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广花(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医院山东枣庄277300)
【中图分类号】R4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8231(2011)1-055-02
【摘要】目的探讨连续配药护士右手保持无污染时间。方法将输液室10名配药护士随机分成观察组(1、2)和对照组。分别监测配药护士右手在30min、60min、90min时染菌量(cfu/cm2)及一次性大剂量配药后注射器活塞合格率。结果观察(1、2)组配药护士右手的染菌量(cfu/cm2)明显低于对照组,并且注射器活塞用后均合格。结论在配药过程中,只要配药护士右手保持在无污染状态,在连续配药90分钟时不需要进行手清洁消毒,符合手卫生标准。
【关键词】连续配药护士右手无污染时间
静脉输液是抢救病人和治疗疾病的重要手段,输液安全是疾病治愈的关键。无菌配药技术是防止输液反应和医院感染发生的重要措施。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2009年4月我们选择输液室配药护士10名,把她们随机分成观察组(1、2)和对照组,观察1组配药由2名护士操作,观察2组和对照组配药由1名护士独立操作。
1.2入选标准
1.2.1入选护士手部皮肤健康。
1.2.2自控能力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离开岗位。
1.2.3反应能力强,配药速度快的护士。
1.3方法每天各监测3组,第1组监测30min时;第二组监测60min时;第三组监测90min时,30min及60min各监测15名护士,90min时监测20名护士。
1.3.1观察1组
(1)由两名护士配药,配药前按照六步洗手法进行清洁洗手消毒。
(2)在配药前,助手护士把所要加入液体内药物开启后,配药护士左手只需捏住该药物表面或液体表面,右手拇食二指分别持无菌注射器针筒翼的两侧或者只用拇指持无菌注射器针筒翼的一侧,中指环形握住活塞柄前方细的部分,其余二指在中指后方。
(3)每加一组液体,右手握住注射器前端,左手分离针头,然后左手捏住注射器的前端,右手向后抽针栓少许,直接毁形,周而复始。右手不接触其他物品。
(4)分别采集配药护士右手在30min、60min、90min标本。
(5)采集配药护士在90min时一次性大剂量配药注射器的活塞。
(6)采集样本方法:采用表面涂抹法,采集后送细菌室按常规方法进行细菌培养。
1.3.2观察2组由1名护士独立操作,但在准备药物时右手戴一次性无菌手套。而配药时,右手退出手套,右手只与无菌注射器及一次性无菌手套的内面接触。其余同观察1组。
1.3.3对照组由1名护士独立操作,护士在配药过程中按常规操作。即双手准备药物后,配药左手持药物瓶或液体袋,右手持无菌注射器抽吸所需药物加入液体内即可。其余同观察1组。
2结果
2.1监测3组护士右手在相同时间内被细菌污染情况x2=9.25,经统计学处理,P<0.01,有显著性差异。3组在30分钟时监测到的右手染菌量分别为0、0、601,60分钟时为8、15、1362,90分钟时为15、26、2613。(单位:cfu/cm2)
2.2在监测60副注射器活塞时,观察(1、2)组40副注射器活塞合格率为100%。而对照组20副注射器活塞合格率为0。
3讨论
3.1连续配药护士右手随着时间的延长而污染严重
3.1.1观察1组到90min时才有少量细菌微粒污染,主要是由于护理人员走动而引起空气细菌污染所致。观察2组到90min时才有少量细菌、微粒污染,主要是由于配药右手触到手套口及护理人员走动而引起空气细菌污染所致。对照组护士右手从开始配药就已经被各种微粒、细菌污染,随着时间的延长而污染严重,到90min时细菌成倍增长,微粒增多。
3.1.2观察(1、2)组:在整个配药过程中,配药护士右手一直只与无菌注射器接触,保持在无污染状态,所以注射器活塞也不被污染。
而对照组在整个配药过程中,用污染的手持无菌注射器时,注射器也被污染,注射器活塞全部不合格。
3.2目前手卫生的情况及危害
3.2.1有近70%的护士是在更衣工作服后,不洗手直接开始工作,工作中实际洗手往往较应该洗手少[1]。
3.2.2手污染导致液体内微粒污染对人体是长期潜在性危害当病人输入被污染的药液时,可出现不良后果。对人体产生危害是长期潜在的,甚至可危及生命,还可能导致肿瘤和癌症[2]。
3.3输液器终端滤器的不完全性虽然终端滤器使用有效地阻止了进入人体的微粒数,但国产滤器对≥10um的微粒平均滤除率为85.7%。
3.4避免手污染措施
3.4.1切断来源途径。
3.4.2避免大剂量加药。
3.4.3加强配药室空气消毒。
3.4.4规范操作,优化程序。
4结论
综上所述,各项操作控制手的污染是减少医院感染的重要环节,此操作程序实用性强,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刑红霞,张红英等.医务人员手卫生现状与管理[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2,12(8):639-640.
[2]熊碧文.配药技术对静脉输液中不容性微粒污染安全控制研究.护理研究,2008,1(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