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主义论文_孙汉琦

导读:本文包含了辩论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主义,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德国,奥地利,事实。

辩论主义论文文献综述

孙汉琦[1](2019)在《民事诉讼和辩论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辩论主义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审判原则,通过对其演进及内容的观察可以发现,辩论主义仅适用于主要事实,不对间接事实、辅助事实适用。在实践中,如果只是机械性地适用辩论主义,那么可能导致裁判有悖于实体真实的情况发生,因此,为补正辩论主义的缺陷,可以采取要求当事人承担真实义务以及法院适用释明制度、职权证据调查等机制来有效发挥辩论主义的功能。(本文来源于《东南司法评论》期刊2019年00期)

涂宇坤,姜忠[2](2019)在《民事诉讼当事人义务的辩论主义视角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辩论主义下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相当的民事诉讼权利,但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具体有哪些诉讼上的义务一直是众说纷纭。本文从辩论主义的视角分析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有何义务,并对学界一直以来相关论述进行观点的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0期)

包冰锋,王悦[3](2019)在《间接事实的自认机理证成——兼论与辩论主义第二命题间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对间接事实的陈述是否成立自认,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应否定间接事实成立自认。但辩论主义适用范围的相关理论已逐渐变迁,且自认制度与自由心证主义应相配合、相衔接,间接事实的自认应放置于法官的自由心证评价前,以及承认间接事实的自认效力并不阻碍法官对主要事实的自由认定。因此应对间接事实的自认予以肯定。按照通说关于辩论主义第二命题的理解,当事人对间接事实予以自认时,法官事实认定的过程将陷入两难的尴尬境地,故有必要对辩论主义第二命题予以修正,以实现理论与实践相衔接的理想状态。(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9年03期)

傅向宇[4](2018)在《虚假自认效力的辩论主义回归》一文中研究指出为防止虚假自认侵害案外第叁人的利益,《民诉法解释》第92条不惜违反辩论主义的基本要求,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虚假自认侵害案外第叁人的利益,是以自认对案外人具有拘束力为前提的。而当事人在某一案件中作出的裁判上的自认,对于其他案件而言仅仅属于证据资料,本不应发生自认的效力。但在我国,通过前案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对于后案具有免证效力这一通道,变相赋予了自认对案外人的拘束力。所以,问题的根源在于自认效力向案外人的不当扩张,若因此而否认自认对法院的拘束力,无异于头痛医脚。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虚假自认的防范问题,应回归辩论主义,明确未参与辩论过程的案外人不受辩论结果的约束,而不是回到职权主义的老路上去。(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傅郁林[5](2016)在《评韩波《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与合作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总体而言,感觉这是一篇思索良久、充分论证的力作,我给80分以上。赞成这一结论:辩论主义的内涵界定可以有封闭式与开放式之分,封闭式的辩论主义只明确当事人辩论行为在事实认定方面对法官的约束力。德国、日本民事诉讼理论多采封闭式界定,辩论主义仅仅涉及材料的收集,它与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处分没有关系。处分主义的内涵是相对确定的,吸纳辩论主义的意旨存在与用(本文来源于《民事程序法研究》期刊2016年02期)

刘明生[6](2016)在《对“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与合作原则”一文之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篇论文主要乃在探讨民事诉讼中之辩论主义与合作原则,探讨相关争议问题甚为深入,内容丰富,参考文献甚多。然首先宜于文中确立何谓辩论主义之概念。所谓辩论主义(辩论原则Verhandlungsgrumndsatz或提出原则Beibringungsgrundsatz)的具体意涵,乃指关于构成裁判基础资料之事实与证据当事人享有主导权并担负责任之主义。辩论主义并不包含诉讼开始、诉讼标的与诉之声明之决(本文来源于《民事程序法研究》期刊2016年02期)

韩波[7](2016)在《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与合作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的基本范畴,区分民事诉讼模式的基本依据。分析民事诉讼的规范、实践以及民事诉讼规范与实践的互动过程,都需要应用辩论主义这一理论工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民事诉讼中进行辩论。尽管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密切相关,不过,辩论主义与辩论原则在语义上还是有较大区别。(本文来源于《民事程序法研究》期刊2016年02期)

任重[8](2016)在《对韩波教授《辩论主义与合作原则》的评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辩论主义与合作原则曾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最为重要的论题之一。它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改革的大背景下,合作原则如何定位?(2)2001年以来的司法改革遭遇的困境,是否是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带来的,合作原则是否能够克服这些问题?(3)合作原则在我国受到欢迎的环境土壤是什么?合作原则是否与和谐社会暗合?也是基于对这些问题的兴(本文来源于《民事程序法研究》期刊2016年02期)

王学棉[9](2016)在《何谓开放式辩论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开放式辩论主义的含义到底是什么论文提出了两个学界以前没有的概念,就是开放式的辩论主义和封闭式的辩论主义。但对开放式辩论主义的具体含义是什么,论文似乎语焉不详。从论文的叙述看(第2~3,5页),封闭式的辩论主义是指包含传统叁命题的辩论主义,是强调当事人的辩论行为对法官约束作用的辩论主义。根据论文(第3页)的叙述,似乎开放式辩论主义是指包含处分权在内的辩论主义,并以澳门地区的《民事诉讼(本文来源于《民事程序法研究》期刊2016年02期)

袁中华[10](2016)在《对《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与合作原则》的评议》一文中研究指出1.该文认为奥地利民诉法"消融了处分原则"似乎不太严谨。因为处分原则或者处分权主义作为一种学理表达,作为一项原则往往其实很少被明文规定在诉讼法的法条之中。如果奥地利民诉法或者俄罗斯民诉法未明文规定这一原则,但"当事人决定其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的提起与终结,及这种请求的内容"这样的处(本文来源于《民事程序法研究》期刊2016年02期)

辩论主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辩论主义下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相当的民事诉讼权利,但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具体有哪些诉讼上的义务一直是众说纷纭。本文从辩论主义的视角分析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有何义务,并对学界一直以来相关论述进行观点的分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辩论主义论文参考文献

[1].孙汉琦.民事诉讼和辩论主义[J].东南司法评论.2019

[2].涂宇坤,姜忠.民事诉讼当事人义务的辩论主义视角研究[J].法制博览.2019

[3].包冰锋,王悦.间接事实的自认机理证成——兼论与辩论主义第二命题间的关系[J].政法学刊.2019

[4].傅向宇.虚假自认效力的辩论主义回归[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

[5].傅郁林.评韩波《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与合作原则》[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6

[6].刘明生.对“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与合作原则”一文之评析[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6

[7].韩波.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与合作原则[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6

[8].任重.对韩波教授《辩论主义与合作原则》的评议[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6

[9].王学棉.何谓开放式辩论主义[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6

[10].袁中华.对《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与合作原则》的评议[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6

论文知识图

2辩论主义的基本内涵1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主要内容与解决...“您组织的这些教学活动,学生是否积极...当事人再审申请数与实际再审案件数的比...显示了叁个阶段国际关系理论研究成果的为不可企及的跨物种的爱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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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主义论文_孙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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