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便宜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不起诉,主义,便宜,裁量权,条件,制约机制,自由。
便宜主义论文文献综述
张东来[1](2017)在《论起诉便宜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起诉便宜主义在世界各国都有广泛应用,其顺应刑事诉讼发展的要求,具有合理性基础,并出现了新的发展态势。我国刑诉法中虽然也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的精神,但与实践还存在距离。应当在借鉴起诉便宜主义合理性的基础上,重塑公诉裁量权,完善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应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34期)
俞伟飞[2](2014)在《我国公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探微——以日本起诉便宜主义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诉讼奉行起诉法定主义原则,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空间狭小,公诉阶段程序分流功能较弱,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缺陷。而日本刑事诉讼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基本原则,检察官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程序分流的内在精神,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的统一,对完善我国程序分流制度具有重要启发意义。(本文来源于《辽宁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9期)
张芸瑛[3](2014)在《论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刑事追诉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起诉便宜主义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确立,其发展顺应了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日本和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中实施起诉便宜主义比较典型的国家,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其应用则要更加广泛。相对不起诉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运用起诉便宜主义的两种主要形式,但是这两种制度目前在立法和实践中尚有很多不完备的地方,特别是附条件不起诉,其在实践中虽然有一定的基础,但是作为一项新确立的制度不可避免的会有争议存在,相关配套制度也亟待完善。本文共分有四部分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是有关起诉便宜主义的总体介绍,包括其基本内容、理论基础、域外适用等。第二部分是我国刑事追诉中运用起诉便宜主义的现状及特征,本部分主要介绍我国运用起诉便宜主义的主要形式,并对其在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另外还介绍了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撤回制度,以及对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运用特点的分析。第叁部分是对我国当前刑事追诉中运用起诉便宜主义的合理性与非合理性的分析,运用起诉便宜主义是与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司法现状以及人权保障理念相统一的,但是其在立法和实践中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并不能完全发挥其功能。最后一部分是对我国完善起诉便宜主义提出一些建议,主要是针对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公诉撤回制度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4-06-05)
李红[4](2013)在《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起诉方式作为刑事诉讼法律研究的重要理论内容,对于规范和完善起诉制度以及保障起诉与审判制度的衔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起诉方式的科学与否甚至直接关涉到整个刑事诉讼法从理论到实务的公正实现。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对起诉法定主义、起诉便宜主义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比较考察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起诉方式之优劣,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起诉方式的演变做了介绍,并分析了当前我国起诉方式上存在问题,最后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起诉方式提出了具体构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我们法律人永恒的追求,作为连接起诉与审判桥梁的刑事起诉方式也正是普通民众能够看得见的实现正义的方式之一,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与司法实践中还会有些差距,而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适合中国特有的国情的起诉方式,必将缩短立法目的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差距,更大程度的促进程序正义。(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3-09-12)
倪乌吉斯古楞[5](2012)在《起诉便宜主义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起诉便宜主义是准许检察官对是否起诉拥有一定裁量权的原则,现代公诉制度强调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并存。我国起诉便宜主义的主要体现是酌定不起诉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在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些问题;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以致影响起诉便宜主义发挥作用,使我国的起诉便宜主义仅是起诉法定主义的有限补充。因此有必要对起诉便宜主义的内涵、理论基础、其他国家相关立法规定等方面进行研究,试图从中找到有利于完善我国起诉便宜主义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措施。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起诉便宜主义的概述,介绍了起诉便宜主义的含义、由来和表现形式,并论述了确立起诉便宜主义必要性之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起诉便宜主义的比较研究,阐述了外国起诉便宜主义的立法现状,进一步指出了国外立法例对构建我国起诉便宜主义的启示。第叁部分是对我国起诉便宜主义的司法实践现状、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作了分析,为如何完善我国的起诉便宜主义作铺垫。第四部分主要从完善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两大方面予以阐述。(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2-06-04)
马永伟[6](2011)在《浅论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起诉便宜主义是顺应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要求,具有合理性基础的不起诉制度的原则之一。起诉便宜主义在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着直接的体现和广泛的运用,并出现了新的发展态势。我国应在借鉴起诉便宜主义合理性的基础上,重塑公诉裁量权,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16期)
汲莉,乔野[7](2011)在《日本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便宜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刑事诉讼中的两大原则即起诉便宜主义和国家追诉主义有其各自的特点。起诉便宜主义节约了司法资源,保证了有限司法资源用在重大案件上;国家追诉主义将检察权完全赋予了检察官,排除了私人追诉和公众追诉。这两种制度结合有优越性,亦有缺点。独具日本特色的检察审查会制度,使起诉便宜主义和国家追诉主义结合所产生的缺点得到了来自民众的制约,因而,使得检察权向被监督、受制衡的方向发展。(本文来源于《北京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1期)
肖灵[8](2010)在《论起诉便宜主义理念践行——兼论暂缓起诉制度的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起诉便宜主义被世界各国所接受的事实,表明了它的进步性与合理性。我国基层检查院在实践中试行的暂缓起诉制度是对起诉便宜主义的新发展。在我国暂缓起诉制度社会效果的显着和法理上的争议并存,通过对其理论和制度的完善必将推进起诉便宜主义的发挥越来越广泛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嘉应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9期)
薄海明[9](2010)在《论起诉便宜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公诉制度产生之后,从起诉法定主义到起诉便宜主义成为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刑事起诉的基本原则经历了从起诉法定主义一元独存到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二元并存的演变过程,在刑事诉讼中,二者同时起着重要作用。笔者试图对起诉便宜主义进行较为全面的理论界定和合理性分析,对起诉便宜主义进行了域外考察,对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的起诉便宜主义进行阐述,并对我国起诉便宜主义的完善和重构提出相应建议。笔者认为,我国的起诉便宜主义主要体现在相对不起诉制度上,适用范围极其狭窄,在诉讼实践中起诉便宜主义仅是起诉法定主义的有限补充。扩大起诉便宜主义的适用,赋予检察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发展完善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对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打击犯罪、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扩大起诉便宜主义的适用,需要在立法、司法层面上有所突破。同时,必须完善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力的滥用。(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0-09-09)
王文燕[10](2009)在《起诉便宜主义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诉讼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现象,而且是人类实现社会控制的一种重要机制。现代公诉制度产生之后,从起诉法定主义到起诉便宜主义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基本趋势。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原则,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同时发挥着重要作用。起诉便宜主义现已被世界各国所接受,绝对的起诉法定主义已无法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实现。目前,起诉便宜在各国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普遍确立,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在刑事诉讼制度中所占的比重不同是各国的区别所在。英美国家普遍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基本原则,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将其作为起诉法定主义的必要补充。二者在制度上面的区别具体表现在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以及对其的监督制约和救济机制等方面的不同。各国间历史与现实的差距导致起诉便宜主义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体现:英国将起诉便宜主义作为其起诉的基本立场,检察官裁量的依据是“公共利益考量”;美国的起诉便宜主义则主要通过辩诉交易来体现;日本是实施起诉便宜主义较典型的国家,起诉便宜主义在日本被称为起诉犹豫处分;德国是最早提出起诉便宜主义的国家,而且德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起诉便宜主义的规定非常复杂和多样化。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体现经历了从免予起诉制度到不起诉制度的发展历程,再到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构建。我国的相对不起诉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有限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的积极价值,但其在制度设计中还有缺陷,主要是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界定存在缺陷以及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合理。只能说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在我国的刑事起诉制度中有所体现、有所适用,是附条件的、相对的、不完整的起诉便宜。我们应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通过扩大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条件、建立听证程序、重构救济途径等方式使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充分适用,能够更好的发挥积极作用。(本文来源于《太原科技大学》期刊2009-07-01)
便宜主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刑事诉讼奉行起诉法定主义原则,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空间狭小,公诉阶段程序分流功能较弱,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缺陷。而日本刑事诉讼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基本原则,检察官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程序分流的内在精神,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的统一,对完善我国程序分流制度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便宜主义论文参考文献
[1].张东来.论起诉便宜主义[J].法制博览.2017
[2].俞伟飞.我国公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探微——以日本起诉便宜主义为视角[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
[3].张芸瑛.论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刑事追诉中的运用[D].青岛大学.2014
[4].李红.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D].山东大学.2013
[5].倪乌吉斯古楞.起诉便宜主义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2
[6].马永伟.浅论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J].法制与社会.2011
[7].汲莉,乔野.日本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便宜主义[J].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11
[8].肖灵.论起诉便宜主义理念践行——兼论暂缓起诉制度的发展[J].嘉应学院学报.2010
[9].薄海明.论起诉便宜主义[D].山东大学.2010
[10].王文燕.起诉便宜主义研究[D].太原科技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