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依法解决土地权属纠纷(论文文献综述)
耿宝建,杨志华,薛笑梅,徐超[1](2021)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分析与法律适用研究——基于一巡对辖区三类案件裁判的实证分析》文中提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作为农村社会治理的三大类案件,存在案件数量多,纠纷化解难;涉及人员多,事实查清难;政府确权时对管理使用现实重视不够;复议前置纠错功能未有效发挥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土地、山林、水利制度前后历经土地改革、合作化与人民公社化、四固定、林业三定、林业改革等多次变革,历史遗留问题多。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其辖区三类案件的裁判为研究对象,对三类案件的概念含义、处理途径、审理原则、起诉条件判定、证据效力审核、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进行实证分析,以期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正确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决策依据与裁判思路。
李彩鹏,黄钰涵[2](2021)在《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几点思考》文中指出上世纪90年代,我国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呈井喷之势,经过长期努力,多数案件已经得到有效处理。基于种种原因,一些案件仍久拖未决,或处理结果未得到当事人信服,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农村稳定和政府威信。本文以广西一起长达16年的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行政确权案为例,探讨纠纷解决中存在的问题,并从证据的判断与运用、法律规范的适用、纠纷解决程序的正确运用、"三个有利于"的应用等方面,提出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思考,以求提高农村土地行政确权准确率,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农业生产。
王佳[3](2020)在《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及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全球化进程中“绿色发展”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共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走绿色发展之路”,而林业是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力量。林业制度体系是推动我国林业持续发展的基础,林权制度则是其中的核心。经过多次改革,逐渐清晰、合理的林权制度在明确各林权主体权利边界,释放林业经营潜能,增加林业经营者收入,保持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发挥林业经济、生态、社会综合功能等方面的推动作用已经凸显。但改革没有完全释放我国林权制度功能,全面实现改革目标,林权制度仍待完善。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是对改革后林权制度实施过程中基础性作用效果的全面展现,所以林权制度完善需要以绩效评价为依据。因此,本研究通过对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评价,更加有针对性的完善现有林权制度,提升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本研究以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我国林权制度发展历程和现状,现有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情况及影响因素进行重点研究,以促进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进一步提升。在对我国林权制度发展历程进行的研究中,明确我国林权制度发展的动因、特征、趋势,并在此基础上对林权制度现状进行分析,明确我国现有林权制度目标、主体构成、权责划分及改革前后制度实施效果对比情况。在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部分,首先构建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其次运用基于熵权的灰色关联分析方法对我国现有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情况进行评价,明确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整体情况和国有、集体两种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各自情况。以上述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结论为基础,探究形成如上结论的影响因素,并运用层次分析、效用值法、相关性分析、DEA、Malmquist等方法对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分析,明确我国林权制度改革尚待改进之处,从而有针对性的提出优化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对策建议。首先对我国林权制度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研究。我国林权制度发展经历了萌芽时期、探索时期、完善时期三个阶段。运用以政府主导林业经营者参与的调整方式,通过森林资源稀缺性及林权制度对外部环境的不断适应、对各林权主体利益不断满足的推动,使林权逐渐清晰,林权主体利益关系日趋协调,林权制度改革绩效逐渐多元化。现阶段我国林权制度目标为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综合绩效提升及国家、集体、林业经营者多方共赢。并通过对林权合理的分配激发各林权主体积极性,通过林权主体对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促进林权制度实施,从而推动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显现。其次对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进行评价。从经济、生态、社会三方面构建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对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进行评价。林权制度改革后,现有林权制度的实施使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得到提升,且集体林权制度优于国有林权制度。但国有、集体两种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水平不高仍存在提升空间,且两者在经济、生态、社会三方绩效上呈现差异。林权制度改革带动了林业第一、三产业的发展并对各产业内部结构进行整合使林业产业结构整体得到优化。林业经营者在产业经营中获得收益,收入得到明显提升。上述表现使国有、集体两种林权制度改革经济绩效均明显增长,集体林权制度稍占优,两者差距不大。林权制度改革对森林生态功能发挥的重视使林业经营者造林、护林的意识和行为效果均得以优化,国有林权制度实施更注重森林管护,而集体林权制度则更侧重提高森林数量,所以国有、集体两种林权制度改革生态绩效均呈现波动上涨,且集体林权制度占优。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社会绩效在显着提升后呈现下降趋势,集体林权制度呈整体波动上升趋势,但国有林权制度整体绩效水平稍高于集体林权制度。说明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集体林权制度社会绩效的显现逐步明显,而国有林权制度受改革程度的限制社会良性影响逐渐减弱。基于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结果,对影响绩效的因素进行探究。林权清晰度、林业生产要素投入及区域发展环境是影响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提升及形成国有、集体两种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差异的因素。林权清晰程度越高越有利于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提升,其对增加各林权主体权利实施主动性和优化权利实施效果的影响显着。而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林权界定相比较于集体林权制度模糊、局限之处较多,所以其绩效提升幅度较低。林业生产要素投入越充足、合理越有利于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提升。林权制度实施过程中资金要素投入对绩效提升的带动明显优于劳动力和技术要素。国有林权制度的技术进步不足和集体林权制度技术进步与技术效率不同步使两者改革绩效呈现出不同。区域发展环境越完善对林权制度实施的支撑越充分则绩效提升越明显。国有林权制度代表省份的区域经济、政务、法治环境评分均明显低于集体林权制度代表省份,限制了改革后国有林权制度的实施,使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水平低于集体林权制度。根据林权清晰度、林业生产要素投入及区域发展环境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对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形成影响的分析结果,从提高林权清晰度、完善林业生产要素投入、优化区域发展环境三个角度进行对策设计支持并进行综合运用,从而实现绩效的进一步提升及多方主体共赢。
黄汉高[4](2020)在《浅析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行政诉讼监督实务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山林土地权属纠纷形成的历史成因多样且该领域政策性强而多变,通常该类纠纷持续时间跨度长、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广,案情极为复杂。尤其由于历史证据容易缺失,在事实认定方面难以把握。办理该类监督案件,应当在梳理农村山林土地权属调整沿革的基础上,明确此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原则和范围,并对不同时期形成的各类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进行分析,以准确灵活地适用相应的确权规则。
邢伟[5](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邱军钧[6](2020)在《江苏省响水县农村土地纠纷化解研究》文中指出农村土地是农业生产不可替代的重要资源,也是亿万农民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都离不开农村土地。然而,近年来,不少农村地区土地纠纷愈演愈烈,对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经济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影响到“三农”工作的有序推进和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落实。本文以江苏省响水县农村土地纠纷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查,运用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对该县农村土地纠纷进行了系统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化解建议,为化解农村土地纠纷提供有效的借鉴。研究结果表明,农村土地纠纷大致可分为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承包纠纷以及征地纠纷等类型;近年来,响水县农村土地纠纷呈现总体数量增多、发生的季节性强、纠纷化解时间长和社会影响较大等特点;土地纠纷化解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纠纷主体及调解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土地纠纷化解机制运行不规范、现有农村土地纠纷化解方式单一、农村土地纠纷诉讼途径不畅通、涉农社会保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到响水土地纠纷的化解;为有效化解响水农村土地纠纷,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纠纷法律法规,加强农村土地纠纷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规范农村土地纠纷化解机制运行,构建农村土地纠纷化解多层次体系,畅通农村土地纠纷诉讼途径,以及切实建立健全涉农社会保障体系。
吴云龙[7](2020)在《《盟水斋存牍》所见明末土地管理法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礼记》曰:“取财於地,而取法於天。富国之本,在於农桑”。土地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中国古代历朝最为关切的核心问题,相关制度被统治阶级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形成了土地管理法制的基本形态。明朝是封建专制发展到顶峰的朝代,以法律形式对土地权属加以确认和保护、以垦荒和屯田为中心的法制让土地得以有效地开发利用、以黄册和鱼鳞图册为基础的法制解决了国家赋税问题、以典卖为关键环节的法制使得流转秩序得以稳定开展、对生活中可能影响到土地稳定的如债务问题也有所规定,可以说明朝的土地管理法制相当完备。但以官勋贵戚为代表的特权阶级肆意践踏法律、以赐予、奏乞、侵占、投献等方式不断兼并土地,造成土地占有的悬殊、激化了社会矛盾,而随着明末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如永佃制等新的经济因素出现,使得土地关系日益复杂,如讼学等社会风气的盛行、民众诉讼观念的转变,对司法领域提出了更大的挑战,这一切都向国家提出了调整法律以适应社会经济的要求,可以说,明末的土地管理法制呈现出历朝前所未有的特点。因此,研究明末的土地管理法制,总结其在土地管理法制建设上的历史经验,不仅有助于了解明代亦有助于探究中国封建土地管理法制的发展水平。本文以《大明律》《大明令》等法律规范为依据,以司法判牍《盟水斋存牍》为关键,以《明史》、《明实录》等为主要参考史料,试图从一展明末社会背景、了解土地管理立法、探究土地纠纷的原因、分析司法实态中土地诉讼的类型、总结出司法处理土地诉讼的方式和原则等入手,尽可能还原明末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制原貌,从而形成明末土地管理法制的认知。
郭帅[8](2020)在《宁夏生态移民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文中研究说明生态移民工程是推进民族地区和各少数民族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宁夏地区所实施的生态移民因其“搬迁模式多”、“实践时间久、“扶贫效益佳”而备受关注。作为一项兼具扶贫开发和生态修复的公共政策,宁夏生态移民工程自实施以来,虽较好地实现了扶贫开发与生态修复,但也因不合理的安置模式而给少数民族生态移民带来了灾难性的经济生计问题。严峻的失地危机情势其带来的生存问题即移民所普遍面临的典型性问题。纵观现有生态移民安置模式和失土现状,在土地纠纷个案解决机制上,总体呈现多元化特征:既有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政途径,也有提起诉讼等司法途径,还存在协商和解、人民调解等非法律途径。但总体来看,并没有使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其原因有二:就非法律途径而言,由于资源匮乏及利益纠纷等原因,人民调解制度被虚置化;就法律途径而言,移民村村民法治观念淡漠,且难以负担诉讼过程中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加之各途径间难以实现无缝对接,极易产生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反制。以比较法的视角来看,域外ADR制度费用低、耗时短,对于完善、创新移民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或许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为此,在立足于我国优秀传统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域外经验,构建系统化的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以提高制度的普适性与实用性。具体而言,在立法方面,应规范土地确权,确保纠纷有法可依;在执法方面,严格执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在司法方面,优化土地纠纷司法调解制度,实现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之无缝衔接;在普法方面,通过送法下乡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养。通过构建“公民自治、社会共治、多方参与、司法保障”的立体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期为生态移民村土地纠纷问题之解决提供些许借鉴。
张旭东[9](2019)在《公共治理视角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问题研究 ——以广州市白云区为例》文中认为土地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加快,流入城镇的农村人口不断增加,城镇土地价值逐年上升,围绕土地的矛盾冲突日趋明显,土地权属争议日益剧增。广州市中心六区中,白云区集体土地和农用地面积最大,城乡结合部特征明显,土地开发潜力巨大。在白云区城镇化进程中,土地也必然成为各方追逐的“香饽饽”,因土地征收、土地登记等原因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呈逐年增长趋势。虽然白云区在化解土地权属争议上做出了一些有益探索和尝试,但争议处理时间长、行政成本高等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方法及手段仍旧高度依赖政府部门的行政裁决。从公共管理理论的角度来说,这样单一的处理方式必然存在着行政失灵的问题。公共治理理论强调第三方的力量,强调打破政府与市场的二元结构,论文尝试运用公共治理的理论来解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问题。论文以公共治理理论为理论研究视角,以广州市白云区为研究区域,通过对白云区土地权属争议及调处典型案例的研究发现:目前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主要存在调处时间长、现行调处影响裁决公平性、救济程度有限、调查取证难度大、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占比大等方面问题,进而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包括法律法规不完善、政策变更或权属管理缺位导致历史遗留问题频发、经济利益驱使、权属主体产权意识薄弱、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力量薄弱。美国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英国的土地裁判所制度及香港的多元共治制度能给我们提供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有益启示。要完善我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可从以下四方面着手:一是完善权属登记管理,运用数字治理理念及技术强化不动产登记的图属档建设管理一体化,从源头上减少争议产生的可能性。二是完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法规,根据时代的发展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建立健全土地法律体系。三是在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等新的调解力量发展壮大的基础上,探索创新我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四是加大调处人才培养。
谭方平[10](2019)在《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预测及其相关性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的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在大量经济开发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林地的过程中,土地山林经济利益日趋凸显,以土地、山林、水利纠纷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三大纠纷”也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并愈演愈烈,给司法审判和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严重影响我国广大农村和谐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广西为例,自新行政诉讼法出台后,涉“三大纠纷”行政案件审级提高,给人民法院处理有关案件带来新的挑战。本研究基于2012-2017年广西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农村“三大纠纷”案件数,构建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预测模型,并利用该模型对未来几年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数量进行预测;采用SPSS相关性分析探讨广西农业总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扶贫财政支出等因素与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数量之间的相关性;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涉农“三大纠纷”案件分析,采用文献阅读和实例分析法,分析当前人民法院处理“三大纠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从执法者角度探索人民法院有效化解当前农村“三大纠纷”的方式方法。得到以下结果:1.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预测模型的建立与检验:建立广西农村“三大纠纷”一审行政案件灰色预测模型。对该模型进行残差检验、方差比检验以及小误差概率检验,检验结果表明,该模型残差检验Q值为0.0213、方差比检验C值为0.2856以及后验差检验P值为1,检验结果表明该模型精准度较高,可以用于对广西“三大纠纷”案件数量的预测分析。2.利用该模型对未来几年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情况进行预测,结果显示未来几年里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数量将会保持上涨趋势,其中未来3年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数量分别为1885.68件、1950.36件、2017.25件,增长率分别为8.56%、3.43%、3.43%,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发率不容乐观。3.分析城乡居民生活最低保障人数、人均粮食产量、农林牧渔总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及扶贫财政支出与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数量相关性,结果表明,广西农村“三大纠纷”一审行政案件数与农业总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及扶贫财政支出呈显着正相关,与人均粮食产量呈正相关,但差异均不显着;与城乡居民生活最低保障人数呈负相关。4.上述预测与相关性分析结果,结合近6年来法院处理涉农“三大纠纷”案例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如下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司法执法理念;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构建新时期人民法院多元化解“三大纠纷”新格局;严格规范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加强法制宣传;发挥司法建议作用等建议。
二、如何依法解决土地权属纠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如何依法解决土地权属纠纷(论文提纲范文)
(1)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分析与法律适用研究——基于一巡对辖区三类案件裁判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一)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 |
(二)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存在问题之历史原因分析 |
二、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原则与程序规范 |
(一)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概念界定 |
(二)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处理时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三)起诉条件的判断是重要前提 |
(四)确权发证程序及政府的自我纠错 |
三、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实体规范 |
(一)坚持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
(二)注重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 |
(三)特殊争议地的确权 |
结语 |
(2)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确权证据的判断和应用思考 |
二、确权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思考 |
三、纠纷解决程序的正确运用思考 |
(一)已经被撤销的权证能不能再作为定案依据 |
(二)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的经营管理事实能不能作为确权依据 |
(三)行政确权过程中如何发挥行政调解作用 |
四、“三个有利于”原则的正确理解和执行思考 |
(一)不利于生产生活 |
(二)不利于经营管理 |
(三)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
(3)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及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4 主要研究内容方法和研究技术路线 |
1.4.1 主要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技术路线 |
2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产权制度 |
2.1.2 林权制度 |
2.1.3 制度绩效 |
2.1.4 林权制度改革绩效 |
2.2 理论基础 |
2.2.1 制度变迁理论 |
2.2.2 产权理论 |
2.2.3 规模经济理论 |
2.2.4 内生增长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我国林权制度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 |
3.1 林权制度发展历程 |
3.1.1 萌芽时期的林权制度(1949年-1978年) |
3.1.2 探索时期的林权制度(1979年-2000年) |
3.1.3 完善时期的林权制度(2001年-至今) |
3.2 林权制度发展历程特征及动因分析 |
3.2.1 林权制度发展历程特征 |
3.2.2 林权制度发展历程动因 |
3.3 林权制度现状 |
3.3.1 林权制度目标 |
3.3.2 林权制度设计 |
3.3.3 林权制度实施 |
3.4 本章小结 |
4 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 |
4.1 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1.1 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指标选取依据 |
4.1.2 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指标选取原则 |
4.1.3 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 |
4.2 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数据来源 |
4.3 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评价过程 |
4.3.1 熵权法评价过程 |
4.3.2 灰色关联分析法评价过程 |
4.4 评价结果分析 |
4.4.1 总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分析 |
4.4.2 各维度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 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影响因素分析 |
5.1 影响因素的选取 |
5.2 影响因素与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关系解析 |
5.2.1 林权清晰度与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关系解析 |
5.2.2 林业生产要素投入与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关系解析 |
5.2.3 区域发展环境与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关系解析 |
5.3 本章小结 |
6 我国林权清晰度对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影响 |
6.1 指标选取 |
6.2 分析方法的选取及数据来源 |
6.3 评价过程 |
6.4 结果分析 |
6.4.1 林权清晰度对总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影响 |
6.4.2 林权清晰度对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影响 |
6.4.3 林权清晰度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影响 |
6.5 本章小结 |
7 我国林业生产要素投入对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影响 |
7.1 指标选取及数据来源 |
7.2 分析方法选取 |
7.2.1 相关性分析方法的选取 |
7.2.2 有效性分析方法的选取 |
7.3 结果分析 |
7.3.1 林业生产要素投入与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相关性结果分析 |
7.3.2 林业生产要素投入与林权制度改革绩效有效性结果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8 我国区域发展环境对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影响 |
8.1 林权制度省份区域发展环境评价 |
8.1.1 评价指标选取及数据来源 |
8.1.2 分析方法选取 |
8.1.3 分析过程 |
8.2 结果分析 |
8.2.1 区域发展环境对总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影响 |
8.2.2 区域发展环境对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影响 |
8.2.3 区域发展环境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影响 |
8.3 本章小结 |
9 提升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的对策建议 |
9.1 提高林权清晰度 |
9.1.1 消除承包权经营权界定障碍 |
9.1.2 优化林权确权赋权环节 |
9.1.3 深化采伐许可制度调整 |
9.1.4 厘清林权主体关系 |
9.2 完善林业生产要素投入 |
9.2.1 维持林权制度实施资金供给 |
9.2.2 纠正劳动力投入偏差 |
9.2.3 持续强化技术投入 |
9.3 优化区域发展环境 |
9.3.1 保持市场经济运行顺畅 |
9.3.2 推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
9.3.3 健全法治环境 |
9.4 本章小结 |
10 结论与展望 |
10.1 结论 |
10.2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0.3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浅析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行政诉讼监督实务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的调整沿革历史 |
(一)解放前及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时期 |
(二)合作化时期 |
(三)人民公社时期 |
(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林业三定时期 |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
2.林业三定。 |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 |
二、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行政诉讼监督的审查原则和范围 |
(一)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
(二)行政诉讼监督的审查原则和范围 |
三、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的证据分析 |
(一)举证责任的划分 |
(二)证据的分析认定 |
四、确权规则的具体适用 |
(一)以最后一次权属调整依据为准 |
(二)由近及远地综合审查,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 |
(三)行政机关适用“三个有利于”原则确权,应举证说明确权结果如何符合“三个有利于” |
(5)“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江苏省响水县农村土地纠纷化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地调查法 |
1.4.2 案例分析法 |
1.5 技术路线图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主要的创新 |
1.6.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农村土地纠纷:一般性分析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农村、农村土地及农村土地纠纷 |
2.1.2 农村土地纠纷的产生及发展 |
2.2 农村土地纠纷的基本特征 |
2.2.1 主体的多样性 |
2.2.2 纠纷的复杂性 |
2.2.3 纠纷的独特性 |
2.3 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 |
2.3.1 农村土地权属纠纷 |
2.3.2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
2.3.3 农村征地纠纷 |
2.3.4 农村土地纠纷化解的一般性路径 |
第3章 响水县农村土地纠纷现状分析 |
3.1 响水县概况 |
3.2 响水县农村土地纠纷概况 |
3.3 响水县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特点 |
3.3.1 总体数量增多 |
3.3.2 发生的季节性强 |
3.3.3 纠纷化解时间长 |
3.3.4 社会影响较大 |
第4章 响水县农村土地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
4.1 土地权属纠纷案例 |
4.1.1 背景 |
4.1.2 纠纷具体情况及处理结果 |
4.1.3 纠纷产生的原因 |
4.1.4 纠纷的影响 |
4.2 土地承包纠纷案例 |
4.2.1 背景 |
4.2.2 纠纷具体情况及处理结果 |
4.2.3 纠纷产生的原因 |
4.2.4 纠纷的影响 |
4.3 农村征地纠纷案例 |
4.3.1 背景 |
4.3.2 纠纷具体情况及处理结果 |
4.3.3 纠纷产生的原因 |
4.3.4 纠纷的影响 |
第5章 响水县农村土地纠纷化解做法分析 |
5.1 土地纠纷化解主要做法 |
5.2 存在的问题 |
5.2.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
5.2.2 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
5.2.3 机制运行不规范 |
5.2.4 化解方式单一 |
5.2.5 诉讼途径不畅通 |
5.2.6 涉农社会保障落实不到位 |
5.3 原因分析 |
5.3.1 经济原因 |
5.3.2 社会原因 |
5.3.3 法制原因 |
第6章 完善响水县农村土地纠纷化解的对策建议 |
6.1 完善农村土地纠纷法律法规 |
6.1.1 扩大土地纠纷仲裁和诉讼的受理范围 |
6.1.2 完善法律政策与农村地方村规民约之间的协调机制 |
6.1.3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
6.2 加强农村土地及纠纷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
6.3 规范农村土地纠纷化解机制运行 |
6.3.1 建立科学有效管理方式 |
6.3.2 提高土地纠纷化解人员的综合素质 |
6.3.3 重视做好土地纠纷化解工作中的思想工作 |
6.3.4 注重做好农村土地纠纷排查预防工作 |
6.4 构建农村土地纠纷化解多层次体系 |
6.5 畅通农村土地纠纷诉讼途径 |
6.5.1 发挥行政途径的主导作用 |
6.5.2 建立畅通、有序的信访秩序 |
6.5.3 充分发挥司法救济的功能 |
6.6 建立健全涉农社会保障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盟水斋存牍》所见明末土地管理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 |
一 选题研究的意义 |
二 研究现状综述 |
三 研究内容 |
四 创新点 |
五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明朝土地管理立法及其分类 |
第一节 明末社会背景 |
第二节 明朝土地管理立法 |
一 土地权属及法律规范 |
二 土地转让和利用的法律规范 |
三 土地的赋税管理及法律规范 |
第二章 《盟水斋存牍》土地纠纷案件所见土地管理法制秩序的破坏 |
第一节 《盟水斋存牍》的介绍 |
第二节 《盟水斋存牍》土地纠纷概览 |
一 以争产、争地、争田、争塘等为案名的判牍 |
二 以刁诉、息诉为案名实质上仍是土地纠纷的判牍 |
三 关于土地管理的行政公文 |
四 在争继、讼债等其他案件中涉及田土的判牍 |
第三节 《盟水斋存牍》土地纠纷案例的分类分析 |
一 土地争诉原因分析 |
二 土地争讼的类型分析 |
第三章 《盟水斋存牍》土地纠纷审理中土地管理法制的实施 |
第一节 因侵占、投献引起的土地诉讼 |
一 依法解决官宦谋夺民田的土地纠纷 |
二 依据法律解决田产投献引起的纠纷 |
三 官宦强占民田案例所见的土地管理法制实施 |
第二节 土地典卖和租佃过程中的纠纷及其解决 |
一 情法理结合解决重复典卖、盗卖土地纠纷 |
二 土地租佃诉讼及其解决 |
三 土地典卖和租佃过程中土地管理法制的实施 |
第三节 亲邻的田土争讼及其解决 |
一 官方依据田册勘丈土地和公平原则解决邻里土地纠纷 |
二 债务纠纷中严禁贷方以田土强行抵债 |
三 继承的土地纠纷依据财产继承解决 |
四 亲邻土地争讼解决过程中土地管理法的实施 |
第四节 土地诉讼的司法处理原则 |
一 土地的原始记录和契约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 |
二 依法断案维护土地所有者合法权利 |
三 注重情理和利益平衡解决土地纠纷 |
四 打击刁诉,重视息讼 |
第四章 明末土地管理法制及其实践的总结 |
第一节 明末土地管理法制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推动 |
一 稳定了社会秩序 |
二 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公平 |
三 一定程度上扭转了社会风气 |
四 推进了社会发展 |
第二节 明末土地管理法制运行中的弊病和启示 |
一 明末官宦兼并土地破坏了土地管理法制 |
二 土地管理法制改革无法解决土地兼并问题 |
三 明末土地法制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 |
四 司法系统的局限性无法保障百姓的土地权利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8)宁夏生态移民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生态移民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之运行 |
第一节 生态移民村村落基本概况 |
第二节 生态移民村土地纠纷基本样态 |
第三节 移民的土地纠纷解决现状 |
第二章 生态移民村土地纠纷解决困境之反思 |
第一节 迁出地土地纠纷的个案剖析 |
第二节 迁入地土地纠纷产生与演变 |
第三节 村落土地纠纷的问题和困境 |
第三章 域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比较 |
第一节 现有域外纠纷解决机制 |
第二节 域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
第四章 生态移民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之完善 |
第一节 加强普法,宣传送“法”下乡 |
第二节 司法公正,畅通信访渠道 |
第三节 严格执法,规范土地确权 |
第四节 完善机制,创新和解调解程序 |
第五节 强化多元,加强解决机制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9)公共治理视角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问题研究 ——以广州市白云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关于公共治理研究综述 |
1.3.2 国内关于公共治理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关于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概述 |
2.1.1 我国土地权属制度变迁 |
2.1.2 土地权属争议概念 |
2.1.3 土地权属争议类型 |
2.1.4 我国现行土地权属争议相关适用法律 |
2.2 公共治理概念及当代治理模式 |
2.2.1 合作治理理论 |
2.2.2 多中心治理理论 |
2.2.3 网络治理理论 |
2.2.4 数字治理理论 |
2.3 公共治理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之间的关系 |
2.3.1 运用公共治理视角开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具有合法性 |
2.3.2 运用公共治理视角开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符合时代发展需求 |
2.3.3 运用公共治理视角开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关键在于有效性 |
第三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以广州市白云区为例 |
3.1 白云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案件现状 |
3.2 现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方法及流程 |
3.2.1 协商 |
3.2.2 调解 |
3.2.3 行政裁决 |
3.2.4 行政复议 |
3.2.5 行政诉讼 |
3.2.6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操作流程 |
3.3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问题 |
3.3.1 调处时间长,解决率低 |
3.3.2 现行调处程序可能影响裁决公平性 |
3.3.3 救济程度有限 |
3.3.4 调查取证难度大 |
3.3.5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占比大 |
3.4 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
3.4.1 法律法规不完善 |
3.4.2 政策变更或权属管理缺位导致历史遗留问题频发 |
3.4.3 经济利益驱使 |
3.4.4 权属主体产权意识薄弱 |
3.4.5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力量薄弱 |
第四章 国外及香港地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经验启示 |
4.1 美国州县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经验 |
4.1.1 美国州县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情况 |
4.1.2 美国州县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特点 |
4.2 英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经验 |
4.2.1 英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基本情况 |
4.2.2 英国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特点 |
4.3 香港地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经验 |
4.3.1 香港地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基本情况 |
4.3.2 香港地区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特点 |
4.4 经验借鉴 |
第五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问题对策建议 |
5.1 运用数字治理理念,加强产权登记管理,减少争议发生 |
5.1.1 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数字化管理 |
5.1.2 建立存量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数据库 |
5.2 完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
5.3 结合公共治理视角,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程序 |
5.3.1 下放部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事权 |
5.3.2 着力发展第三部门 |
5.3.3 探索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专门机构 |
5.4 加强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人才培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附件 |
(10)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预测及其相关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广西“三大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及化解现状 |
1.3.1 广西“三大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 |
1.3.2 广西“三大纠纷”化解现状 |
1.3.3 当前广西化解“三大纠纷”的主要方式及其比较 |
2 数据来源与计量方法 |
2.1 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灰色预测模型的建立及检测方法 |
2.2 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要素相关性分析 |
2.3 2012-2017年广西法院涉农“三大纠纷”一审行政案件情况 |
3 结论与相关性分析 |
3.1 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灰色预测模型的建立与检验 |
3.2 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预测分析 |
3.3 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要素相关性分析结果 |
3.4 广西法院审理“三大纠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
3.4.1 审理周期较长 |
3.4.2 案件上诉率高 |
3.4.3 存在判后执行难 |
3.5 广西法院审理“三大纠纷”案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5.1 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原因 |
3.5.2 司法理念的反复与片面性 |
3.5.3 当事人法制意识不强 |
3.5.4 部分法官不适应三大纠纷案件审级提高后的需要 |
4 人民法院处理“三大纠纷”案件对策 |
4.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4.2 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
4.3 严格规范“三大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
4.4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 |
4.5 加强法院队伍建设 |
4.6 加强法制宣传 |
4.7 发挥司法建议作用 |
5 讨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四、如何依法解决土地权属纠纷(论文参考文献)
- [1]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分析与法律适用研究——基于一巡对辖区三类案件裁判的实证分析[J]. 耿宝建,杨志华,薛笑梅,徐超. 中国应用法学, 2021(06)
- [2]正确处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几点思考[J]. 李彩鹏,黄钰涵. 法制与社会, 2021(16)
- [3]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绩效及影响因素研究[D]. 王佳. 东北农业大学, 2020(07)
- [4]浅析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行政诉讼监督实务问题[J]. 黄汉高. 中国检察官, 2020(15)
- [5]“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6]江苏省响水县农村土地纠纷化解研究[D]. 邱军钧. 扬州大学, 2020(05)
- [7]《盟水斋存牍》所见明末土地管理法制研究[D]. 吴云龙. 郑州大学, 2020(02)
- [8]宁夏生态移民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D]. 郭帅. 北方民族大学, 2020(12)
- [9]公共治理视角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问题研究 ——以广州市白云区为例[D]. 张旭东.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10]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预测及其相关性分析[D]. 谭方平. 广西大学,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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