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规则论文_毛景

导读:本文包含了保险利益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利益,规则,人身,财产保险,养老保险,投保人,财产权。

保险利益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毛景[1](2017)在《养老保险利益对接规则的规范审查——以宪法平等原则为基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国家现代化进程中,产生了数量庞大且流动性极强的劳动者。而在我国企业低工资的现实下,养老保险利益作为劳动者退休后生活的基本保障,具有与生存权相关的财产权性质。现行养老保险利益对接规则,以户籍或职工身份为类型化根据,设定差别待遇。而宪法平等原则本质上以实质平等为追求,对立法具有拘束力。透过宪法平等原则的审查,养老保险利益对接规则应祛除其不正当性。(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毛景[2](2016)在《养老保险利益对接规则——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中心的养老保险利益对接规则,包括纵向层面上的视同缴费、补充缴费、延长缴费规则和横向层面上的其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互转移规则。现行养老保险利益对接规则,损害了流动性较强的企业劳动者利益。养老保险利益涉及劳动者退休后体面生活的物质基础,具有宪法财产权性质,故立法者不得制定侵犯劳动者养老保险利益的规则。由于我国用工制度的多元化和养老保险制度长期政策化运行,可借助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路径来实现确立养老保险利益的财产权性质。(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6年05期)

李红润[3](2016)在《论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保险利益规则——对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的重新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投保人当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假定与人身保险合同兼具投资属性的认识论,我国《保险法》的立法者认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存在故意制造或扩大保险事故的道德风险,并据此规定了投保人保险利益规则,要求投保人于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应对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目的在于控制投保人的道德风险。然而,该规则不仅存在功能定位错误之缺陷,且滋生出了若干问题,一种旨在替代投保人保险利益规则的受益人保险利益规则也远未能解决投保人保险利益规则所面临的困境。(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6年03期)

邵祥东[4](2010)在《论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利益规则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利益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存废。我国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对保险利益作出规定,对指导保险实务,引导保险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本文从保险利益的概念、享有保险利益的主体两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思考。(本文来源于《咸宁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8期)

韩晶[5](2005)在《保险利益存在时点规则之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成立时,学者针对这种规定提出了若干立法完善主张。笔者认为,现有的保险利益存在时点规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着立法完善的必要性。分别规定保险利益的存在时点可以完善保险法体系,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可以衔接各国立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要求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但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时,不应要求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于财产保险和医疗保险、丧葬费用、意外伤害等存在具体性保险利益的损失补偿性人身保险一般应要求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特殊情况即当受益人由投保人指定时,应要求受益人具有保险利益。(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5-04-13)

李宗虎[6](2002)在《保险利益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被称为人类有史以来用以弥补各种损失所创设的最完善的制度。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的保险市场将日益对外开放,中国保险事业将更为繁荣,保险在减少社会问题,维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繁荣等方面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随着国民保险意识的提高,保险已经或正在深入千家万户,随之而来保险纠纷也日益增多,这些纠纷多数都和保险利益相关。这是因为保险利益不仅决定着保险合同的效力,而且也是决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重复保险、超额保险、损害的发生、代位求偿、保险合同利益移转的准绳。保险利益、保险利益规则及其相关问题在保险法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 保险利益学说在大陆法系经历了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叁个阶段,英美法系有关保险利益的立法也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保险利益概念、保险利益分类、保险利益规则、保险利益规则的叁项功能,即防范道德危险、避免赌博行为发生、限制赔偿程度文中都充分阐明。作者认为,保险利益的概念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领域,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领域,因而称为保险利益规则比称为保险利益原则更合适宜;财产保险利益仅需存在于被保险人,投保人是否享有无关紧要;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的时间仅需存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即可,保险合同成立时或保险合同生效时并不需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不同情形不仅需判断有无保险利益,更需明确财产保险利益的量,明确了不同情形下财产保险利益的量,才能发挥保险利益规则的功能;人身保险合同领域,用具有确定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的同意主义取代传统的人身保险利益理论,不仅更能发挥防范道德危险发生的功能,也更体现当代社会对人格权的尊重,同时赋予被保险人随时撤销其同意的权利,不仅不会损害各方利益,而且能更彻底防范道德危险的发生。最后,参考国外相关立法例,作者提出了对中国现行《保险法》的修改建议。(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02-05-01)

保险利益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中心的养老保险利益对接规则,包括纵向层面上的视同缴费、补充缴费、延长缴费规则和横向层面上的其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互转移规则。现行养老保险利益对接规则,损害了流动性较强的企业劳动者利益。养老保险利益涉及劳动者退休后体面生活的物质基础,具有宪法财产权性质,故立法者不得制定侵犯劳动者养老保险利益的规则。由于我国用工制度的多元化和养老保险制度长期政策化运行,可借助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路径来实现确立养老保险利益的财产权性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险利益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毛景.养老保险利益对接规则的规范审查——以宪法平等原则为基准[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

[2].毛景.养老保险利益对接规则——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中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

[3].李红润.论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保险利益规则——对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的重新考察[J].政法学刊.2016

[4].邵祥东.论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利益规则的完善[J].咸宁学院学报.2010

[5].韩晶.保险利益存在时点规则之立法完善[D].吉林大学.2005

[6].李宗虎.保险利益规则研究[D].郑州大学.2002

论文知识图

附录2003年北京地区人文社会科学博士论文目...附录2003年北京地区人文社会科学博士论文目...附录2003年北京地区人文社会科学博士论文目...附录2003年北京地区人文社会科学博士论文目...附录2003年北京地区人文社会科学博士论文目...附录2003年北京地区人文社会科学博士论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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