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村民自治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自治权,村民,基层,村民自治,村委会,政府,视角。
村民自治权论文文献综述
员融融[1](2019)在《村民自治权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行使与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农村集体资产总量的不断增加,集体资产已成为农村发展和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解决政社合一引发的各种问题,改变以往“村官”对集体资产的不法侵占,保护村民合法权益,党和国家实施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村民通过参与改革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员认定、股权量化、代表选举、经营管理和增收分红等各个环节,直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依法管理和分享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有效的实现了村民的自治权利,使村民不仅真正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同时也使村民的自治权利在改革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行使与实现。山东省J县是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先行试验区,在党和国家政策的指引下迅速展开全面改革,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提供了借鉴价值。因此本研究以J县作为样本,来讨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村民自治权利的实现。本文采取实证研究为主并辅之以文献研究的研究方法,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中村民自治权的充分行使与有效实现路径进行了具体研究,以实际案例展示了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进程中村民自治权的行使过程,揭示了村民自治权实现的经济基础和路径,为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与村民自治权的有效实现做出了积极探索。具体分五个部分加以阐述:第一部分,着重阐述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将概念叙述清晰,才能给出研究问题的明确内涵和外延。对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村民自治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提出了与本研究相关的理论基础及分析框架。第二部分:论述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第叁部分,选取山东省J县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其作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促进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样本价值,具体描述了J县农民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宣传发动、清产核资、成员认定,股权量化代表选举、经营管理和增收分红等环节充分行使自治权的过程,并据此分析了村民自治的实现路径。第四部分,从现实基础、行使条件、保证机制等方面论述了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对于有效实现村民自治的价值和意义。第五部分,针对J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实际讨论了改革中应注意的问题及进一步深化改革、有效实现村民自治的思考。(本文来源于《曲阜师范大学》期刊2019-06-12)
张俊跃[2](2019)在《村民自治权行使中基层政府监督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学界众多学者的研究和实际的基层民主实践当中,村民自治权具有整体性和一定权力属性的特征,在最新的中央1号文件强调加强对村级权力监督的大背景下,村民自治权的行使中基层政府依法有效的监督,有利于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并且为村民自治权的行使提供保障,有利于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在基层民主实践开展的过程中,基层政府对于村民自治权的行使的支持、指导与帮助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监督保障。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和具体的实践中,基层政府是需要对所辖区域内的相关行业、相关组织与部门开展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的。本文从对J村村民自治权行使中基层政府监督状况的实证调研入手,结合了学界其他学者的相关研究资料,发现由于基层政府监督不到位,导致村民自治权行使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出现很多问题,例如在民主选举方面存在农村的黑恶势力左右村民自治权行使的问题,在民主决策方面存在村民自治权行使主体异化的问题,在民主监督方面存在村务监督机构有名无实的问题等。同时基层政府在对村民自治权行使监督方面还存在一定程度上越位监督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村集体财务监督以及村民委员会附属行政化倾向方面。因此,需要及时完善基层政府监督村民自治权行使的路径,在坚持依法监督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下,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方面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并且需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增强基层政府的服务意识,提升村民自治权行使能力。(本文来源于《西北民族大学》期刊2019-05-01)
彭小霞[3](2019)在《论村民自治权在农村宅基地退出中的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宅基地退出过程中,较多领域涉及村民自治权的适用。当前,不管是宅基地退出申请的提出阶段、宅基地退出的审核和公告阶段还是宅基地退出协议签订阶段,均涉及村民自治权的行使。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政府在宅基地退出中的角色错位、村委会缺乏尊重村民自治权的观念和意识、农民在宅基地退出中的弱势地位等原因,导致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在宅基地退出过程中,侵犯村民自治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正确定位政府在宅基地退出中的角色、增强村委会尊重村民自治权的意识和观念、提高农民在宅基地退出中的主体地位等,多管齐下,切实保障宅基地退出中村民自治权的实现。(本文来源于《理论月刊》期刊2019年03期)
李琦[4](2019)在《村民自治权与乡政府行政权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山东省N村为调研对象,通过对N村低保执行偏离的情形、原因进行研究进而观察乡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之间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解决低保问题为视角提出合理平衡乡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对策。N村低保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偏离较大,充斥着大量诸如“安抚保、人情保、维稳保”等奇葩低保。其本质上反映出了乡村两级之间所存在的权力冲突,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低保变为“特殊福利”折射出乡政府用权不规范;二是村民对于低保政策参与程度不高折射出自治能力不足;叁是低保政策从“合谋”变为“指派”折射出乡村两级角色定位不清;四是低保制度文本与制度之间裂隙折射出村民救济难。从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来看,解决上述问题主要通过明确低保法律地位促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提高村民低保参与程度加强村民自治能力、明确乡镇政府在低保中角色厘清乡村两级权力界限、注重农村非正式制度开辟低保救助新形势。(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9-03-01)
杨林凯[5](2018)在《村民自治权: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及其异化治理》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现代社会朝民主化和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崛起正"瓜分"着政府的权力,逐渐形成了一种与国家权力相对立的社会权力。村民自治组织作为典型的非政府组织,其核心问题之一就是"村民自治权",即"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当前学术界,对于村民自治权的含义、属性及其与国家政权关系等方面问题的探讨,为我国村民自治所面临的困境提供了一定的解决思路。(本文来源于《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马启仁,禹宁宁[6](2018)在《农村村民自治权行使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村民自治不仅是国家管理农村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是农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更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村民自治权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体制的不完善和利益冲突等因素,屡屡出现权利行使不充分、受侵害的现象。基于此,从已有的理论出发并结合具体案例和实际情况,为村民自治权的有效行使和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4期)
汪沛颖[7](2017)在《村民自治权与村民个体权利间的冲突之困与解决之道》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其限制了国家权力对于村民内部事务的干预,促进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但是,村民自治权在面对村民个体时,亦有权力的属性,对权力若缺乏有效的监督和限制,则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当村民自治权对村民个体权利的侵害时,须要通过有效的途径对此进行规制,以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四川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覃丽萍[8](2017)在《程序民主视阈下的村民自治权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村民自治权是一种权利,是由村民直接参与并决定同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村级公共事务的基本政治权利,村民自治权是村民自治的核心。从法律规定和制度文本来看,村民自治权包括了民主选举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四个方面,长期以来,“四个民主”中的民主选举权利得到基本落实,但是由于新型城镇化、村民民主意识以及市场化等因素的影响,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上,村民的权利一直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进而导致了村务决策低效、村庄管理浮于表面、村干部腐败难以制止等后果。因此,村民自治制度需要一种有效的实现形式,村民的自治权也需要一个更有效的程序载体来实现真正“落地”。本文通过对玉林市福绵区广泛深入的实地调研,以玉林市福绵区“村务商议团”为例,理论结合实践来具体分析其在保障村民自治权上所取得的成效,在此基础上,提出以程序民主来保障村民自治权有效实现的构想。本文首先介绍了选题背景以及研究意义,具体阐述了相关概念以及程序民主理论的特点和优势,然后分析村民自治权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上缺失的表现及原因,进而结合玉林市福绵区“村务商议团”进行案例研究,并总结“村务商议团”在制度建设和程序设计方面的经验和效果,最后形成本文的研究结论。(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7-06-01)
石凤刚[9](2017)在《我国村民自治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实践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法律确认的村一级治理制度。由于我国缺少基层自治的历史传统,加之我国村民自治的实践时间较短,造成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村民在行使自治权的过程中容易受到行政机关、村党支部、村委会、经济组织等的侵犯。立法欠缺村民自治权的救济方式和程序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村民自治权救济的困境。无救济即无权利。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和司法等层面建立完善的村民自治权法律救济制度,保障村民自治权利。村民自治权的性质是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权救济制度的基础。本文从村民自治权的性质入手得出“村民自治权为法律赋予每个村民的权利”的结论。通过分析村民自治权受侵犯的原因及受侵犯的具体表现探索村民自治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式。并且通过分析比较不同救济方式的优缺点,着重研究诉讼救济方式所面临的制度困境以及当下建立和完善诉讼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完善村民自治权诉讼救济制度的具体设想。同时从内部救济制度和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入手提出完善村民自治权非诉讼救济制度的一些建议。力求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探索村民自治权救济的方式,解决村民自治权救济难的现实问题。在国家倡导简政放权的背景下,村民自治作为社会自治的一种形式,村民自治权法律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会对其他社会自治组织自治权的救济、促进其他社会自治组织的发展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7-05-24)
郭海明[10](2017)在《村民自治权的司法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村民自治制度上的规定不够细致,而仅有的一些规定也并没有得到全面的落实执行,不同地域差别很大,而同一市县内的邻村之间村民自治情况亦存在较大差异。同时,随着农村经济生活的变迁,一方面,存在乡镇政权干预村民自治的情况(例如乡镇政府随意撤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操纵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自主管理本村公共事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乡村经济能人争夺政治资源趋势增强,许多农村企业主经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之后,利用制度缺陷和村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挪用集体资源,谋取私利,侵犯村民权利。村民利益受损,而此时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不力,村民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回应和解决。本文以双重视角审视村民自治权,从个体性的权利视角探讨了村民自治权利的司法保障,从集体性的权力视角探讨了村民自治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了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侵犯村民自治权的现状及成因,并提出了完善司法保障制度的构想。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新农村建设阶段,完善村民自治权司法保障制度,有利于切实维护村民在农村新型经济变迁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为新农村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本文创新性地采取双重视角,论证村民自治制度下的权利与权力的辩证关系,提出个体性的村民自治权利是基础,它确立了村民在自治范围内的自主决定权,排除乡镇政府的不当干预,并且主张国家提供完善的权利救济途径;集体性的村民自治权是个体性村民自治权利实现的工具和手段,以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为行使权力的主要机构,具备社会公权力的性质,权力只有受到制约和监督才不会被滥用,它决定了司法力量进入村民自治领域的必要性。此外,对村民自治权的司法保障制度提出了新的完善建议,例如罢免权的司法保障以及建立监察专员入驻村务监督机构等制度。(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7-05-19)
村民自治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学界众多学者的研究和实际的基层民主实践当中,村民自治权具有整体性和一定权力属性的特征,在最新的中央1号文件强调加强对村级权力监督的大背景下,村民自治权的行使中基层政府依法有效的监督,有利于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并且为村民自治权的行使提供保障,有利于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在基层民主实践开展的过程中,基层政府对于村民自治权的行使的支持、指导与帮助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监督保障。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和具体的实践中,基层政府是需要对所辖区域内的相关行业、相关组织与部门开展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的。本文从对J村村民自治权行使中基层政府监督状况的实证调研入手,结合了学界其他学者的相关研究资料,发现由于基层政府监督不到位,导致村民自治权行使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出现很多问题,例如在民主选举方面存在农村的黑恶势力左右村民自治权行使的问题,在民主决策方面存在村民自治权行使主体异化的问题,在民主监督方面存在村务监督机构有名无实的问题等。同时基层政府在对村民自治权行使监督方面还存在一定程度上越位监督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村集体财务监督以及村民委员会附属行政化倾向方面。因此,需要及时完善基层政府监督村民自治权行使的路径,在坚持依法监督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下,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方面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并且需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增强基层政府的服务意识,提升村民自治权行使能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村民自治权论文参考文献
[1].员融融.村民自治权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行使与实现[D].曲阜师范大学.2019
[2].张俊跃.村民自治权行使中基层政府监督问题研究[D].西北民族大学.2019
[3].彭小霞.论村民自治权在农村宅基地退出中的实现[J].理论月刊.2019
[4].李琦.村民自治权与乡政府行政权关系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9
[5].杨林凯.村民自治权: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及其异化治理[J].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8
[6].马启仁,禹宁宁.农村村民自治权行使中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
[7].汪沛颖.村民自治权与村民个体权利间的冲突之困与解决之道[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7
[8].覃丽萍.程序民主视阈下的村民自治权保障研究[D].广西大学.2017
[9].石凤刚.我国村民自治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D].青岛大学.2017
[10].郭海明.村民自治权的司法保障研究[D].青岛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