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

吴斌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07级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00)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5-0000-01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及现状的分析,得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征,剖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在税率结构、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有针对性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策略,如建立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模式、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及合理设计累进级次、推行所得税指数化,重新界定征税对象等,并希望通过这些对策的实施能够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同时,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度;税率

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征收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增长等重要作用,同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对每个公民的可支配收入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随着社会公平的不断进步,公民自我意识的不断觉醒,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多次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修订,但人们要求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要求依旧强烈。在今年三月份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再次提出了提高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就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在此形势下,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进行探讨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基本状况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

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由此,我国制定了本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确定为800元。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开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确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将个税起征标准提高至1600元。

2007年8月15日国务院决定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

2008年3月1日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从起由1600元上调至2000元。

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以上的个税发展及改革历程来看,个税改革的主要特征为个税起征点的不断提高。而促使我国个税起征点不断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对“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分配观的不断贯彻。同时提高个税起征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缩小国民收入差距。从改革的效果看,在一定时期内,个税改革也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收入的普遍提高,关于再次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呼声越来越高。2011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代表们再次提出了提高个税起征点的要求。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征

1.分类征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收入划分为11大类,对各分类采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和高低不等的税率及优惠办法。这种征收办法具有一定的优点,因为,实行分类征收可以较为广泛的采用源泉扣缴办法,对征纳双方都具有操作方便,以减少漏洞的优势;同时,又可以对不同的所得实行不同的征税办法,便于体现国家的政策。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而综合所得税制一般采用累进税率。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融合了两种税率的优点,即累进税率体现公平,比例税率体现效率;累进税率调节收入水平,比例税率实现普遍纳税。

3.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的税额分别采取有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对于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的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额的义务。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不便于扣缴的情况,以及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法。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税率结构过于复杂,累进税率级数过多

个人所得税制的核心内容是税率结构。税率结构与纳税人经济负担的轻重和税制制定是否体现公平紧密相关。目前我国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的,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行的税率结构,并设计了两套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模式存在较大的缺点和不足,不仅在形式上及计算上复杂繁琐,而且还造成一定程度的税负不公,如超额累进税率存在差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等。这种税率制度在世界而上各国所实行的税率制度中是少见的,同时也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是不相符的。因为累进档次较多,会容易造成效率上的巨大损失。

(二)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税收工作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但是,有关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且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手段较为落后,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工作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自行申报制度尚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个人收入申报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工作的较为健全的、可操作性强的法规和相关制度。又由于银行对于现金管理的控制不严,导致了在流通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以现金形式进行收付的现象。这就使得自行申报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的实施更具难度。二是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难以得到充分落实。按照规定,在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种应税所得时,必须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代扣代缴义务,并做好专项记载工作,以备检查。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代扣代缴工作的实行,在实际工作生活中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并对其加以制约和保障,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税法的施行难以得到落实。

(三)公民个人纳税意识淡薄,偷逃税现象比较严重

近年来,税务部门在全社会进行了大范围,长时间的宣传和教育,希望广大公民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税法,了解公民纳税的义务,通过不断的努力,现在大部分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已经基本了解了税法的相关规定,但是仍存在纳税人故意隐瞒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违法现象。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的税源具有相对隐蔽、分散的特点,加上现在个人收入来源渠道不断增多,许多隐蔽性收入及灰色收入等令税务机关难以进行监控。虽然经过相关部门的宣传和教育,人们对税法的认识有所增加,但人们的纳税意识依旧较为淡薄。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在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武汉、哈尔滨、大连、青岛等9个城市进行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3000份,收回问卷2817份。调查结果发现,没有纳税经历的人占到调查人数的50%,曾有过纳税经历的人仅占调查人数的48.7%,近期富人偷逃税的问题受到社会的强烈关注。

三、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我国个税改革的大方向最终是实施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个人所得税改革要从公平税负、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需要出发,建立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最终达到建立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的目标。

(一)建立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随着居民收入来源的多渠道化发展,传统分类税制的逐一单项计税不仅操作上复杂繁琐,还容易出现重复计税或遗漏计税的现象。未来改革的目标,是要在兼顾税制公平、效率、操作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所得重新进行科学分类,以简化目前实施的分类所得税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这种模式既能充分发挥分类税制的长处,又能弥补分类税制的不足,有利于体现社会公平。

(二)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及合理设计累进级次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种类多、分段过多过细,复杂的税制加大了征收成本并且不利于征管水平的提高。应将税率计次减少,超额累进税率可减少到5级甚至3级,并适当降低低档税率,提高高档税率,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收入,实行大幅的再调节,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使之与工资、薪金所得税负持平。对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同等课税,实现相同性质的所得税负相同,与此同时,对于工薪阶层和低收入者,通过适度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减轻税收负担,这样既能平衡税负又能调节高收入,最终缩小贫富差距。

(三)推行所得税指数化,将个税与CPI挂钩

将个税与CPI挂钩可以兼顾公平与效率。物价上涨相当于隐性税收,个税的调节必须弥补隐性税收收入的上升,以保证工薪族的实际生活水准不下降。如物价上涨6%,货币的购买力随之下降,而缴纳的个税数额不变,则民众的实际收入同比下降。将个税与CPI指数挂钩的好处是可以使个税征收及时反映居民消费负担,而在技术上并非绝对不可行。目前我国统计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消费价格,税收主要来自城镇居民的工薪收入,按照城镇居民的消费情况进行指数化未尝不可。一旦个税申报的信息基础完成,则可实现全面指数化,最后过渡到按照所有税收统一征收、按照家庭负担退税的最为公平的个税征收方式。

(四)实施以家庭为单位的所得税征收制度

目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事业人口数量庞大,男女就业机会不均等。一个单位同样收入的两个人,生活状况可能相差很大,因为有的家庭只有一个人有工作,有的家庭不需要赡养老人,有的家庭需要赡养2个甚至4个老人。也就是说,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没有考虑个人的支出情况,其实就个人所得而言,家庭是最小的经济单位,而非个人,家庭状况决定着这个人的支出状况。如果实施以家庭为单位的所得税征收制度,可以进一步缩小收入差距,改善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

(五)提高个税起征点,拉动内需,缩小贫富差距

在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是间接税,也就是说税务局不是直接向纳税人收税,须由单位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是所有个人收入中最透明的,这部分税收最容易征收,征收成本也最低。而除了工薪阶层以外的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较多,税务部门较难掌握,这部分的征税就比较困难。这就导致了我国现行入库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占据了个人所得税缴税金额中的绝大部分。个税的初衷是为了调节收入差距,但现状却是工薪阶层成为主要税源,个税调节贫富的作用有所下降。因此,“提高个人所得税薪酬的起征点”则是一种公平的考量。

另外,构建扩大内需的长效机制是中国未来五年着力推进的重点问题之一,而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增强居民消费能力则是扩内需的主要抓手。尤其在通货膨胀时期,货币的购买力下降,提高个税起征点能够有效的刺激居民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

所以要缩小贫富差距,仅仅依靠提高个税起征点是不够的,这只是一个基础和开始。当前加紧研究综合与分类结合的个税制度改革,尽快实现我国个税从“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转型,实行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与物价、工资水平、家庭负担动态挂钩,比单纯地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显得更为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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