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信用保险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信用,保险合同,限额,国信,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出口产品。
信用保险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陈丹阳[1](2019)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之诉讼/仲裁程序前置条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探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的诉讼/仲裁程序前置条款的效力问题,共包括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诉讼/仲裁程序前置条款的概念予以明确,即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与其债务人间存在争议时,被保险人应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取得相关生效判决或裁决并申请执行后,保险人始履行赔偿义务。这一程序前置条款是出口信用保险的特别条款,本文对国际常见标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的这一条款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以界定和解释研究对象。诉讼/仲裁程序前置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于这一条款的效力,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第二部分在确定了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具体分析出口信用保险中的诉讼/仲裁程序前置条款的效力。在明确了出口信用保险“不赔偿争议债权”的特殊原则后,通过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具体权利义务的分析,本文认为该条款尚不构成不适当地免除保险人义务、排除被保险人法定权利、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通过对“纠纷”一词进行解释以及对保险人施加相应义务,可以限制保险人对这一条款的滥用。第叁部分阐述了诉讼/仲裁程序前置条款的价值,并从管辖权约定、准据法约定和潜在商业风险等角度对该条款的风险进行评析,最后提出在区分商业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政策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趋势下,这一诉讼/仲裁程序前置条款的发展方向。(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9-06-02)
卢爱军,郑志广,万立雪,阚晖,唐婉伊[2](2018)在《贸易信用保险合同“信用限额审批条款”效力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限额是贸易信用保险的核心概念,但实践中对贸易信用保险合同"信用限额审批条款"的效力存在争议。本文对贸易信用保险和信用限额的概念、分类、功能、申请审批流程进行了概述,对国内外信用保险机构审批、调整信用限额的做法进行了考察,对信用限额审批、调整所内含的风险控制原理以及具体流程的现实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从贸易信用保险合同的缔约过程出发,对"信用限额审批条款"的效力进行了全面论述,供保险业界和法律从业者参考。(本文来源于《北京仲裁》期刊2018年03期)
廖俊莲,温国林[3](2016)在《陈某诉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诚实信用原则对案件裁判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有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驾驶涉案车辆发生事故后,故意调换驾驶人,在某某保险公司明确要求陈某到现场处理时其仍拒绝到事发现场,致使某某保险公司无法查清事发时驾驶人是否存在酒驾等不予赔偿的情形,对此,应由陈某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具体情况符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16年04期)
兰敬,滕华[4](2016)在《商事思维下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以具体案例的解析为分析工具》一文中研究指出出口信用保险是我国出口贸易中重要的险种,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专门法律制度尚未制定,法院在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时长期适用合同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相关司法解释,使得法院在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时可以参照保险法。但作为政策性保险的出口信用保险与商业保险毕竟不同,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基本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当被提上立法部门的议程。(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6年03期)
周玉坤[5](2015)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相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因承保标的及业务操作流程的相对特殊及复杂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起始也并不完全一致,其中保险责任起始问题更是直接关系投保人利益。但目前在实务中,相关保险合同对这一问题的约定并无明确及统一的标准。结合所承保的贸易交易实际及信用险操作实务等各方面因素综合分析,宜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责任的起始点统一界定为"交货日期",以便更好地明晰保险双方权责。(本文来源于《保险研究》期刊2015年08期)
张丽[6](2014)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申请取得特定买家信用限额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是一项国家政策性的保险业务,其与一般的商业保险合同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就特定买家向保险公司申请并取得信用限额成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案号一审:(2012)甬海商初字第962号二审:(2013)浙甬商终字第228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4年02期)
[7](2013)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一文中研究指出1.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2.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3.法释〔2013〕13号4.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12〕4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本文来源于《司法业务文选》期刊2013年30期)
[8](2013)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3-05-08)
严薇[9](2012)在《忽视法律 小微企业常吃“哑巴亏”》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风险正在触及小微企业脆弱的资金链“神经”,但众多小微企业却忽视了法律服务这道“保险”,同时也极少关注可以弥补损失的措施,诸如购买进出口保险。昨日,誉博法律咨询统计显示,自今年5月开通小微企业法律免费咨询服务以来,咨询企业几乎为零;与此同时,中国出口信(本文来源于《重庆商报》期刊2012-11-16)
孔非[10](2010)在《我省首张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单签订》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记者孔非)记者日前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长春办事处获悉,中国信保长春办事处与中国北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就巴西地铁1A线项目签署了合作协议。这意味着长客巴西1A线项目的车辆、备件、培训等一系列出口产品和服务在未来叁年内发生的约定的商业风(本文来源于《长春日报》期刊2010-12-21)
信用保险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信用限额是贸易信用保险的核心概念,但实践中对贸易信用保险合同"信用限额审批条款"的效力存在争议。本文对贸易信用保险和信用限额的概念、分类、功能、申请审批流程进行了概述,对国内外信用保险机构审批、调整信用限额的做法进行了考察,对信用限额审批、调整所内含的风险控制原理以及具体流程的现实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从贸易信用保险合同的缔约过程出发,对"信用限额审批条款"的效力进行了全面论述,供保险业界和法律从业者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用保险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陈丹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之诉讼/仲裁程序前置条款研究[D].外交学院.2019
[2].卢爱军,郑志广,万立雪,阚晖,唐婉伊.贸易信用保险合同“信用限额审批条款”效力问题研究[J].北京仲裁.2018
[3].廖俊莲,温国林.陈某诉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诚实信用原则对案件裁判的影响[J].法治论坛.2016
[4].兰敬,滕华.商事思维下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以具体案例的解析为分析工具[J].法制与经济.2016
[5].周玉坤.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相关问题研究[J].保险研究.2015
[6].张丽.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申请取得特定买家信用限额的影响[J].人民司法.2014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J].司法业务文选.2013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N].人民法院报.2013
[9].严薇.忽视法律小微企业常吃“哑巴亏”[N].重庆商报.2012
[10].孔非.我省首张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单签订[N].长春日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