遍存在以庭前笔录中言词证据代替当庭陈述,但庭前笔录中言词证据究其本质是一种书面传闻证据,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始终难以保障,不可避免的为司法审判活动带来一定的困难。为探析庭前笔录中言词证据为司法审判活动带来的障碍,本文通过研析大量司法裁判文书,以总结其中的规律。案例分析表明庭前笔录中言词证据进入法庭事实审理程序的准入入口过宽,导致我国对于庭前笔录中的言词证据资格的审查呈虚无化。然证据可采性是证据进入法庭事实审理程序的资格前提,无证据可采性,证明力无意义。因此,有必要完善庭前笔录中言词证据可采性的约束规则。一般证据在确定其具有相关性和合法性时,便可认为其具有可采性,但庭前笔录言词证据是一种侦查机关所作的书面传闻证据,还需考察其真实性和质证问题。但对于庭前笔录中言词证据无论是积极要件即相关性、合法性,还是其消极要件即真实性、质证问题,理论上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制定法亦未作出正面对规定,导致司法实践缺乏统一指导,法官难以把握裁量尺度。因此,有必要开展庭前笔录中言词证据可采性的理论探讨,在立法上完善我国庭前笔录中言词证据可采性审查规则,并矫正司法实践操作手段。本文从司法实务中总结、归纳我国对庭前笔录中言词证据可采性的裁量规律,探寻现有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基础,进而推进限制庭前笔录中言词证据可采性的具体操作规则,以期规范司法实务中对庭前笔录中言词证据的使用。(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9-06-14)
周旋,黄禹澄[4](2019)在《公安行政言词证据在刑事侦查中的采纳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安行政言词证据从刑事诉讼法及公检法规范性文件规定上看,需要经过刑事程序的转化才能在刑事诉讼中直接采纳,但在司法实践中有限制性采纳的做法。公安行政言词证据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在刑事侦查中采纳的必要性,在程序合法性审查前提以及证据印证模式下,应肯定其在刑事侦查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5期)
徐明阳[5](2019)在《刑事诉讼儿童言词证据审查判断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不时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成为舆论的焦点和热点,如2017年8月13日南京南站发生的男子猥亵女童案、2017年11月22日爆出的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等。随着这些案件的发生,在刑事诉讼领域,儿童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也日益提升。但由于儿童在感知、记忆、表达等方面和成年人不同,导致其所作出的言词证据在准确性、完整性方面较差,也常常易受到环境与他人的干扰,因此法官在审查判断儿童言词证据时就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也是本文的研究目的。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首先必须对我国儿童言词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模式有所了解。笔者研究发现,我国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模式并未形成类似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的“证据准入-证据评估”模式,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材料-证据-定案根据”模式,这种模式对儿童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有诸多不利之处,近年来立法者虽然在这一方面做了些许努力,但效果并不明显。笔者借鉴两大法系的基本模式,并结合我国现有模式,对我国儿童言词证据审查判断基本模式进行重新构建,形成“证据能力-证明力”模式,以更符合理论和实践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对儿童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即从证据能力审查和证明力审查两个方面展开:就证据能力而言,需要审查叁个方面:第一,证人资格。我国立法上并没有明确儿童的证人资格,这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笔者认为明确儿童的证人资格是必要的;第二,关联性有无。对关联性有无的审查主要从实质性和证明性两处着手;第叁,合法性。出于保护儿童的目的,在取得及调查儿童言词证据时,应对儿童进行特殊的保护。就证明力而言,需要审查两个方面:第一,真实性。可运用陈述真实性判断技术、真实监控技术对儿童言词证据的真伪进行判断。第二,关联性大小。此处笔者对证据补强规则再次强调。(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9-05-01)
薛小涵[6](2019)在《论监察机关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监察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监察机关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涉及言词证据的收集、言词证据的移送以及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叁个方面,由于《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在部分证据规则上的差异,导致监察机关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存在不少障碍。为了让监察机关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应从以下叁个方面着手,即言词证据的取得应同时符合取证合法性标准与取证可靠性标准,所有与职务犯罪调查有关的言词证据均应移送检察机关,但被移送对象应符合取证的阶段性要求,应由司法机关主导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排除程序应遵循人权保障与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刘文戈,滕若芊[7](2019)在《论司法互助取得言词证据在台湾地区证据能力认定路径之变迁》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两岸司法互助取得的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认定,面临台湾地区制度面的困难。《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实施以来,台湾地区法院在"法律审"中,运用类推适用等方法,将请求大陆方面取得的证据纳入"传闻证据例外"的范围加以评价,形成了具体认定路径。台湾地区法院通过"统一法律见解"进一步明确了司法互助取证的证据能力认定规则。相关路径为提升两岸司法互助的效能提供了保障,但也面临来自台湾地区学理发展与"司法改革"的影响。(本文来源于《现代法治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李蓉蓉[8](2019)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以言词证据的准入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监察委员会调查的证据基于监察机关非司法机关的性质,以及监察程序的先行性而需要转化;而实务中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直接使用监察委调查的言词证据,但言词证据主观性强、易发生变化,需要转化后间接准入;对此需要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整体性审查,审理阶段法官进行"材料——证据——定案的根据"递进式审查。(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7期)
李琳[9](2019)在《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确立的较晚,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言词证据现象始终存在。我国目前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还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由于程序的不健全,导致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难以适用。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6期)
卜睿[10](2019)在《目的指引下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关系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是刑事诉讼需要保障的权利,是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目的所在。但排除规则本身不是权利的必然要求,只是实现途径,所以是否进行证据排除最终需要看是否符合目的。(本文来源于《教育教学论坛》期刊2019年06期)
言词证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性侵刑事案件中儿童被害人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可否被采信?针对影响儿童言词证据证明力若干因素,笔者拟从以下方面分析建议,以期有效提高儿童言词证据的证明力。询问时机的选择儿童的记忆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时间推移;二是记忆植入。相应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言词证据论文参考文献
[1].杨斌.重视言词证据时序性审查[N].检察日报.2019
[2].沈威,徐晋雄.如何提高性侵案件中儿童被害人言词证据证明力[N].检察日报.2019
[3].邓燕.论庭前笔录中言词证据的可采性[D].华南理工大学.2019
[4].周旋,黄禹澄.公安行政言词证据在刑事侦查中的采纳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5].徐明阳.刑事诉讼儿童言词证据审查判断研究[D].南京大学.2019
[6].薛小涵.论监察机关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7].刘文戈,滕若芊.论司法互助取得言词证据在台湾地区证据能力认定路径之变迁[J].现代法治研究.2019
[8].李蓉蓉.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以言词证据的准入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9
[9].李琳.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研究[J].法制博览.2019
[10].卜睿.目的指引下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关系分析[J].教育教学论坛.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