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何建东[1]2004年在《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特殊之处在于保险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并非一般的商品或者经济现象,而是经济行为中的不确定性。这种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分离的特殊性,决定了在保险活动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情况,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中的地位是极其重要的。而保险合同作为保险活动的载体,浓缩了相关的保险活动的准则,因此分析保险合同的相关问题对于了解整个保险活动都是大有裨益的。全文共分为四章。各章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诚信原则的一般理论研究。对诚信原则的发展作了简单阐述。诚实信用自古就是人们的一种美德,它要求人们以坦诚诚实的心态来对待别人,但是它最初并不是一项法律原则。文章首先介绍诚信观念的内涵与价值,阐明了诚信是一种品质或者道德规范,是市场经济的黄金法则。其次介绍诚信原则的形成过程及自《瑞士民法典》确立了诚信原则以来,诚信已经从一种道德规范上升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再次阐述了自我国 1986 年确立诚信原则以来,我国学者对诚信原则研究形成的各方观点,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弥补僵硬法律条文的不足,赋予法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等内涵,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发展到了现代还具备了公平与正义的含义。并接着阐述了诚信原则的功能与在我国司法领域中的现实意义。其中诚信原则的功能包括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给予法官自主裁量权的功能。简言之,诚信原则既是一项守法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最后着重介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来源于海上保险,它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保险合同中的地位极其重要,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保险人作了相关诚信义务的规定。此外,文章还对最大诚信原则的产生渊源、重要性的体现、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等方面作了详细的阐述。<WP=4>第二章着重分析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诚信义务的构成及其完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诚信义务主要包括了告知与保证两项内容,告知强调诚实,保证强调守信,两者从不同层面构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行为的诚信要求。这一章分两节展开,第一节重点分析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诚信义务的构成,包括了“告知义务的分析”与“保证义务的分析”。其中在“告知义务的分析”这一部分,详细说明了告知的定义;告知与如实告知的区别与联系;如实告知的内容以及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通知义务的内容以及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告知义务的意义等。在“关于保证的分析”部分,阐述了保证的定义、分类以及在我国保险实践中的情况。第二节分析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诚信义务的完善。这一节也分为两个部分进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明确”与“增加保险合同保证方面的规定”。在“如实告知义务的明确”部分,论文对如实告知主体的明确、“重要事实”标准的明确、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明确等内容进行了阐述。如实告知是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之一,对如实告知中一些容易混淆的问题进行界定无论对于保险实践还是涉及到司法领域都是有现实意义的。在“增加保险合同保证方面的规定”部分,分析我国在立法方面对此没有涉及的现状作了原因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在保险实践活动中的做法作了阐述并在文中强调了在我国立法中引入该项原则的迫切性。最后列举了国外的一些相应值得借鉴的做法。保证虽然是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规定的义务,但是它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及司法实践当中却并不是倾向于保险人的。很多国家的保险法都通过调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来防止保险人的权利滥用而逃避赔偿责任,以此来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总之,不合理的保证条款是一柄双刃剑,它固然会给保险人以拒赔的理由,保护其利益;但一旦滥用,则会给潜在投保人以负面效果,减少保源,痛失市场份额。这些做法均值得我国在今后法律的完善中引起重视和借鉴。第叁章分析保险人的诚信义务构成及其完善。这一章也分为两<WP=5>节。第一节是“保险人的诚信义务构成”。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权利;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弥补利益失重的真空;最大诚信原则通过对保险人规定了说明义务、弃权与失权(禁止反言)来约束保险人。这一节分为“说明义务简介”和“弃权与失权(禁止反言)简介”两大部分,对保险人的诚信义务作了简单的说明。在我国立法还没有明确涉及到弃权与失权(禁止反言)的现状下,保险人的主要诚信义务就是说明义务。说明义务主要指保险人对合同条款的讲解,可以分为一般说明和明确说明两种。在我国的实践当中,说明义务对保险的约束主要体现在要求保险人在向投保人宣传保险产品时不能进行欺骗、夸大或者诋毁等不诚信的行为。说明义务的范围包括:保险合同的约定条款、保险合同的固定条款、基本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关系的说明。我国在《保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得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对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的

吴正海[2]2003年在《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的目的保险合同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守这个原则,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双方应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即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因为这关系着维护投保人和保险人合法权益,关系到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在整个社会呼唤诚信的今天,有必要讨论这个社会注目的热点问题。研究方法本书以法理学方法与部门法问题相结合,在广泛深入归纳分析国内外相关问题的资料的基础上,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系统的、多角度的研究,并获得若干具有创造性的研究结论。本文首先从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入手,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说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中国法学学者们对此问题的看法,得出作者的观点。在研究《保险法》中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进一步研究了《海商法》这方面规定的特殊性,参考了相关作品的论述,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得出作者的观点。成果成果一、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至少应当从价值形态、规范形态和事实形态以下叁个方面予以揭示。成果二、保险合同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合同履行的整个期间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此项原则将贯穿于保险合同始终。成果叁、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要求绝对诚实信守的合同,保险人在接受风险和确定保费及条件前,对被保险人提供事实的精确性或充分性,往往无法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加以核实,因此,这就要求与其签订合同的人具有最高的诚实信守程度。成果四、告知是以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就合同签订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告知要成为合同条款必须以书面载入合同,作为一个担保或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告知不真实或引人误解的,这个事实是保险人赖以按某一费率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在任何时候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为理由解除合同或拒绝支付保险金。成果五、“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WP=3>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笔者认为在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问题上应对保险公司作严格要求,即保险公司的说明应足以引起投保人的重视,至少应该让投保人明白保险公司承保哪些危险,不承保哪些危险;投保人有哪些义务,如果违反义务有什么法律后果等。成果六、在国内保险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不要忽视目前保险市场存在的寿险营销误导和理赔服务不及时等问题,要呼唤诚信服务,提高全行业素质水平。目前,针对市场出现的一些问题,中国保监会一方面组织修改相关法规政策,另一方面组织监管部门深入开展保险市场整顿工作。相信通过上述措施,今后保险市场秩序将向着规范化方向发展。结论合同法是市场经济中调整平等主体间交换关系的最为重要的法律;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在当代呈不断加强的趋势,以至占据了主导的地位,成为统帅合同法乃至整个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保险领域从世界到自身,理论上包含在合同法范围内,就向一座矿山,充满着陷阱,根据通常字义来解释合同可能事与愿违。法院已认识到保险对大多数人和生意来讲在经济计划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一个因素。若允许保险业不受约束地卖产品和提供服务,追求利润的动机是一个企业经营产品的特性,偏离稳定的经济将引发大面积灾难。保险法的一个因素是法官审理案件凭此保护被保险人弱势群体对抗强大的保险公司。对模糊语言的解释对抗保单制订者,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有利于满足被保险人的愿望。

王洪侠[3]2014年在《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加快、力度与广度的拓展,保险业迎来了发展的新机遇,但保险业立法的滞后性与人们对保险需求的迫切性之间的矛盾日渐成为制约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现实瓶颈。无论在保险理论研究中,还是在保险司法实践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这对相关联的义务之间的博弈、冲突、调和构成了近年来保险业发展的制度底色。本文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概念界定、主体厘定、履行方式、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研究,同时以新近出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为参照,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在审判实践中的冲突问题进行了有益探讨。

冯爽[4]2007年在《论投保人告知义务》文中研究表明保险法,旨在规范保险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立法基础除了传统民法上契约自由原则和兼顾社会性精神外,也衡量当事人地位的强弱和变化。保险法的解释不仅应尽量保护被保护者个人的权益,也不可忽视承保的危险共同团体性。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业合理营运的基石,没有科学合理的告知义务制度的建构,就不可能有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有序发展。因此,保险合同在保险法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单就我国的保险立法现状而言,纵向来看,我国的保险制度日臻完善,而且还有很多条款规定的独到之处;然而,通过横向的比较分析会发现,我国《保险法》有关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制度的规定还存在不少漏洞,从而导致了很多纠纷的产生。所以比较是一种很好的研究方法,借此可以互知长短,相互弥补。但是本文把比较的范围限定,只是通过对两岸的保险法告知义务的比较,并结合保险实务,试图构建一个完整的告知义务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并希望能对我国的保险法立法提出一点建设性的建议。也希望通过立法的改进,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徐洁[5]2012年在《论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制度》文中研究说明保险系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制度,功能在于分散风险、消化损失。保险的本质特征为“无危险即无保险”,补偿因不确定危险所造成的损害。告知义务制度,作为保险合同法上传统而又独有的制度,系保险业合理营运的前提和基础。因而,各国保险法都将告知义务制度作为法定义务加以规定。告知义务制度亦是保险实务与理论研究中最易引起争议的制度规则之一。在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今天,新型的保险合同不断涌现,如何既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又遵循保险原理,平衡保险合同中各方的权益,对告知义务制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2009年新《保险法》的出台为背景,以新型保险合同为研究视角,对告知义务制度进行多维分析,同时通过中外法律的比较,深入剖析告知义务制度的具体规则,针对实务中遇到的困境,探寻解决问题的路径,提出我国保险立法修订应增加告知义务制度内容的建议。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阐述了论文选题的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方法和路径以及论文的创新。着重通过文献综述的形式,梳理中外学者对告知义务制度的研究成果并进行评述。第二部分,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界定、价值及其依据。从告知义务制度的内涵着手,阐明其性质。分析该制度的契约特性,评述投保人和保险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形。继而追溯制度的起源,引出其价值基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最后罗列制度的立法依据,即“最大善意说”、“对价平衡说”、“射幸契约说”、“意思合致说”、“信息不对称说”、“瑕疵担保说”、“危险测定或技术说”,提出“将最大善意说与危险测定说结合”的观点。第叁部分,履行告知义务之具体规则解构。论述告知义务制度的主体、履行期以及告知范围。通过列举各国的不同规定以及我国的立法实践,为后文的比较研究及建议的提出埋下伏笔。第四部分,中外告知义务制度比较研究。选取德国和日本为比较对象,将上述两国保险法中有关告知义务制度的规定与我国立法作比较研究。着重论述两国保险法中值得我国借鉴之处,包括告知主体、告知范围、履行方式等,弥补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空白。第五部分,我国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多维分析。在实务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领域就告知义务是否履行的争议屡见不鲜。以团体人身保险、体检程序介入、兜底条款以及合同中止后复效时的争议为研究重点,通过实证分析,结合制度原理,使研究结论兼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第六部分,营销模式创新背景下的告知义务制度。为论文的创新之处,以新型保险合同为研究对象,详细介绍电话销售保险合同、以保险超市为销售载体的保险合同、网络销售保险合同、电视购物销售保险合同。在分析上述新型保险合同的特征及优越性的同时,研究告知义务制度的告知方式,将新型保险合同与传统的告知义务制度贯穿融合,凸显本文的研究亮点。第七部分,我国告知义务制度的完善。分析了我国保险法对于告知义务主体及其范围的制度设计的缺失,提出完善告知义务制度的建议。

张彦西[6]2018年在《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文中认为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相比旧保险法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然而,该条规定依然存在很多立法缺陷,理论争议较大,实践中也面临诸多困境。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认为重新解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王云[7]2010年在《论投保人权利的保护》文中提出2009年修改的《保险法》内容变化较大,较为突出的地方在于其修改后的内容明显加大了对以投保人为主的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对旧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法部分中关于保险人与投保人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款做了更具体详细的规定,增强了其实践操作性。这无疑有助于更好的加大对投保人权利的保护,合理限制保险人的优势地位。但是虽然《保险法》经过了此次较为大的修改,许多保险法学理论中基本的法律原则并没有得到明显体现或者虽有所体现但语焉不详,许多与投保人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款仍然缺乏可操作性。以保护投保人权利为保险法立法宗旨的保险法立法趋势在我国的保险法中并没有被充分的贯彻落实。同时在保险实践中投保人的权利也经常受到损害。因此我国保险法在继续加强完善对投保人权利保护的制度设计与相关的体制规制的同时,也应当吸收借鉴国外保险立法先进合理的制度与做法,来更好的保护投保人权利。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主要从投保人的概念、要件和特点这方面简要介绍了投保人的基本内容。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投保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内容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具体体现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险合同自身的特点以及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结构中地位与意义等叁个方面。第叁部分主要通过我国保险法立法、司法、执法与保险实践等几个层面的现状来阐述我国目前投保人权利保护的不足与原因。第四部分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等保险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中关于投保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借鉴,来更好的设计我国的保险法中关于投保人权利保护的制度。第五部分是完善投保人权利保护的建议,内容包括将保险法分为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将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更好的体现在保险法中,完善与投保人和保险有关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完善对保险人优势地位的规制,完善行业监管,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管制,建立投保人保护机构。

李超[8]2006年在《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文中研究说明告知义务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其滥觞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意大利城市国家的商业惯例。伴随着地理大发现及世界贸易中心的西移,保险制度在英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创生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告知义务制度就是其中之一。由于当时海上贸易及保险技术的局限,告知义务在最初实际变成了一个单方加于投保人之上的、近乎严格责任的、基于老式道德规范的宽泛义务。随着近现代经济技术条件的进步和保险技术、保险条件的日益改善,告知义务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及价值取向也进行了合乎时代潮流的更新。本文在界定告知义务制度功能及性质的基础上,从其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发展脉络入手,追溯了告知义务制度几个世纪以来的历史演进过程。同时,探讨了与告知义务制度有关的相应范畴,并就告知义务违反的法律效果进行了初步分析。

谭吟瑜[9]2016年在《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及其法律效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上一项古老而又特别的制度,尽管2009年我国颁布了新修订的《保险法》,并且在2010-2015年先后叁次颁行保险法司法解释。但社会经济的迅速变化和保险业的迅猛发展,关于如实告知义务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去完善。本文即试图运用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以我国《保险法》16条规定为中心进行具体评析,并提出相关修改意见。本文除结语外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诚实信用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第二章,分析如实告知义务的基本范畴,即从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履行期间、方式和范围四个方面分析现行法规定的不足,概括当前学术界的争议,提出义务主体不应纳入被保险人,履行时间应当扩大规定,即为投保人申请保险至保险人同意承保,在保险人询问范围内允许履行形式多样化,及告知范围的具体判断标准;第叁章,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论述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评析主观过错上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和提出客观方面叁要素的判断标准。第四章,以保险人行使解除权为中心论述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行使解除权后保险合同溯及力的问题、行使解除权的限制情形、以及保险费的退还问题。

周平奇[10]2014年在《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兼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5、6条》文中研究指明告知义务为保险法上的一项古老而常新的重要内容,其法理基础为"诚危说"(诚实信用与危险测定)。德国、日本、台湾地区、英美等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殊值借鉴。《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5、6条应该予以完善,确立告知义务的履行期为"保险合同生效前"、告知义务主体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告知义务的内容之"有关情况"采取列举主义,询问方式采取书面询问模式,并对"概括性条款"予以区分。

参考文献:

[1].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研究[D]. 何建东. 西南财经大学. 2004

[2]. 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D]. 吴正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3

[3].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研究[D]. 王洪侠. 黑龙江大学. 2014

[4]. 论投保人告知义务[D]. 冯爽. 吉林大学. 2007

[5]. 论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制度[D]. 徐洁. 复旦大学. 2012

[6]. 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J]. 张彦西. 法制与社会. 2018

[7]. 论投保人权利的保护[D]. 王云. 河北大学. 2010

[8]. 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D]. 李超. 黑龙江大学. 2006

[9]. 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及其法律效果研究[D]. 谭吟瑜. 广西大学. 2016

[10]. 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兼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5、6条[J]. 周平奇.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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