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限制适用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限制适用

论文摘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兜底罪名,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设置目的一样,都是为了惩治危险性高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不包括以危险对象、危险后果为条件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其误解为《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罪名,从而导致该罪被扩张适用至所有的公共安全领域,这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对"其他危险方法"判断的是否综合、准确,直接决定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扭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大适用态势,必须提高立法技术,限定此罪的入罪条件,同时,要摒弃重刑主义理念,以典型案例科学理性地引导司法裁判活动。

论文目录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界定
  •   (一)法律地位的厘定
  •   (二)对“其他危险方法”的司法认定
  •   (三)“公共安全”应涉及虚拟空间
  •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扩张适用的原因
  •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搁浅
  •   (二)传统立法技术的落后
  •   (三)文本解释的不严谨
  •   (四)司法实践中注重实质解释而忽视形式正义
  •   (五)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
  •   (六)舆论的推波助澜
  • 四、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建议
  •   (一)提高刑事立法技术
  •   (二)规范该罪的构成要件
  •   (三)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   (四)消解重刑主义思想
  •   (五)合理引导公共舆论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刘德法,袁佳音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张适用,司法认定,限制适用

    来源: 许昌学院学报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

    单位: 郑州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4.32

    页码: 130-135

    总页数: 6

    文件大小: 122K

    下载量: 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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