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重整中的经营控制权人更换机制是公司重整中"两权分离"问题的有效应对,也是利害关系人在重整谈判中的重要筹码。然而,更换经营控制权人必须经法院批准,且符合公司重整的制度目标。美国公司重整中的经营控制权人更换机制包括法院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依据《美国破产法典》第1104条任命管理人取代债务人董事会及管理层,以及股东经法院批准召开股东会选举董事。我国应当借鉴美国法上的相关规则,完善《企业破产法》中的管理人更换机制,构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机制。我国法院在审查股东提出的召开股东会选举董事的请求时,除了借鉴美国判例法上的规则,还应考虑到我国重整制度为债权人提供的保护机制存在不足,从而采用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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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谢肇煌
关键词: 公司重整,经营控制权,管理人,股东会
来源: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
分类号: D922.291.92
DOI: 10.19563/j.cnki.sdfx.2019.04.011
页码: 105-116
总页数: 12
文件大小: 205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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