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近二年来,安徽省某县境内连续发生四起由精神病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共造成四人死亡。精神病人是特定弱势群体,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侵害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时间又没有规律性,精神病人像炸弹随时会引起暴力和血腥后果,为此社会各界应引起高度重视,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以避免这些特定弱势群体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伤害和后果。
一、精神病人暴力行为的特点
(1)精神病人实施的暴力行为事件有所上升。自去年6月份以来,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事件比例呈现增多,占总数的5%。
(2)文化程度偏低,四名犯罪嫌疑人最高只有初中文化程度。
(3)犯罪侵犯对象主要是直系亲属,占75%。一名侵犯对象是他的邻居。我们通过进一步分析看到:女精神病人侵犯的对象是她们身边亲人——年幼的儿子;男精神病人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人群,既有他们亲人——哥哥,也有他们的邻居。
(4)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时间具有不特定性,可能是一天的任何时候,这就使监护人无法监护。
(5)事件发生在农村,犯罪主体均是农民。这四件由精神病人实施的暴力杀人行为均发生在农村,犯罪主体均是农民。
(6)作案手段多具隐蔽性、突发性,使周边群众安全感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最后只能对其进行强制治疗或由亲属领回看管治疗。精神病人病情发作具有突然性,往往在受害人毫无戒备情况下对其实施攻击,导致恶劣后果,这就使群众十分害怕精神病人,生怕哪天厄运降临自己头上。
(7)精神病人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攻击后,受害人的医药费和财产损失补偿存在一定困难。司法机关在对精神病人鉴定后,往往因精神病人长期看病,家庭生活存在不同程度困难,补偿能力有限;被害人亲属虽然通情达理,但他们毕竟失去了自己的亲人,还是希望得到政府更多的补偿。政法机关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因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政府往往不能进行补偿,受害人就可能因补偿不能及时到位引发上访事件。
二、暴力行为的致因
通过办理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的这些事件,可以分析出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的主要原因是:
(1)法律的规定使政法机关释放在押精神病人。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这使得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面临重重困境,最终只得释放精神病人。
(2)高昂的医疗费使精神病人的家属望而止步。每一位精神病人每个月大约需要二、三千元的治疗费,这对一个农村家庭来说简直就是天文数字。精神病人往往由于送去治疗不及时、治疗效果差、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导致精神病患者的病情出现反复。如:陆某,患病已经十多年了,其家人也将他送到合肥治疗,但由于医疗费较高,家人只能将他带回家中看护,平时,陆某嘴里就叽叽咕咕,精神不很正常。
(3)社会的压力往往导致部分人员心理失衡。生活节奏的加快导致社会普遍的心理紧张,社会转型时期价值观念混乱甚至解体造成普遍的无所适从感,社会严重分化造成的心理失衡,以及人的期望与实际的落差增加等,使部分人员心理失衡,引发精神分裂症。
(4)对精神病人的歧视。目前,社会各界对精神病人态度普遍消极,不愿意接受精神病人回到社会中去,病人及其家属在就业、婚姻和人际交往方面受到严重影响。许多人对精神疾病的认识还停留在把病人用工具“关锁”起来阶段,很多精神病患者没有经济能力住院治疗,散落在家中或社会,如遇矛盾,就可能进行报复,实施暴力行为。如:胡某嫁人后,婆媳关系不融洽,就将矛盾发泄到自己年幼孩子身上。
(5)家庭的麻痹。从这四件故意杀人行为看,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得逞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家庭成员麻痹。如:郑某曾经将女儿从楼上摔下来,没有造成后果,几年后,她又将年幼的儿子从楼上摔下来致死;董某在案发前就不正常,其哥哥为了关心90多岁的父亲,夜晚就陪弟弟休息,却没有想到弟弟半夜起来行凶。
三、预防对策
(1)将精神卫生体系纳入公共卫生和财政保障体系。政府开办的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和心理咨询机构,由财政全额拨款或大比例财政拨款,以体现公益性。
(2)建立受害人申请补助制度。受害者对精神疾病患者在发病期间给其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精神病本人及监护人均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补助。
(3)政法机关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对发生的精神病人肇事案件,要迅速出警,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其他政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落实相关措施,做好事情善后工作,防止再次发生精神病人肇事行为。
(4)把精神病人的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派出所、居委会要把有暴力案底的精神病人作为重点人口管理,进行登记、核查,督促监护人对其约束、治疗,派出所、居委会、监护人要组成的监护小组,与病人家属签订安全责任书;工作落实不到位,发生恶性案件后,实行倒查制度,追查责任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