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兜底罪名,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设置目的一样,都是为了惩治危险性高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不包括以危险对象、危险后果为条件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其误解为《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罪名,从而导致该罪被扩张适用至所有的公共安全领域,这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对"其他危险方法"判断的是否综合、准确,直接决定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扭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大适用态势,必须提高立法技术,限定此罪的入罪条件,同时,要摒弃重刑主义理念,以典型案例科学理性地引导司法裁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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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刘德法,袁佳音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张适用,司法认定,限制适用
来源: 许昌学院学报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
单位: 郑州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4.32
页码: 130-135
总页数: 6
文件大小: 12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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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文; 扩张适用论文; 司法认定论文; 限制适用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