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律师专家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律师,专家责任,律师义务,执业过错
律师专家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李俊瑶[1](2016)在《论律师的专家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社会分工精细化和信息传播的快捷化,律师在社会中显示出的需求度在逐渐上升,人们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救济途径,因此在民法体系现有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律师专家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国近年来关于律师专家责任的诉讼数量日益上升,我国目前关于律师专家责任的立法存在缺陷,理论研究未能形成统一的系统化。根据现有的相关立法,我国的律师专家责任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律师专家责任是指具有合格资质的律师,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没有尽到一个律师应尽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对律师的不当执业追究专家责任,旨在维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的稳定。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非常重要,在律师的执业活动中,这种信赖关系来源于当事人对于律师专业技能、执业资格以及对律师群体公信力的认可和尊重。律师专家责任的性质一直是我国学者们争论的焦点,我国现有的主流学说包括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责任竞合说和独立的职业责任说,因为律师执业的专业性、特殊性、复杂性和涉及合理信赖人的不特定性与广泛性,在讨论律师专家责任的性质时要充分考虑到律师专家责任的这些特性和个案的应用。因此本文在分析了律师专家责任的概念和各种学说的利弊后,认为将我国的律师专家责任的性质确定为侵权责任更为合适。律师专家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过错归责原则,因为律师作为专家,在执业过程中负有注意、忠实、保密义务,在实施行为时没有尽到应尽义务,致使当事人合法利益受损,律师应当承担责任。确定律师专家责任的主要意义在于发生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时,律师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律师的专家责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损害赔偿,因此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为了维护律师的权益,在律师专家责任的承担范围、责任的减免和确定责任承担的机构上,都需要建立和完善一套系统的律师专家责任体系。本文通过对律师专家责任广泛而深入地探讨,期待在我国关于律师专家责任的相关立法中,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探索及建议,以建立和完善我国律师专家责任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国律师专家制度,这不仅是鼓励我国律师业的蓬勃发展,向国际律师业的标准接轨,更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需要。(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6-06-01)
崔杰[2](2014)在《论律师在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的专家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部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对我国实体经济的繁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14年伊始,国务院和证监会相机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等相关新股发行、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等规章与制度。新出台的制度最大的特色就是确立了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的核心地位。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奠基原则,它对维护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证券市场的众多参与者中,律师的地位也在不断的提高。地位的上升带来的是责任的加重,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仍然缺乏对律师在证券事务中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明确规定。难以明确责任的性质,是难以规制责任的最主要原因。本文立足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在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以我国证券市场中律师虚假陈述所引起的专家责任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了律师虚假陈述所应承担的专家责任的理论基础和责任构成要件,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寻找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不畸重律师责任的平衡点。诚然,我国证券体系中,专业和中介机构特别是律师事务所因虚假陈述而被证监会处罚、承担相关责任的案例已经早发生,但是笔者认为仍然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力争要做到理论与实践完美的结合,使所有的证券行业参与人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最后要做到违法必究。(本文来源于《北京化工大学》期刊2014-05-29)
胡林洁[3](2014)在《论我国律师专家责任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医疗事故、证券市场财务包装案件的曝光,医生、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因执业过程中的疏忽而造成他人损失的问题成为法学界关注的对象。在法律领域内,律师作为专家,人们对其的信赖感和依赖感十分强烈,并有逐渐加深的趋势。司法实践中针对律师执业不当行为的诉讼也在急剧增加,我国的律师专家责任与民法其他领域相比,律师专家责任的研究过于零碎,欠缺理论深度,其状况不容乐观。本文着眼于律师的特殊身份,对我国律师专家责任制度的完善问题,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分析阐述。本文第一部分提出问题,通过分析我国律师专家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指出我国律师专家责任制度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缺乏律师对第叁人责任的规定、律师专家责任性质不明晰、归责原则不统一、过错判断标准缺失、责任主体不清晰、责任范围不明确和抗辩事由不完善。第二部分对律师专家责任的来源及性质进行分析,律师专家责任来源于律师对其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的违反,指出律师专家责任具有责任竞合的性质。第叁部分对律师专家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过错的认定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律师应对委托人和其可合理预见的第叁人承担过错责任。在对过错的判定标准及影响过错的因素详细论证之后,笔者认为应让律师承担“中等偏上标准”的注意义务。第四部分结合律师执业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的类型,依照公共政策的考量和责任范围上的因果关系的理论,笔者认为应当扩大律师专家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将纯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律师专家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我国目前律师专家责任的抗辩事由并不完善,笔者认为委托人的过错、委托人自甘风险、第叁人的过错和免责条款可以成为律师专家责任的抗辩事由。(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4-04-25)
杨雪飞[4](2013)在《专家第叁人责任的正当性分析——以律师过失致遗嘱无效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家第叁人责任的成立与否涉及很多的利益衡量。英美国家的规范性责任控制工具是"注意义务",而德国法主要是通过控制合同责任的扩张来实现责任的控制。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可预见性"、"使受害人获益属专家行为目的范围内主要的事项"、"密切关系"等因素是成立责任的重要因素;成立责任与否需要进行多政策因素的综合考量。(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3年07期)
林雨森[5](2012)在《我国律师专家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作为专家的一种,在我国司法进程中起到的作用日趋明显,是实现法律的自由、公民、秩序的推动力量。近年来,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首先会求助于律师,利用其特定的专业知识为其答疑解惑,排解纠纷,赢得了一致好评。然而,律师也有犯错误的时候,当律师因为自己的执业过错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时,律师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能否通过寻求社会分担机制既减少律师执业风险,又在一定程度上赔偿当事人的损失?本文就是通过以律师专家责任为切入点,探求解决上诉问题的途径。此篇论文分为五章来研究我国的律师专家责任。第一章介绍了律师专家责任的含义、界定以及法律基础,同时概括了我国律师专家责任的立法现状与缺陷。第二章是从比较法的角度来探索律师专家责任的性质,最后提出自己的观点:律师专家责任是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责任竞合。第叁章研究律师专家责任的归责原则,指出其应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同时结合律师执业中常见的过错行为探讨过错的判定标准、故意与过失以及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分标准。第四章探讨律师专家责任的行为主体、责任主体以及损害赔偿范围。在该章的末尾引出我国律师专家责任的社会分担机制,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研究并指出它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五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律师专家责任的立法建议。在建立健全我国律师专家责任的社会分担体系上提出了自己的创新点。(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2-05-01)
姜惠南[6](2011)在《论律师的专家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社会,知识结构越来越趋于专业化,进入任何一个专业领域都需要掌握特有的知识和技能。基于自己的知识、能力的有限性及专业化分工的密切性,人们在处理事务时对专家的信赖和期望值提高,专家滥用信赖的可能性加大,随之专家责任产生了。律师专家民事责任是专家民事责任的一种表现,我国目前已基本具备了律师专家责任制度的雏形,但相关规定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立法规定的不一致,部分问题尚未明确界定,相关的一般理论未能得到充分彻底地阐述和论证,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委托人或第叁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在当下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显得尤为突出,各国通过各种形式对其损害予以救济,取得了很不错的成效,值得我国借鉴。特别是对风险加以限制和转移的做法,从而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系了律师的执业热情,促进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达到各方利益的最佳状态。本文借鉴两大法系的立法司法经验和相关的基本理论,立足于前辈的研究成果,对这一问题作更为细致的研究和分析,以期待对我国律师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1-05-01)
方帅[7](2011)在《律师专家责任判解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专家责任是律师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专家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律师职能的体现都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的案例为研究样本,对律师专家责任的性质、主体、归责原则以及损失赔偿范围进行讨论,旨为律师专家责任确定合理的界限,完善我国律师专家责任立法。论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例之基本考察。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的关于律师专家责任案例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律师专家责任制度的概要。主要探讨了律师专家责任的定义、性质以及历史沿革。本文认为律师专家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委托人或者第叁人损害的,应当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关于律师专家责任的性质采请求权竞合说较为合理,以损害发生原因为基准,分别适用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制度。第叁部分,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解释适用。该部分将我国《律师法》第54条关于律师专家责任的抽象概括规定与台湾地区律师法进行比较,分析两者对于律师专家责任构成要件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我国司法解释及实务判决,对律师专家过失、责任主体及赔偿损失进行探讨。第四部分,律师专家责任的法律构成。本文认为律师专家责任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权利主张主体除了委托人之外还包括相关第叁人。关于律师专家过失的认定主要有叁种类型:其一,律师专家执业违反法律规定;其二,违反律师执业规则;其叁,违反与当事人之间的服务合同约定。对于律师专家责任的赔偿损失范围应作一限制,诉讼业务中应当赔偿损失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是不当诉讼行为导致的诉讼费用的支出。二是因律师过失行为导致当事人本应成立的诉讼请求未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对于赔偿范围的认定采可合理预见与避免规则,律师须对损害发生能够合理预见并且避免,才需承担责任。此外,精神损害赔偿的也需严格认定。第五部分,律师专家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从完善我国律师专家责任的法律规定,建立律师执业赔偿基金和保险制度以及明确赔偿程序、完善《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叁个方面,对律师专家责任制度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04-15)
葛梦鹿[8](2011)在《律师专家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专家责任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的过程中,由于过错导致委托人或第叁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目前国内对于此种责任制度的理论研究和立法探索尚不完善,对于这种责任的称谓也不尽相同。经综合考量,“律师专家责任”这一称谓是目前最能为法学界所接受的称谓。首先,本文立足于律师专家责任的概念解析,结合律师专家责任存在的法律基础并通过比较法的研究,分析和讨论律师专家责任的性质,得出律师专家责任兼具合同性和侵权性这一结论。承认律师专家责任的竞合,一方面能够增强律师的责任心,提高律师行业的服务质量,另一方面有利于对于委托人利益的保护。而就律师针对第叁人的责任,无疑应当选择侵权法上的救济。其次,在深入研究律师专家责任核心概念的基础上,本文对律师专家责任的认定进行了细致地探讨,摒弃了一些不符合法理上保护弱者理念的观点,论证了有关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问题的相关理论。最后,本文对律师专家责任的免责事由作了初步的探讨,并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的考察,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通过律师责任保险制度和律师职业责任赔偿基金这两种途径来建立我国的律师专家责任风险转移的制度。(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1-04-01)
邵洪涛[9](2010)在《律师专家责任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作为法律人遵循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从而使得律师责任既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共性,又具有专家责任的特殊性。律师专家责任不仅指律师对当事人的责任,还应包括通常律师对第叁人的民事责任。本文试从律师专家责任的特殊性之视角就其性质、构成要件、责任保险制度及完善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科技信息》期刊2010年13期)
李媚[10](2010)在《律师专家责任的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家作为社会中一个独立的群体,享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取得专家身份有复杂的实体和程序要求。专家在执业过程中获得了委托人和相关第叁人的高度信赖。法律要求专家承担高于普通人的责任。律师满足以上所列的专家的特性,作为专家中的一员也应承担专家责任。我国法律对律师专家责任规定得很少,《律师法》中仅有一个条文涉及律师专家责任,该条规定得过于原则,在认定律师民事责任时缺乏可操作性,且存在体系内的矛盾,与其他的法律法规衔接得不是很恰当。在《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也只有很少几个条文谈到了律师责任。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存在对律师专家责任规定的缺失。本文基于民法的基础理论,着眼于律师的特殊身份,对律师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运用比较分析、归纳演绎、法律解释等方法进行分析阐述。文章在对专家以及专家责任进行界定,并论证律师属于专家之列,应承担专家责任后,从律师专家责任范围的叁个方面,结合责任构成、归责原则等对律师专家责任的请求权人范围,律师专家责任的行为范围和律师专家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展开研究。认定律师应对委托人和其可合理预见的第叁人承担责任。对其行为范围的判定,我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在对过错的判定标准及影响过错的因素详细论证之后,我认为应让律师承担“中等执业水平”的注意义务。基于对信赖的保护和法律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这种注意义务是一种职业义务,是强制性的规定。律师的执业过错行为很可能造成相关人损害,这种损害不仅包括物质上或经济上的,还可能包括精神上的。损害的基本特征是一种“不利益”,我在将责任范围上的因果关系的价值判断引入,结合律师执业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的类型——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精神损害、纯经济损失、机会利益丧失等——一一进行论证分析后,可以看出,上述损害都应获得赔偿,但依照公共政策的考量和责任范围上的因果关系的理论,应对他们的损害赔偿范围进行限制。本文通过对律师承担专家责任的请求权人范围、行为范围和损害赔偿范围的研究,尝试为律师的执业行为确定一个一般的行为准则,从而为律师专家责任的范围确定了合理的界限。这无疑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体现律师的职能、健全律师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律师业的繁荣和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0-03-01)
律师专家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部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对我国实体经济的繁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14年伊始,国务院和证监会相机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等相关新股发行、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等规章与制度。新出台的制度最大的特色就是确立了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的核心地位。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奠基原则,它对维护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证券市场的众多参与者中,律师的地位也在不断的提高。地位的上升带来的是责任的加重,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仍然缺乏对律师在证券事务中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明确规定。难以明确责任的性质,是难以规制责任的最主要原因。本文立足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在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以我国证券市场中律师虚假陈述所引起的专家责任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了律师虚假陈述所应承担的专家责任的理论基础和责任构成要件,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寻找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不畸重律师责任的平衡点。诚然,我国证券体系中,专业和中介机构特别是律师事务所因虚假陈述而被证监会处罚、承担相关责任的案例已经早发生,但是笔者认为仍然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力争要做到理论与实践完美的结合,使所有的证券行业参与人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最后要做到违法必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律师专家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李俊瑶.论律师的专家责任[D].海南大学.2016
[2].崔杰.论律师在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的专家责任[D].北京化工大学.2014
[3].胡林洁.论我国律师专家责任制度的完善[D].华南理工大学.2014
[4].杨雪飞.专家第叁人责任的正当性分析——以律师过失致遗嘱无效案为例[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3
[5].林雨森.我国律师专家责任制度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2
[6].姜惠南.论律师的专家民事责任[D].天津商业大学.2011
[7].方帅.律师专家责任判解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8].葛梦鹿.律师专家责任研究[D].苏州大学.2011
[9].邵洪涛.律师专家责任的探讨[J].科技信息.2010
[10].李媚.律师专家责任的范围[D].中国政法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