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形式论文_李文钢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家形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国家,形式,法治,斯图亚特,撒切尔,政治,霍尔。

国家形式论文文献综述

李文钢[1](2019)在《国家形式转变与发展的“经济化”——兼评《发展的迷思:一个西方信仰的历史》》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族国家彻底成为世界体系的缔造者后,不同国家之间的竞争转变为以经济实力为基础的竞争时,发展这个概念越来越被经济一词所形塑。即使是省去了"经济"二字,人们在提及发展时,很大程度上指的仍然是经济发展。瑞士学者吉尔贝·李斯特在《发展的迷思:一个西方信仰的历史》一书中将发展的顽固性理解为对经济发展的追求已经成为西方社会的一种宗教信仰。作者在书中从历史和现实的维度论述了发展的信仰何以形成,解构了发展的话语,并建构了一种超越当前发展方式的另类的发展。文章介绍了此书的大致内容,并放入了有关发展研究的学术史中指出了此书存在的优点和不足之处。(本文来源于《生态经济评论》期刊2019年01期)

张亚丽[2](2017)在《法治国家形式与内容统一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治国家”这一概念起源于西方,它是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治国家的建设,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即法治形式确立以及实质价值体现。因此,对于法治国家的观点,目前理论界主要有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这两种观点。形式法治侧重法律的工具性、秩序性、效率性、普遍性等因素;实质法治注重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包含人权、正义、民主、自由、理性这些法治国家内容的因素。本文主要是对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进行分析研究,并且以德国这一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的法治发展为例,分析法治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与脱离从而得出结论,法治国家需要实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才能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发展,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并对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法治建设提出指导和建议。文章包括导言、正文、结论叁个部分:导言部分主要是概述了文章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对文章的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进行介绍。本文的理论基础有叁个,分别是:1.康德的法学理论,康德认为“国家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他的法学理论概括起来就是尊重人,因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务必使自己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并行不悖,法是道德的延伸,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也可以说是为了维护人的自由及由此而派生的其他权利,法也必须延续道德形而上的精髓:善、尊重人性、理性、自由;2.洪堡的最小国家理论,其主要思想是强调个人价值,国家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强调了国家应该维护个人的权益,重视个人目的实现;3.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思想,即法必须是整个社会公共意志即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意志,法治国家应该以个人为目的,实现每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正文部分包括四章。第一章为法治国家的形式和内容及其关系。首先对法治国家概念进行定义并总结法治国家的特征,然后从法治国家形式维度来分析,对法治国家形式法治概念进行定义,并总结形式法治具有工具性、秩序性、效率性、普遍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征。其次从法治国家的实质维度来分析,对实质法治概念进行定义,总结出实质法治具备目的性、人权的尊重、限权、正义性、民主性和理性的特征。最后,基于对二者的关系研究,得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第二章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研究。首先对中国法治体系和理论进行历史的梳理,说明我国法治建设中形式上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实施程序逐渐规范,但法律体系依然有进步空间。通过分析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中国目前存在公民对法治认识不够、人治法治杂糅并存、法治内容需进一步彰显的问题,所以中国法治建设形式与内容存在一定程度的脱离。由此引出下文对中国法治形式与内容脱离的根源性分析,主要是从制度渊源、民本思想、经济状况等加以探讨。第叁章以德国的法治发展历程为例,对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进行剖析,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以其为例更具说服力。本文从五个阶段分析德国法治发展历程,第一阶段为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后期,在这一期间德国先后颁布了1848年法兰克福宪法、1850年普鲁士宪法和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第二阶段为19世纪中后期至一战期间德意志帝国建立,德国制定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第叁阶段从一战结束到二战全面爆发,期间颁布了魏玛宪法;第四阶段是希特勒上台,法西斯专政,德国法治破坏殆尽;第五阶段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两德统一,德国基本法全国推行。德国法治建设的脉络大体沿着上述五个阶段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分析法治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与脱离情形,归纳出德国法治国家发展的经验与教训。第四章是在前面几章的基础上对完善中国法治建设提出的思考建议。首先,法治思维是完善法治国家的基础,所以要着重培养公民的法治思维。其次,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贴近生活,协调好“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关系,实现善治的目标,也需要对权力的任意使用进行限制。再次,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在移植国外先进法律的同时,也要立足本国国情,走自主化法治之路,树立法治改革观,让法律紧跟时代的发展。最后,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在以经济发展为法治建设提供物质支撑的前提下,要重视的契约精神,体现公平正义。另外,通过完善民主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立法及司法公开制度,也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10-30)

张亮[3](2016)在《社会危机、文化霸权与国家形式的转型——斯图亚特·霍尔的现代英国国家批判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霍尔的撒切尔主义批判是一个系统"工程"。霍尔围绕英国国家的历史与现实组织了多个集体研究项目,"接合"普兰查斯、葛兰西等的理论资源,建构了一种社会危机状态下的资本主义国家形式转型理论,并以此支撑其对撒切尔主义的具体批判分析。在霍尔看来,撒切尔主义是具有真实社会历史根源的意识形态建构产物,同时也是一个完整的、新颖的、相当有效的政治工程。(本文来源于《河北学刊》期刊2016年06期)

于静[4](2015)在《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性质也称国体。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曾指出:国体就是社会各个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经济基础、社会文化制度,是体现和制约着这个国家国体的主要因素。 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本文来源于《广州日报》期刊2015-05-29)

高鹏程[5](2014)在《集权与国家形式的关系:唯物史观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对集权的叁种含义的分析,可以将国家形式发展的动力概括为两类:一类是由国家按照一定比例从全部具体个人的权力中提取的力量的总和所构成的深层动力,另一类是作为权力内部配置格局形式存在的表层动力。在深层动力和表层动力之间,存在复杂的相互作用关系。封建社会帝国和资本主义社会宪政国家是历史上两种重要的国家形式。通过集权与两种国家形式的关系的分析可见,将集权视为国家形式分析的普遍性机制具有更高的方法论价值。(本文来源于《青海社会科学》期刊2014年06期)

石敦国,刘邦凡[6](2009)在《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国家形式主义视阈下的西方现代政治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西方现代政治制度被黑格尔以国家实体主义为前提证明为一个合乎理性的体系,获得了一次思辩的辩护。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国家实体主义和政治实证主义。在马克思看来,政治国家是虚幻的共同体、形式主义的国家,因为社会分工的自发性导致了单个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对立。在国家形式主义视阈下,西方现代政治制度,其核心是议会政治和官僚政治,是以矛盾为前提的矛盾的体系。揭示西方现代政治的本质,消除政治幻象,展开政治批判,是马克思政治哲学的主要任务。(本文来源于《社会主义研究》期刊2009年01期)

尚会鹏[7](2008)在《“伦人”与“服国”——从“基本人际状态”的视角解读中国的国家形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将心理人类学家许烺光的"心理-社会均衡"(PSH)理论和"基本人际状态"概念应用到中国政治的研究,考察了中国人的人际关系模型与《尚书.禹贡》描述的"服国"模型、"朝贡体系"模型以及儒家的"修齐治平"模型之间的相似性和本质特征,以及中国传统国家形式"服国"的特点及其与"伦人"这种基本人际状态的关系,从一个新的视角解读了中国人的人际关系模式、国家形式以及中国人独特的"政治经验"。作者的分析表明,基于"伦人"社会的中国政治经验可能暗示着一种比现代国际秩序更高、具有某种"后现代"特点的国际秩序原则。(本文来源于《国际政治研究》期刊2008年04期)

杜勇[8](2007)在《论夏朝国家形式及其统一的意义(续)》一文中研究指出Autarchy and City-state are two opinions about the form of state in Xia Dynasty,both of which have theoretical defect.Based on the Noble-state theory,a viewpoint about the formation of ancient state offered by a Germany Scholar Roman Herzog,we analyze the results of archaeology and ancient literature about Xia Dynasty,then we conclude that Xia Dynasty is not only an independent noble dominion unit,but also a state which represents the central regime and reigns over the other noble dominion units.The formation of Xia has positive effect on ancient civilizations of China and ancient state development.(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2期)

杜勇[9](2007)在《论夏朝国家形式及其统一的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夏朝的国家形式,过去提出的专制集权国家说或城邦联盟说,都存在着一些理论上的缺陷;借鉴德国学者罗曼.赫尔佐克关于世界早期国家形成的另一种理论模式——贵族国家说,深入分析有关夏朝历史的考古和文献资料,可发现夏朝既是一个对本土进行统治的独立的贵族统治单元,又是一个代表中央政权而凌驾于万国之上、以贵族国家作为统治形式并初步具备地方二级制政区体系的早期统一国家。夏朝统一国家的形成,对于中国古代文明和早期国家的发展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1期)

汪建明[10](2005)在《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分权理论——青年马克思论分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分权,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它既不是永恒的、也不是普遍的,它不过是由一定经济关系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青年马克思通过对古希腊、古罗马城邦制或共和体制与现代分权理论的比较分析,揭示了不同分权理论产生的不同经济关系的基础,从而批判了掩盖在普遍性和永恒性的华丽外衣之下资本主义分权理论的根源—市民社会。(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家》期刊2005年S2期)

国家形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治国家”这一概念起源于西方,它是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治国家的建设,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即法治形式确立以及实质价值体现。因此,对于法治国家的观点,目前理论界主要有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这两种观点。形式法治侧重法律的工具性、秩序性、效率性、普遍性等因素;实质法治注重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包含人权、正义、民主、自由、理性这些法治国家内容的因素。本文主要是对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进行分析研究,并且以德国这一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的法治发展为例,分析法治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与脱离从而得出结论,法治国家需要实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才能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发展,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并对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法治建设提出指导和建议。文章包括导言、正文、结论叁个部分:导言部分主要是概述了文章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对文章的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进行介绍。本文的理论基础有叁个,分别是:1.康德的法学理论,康德认为“国家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他的法学理论概括起来就是尊重人,因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务必使自己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并行不悖,法是道德的延伸,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也可以说是为了维护人的自由及由此而派生的其他权利,法也必须延续道德形而上的精髓:善、尊重人性、理性、自由;2.洪堡的最小国家理论,其主要思想是强调个人价值,国家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强调了国家应该维护个人的权益,重视个人目的实现;3.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思想,即法必须是整个社会公共意志即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意志,法治国家应该以个人为目的,实现每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正文部分包括四章。第一章为法治国家的形式和内容及其关系。首先对法治国家概念进行定义并总结法治国家的特征,然后从法治国家形式维度来分析,对法治国家形式法治概念进行定义,并总结形式法治具有工具性、秩序性、效率性、普遍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征。其次从法治国家的实质维度来分析,对实质法治概念进行定义,总结出实质法治具备目的性、人权的尊重、限权、正义性、民主性和理性的特征。最后,基于对二者的关系研究,得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第二章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研究。首先对中国法治体系和理论进行历史的梳理,说明我国法治建设中形式上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实施程序逐渐规范,但法律体系依然有进步空间。通过分析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中国目前存在公民对法治认识不够、人治法治杂糅并存、法治内容需进一步彰显的问题,所以中国法治建设形式与内容存在一定程度的脱离。由此引出下文对中国法治形式与内容脱离的根源性分析,主要是从制度渊源、民本思想、经济状况等加以探讨。第叁章以德国的法治发展历程为例,对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进行剖析,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以其为例更具说服力。本文从五个阶段分析德国法治发展历程,第一阶段为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后期,在这一期间德国先后颁布了1848年法兰克福宪法、1850年普鲁士宪法和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第二阶段为19世纪中后期至一战期间德意志帝国建立,德国制定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第叁阶段从一战结束到二战全面爆发,期间颁布了魏玛宪法;第四阶段是希特勒上台,法西斯专政,德国法治破坏殆尽;第五阶段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两德统一,德国基本法全国推行。德国法治建设的脉络大体沿着上述五个阶段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分析法治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与脱离情形,归纳出德国法治国家发展的经验与教训。第四章是在前面几章的基础上对完善中国法治建设提出的思考建议。首先,法治思维是完善法治国家的基础,所以要着重培养公民的法治思维。其次,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贴近生活,协调好“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关系,实现善治的目标,也需要对权力的任意使用进行限制。再次,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在移植国外先进法律的同时,也要立足本国国情,走自主化法治之路,树立法治改革观,让法律紧跟时代的发展。最后,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在以经济发展为法治建设提供物质支撑的前提下,要重视的契约精神,体现公平正义。另外,通过完善民主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立法及司法公开制度,也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家形式论文参考文献

[1].李文钢.国家形式转变与发展的“经济化”——兼评《发展的迷思:一个西方信仰的历史》[J].生态经济评论.2019

[2].张亚丽.法治国家形式与内容统一的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3].张亮.社会危机、文化霸权与国家形式的转型——斯图亚特·霍尔的现代英国国家批判理论[J].河北学刊.2016

[4].于静.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N].广州日报.2015

[5].高鹏程.集权与国家形式的关系:唯物史观的视角[J].青海社会科学.2014

[6].石敦国,刘邦凡.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国家形式主义视阈下的西方现代政治批判[J].社会主义研究.2009

[7].尚会鹏.“伦人”与“服国”——从“基本人际状态”的视角解读中国的国家形式[J].国际政治研究.2008

[8].杜勇.论夏朝国家形式及其统一的意义(续)[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9].杜勇.论夏朝国家形式及其统一的意义[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10].汪建明.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分权理论——青年马克思论分权[J].社会科学家.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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