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责任保险论文_张亮,胡谦

导读:本文包含了海上责任保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海上,责任,责任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合同,货物,近因。

海上责任保险论文文献综述

张亮,胡谦[1](2019)在《未按期支付保费对海上保险赔偿责任负担的影响——威来船务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按约定支付保险费,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通过补缴保险费的形式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当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不支付保费则保险人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保险合同中仅约定未付保费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时,应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尽提示与说明义务,否则该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存在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险人一般不得以相对人未支付保费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19年03期)

陈梦琪[2](2019)在《责任保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探析——江苏海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责任保险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而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当被认定为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案情〗原告:江苏海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畅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以下简称"建湖人保")(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19年02期)

王翼峰[3](2018)在《论海上旅客运输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传统海上保险领域中,并无强制保险制度。上世纪后半叶,《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首先在海上领域引进了强制保险制度。此后,该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际公约以及国内法采用,海上旅客运输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也在此基础之上应运而生。如今的中国是一个航海大国,经过多年发展,中国海上运输业不断壮大,已成相当大的规模,其中旅客运输占有较大比例。近年来香港渡轮"南丫四号"碰撞事件、"东方之星"沉没事件,都表明了在我国建立和完善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探究对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朱晓婷[4](2018)在《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法律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航海事业的发展,强制责任保险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强制责任保险以其“强制性”打破了人们在民法领域内固有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的印象,使得第叁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界限来直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随着海上事故近年来频频发生,涉及范围较大,造成的损失较多,船东必须进行投保方能负担该风险,所以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也愈加受到人们的青睐,而第叁人直接请求权就是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核心。我国作为一个海运大国,也应紧跟国际立法趋势,借鉴有关国外先进立法,不断完善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相关内容。本文一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概述,明确了与此有关的基本概念,并对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一般问题作了相关补充,包括界定了第叁人的概念,明确了第叁人请求权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对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是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国际立法及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从立法的角度分析了国际公约和有关国外立法中对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叁部分是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实施问题,主要涉及对“先付条款”效力的探讨,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范围和方式,在诉讼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诉讼地位等实践问题,同时为了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第叁人利益的平衡,对保险人的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确定保险人有抗辩权、特殊情况下的追偿权以及责任限制等权利;第四部分是我国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第叁人请求权的完善,首先结合前文所述不足,对我国现行有关法律从立法角度对其进行完善,同时提出完善中国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从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促进强制责任保险与船东互保协会的利益平衡等方面逐步推进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全面赋予第叁人直接请求权,以确保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价值目标的实现,使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第叁人叁者之间利益达到最大的平衡,使最终的立法得到更好实施。(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8-05-15)

向玉芳[5](2018)在《海上保险除外责任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保险法中,除外责任条款对保险人的承保范围进行限定,明确规定在哪些情形下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它是海上保险条款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其作用相当于海上保险中保险人一方的保护甲,它列明了海上保险人一方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与海上保险合同中正面规定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一起精准划分出保险人的责任范围。英国作为传统的航运大国和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其制定的《1906年海上保险法》影响深远,已经不再限于一国国内法领域,被世界诸多国家广泛借鉴。中国海上保险除外责任的部分内容就借鉴了英国海上保险法中除外责任的相关规定,然而,中国还没有对海上保险业设立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仅在《海商法》中用几个条文将海上保险除外责任制度的相关内容规定在“海上保险合同”这一章。与此同时,《海商法》与《保险法》等法律也存在诸多不协调的地方,因此,无论在法律规定中还是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都存在很多疏漏之处,仍需深入研究英国等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借鉴有益经验。本文立足于海上保险法的相关理论,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主要以英国海上保险法的法律条款以及司法判例为参照,分析海上保险除外责任制度的法律问题。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为四部分:第一章是对海上保险除外责任制度的基本概述,主要从除外责任的内涵界定、类型划分以及除外责任适用的法律效果等叁方面阐述,明晰该制度的重要意义,作为全文的理论基础;第二章着重研究海上保险除外责任与损失的因果关系问题,目前在中国《保险法》、《海商法》等相关法律中还未明确规定保险的因果关系原则,本章将以近因原则为因果关系理论,分析海上保险除外责任制度适用近因原则的合理性,以及在近因原则下除外责任与损失的因果关系的具体运用问题;第叁章将探讨另一个问题:除外责任与承保责任之间的效力冲突问题,首先分析二者产生效力冲突的来由,最后从海上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以及司法实践两个角度对二者的效力冲突问题进行论述。第四章分析了国外海上保险法对前述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践,借鉴有益经验,立足中国海上保险除外责任制度的司法现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以期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健全海上保险除外责任制度。(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8-05-01)

刘浩[6](2017)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研究的对象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责任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参照的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实践中对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适用上存在许多争议,分析比较两者之间的不同,可以对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的完善有所借鉴。本文共分六个部分来写作。引言部分指出当今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保险条款主要有中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英国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二者对保险责任期间的规定不同。通过一个案例表明不同条款的适用对保险责任期间的影响不同,以便下文对这两个条款具体分析。第1章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概述,首先介绍保险责任期间的背景,然后介绍国际贸易中的保险责任期间,分析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与货物所有权转移和可保利益的关系,同时保险利益会受到国际贸易术语的限制,从而在实际使用不同的贸易术语时使得保险责任期间不同。第2章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的开始进行分析和研究,首先介绍保险责任期间开始规定在人保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英国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内容,然后指出在实践中存在"远离起运地仓库"认定争议,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的不同。最后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要明确保险责任"起"的时点、发货人的仓库,然后论述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对保险责任开始的影响,以及倒签保单担保函对保险责任开始的影响。第3章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的连续进行分析和研究,首先介绍保险责任期间连续规定在人保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英国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内容,然后指出实践中对运输行程与运输目的是否有联系和货物长期存放码头是否终止保险责任期间连续的问题。最后对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思考,论述附属目的学说和延迟条款与保险责任期间连续的关系。第4章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的终止进行分析和研究,首先介绍保险责任期间终止规定在人保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英国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险责任期间终止分为正常运输下的保险责任终止和非正常运输下的保险责任终止,然后指出在实践中存在收货人的仓库认定不同,货物是否实际分配、分派以及假冒运输工具对保险责任的认定的争议问题。最后对这些问题从正常运输下保险责任期间的终止和非正常运输下的保险责任期间终止进行思考分析。第5章是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开始、持续、终止方面,对在第2章到第4章分析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5-01)

赵莹[7](2017)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与承保风险和保险利益共同构成了保险责任成立的叁要素。仓至仓条款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规定保险责任期间起讫的重要条款。由于其内容的广泛性涉及到保险责任开始、延续和终止,在实践中往往被曲解。最常见的一种就是人们认为只要采用了此条款,从发货人仓库到收货人仓库的运输过程中,在任何阶段发生的保险事故,引起的损失都可获得赔偿。目前市场上使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包括1982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2009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以及我国人保条款,虽然叁个条款的规定是大同小异,然而实践中争议点依旧很多,所以有必要从细微的措辞角度去研究叁者的适用。另外随着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货物的运输形态呈现多样化的特点,集装箱的出现提高了包括陆运以及海运在内的运输安全系数和效率,但是由于集装箱本身的特点以及隐藏在集装箱内部的风险导致了很多与保险期间有关的理赔争议。本文第一章首先从法学理论与保险法基本理论的角度,用了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与图表分析的方法,以"仓至仓"条款为主线,分析其历史脉络、理论基础、发展、结构以及各个条款之间规定的不同。第二章和第叁章以2009年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为主线,从细节上对比分析现行条款保险责任期间的起算、延续与终止。并运用了诸多经典判例,也有许多近年来发生的新案例,总结了英国法在相关问题的态度,同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及对经典判例的理解,希望可以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务领域有借鉴作用。最后一章从集装箱运输本身的特点分析了集装箱运输对保险责任期间确定的影响,并结合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背景总结分析保险人向承运人代位求偿时应注意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5-01)

李田田,张露[8](2016)在《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关于风力认定以及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以凯旋海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保险合同通常规定八级以上风为承保风险,然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事故地点风力大小是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的一大难点,保险公司往往以承运人无法对风力是否已经达到八级的保险条件进行充分举证为由而拒绝赔偿,类似风力认定问题左右难辨,值得深思。本文通过凯旋海运有限公司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进行梳理和分析,试图对如何认定事故风力大小,以及保险公司如何赔偿保险责任做一探究并阐述自己还不太成熟的观点,希望能够在商务实践中更好地平衡各方价值及利益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科学中国人》期刊2016年24期)

初北平[9](2016)在《海上保险中的疏忽或故意除外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商法》第242条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不同于船舶不适航、自然磨损或者锈蚀除外责任的规定,该条并没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的措辞,意味着保险合同双方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改变本条款的规定,性质上是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保险法》第27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文来源于《中国船检》期刊2016年08期)

周昕[10](2016)在《浅谈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对航运业的推动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运输的不断发展会带来更多更巨大的灾难,由此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便应运而生。本文将在介绍强制责任保险后,通过分析其影响,来论述该制度对处于低迷中的航运业的推动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9期)

海上责任保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提要〗责任保险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而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当被认定为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案情〗原告:江苏海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畅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以下简称"建湖人保")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上责任保险论文参考文献

[1].张亮,胡谦.未按期支付保费对海上保险赔偿责任负担的影响——威来船务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J].航海.2019

[2].陈梦琪.责任保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探析——江苏海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J].航海.2019

[3].王翼峰.论海上旅客运输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4].朱晓婷.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法律问题分析[D].青岛大学.2018

[5].向玉芳.海上保险除外责任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8

[6].刘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7].赵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8].李田田,张露.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关于风力认定以及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以凯旋海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案为例[J].科学中国人.2016

[9].初北平.海上保险中的疏忽或故意除外责任[J].中国船检.2016

[10].周昕.浅谈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对航运业的推动作用[J].法制博览.2016

论文知识图

模拟图模拟图准扇型因果关系}近五年样本区非寿险市场保盆深度2-5近五年样本区货运检占非寿险保费比...准扇型因果关系

标签:;  ;  ;  ;  ;  ;  ;  

海上责任保险论文_张亮,胡谦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