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论文_王舒

导读:本文包含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公信,物权,原则,不动产,动产,权利人,善意。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王舒[1](2018)在《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即具有对抗世人的效力。即物权形成,除了物权之外的其他所有人物的使用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并且知道的范围越大,物权的对世效果就会越大。对于不知情的人,物权即丧失了对抗性。因此,物权的对抗效力是以第叁人知道他享有物权为前提,由此在物权法中衍生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基于对公示公信原则的理解,物权法中又规定了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即善意取得制度。这一原则以及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地位是无可替代的,如果缺失了这些内容那么我们国家的财产归属会出现严重的问题,社会的不安全感会加剧。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一般为登记,动产的公示方式一般为交付和占有。作为对于公示公信原则的补充,衍生出了善意取得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除了依赖于法律对其制度的设计更依赖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7期)

文艳丽[2](2011)在《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示公信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示公信原则的贯彻及其合理的制度安排对透明权属、保护物权,促进物的安全、便捷流转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公示的对象是物权的变动,公示的手段是登记和交付。对此,仍有探讨反思的必要。在物债两分模式下,厘清相关概念的内涵,重构公示公信原则的逻辑结构,探究相关制度安排的归属,将更好服务于我国的物权理论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物权行为是概念法律逻辑和理论构造的代表。在公示、公信原则和理论存在的情况下,物权行为理论因与变动公示原则重迭,其无因性的存在没有必要,因此在变动公示原则确立的情形下,单纯在物权法领域,物权行为理论似没有存在的必要。但是结合公示公信的定义改造和逻辑重构,物权行为理论将以其独到的理论素养,不仅维持物权法领域的完满,同时对于整个五编式民法典体系的建立和维持起到支柱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1-09-30)

姜丽娜[3](2010)在《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什么是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即权利人通过某种手段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公开、显示其权利的法律事实。物权是一种对世权,需要公开,也能公开。因为物权对抗世人效力主要是对抗知情人,知情人的范围愈大,所有权对抗力的范围也愈大。对于不知情者,对所有权人而言,(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0-05-05)

张玉玲[4](2010)在《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制度,物权公示的原因在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而物权公信在于使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力;物权公示的效力体现着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特别是物权公示的对抗力和公信力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有着重要作用;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价值就在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本文拟通过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与相关制度的分析,进一步阐释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的关系。(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0年S4期)

吴涛,谭晓鹏,徐海玉[5](2010)在《恋爱时 他以她的名义买房 分手后 她瞒着他把房卖掉》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回放】   为拿优惠用女友名义买房   人还住在房里业主已更名   原告:王某(男)   被告:刘某(女)、陈某(男)   为享购房优惠,原告用女友名义买房   2003年,原告与被告刘某正处恋爱关系,被告刘某系(本文来源于《深圳特区报》期刊2010-01-26)

甄景善,刘静[6](2008)在《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物权公示原则(一)物权公示原则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就是物权法公示原则的内涵。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本文来源于《商情(科学教育家)》期刊2008年01期)

周页辉[7](2007)在《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对世权的物权,其得丧变更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始可透明其法律关系,这就是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物权经公示后即产生一定效力。当公示的物权与真实物权发生冲突时,法律对第叁人信赖之公示物权予以保护,这就是物权的公信原则。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上的基本原则。从讨论公示、公信原则的内涵、方法、效力、构成等一系列基本理论着眼,公示、公信原则在保护第叁人利益中的作用即为明朗。通过比较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在保护第叁人利益范围、手段、效果等方面的不同之处,公示、公信原则对第叁人利益的保护较为周全,同时又可以平衡真正权利人利益,相较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更为合理,而善意取得制度只能作为公示、公信原则的补充。我国的法律,尤其是新近颁布的物权法,第一次对物权的公示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但未规定公信原则,这是我国物权立法上的一大缺陷。对第叁人保护的问题上,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扩大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以此来全面代替公信原则,在物权公信原则下,善意取得制度无法独立承担对第叁人利益保护的重任,这一制度安排,将在实际适用中限制第叁人利益的保护,从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造成不利的影响。因而,应当确立以公示、公信制度为主的对第叁利益保护的制度。(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07-10-01)

谢玉美,刘为勇[8](2005)在《论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的公示是物权权利的公示,而不是通说所谓的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同时,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占有而不是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簿而不是登记。物权一经公示,应产生公信力,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叁人的利益。同时在物权立法中不能以善意取得制度替代公示与公信原则(本文来源于《南昌高专学报》期刊2005年03期)

魏盛礼[9](2003)在《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与可设定抵押权动产范围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是物权制度的根基 ,是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的源泉。任何物权的存在与变动 ,都必须具有外观上可以识别的标志 ,并具有公信力 ,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动产均可设定抵押 ,破坏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可识别动产因无外部可识别的特征 ,抵押权客观上无法进行公示 ,不宜作为可设定抵押的动产。可设定抵押权的动产范围只能是少数可识别动产。登记是动产抵押权的唯一有效公示方式 ,是动产抵押权产生的必备要件(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3年06期)

李龙浩,张春雨[10](1998)在《物权公示及公信原则——土地登记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介绍了作为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及土地登记制度法学理论基础的物权公示及公信原则。侧重分析了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式的登记形式、效力及其公信力。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土地登记制度提出立法建议,呼吁尽快出台专门的土地登记法律或法规,在继续强化土地登记的国家管理作用的同时,显化土地登记的权利公示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国土地科学》期刊1998年02期)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示公信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示公信原则的贯彻及其合理的制度安排对透明权属、保护物权,促进物的安全、便捷流转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公示的对象是物权的变动,公示的手段是登记和交付。对此,仍有探讨反思的必要。在物债两分模式下,厘清相关概念的内涵,重构公示公信原则的逻辑结构,探究相关制度安排的归属,将更好服务于我国的物权理论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物权行为是概念法律逻辑和理论构造的代表。在公示、公信原则和理论存在的情况下,物权行为理论因与变动公示原则重迭,其无因性的存在没有必要,因此在变动公示原则确立的情形下,单纯在物权法领域,物权行为理论似没有存在的必要。但是结合公示公信的定义改造和逻辑重构,物权行为理论将以其独到的理论素养,不仅维持物权法领域的完满,同时对于整个五编式民法典体系的建立和维持起到支柱的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王舒.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法律效力[J].法制博览.2018

[2].文艳丽.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D].山东大学.2011

[3].姜丽娜.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探析[N].江苏经济报.2010

[4].张玉玲.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J].商品与质量.2010

[5].吴涛,谭晓鹏,徐海玉.恋爱时他以她的名义买房分手后她瞒着他把房卖掉[N].深圳特区报.2010

[6].甄景善,刘静.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之问题研究[J].商情(科学教育家).2008

[7].周页辉.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D].湘潭大学.2007

[8].谢玉美,刘为勇.论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J].南昌高专学报.2005

[9].魏盛礼.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与可设定抵押权动产范围之探讨[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

[10].李龙浩,张春雨.物权公示及公信原则——土地登记制度的法学理论基础[J].中国土地科学.1998

论文知识图

、项目用海批复或①图例参考了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的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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