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邪教犯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邪教,邪教组织,规制,司法解释,情节,互联网,刑罚。
邪教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郭旭英[1](2019)在《“互联网+”视域下邪教犯罪侦防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历史逐步交替演变的发展进程中,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科技手段应运而生。当今科技迅速发展,将网络融入日常生活已成常态化。当今我国网民数量已居于世界首位,网络不再是80、90和00后的专属,多数60后、70后的人群也逐渐通过一些社交软件、支付软件以及搜索引擎等应用功能加入到了互联网技术应用的大军中。可以说,当前社会如果没有互联网的存在,人们的生活将会变得枯燥乏味,社会的进步也将举步维艰。互联网技术以其巨大的影响力和渗透力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各种各样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非法组织也有了可乘之机,邪教组织就是其中之一。邪教出现于人类社会绝非偶然,其犹如跗骨之蛆一般,伴随着人类文明发展的脚步前行,兼具历史性与社会性。邪教的危害不言而喻,自20世纪末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兴风作浪,主要表现为公然反抗政府、破坏社会安定、践踏伦理道德、藐视基本人权。邪教已成为阻碍人类文明前行探索的毒瘤,为全人类所不容。随着媒体将邪教的丑恶嘴脸公诸于世,邪教组织的神秘面纱被揭开,一些不为人知的内幕渐渐浮出水面。邪教犯罪以其目的邪恶、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引起了世界人民的震怒。我国的邪教组织在被持续高压严打的情况下并不甘于消亡,逃窜至境外并借助互联网通信技术对我国社会进行渗透,利用智能精细的手段传播邪恶教义和歪理邪说,屡禁不止,给相关部门的打击防范增加了不小的难度。结合当今邪教犯罪利用互联网进行渗透的状况,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从邪教及邪教犯罪的概念、界定、危害及特点出发,深入细致地理解邪教犯罪;第二部分从邪教犯罪利用互联网对我国进行渗透的进程、特点和原因入手,指出邪教组织对我国进行渗透的趋势;第叁部分结合邪教组织利用互联网进行渗透带给公安机关的难题与挑战,提出相应的侦查对策;第四部分首先借鉴国外防范邪教犯罪的经验,在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的背景,提出防范邪教犯罪的措施。通过四个部分的论述,形成对“互联网+”视域下邪教犯罪的侦查和防范提供一些见解。(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5-01)
王静然[2](2019)在《刑罚积极预防视域下我国邪教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邪教犯罪是危害社会的一大毒瘤,其对社会的影响无孔不入,轻则侵及个人法益、破坏家庭和谐,重则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只有加强对邪教犯罪的刑法规制,通过对邪教犯罪刑罚适用的必要性、严厉性和及时性,才能树立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唤醒民众的规范意识,减少被邪教犯罪侵蚀的可能,实现刑罚积极预防的目的。为此,有必要针对我国刑法对邪教犯罪的规制缺陷,通过完善我国邪教犯罪的罪名体系、增设单位犯罪、完善刑罚处置等叁方面措施,强化刑法对邪教犯罪的规制机能,引导民众自觉守法,抵制邪教犯罪的侵蚀。(本文来源于《河南科技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方海涛[3](2018)在《刑法第300条邪教犯罪的立法证成和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不论是基于反邪教立法传统,还是当前邪教治理的客观需要,我国都有制定并保留刑法第300条反邪教法律条文的必要。为了避免出现预防性立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干预,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的认定应当遵守主客观相结合原则,准确把握犯罪适用条件,严格区分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和单纯的信仰邪教行为,避免将信仰自由犯罪化,规范和保护新兴宗教在我国的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宋友艳[4](2018)在《我国邪教犯罪立法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邪教犯罪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邪教通过控制思想,使其丧失正常的理性思维,在精神控制下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反人性、反政府、反社会的性质。全世界人民深受邪教之害,民众对邪教反感至极。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惩治邪教犯罪,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通过梳理我国邪教犯罪立法,对推进我国邪教犯罪立法完善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8年02期)
肖景芳[5](2017)在《从行为人角度认定邪教犯罪“传播”状态》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关于邪教犯罪的停止形态认定、罪数适用等问题,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仍对一些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有待廓清。一(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09-08)
李青[6](2017)在《邪教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邪教作为一种与人类发展史一样悠久的社会现象,如附骨之蛆一直隐藏于各种社会制度之下。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的逐渐隐匿,从表面上来看中国的邪教已经灭亡,事实却并没有这么简单,在人文社会的背暗面,邪教依旧在滋生,虽属于地下或半地下组织,但都逐渐形成了各式各样的营运方式,不断危害着我国社会的和谐安定,所以严格治理邪教依然是当前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之首。我国学界对完善扼制邪教犯罪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2017年初“两高”根据刑事政策领域的变化出台了关于邪教犯罪的新司法解释,然而刑事立法领域对于该类犯罪的规制还是存在过于笼统且措施不足的问题。同时,因为我国《刑法》对邪教犯罪的惩罚非常严厉,所以建议在一般情况下对犯罪情节轻微、并且不会对社会和谐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可以采用我国其他法律进行处罚的行为,不采用《刑法》进行惩罚。且要对一些相关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必要的修改。与此同时笔者建议要依据邪教组织在犯罪过程中呈现出来的特征,例如其所具有的反社会性、精神控制等等特征,在最终进行判罚时依据所有因素来量刑,改变当前这种仅仅依据犯罪构成要件来量刑处罚的局面。本文从我国邪教犯罪研究相关理论入手,分析了现阶段关于邪教犯罪认定的含义以及立法实践,从相关法律规定中找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对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作出了必要分析,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完善邪教犯罪刑法规制的相关建议,具体来看文章摘要、引言及论文主体部分内容如下:一是对邪教犯罪的相关概念分析。首先我国刑事立法没有针对“邪教”这一概念做出具体的明文规定,而是对“邪教组织”做出了相关的法律概念界定。本文主要从邪教组织及邪教犯罪的含义、特征以及现阶段刑法规定的邪教犯罪立法现状、邪教犯罪发展趋势入手进行分析。而邪教犯罪即行为人组织或者利用符合论文前文中所描述特征的非法组织,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和谐,且根据刑法应当受到刑罚的行为。同时司法解释针对刑法第300条中关于邪教犯罪的认定和实际办案中适用模糊等问题,整合“两高”以前出台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也作出了规定。二是对邪教犯罪的基本内容作出了初步了解,提出了我国邪教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其基本组成罪名,例如侵犯社会法律秩序犯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中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罪;强奸罪;侮辱罪或诽谤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等。如湘潭大学的郑牧民~([1])2003年提出:我国规制邪教类犯罪存在过剩犯罪化,这与我国刑法中谦抑性的性质相违背,这点与笔者在工作实际中了解、统计到的数据也相一致。叁是为我国邪教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主要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立法层面、实务层面等对于邪教犯罪认定存在的不足,同时对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作出了进一步分析;主要包含我国邪教犯罪刑法规制规定不完整、邪教组织定义不准确、罪名略显笼统、过剩犯罪化现象较为严重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足等问题,同时提出形成邪教犯罪的原因,其中主要包含社会层面的原因以及我国经济方面的原因四是针对前文中我国邪教犯罪问题提出的建议,以期通过本段的结论性研究,为我国邪教犯罪的完善作出必要的理论贡献。本文认为可以通过相关法律制定的完善,重新定义邪教组织相关含义、明确刑法中关于邪教犯罪的认定、加强对邪教犯罪的侦查和加强与世界各国的邪教犯罪共同打击力度等,提出完善我国邪教犯罪的建议。宪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秉持法治手段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掌握社会治理和矛盾化解的主动权,实现治理规则的科学化和完善化,是打击邪教犯罪的重要武器。但是,由于邪教犯罪的立法司法背景具有其特殊性,因而有必要针对我国邪教犯罪的特征,完善我国关于邪教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如对邪教犯罪的概念以及其量刑环节适当的做出调整等,以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和打击邪教犯罪。(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7-06-30)
[7](2017)在《“两高”涉邪教犯罪新司法解释解读(中)》一文中研究指出四、确立邪教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和适用规则按照《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法定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且达到犯罪既遂,但这并不意味着本罪就没有未完成形态,在行为的进行过程(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制报》期刊2017-04-27)
徐日丹[8](2017)在《7种邪教犯罪行为将从重处罚》一文中研究指出何为邪教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界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叁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微信宣扬邪教:判7年!有以下情形的,处叁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本文来源于《祝你幸福(上旬刊)》期刊2017年03期)
刘子阳[9](2017)在《七种邪教犯罪行为将从重处罚》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1月25日讯 记者刘子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7-01-26)
罗书臻[10](2017)在《“两高”发布新的惩治邪教犯罪司法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1月25日讯 (记者 罗书臻)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文见叁版),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就邪教组(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01-26)
邪教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邪教犯罪是危害社会的一大毒瘤,其对社会的影响无孔不入,轻则侵及个人法益、破坏家庭和谐,重则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只有加强对邪教犯罪的刑法规制,通过对邪教犯罪刑罚适用的必要性、严厉性和及时性,才能树立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唤醒民众的规范意识,减少被邪教犯罪侵蚀的可能,实现刑罚积极预防的目的。为此,有必要针对我国刑法对邪教犯罪的规制缺陷,通过完善我国邪教犯罪的罪名体系、增设单位犯罪、完善刑罚处置等叁方面措施,强化刑法对邪教犯罪的规制机能,引导民众自觉守法,抵制邪教犯罪的侵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邪教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1].郭旭英.“互联网+”视域下邪教犯罪侦防对策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9
[2].王静然.刑罚积极预防视域下我国邪教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9
[3].方海涛.刑法第300条邪教犯罪的立法证成和司法认定[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
[4].宋友艳.我国邪教犯罪立法完善研究[J].学理论.2018
[5].肖景芳.从行为人角度认定邪教犯罪“传播”状态[N].检察日报.2017
[6].李青.邪教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D].暨南大学.2017
[7]..“两高”涉邪教犯罪新司法解释解读(中)[N].西部法制报.2017
[8].徐日丹.7种邪教犯罪行为将从重处罚[J].祝你幸福(上旬刊).2017
[9].刘子阳.七种邪教犯罪行为将从重处罚[N].法制日报.2017
[10].罗书臻.“两高”发布新的惩治邪教犯罪司法解释[N].人民法院报.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