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公正审判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正审判权,刑事诉讼,认罪认罚
公正审判权论文文献综述
琚明亮[1](2019)在《刑事公正审判权引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中自然正义原则及正当法律程序的公正审判权现今被较为完整地规定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中,其不仅规定了诸如审判公开、无罪推定、禁止双重归罪等多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原则,同时还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询问证人、获得指定辩护等诸多重要的诉讼价值或诉讼权利。而从中国刑事诉讼修法的整体趋向上看,刑事公正审判权的部分内容也已经显现于中国当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及试点工作当中。对刑事公正审判权的内容进行梳理及界定,对其与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关系加以厘清,并对刑事公正审判权的理论价值与现实功用进行探讨,为当下部分刑事司法改革举措寻找理论上适宜的解释进路。(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齐舒玮[2](2018)在《残障者公正审判权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稳中带进,保持稳定增长的同时,在国家努力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目标的背景下,作为社会不可或缺的一员,公正审判权的实现对残障者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近年来对精准扶贫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为残障者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但是,总的来说中国残障者群体的权利保障并不算完备,无论是在法律法规或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健全和不相协调的地方。主要表现在:第一,刑事司法过程中残障者的公正审判权得不到保障,主要是在身份为犯罪嫌疑人的残障者翻译权得不到保障,表现在司法机关的保障不足,普通翻译人员缺少法律知识,辩护律师的翻译人员由谁聘用,缺少司法监督等问题;第二,民事、行政司法过程中,残障者实现公正审判权面临的主要问题来自于残障者自身和围绕残障者周边的环境,自身存在的问题有残障者缺少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法律行为资格受限、残障者的心理问题,社会外部问题有许多残障者问题不能通过法院得到解决、女性残障者的双重歧视和环境上无法满足残障者无障碍与合理便利的需求。本文从以下叁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残障者、公正审判权和残障者公正审判权保障路径的基本概况。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残障者公正审判权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整体分为刑事司法过程和民事、行政司法过程两个方面,刑事司法过程中从司法机关的保障、两类翻译人员的聘用、检查监督机关的缺乏等进行分析,民事、行政司法过程主要从残障者角度出发,残障者自身存在的问题有残障者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知晓度不高、残障者法律行为资格受限、社会歧视及偏见导致残障者的挫败感和不自信,社会外部问题有残障者的许多议题难以诉诸法院、女性残障者受到双重歧视和环境上无法满足残障者无障碍与合理便利的需求。第叁部分论述了残障者公正审判权保障的具体路径。从刑事司法过程的角度来看,应该从加强司法机关对残障者的保障、提高对翻译人员的要求、辩护律师与翻译人员的配合、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等四个方面来保障残障者公正审判权的实现;从民事、行政司法过程的角度来看,创新普法途径;放宽残障者法律行为能力的限制;提升残障者的积极态度和权利意识;发展多样性纠纷解决方式;宣传性别平等,树立正确的残障者观念;残障者无障碍通行权的实现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本文以残障者为主要对象,针对残障者公正审批权保障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困境,从刑事司法过程和民事、行政司法过程两个方面出发进行研究,本论文的创新点在于突破了先前大多数关于残障者的研究,即以实体性权利为主要研究对象,只略微涉及司法救济的稍许内容。(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18-12-01)
熊秋红[3](2016)在《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与中国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出现了"公正审判"一词,但"公正审判权"尚未成为中国刑事诉讼中的核心概念。从世界范围内来看,人们对于审判公正的理解,经历了从实体走向程序、从结果走向过程的变迁。在程序正义的理念之下,获得公正审判遂成为刑事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公正审判权的实现,不仅要考虑公正的审判对于公正的侦查的依赖,也要考虑程序性权利与诉讼结构之间的依存关系。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在中国法律中已经得到了较大程度的体现,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在现有国情下,要落实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不仅需要推进刑事司法观念的转变,而且需要推进诉讼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6年06期)
羊震[4](2016)在《公正审判权的司法保障问题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公正审判权的内涵及发展公正审判权这一概念源于国际人权法,伴随着审判实践而不断得到发展。受到公正审判作为一项基本人权首先被联合国所承认,最早规定于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第10条和第11条,这两条形成了公正审判权的雏形,它包含如下四种权利:第一,对于程序公正的一般性权利,包括由一个独立的、无偏倚的法院进行公开地审判;第二,刑事程序中(本文来源于《江南论坛》期刊2016年02期)
张吉喜[5](2015)在《公正审判权:超越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程序准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明确规定了公正审判权。尽管从思想渊源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的起草过程来看,公正审判权深受英美法系的影响,但是从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适用公正审判权的情况来看,公正审判权已经成为超越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程序准则。无论是当事人主义传统的国家,还是职权主义传统的国家,都在以保障公正审判权为目标修改本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这种现象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本文来源于《学习论坛》期刊2015年06期)
郑智航[6](2015)在《司法改革助推公正审判权的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加大司法改革力度,确保公正审判权实现,不但是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前提条件,而且是新时期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应有之义。近年来,中国采取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促进公正审判权的实现。 破除司法地方化,强化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15-06-10)
刘冬平[7](2015)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有关公正审判权一般规定的内涵》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是公正审判权的一般规定,该款第2句概括规定了"公正审判的一般权利"。《公约》第14条第3款仅仅是(刑事)被告的"最低限度之保障",因此,即使一个刑事审判可能符合第14条第2款至第7款以及第15条的要求,但仍然可能与第14条第1款中公正审判的规则相抵触。本文以《公约》的一般性意见以及人权事务委员会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处理个人来文时形成的意见,分析公正审判权一般规定的内涵。(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5年01期)
张瀚匀[8](2015)在《论公正审判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正审判的精神很早就产生,但是直至20世纪中叶以后才有较快的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的发展,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越来越凸显。公正审判权是保障公民获得公正司法的权利,它的存在就是为了通过公正的审判,使违法犯罪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使权利受到侵害者得到补偿,从而实现公平正义。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很多国家将公正审判权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进行规定,世界性的法律文件也大都包含公正审判权的内容,由此可见其重要性和普遍性。我国在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至今尚未批准。虽然我国近年来对《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公正审判权的法律保障不断发展,但是相比于国际标准,还存在一定差距。另外,在实践中,冤假错案等状况也屡见不鲜,因此探究公正审判权的产生和发展,综合分析我国的法治现状,对公正审判权在我国的完善是很有必要的。本文从公正审判权的思想渊源出发,结合国际人权法中这一权利的确立,对公正审判权的内容和特征进行总结分析,并针对我国法律实践现状,指出差距和不足,提出相关建议。全文由前言、正文、结语叁个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公正审判权的理论基础。自然法思想从产生就一直与正义密不可分,而确立公正审判权也是为了实现正义,源自于自然法思想的自然正义理论与公正审判权有直接的关系。在程序正义理论中,公正审判对于正当法律程序思想的实现也有重要意义。西方法治国家的法治思想也是以公正审判权作为内在要求。公正审判权能够在国际社会尤其是西方国家迅速发展,主要原因就在于公正审判权与西方社会的自然法思想、正当法律程序思想及法治思想相契合,公正审判权的理论基础也可以由此追溯。第二部分:公正审判权在国际人权法中的确立及特征。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确立公正审判权开始,之后的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都体现出了公正审判权。在这一部分首先以时间为序列举了相关的法律文件,并对其中涉及公正审判权的条文进行分析,之后进行总结。通过总结,将公正审判权的特征概括在五个方面,分别为权利主体广泛、权利内容多样、保障程度最低、兼具原则性和灵活性以及权利内容不断发展。第叁部分:公正审判权的基本内容。由于国际上众多法律文件都涉及到公正审判权的相关规定,逐一分析过于分散,因此,本文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规定为重点,对公正审判权的内容进行总结,概况为六个方面:法庭面前的平等权利、法庭资格和司法独立、公开审判、无罪推定、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低保障、上诉复审和禁止双重危险。以这六个方面为基础,结合《欧洲人权公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通过比较,全面的理解公正审判权。第四部分:公正审判权适用中的特殊问题。这部分主要探讨了两个问题,一是对于公正审判权的适用范围的分析,主要涉及对“刑事指控”和“诉讼案”的理解;二是实践中对公正审判权的限制。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有所差别,在认定“刑事指控”和“诉讼案”的标准上,有不同的观点。尽管如此,在公正审判权的使用上应当进行扩大,以此加强对于人权的保护。主权国家在适用国际人权法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国家和公民之间权力和权利的合理分配,或是避免国际法律的义务,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部分内容在一国内的适用作出限制,即保留与克减。但是,保留与克减也有一定的条件,只有在满足相关条件下,才能进行,这样也是为了避免保留克减的滥用,侵犯公正审判权。第五部分:公正审判权在中国的实践。我国在1998年就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至今仍未批准。因此,对我国公正审判权的实践现状进行分析,探寻以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明确了公正审判权的内涵丰富而又庞杂,概括了公正审判权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并指出了对公正审判权进行研究的必要性。(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5-03-13)
左文君[9](2014)在《公正审判权在我国适用的立法完善——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刑事诉讼中,审判的公正是决定刑事诉讼是否公正的关键环节。公正审判权作为国际范围的人权是以英、美、法"法律的正当程序"为理论基础的。很多国际人权条约都规定了公正审判权,尤其是1966年《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最为全面和详细,通过确立公正审判的最低限度标准来要求各国加强对公正审判权的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诸多冲突有一定关系,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尤其是《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实践公正审判权的前提。未来修改在符合国际标准的同时可以吸收各国刑事司法的经验,与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和国际惯例相接轨,提升我国公正审判权的保障水平。(本文来源于《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4期)
孟祥梅[10](2014)在《我国公民公正审判权宪法保障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正审判权是宪法性人权、程序性人权和基础性人权。它被几乎所有的法治国家、宪政国家、推行文明政治的国家所重视并得到了其宪法的确认和保障。2004年我国修改宪法增加了人权保障条款,权利制度是法律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权利是现代法治的主题。公民权利内容的丰富程度代表着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公正审判权对于每一个人都有着重要意义,而不仅仅是被告人,它对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同样有着非凡的意义。目前,我国宪法对公正审判权有一定的规定,主要有:《宪法》第41条间接规定了公民到法院诉讼的权利;第12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公开审理案件和被告人的辩护权;第126条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相关规定以及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使用民族语言诉讼及提供翻译的权利。但这些规定存在着并没有将公正审判权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规定的涉及公正审判权的内容体现不全面,实现公正审判权的保障措施缺乏的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封闭落后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制宪者对公正审判权之重要性认识不足,以及公民自身的人权保障意识缺乏。关于公正审判权的宪法保障模式,国际上通常采用的有直接授权式、概括授权式、间接保障模式和复合保障模式,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我们对公正审判权的保障宜采用复合保障模式。具体来说,应该首先将公正审判权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中,其次,完善宪法条文中涉及公正审判权的内容,保留关于司法机审判公开的规定。同时还需采取深入贯彻司法独立原则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的措施,实现公正审判权的保障。(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4-05-01)
公正审判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稳中带进,保持稳定增长的同时,在国家努力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目标的背景下,作为社会不可或缺的一员,公正审判权的实现对残障者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近年来对精准扶贫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为残障者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但是,总的来说中国残障者群体的权利保障并不算完备,无论是在法律法规或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健全和不相协调的地方。主要表现在:第一,刑事司法过程中残障者的公正审判权得不到保障,主要是在身份为犯罪嫌疑人的残障者翻译权得不到保障,表现在司法机关的保障不足,普通翻译人员缺少法律知识,辩护律师的翻译人员由谁聘用,缺少司法监督等问题;第二,民事、行政司法过程中,残障者实现公正审判权面临的主要问题来自于残障者自身和围绕残障者周边的环境,自身存在的问题有残障者缺少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法律行为资格受限、残障者的心理问题,社会外部问题有许多残障者问题不能通过法院得到解决、女性残障者的双重歧视和环境上无法满足残障者无障碍与合理便利的需求。本文从以下叁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残障者、公正审判权和残障者公正审判权保障路径的基本概况。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残障者公正审判权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整体分为刑事司法过程和民事、行政司法过程两个方面,刑事司法过程中从司法机关的保障、两类翻译人员的聘用、检查监督机关的缺乏等进行分析,民事、行政司法过程主要从残障者角度出发,残障者自身存在的问题有残障者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知晓度不高、残障者法律行为资格受限、社会歧视及偏见导致残障者的挫败感和不自信,社会外部问题有残障者的许多议题难以诉诸法院、女性残障者受到双重歧视和环境上无法满足残障者无障碍与合理便利的需求。第叁部分论述了残障者公正审判权保障的具体路径。从刑事司法过程的角度来看,应该从加强司法机关对残障者的保障、提高对翻译人员的要求、辩护律师与翻译人员的配合、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等四个方面来保障残障者公正审判权的实现;从民事、行政司法过程的角度来看,创新普法途径;放宽残障者法律行为能力的限制;提升残障者的积极态度和权利意识;发展多样性纠纷解决方式;宣传性别平等,树立正确的残障者观念;残障者无障碍通行权的实现不失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本文以残障者为主要对象,针对残障者公正审批权保障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困境,从刑事司法过程和民事、行政司法过程两个方面出发进行研究,本论文的创新点在于突破了先前大多数关于残障者的研究,即以实体性权利为主要研究对象,只略微涉及司法救济的稍许内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正审判权论文参考文献
[1].琚明亮.刑事公正审判权引论[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齐舒玮.残障者公正审判权保障研究[D].贵州大学.2018
[3].熊秋红.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与中国实践[J].法律适用.2016
[4].羊震.公正审判权的司法保障问题初探[J].江南论坛.2016
[5].张吉喜.公正审判权:超越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程序准则[J].学习论坛.2015
[6].郑智航.司法改革助推公正审判权的实现[N].人民日报.2015
[7].刘冬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有关公正审判权一般规定的内涵[J].刑法论丛.2015
[8].张瀚匀.论公正审判权[D].山东大学.2015
[9].左文君.公正审判权在我国适用的立法完善——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例[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10].孟祥梅.我国公民公正审判权宪法保障完善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