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及税收若干实务问题的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管淑慧[1](2021)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文中研究说明当前,许多国有企业都建立了包含内部审计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但是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在国家相关政策下,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面临着升级的挑战。文章分析了当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国有企业应当改善内部审计形象、细化职能定位、注重内外部风险的管控、建立新型增值型内部审计体系,以切实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效益。
胡宏雁[2](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贺琪[3](2020)在《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一种结构化金融创新模式,资产证券化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发展和应用,而特殊目的载体正处于这一“金融炼金术”的核心。长期以来,关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文献资料不胜枚举。在我国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步“试水”资产证券化开始以来,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介绍及其交易机制的法律研究日渐增多,而且关于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已横跨法学、经济学、银行学等多个学科范畴。同时,伴随着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的持续完善,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也是一日千里,尤其是2014年以来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增量和存量规模均创下新的记录。近两年多时间里,随着存量资产支持证券偿付逐步到期,市场中相继出现各类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评级下调事件,甚至多个项目出现违约偿付,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严重困难。面对这样的情形,抛开整体经济周期性以及监管体制等外部因素的影响,我们应当聚焦于资产证券化本身的交易机理,分析并探究这一项金融交易创新机制的内核所在。通过分析发现,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和整体架构当中,无论是基础资产的独立及现金流的保障,还是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的偿付安排,亦或是各中介管理服务机构之间的配合与道德风险防控,均与特殊目的载体存在关联。那么,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交易机制应当如何进行定位,其功能应当如何界定,该功能又应当如何通过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机制和特殊目的载体自身的必要配备来实现,成为一个具有研究必要和研究价值的问题。本文研究的总体思路为:从当前资产证券化实践问题出发,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着重探究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问题的不利影响(第一章);接下来,将聚焦在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整体研究上,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所应当具有的核心功能及两大制度功能(第二章);在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之后,遵循主体和行为的基本逻辑,从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和行为基础出发,分别研究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具体方式和路径(第三至第五章)。在组织基础部分,明确特殊目的载体应当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商事主体而存在;在行为基础部分,引入行为范式理论,并形成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具有的行为范式及其实施路径。除导言与结语外,全文主体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问题与成因。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领域当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总结下来,主要表现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仍然未脱离对主体信用的依赖、发起人经营状况与基础资产质量的关联程度过高、缺乏对基础资产甄别与筛选的严格把控以及现金流归集管控存在漏洞等。从特殊目的载体的研究角度出发,深究前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和认知不足、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制度环境融合过程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或冲突、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以及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之间存在矛盾。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主要包括: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由此,我国当前资产证券化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缺失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对特殊目的载体功能进行科学定位并完善保障其功能实现的制度举措和机制,将有利于缓解和解决资产证券化的现存问题。第二章,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从基本原理、交易环节以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多重立足点出发,结合对当前问题及产生原因的分析,归纳总结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和“两大制度功能”。“一个核心功能”即保护投资者利益,其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即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保障基础资产独立是特殊目的载体的首要制度功能,基础资产的独立也是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机制的根本所在。缺少了基础资产的独立,资产证券化所独有的资产信用支撑机制将无法发挥作用。特殊目的载体通过三个方面来保障基础资产的独立:首先,创设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基础资产在实现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真实销售之后,呈现出了资产人格化的趋势,即基础资产本身具有取得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倾向,由此作为基础资产承接平台的特殊目的载体应当首先构造出持有并管理基础资产的主体;其次,特殊目的载体将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之间实现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这是一项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过程,特殊目的载体需要将基础资产的权益和风险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实现彻底分割,并且需要防范来自特殊目的载体自身和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两个破产风险的影响。同时,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特殊目的载体还应当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消解对基础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权属争议或者被侵占、混同、挪用的风险,以及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在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当中,特殊目的载体缔造出了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实现了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创设出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并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确定,是其发挥制度价值的关键所在。第三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从法律属性的视角审视,特殊目的载体是一种契约集合还是特定的法律主体,两大法系之间存在认知的差异。在英美法系当中,契约精神历史悠久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大的法律穿透力。合同解释或契约视角,为客观认识法律组织体特别是商事主体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视角。但是,将特殊目的载体视为一个契约集合体,难以解释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主体本质,二者在构建原理、运作方式和责任机制方面均存在不同。通过对美国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态的考察,认知到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式在美国法律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与之相对应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关注法律主体的独立性和财产权的具体归属问题,并形成了严密的财产权制度体系。因此,运用大陆法系的思维来分析资产证券化中的财产权关系和特殊目的载体的组织属性,则会更加强调和突出特殊目的载体作为法律组织体的特性。同时,特殊目的载体与财团法人、中介组织以及信托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分,这也突出了特殊目的载体在目的、形态和存续方面存在的特性。从实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角度来看,有必要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并将其纳入特殊商事主体类型的范畴。第四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欲保证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除了具备必要的组织基础之外,特殊目的载体实施特定行为也是基础性条件之一。从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目的来看,其本身的行为能力和行为范围确系有限。但是,如果将特殊目的载体完全界定为被动不作为的“通道”,则资产证券基本原理所赋予的制度功能将难以实现。在严格意义上来说,被动不作为的“通道”特殊目的载体,仅仅是作为承接基础资产,并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在风险和权益上相隔离的法律载体,尚无法发挥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和安全以及其他投资者权益保护功能。与普通商事主体的行为不同,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在设立之初就已经划定了行为范围和行为方式。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借鉴了科技哲学领域的范式理论,并将其运用到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研究之中。范式理论深刻而丰富的内涵,代表了一种探索与认知世界的方法论和世界观,行为范式则是范式理论逻辑上的种概念。行为范式可以理解为某一个行业或行为主体应当具有的稳定成熟的、合乎常规或法理的行为模式。而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具有标准化、不可通约性、层次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这个五个方面的特征,可据此来解剖并深入分析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同时,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式还应当遵守统合性、合法合规性和谦抑性三原则。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引入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其能够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以及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这些价值,为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行为保障。第五章,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行为范式的实施。在行为范式理论的指引下,特殊目的载体通过具象化的行为才能达到功能实现的目的。在“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包含了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两个主要部分。特殊目的载体具备破产隔离的能力是所有资产证券化的基石,美国资产证券化中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主要通过设定特殊目的载体章程、发起人协议或者其他组织性文件等,对申请自愿破产的情形加以限制来实现的;日本资产证券化避免特殊目的载体自愿破产则更加注重事前的预防和规制。这两部分的行为范式,是保障基础资产独立、价值和安全重要路径。“重塑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之中,以行为对象为标准,将行为范式划分为针对发起人、投资者和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三大类。在与发起人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需要承接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并抵御可能的实体合并风险。真实销售需要遵循法律意义上的严格标准,而避免实体合并除了具备真实销售标准外,还需要关于控制关系是否存在的判断规则;在与投资者的行为范式中,既需要强化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又需要确保现金流的依法归集和分配,还应当理性运用信用增级措施,实现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全流程化;在与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范式中,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发挥作为委托方的监督职责,明确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职责边界,并防范交易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后结语部分,通过上述五个章节的阐述,总结本文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定位:特殊目的载体基于特定目的,拥有特定的功能,并需要特定法律组织形态和特定行为范式来实现该项功能。如此,方能充分发挥出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和投资者权益保障的制度效用,保障资产证券化事业稳步发展。
何广欢[4](2020)在《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研究 ——基于特殊性税务处理角度》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中国改革开放力度的进一步增加,企业重组作为一种特殊重要的商业活动,其活跃度以及交易金额相对都呈现较大规模增长。企业重组的主要作用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优化企业整体组织结构,另一方面也能刺激经济发展,一般涉及金额较大,范围较广,因此,企业重组在现代资本市场中占据着一定重要的地位。企业重组并非属于企业的一般经营活动,但仍属于交易范围,涉及到资产、股权、现金之间的互相转化,内容复杂多变,其中的涉税处理问题也成为各界关注的重点,特别是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实施。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以降低重组企业现时税收负担为初衷,促进企业的健康重组,然而,相关政策的不完善与企业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都将有可能使其难以达到政策预想效果,甚至产生消极影响。在此背景下,本文在研究企业重组所得税的基础上,提出创新角度,针对特殊性税务处理角度去分析企业重组涉税问题,相对于整体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案例研究,文章更趋向于运用更为详实的篇幅深入细化研究特殊性税务处理操作,研究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不足及对策,对完善我国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制度,降低企业重组涉税风险,促进企业公平合法重组交易,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主要通过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角度去研究企业重组涉税问题,以涉税相关政策为理论基础,结合企业实务操作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动因与影响分析,研究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文章首先通过多种资料的收集,国内外文献的阅读,从而理清论题研究所处的背景与意义,勾划出主体研究思路框架图。其次以财税59号文为依据,对企业重组进行概述并从企业层面与税务机关层面因素分析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原因,紧接着对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进行汇总,从一般企业重组与特殊情况企业重组两方面进行分析,并总结得出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企业重组的影响分析,然后从合理商业目的、重复征税、适用政策涉税风险三个方面研究目前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所存在的缺陷,其中适用政策涉税风险分为实体性风险与程序性风险,随后结合H公司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实务案例数据,通过支付方式不同、适用政策不同以及后期涉税资产处置不同三种不同情况对比分析,从而对以上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阐述说明。最后,结合企业实务操作与现有政策分析,较有针对性提出明确“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标准、降低重复征税影响和适当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三个方面建议,促进完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与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马若飞[5](2020)在《纳税人虚增收入涉税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议题系税收返还问题下的分支问题。随着市场经济活动的发展和丰富,市场主体出于各种目的虚构交易、虚增利润的行为已屡见不鲜。当纳税人因故意虚增的收入而缴纳税款时,已缴纳的税款应当作何处理?在这一问题上,我国立法尚存在空白,实务部门的做法亦未统一,故本文基于我国的现行法体系,对这一议题进行了理论及实务上的应然讨论。本文全文分三章。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溢缴税款返还问题的理论基础。首先论述了税收返还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应为“公法上的不当得利”,其构成要件可以类推适用民法上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但由于税法的具有公法之债与权利关系的二元特征,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要件不应在税收领域类推适用。因此,纳税人之故意并不构成税收返还请求权之排除要件。最后于第四节讨论了涉及刑事犯罪的特殊情况,认为刑事犯罪同样不构成税收退还请求权的排除事由。第二章从实务角度讨论了在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存在的特殊情形无法可依、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不协调及程序不明等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建议。该章首先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仍存在空白。于第二节提出了增值税、所得税两个税种在实践中可能产生独特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于第三节阐述了退税程序与会计更正程序存在冲突,应予协调;最后于第四章讨论了刑事犯罪中溢缴税款的特殊情况,认为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启动的退税机制。最后,第三章依据前两章的结论,对立法提出了明确税收返还请求权的来源、明确税收请求权的适用情形及构成要件、细化具体法律规范等相应建议。
董凡[6](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朱作鑫[7](2019)在《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与船舶油污事故是海洋石油污染最主要的两大类型。我国作为海洋石油开发大国,在通过海洋开发石油资源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海洋石油开发污染风险。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不利于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受损害方获取充分合理赔偿。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案例分析以及价值分析等多种范式,对国内外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例和实践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构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对有效处理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事宜,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正文部分共6章。第1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法理基础”,提出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能够实现分配正义、程序正义,同时还具有效率价值。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应当遵循受益者分担、生态正义法治化、利益均衡、依法赋权、全面监管以及公众参与、强化监督等基本原则。第2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性质”,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定性为政府性基金,而不能简单套用美国溢油责任信托基金或者我国《信托法》调整的“信托基金”。同时,从法理和实践情况看,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作为政府性基金,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法律关系客体,而不应当被界定为适格法律主体。第3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保持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包括绿色税收、基金投资收益以及罚款、罚金、赔偿后的追偿收入等;在资金结构机制方面,应区分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绿色税收、基金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收入在基金资金池中的不同地位;就基金规模调节机制而言,立法时应当就基金规模调节机制预留必要的制度空间,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金资金结余情况适时对基金规模进行调节。第4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制度”,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包括海洋石油开发污染造成的清污费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纯粹经济损失等财产损害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等。索赔主体符合遭受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海洋石油开发污染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损害赔偿责任、索赔方已采取合理救济手段但仍不能获取赔偿和索赔方遭受的损害具有可赔偿性等条件的,可由基金对损害予以赔偿。但同时也应当综合考虑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发展趋势、污染者赔偿责任限额以及基金实际负担能力等方面因素,对单次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设置相应的赔偿限额,以保证基金能够维持运作,并最大限度地发挥补充赔偿功能。此外,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虽不具有我国民法或者保险法意义上的代位求偿权,但负责基金理赔事务的机构在使用基金赔偿后可以向污染者行使相应的追偿权。第5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提出通过对基金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力配置及制衡机制安排,形成所有权、经营权与监督权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体系。同时应规定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外部监督制度,明确基金监管委员会、基金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理赔事务中心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听证、社会评议和投诉举报等制度。第6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立法模式”,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采用集中立法模式,根据应对我国当前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严峻现状和损害赔偿实际需要,国务院可通过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对基金主要制度作出框架性的顶层设计。同时,提出已有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与未来要建立的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之间存在差异,不区分污染源对所有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统一立法在现阶段并不可行。
杨胜明[8](2019)在《股东持续原则下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总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构建的。从理论角度出发,可以发现我国免税重组法律制度借鉴了很多美国相关制度的原则,包括合理商业目的原则、股东持续原则及经营持续原则等。但这些原则是否适用于中国,这些原则本身是否正当合理,仍然存在疑问。股东持续原则作为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的核心,对免税重组具体规则的设计具有指导意义。对股东持续原则的剖析和改进,对于发现我国免税重组具体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免税重组法律制度,使重组所得税制更好地服务于企业重组交易具有重要价值。本文的第一部分简述了重组的概念和分类,提出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的概念并描述了其在我国的演进。第二部分引入了一个重组案例,探讨该案例折射出的我国重组所得税制的问题。第三部分回归到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的法理层面,提出“固化所得不课税理念”作为免税重组的正当性基础,并以此重构股东持续原则。第四部分以改进后的股东持续原则为参照,明确我国现行免税重组法律制度中股东持续原则的不当之处,指摘具体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并讨论其对重组交易的现实阻碍。第五部分对我国免税重组法律制度提出改进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改变了多数学者从美国税法或者我国税法中的股东持续原则出发,就事论事的研究思路。而是基于重组交易的“可税性”这一根本问题,探讨重组交易是否当然具有可税性,出于何种考虑可以否认可税性的存在。对可税性的阻却事由,即是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基础,股东持续原则的应然内涵亦生发于此。当然本文并非是脱离现有制度的天马行空,对重组可税性问题的讨论均以所得税基本理论为出发点,并适当参考了民法的一些基本理论。期望由此探寻股东持续原则的面貌,并对构建免税重组法律制度提出合理建议。
林峰[9](2018)在《股权收购中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并购活动日趋市场化,对赌协议开始在我国的资本交易活动中逐渐得到了广泛应用。但股权收购中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问题却尚存有较大争议,亟待明确。论文为此开展研究,希望研究结论能有助于明确交易各方对股权收购活动的税收成本预期,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同时降低基层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保证国家税款无流失或被肆意占用之虞。首先本文对对赌协议展开综述,引入不同的对赌协议法律性质学说并做出评析。接着讨论了对赌实践中常见的业绩承诺补偿类型,并介绍了对赌协议在经济学领域的积极意义,进一步明确研究的必要性。然后本文从税收交易定性理论入手,结合对对赌协议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讨论并分析了“违约金说”、“保证金说”、“捐赠说”、“衍生金融工具说”、“合同价款调整说”等五种常见的不同税务处理观点,文章随后在相关税收原则的指引、该领域的域外经验介绍和借鉴以及税会处理思路的区别等方面展开了进一步的相关论述后,认为在我国的资本市场实践中,对赌协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一般可定性为附条件合同,协议中形成的或有对价,即业绩承诺补偿可用“合同价款调整说”观点作为其税务处理思路,将补偿视为对原交易合同对价的调整。当标的企业经营业绩未达标时,买方取得的补偿应调减所取得股权资产的计税基础,当期不作为应税收入计缴申报纳税,获得递延纳税,卖方返还的部分交易对价应调减交易初始股权转让所得,或者享有申请退税的权利;当标的企业经营业绩达标时,买方支付的补偿应增加所取得股权资产的计税基础,当期不作为税前支出直接扣除,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卖方获得的补偿应再次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计缴所得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文章继续通过对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对赌协议案例及其情景延伸假设的讨论,直观展示了本文的具体税务处理思路。最后文章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对赌协议税务处理工作的三点建议。
赵军营[10](2018)在《中国政府合并财务报表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新修订的《预算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使得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问题得到了法律层面的保障与规范。本文以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为研究对象,以利益相关者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公共受托责任理论、企业财务报表合并理论等为理论基础,主要研究了中国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如何合并、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如何制定问题,并对影响政府合并财务报表试编工作开展的因素及效应进行多方面分析,为我国将要全面铺开的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工作提出政策与建议。本文首先分析了中国政府合并财务报表试编现状,总结了目前试编阶段存在的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这些重难点问题也是先行国家编制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曾经历过或正在经历的。为此,本文重点介绍了英国、澳大利亚、瑞典及意大利四国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旨在吸收其有益的理论观点并适当借鉴国外有益的实践做法。在此基础上,本文系统分析了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界定与合并方法的选择,并就中国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如何合并提出对策。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是政府财务报表合并的依据和标尺。本文在对不同国家和组织的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制定加以思考。在理论层面上,中国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要保持国际趋同、借鉴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制定与执行经验、使用我国政府会计改革成果。在实务操作层面,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要在合并范围、合并程序、抵消事项、合并原则、报表构成、可操作性等方面作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具体规定。此外,本文通过对编制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一线财务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及时准确掌握编制中存在的障碍因素、刺激因素以及编制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产生的效益。在此基础上,本文构建了影响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结构方程模型,采用经验研究方法进行了分析与验证。研究结果证实,障碍与刺激因素分别对编制工作存在负向、正向的显着影响。从路径系数上看,与障碍因素相比,刺激因素对编制工作影响相对较大,但编制政府合并财务报表能够产生效益相对较弱。这表明,在试编阶段不仅要克服影响编制工作的障碍因素,今后还要注重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信息在决策制定、解除受托责任、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应用。最后,本文对我国将要全面铺开的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工作提出政策与建议。
二、会计及税收若干实务问题的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会计及税收若干实务问题的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面临的挑战和难题 |
1.1 职能定位模糊,业务层级较低 |
1.2 内部审计的权威性不够,没有形成一致的认同度 |
1.3 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和升级将面临文化与认知的挑战 |
2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分析 |
2.1 细化审计职能定位,构建增值型审计业务体系 |
2.2 塑造内部审计形象,使增值型审计身份得到认同 |
2.3 扩大风险控制范围,提高增值型审计的风险管控能力 |
3 结束语 |
(2)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标、思路方法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文章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特殊目的载体现状:问题与成因 |
第一节 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
一、资产证券化及特殊目的载体现状 |
二、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基于风险事件与涉诉案例的展开 |
第二节 资产证券化问题成因的基本分析 |
一、理论认知: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理论探索不足 |
二、法域融合:特殊目的载体规则与中国法律环境的融合与冲突 |
三、监管体制:资本市场监管格局与部门权力的分割和制衡 |
四、法律供给: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与制度供给滞后性的矛盾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缺失对资产证券化的不利影响 |
一、难以发挥以基础资产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信用机制效能 |
二、难以保障资产证券化结构性交易体系的稳固与平衡 |
三、难以保障现金流归集管控的安全到位 |
第二章 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 |
第一节 核心功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一、资产证券化制度构建的重要使命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
二、保护投资者利益系资产证券化赋予特殊目的载体的核心功能 |
三、特殊目的载体核心功能具体表现为两大制度功能 |
第二节 制度功能一:保障基础资产独立 |
一、基础资产独立的必要性 |
二、成为基础资产独立的承载主体 |
三、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 |
四、保障基础资产的产权安全和稳定存续 |
第三节 制度功能二: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 |
一、缔造出资产证券化相比于股权、债权融资的制度优势 |
二、实现融资信用机制转变和风险再分配 |
三、支撑资产证券化特殊交易架构 |
四、创设新型的财产权关系和对于融资者的控制关系 |
五、实现现金流和交易信息的统合与均衡配置 |
第三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组织基础 |
第一节 契约集合还是法律主体?两大法系认知路径差异 |
一、英美法系:契约精神所具有的法律穿透力 |
二、大陆法系:对于法律主体与产权关系的严谨界分 |
三、基于法系基因对比: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应有认知 |
第二节 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之掣肘——基于财产权关系审视 |
一、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定性的争议与实质 |
二、特殊目的载体的特性及其与近似概念的辨析 |
三、基于财产权关系的审视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属性的法律回应 |
一、特殊目的载体系独立法律主体 |
二、特殊目的载体系商事主体范畴 |
三、特殊目的载体系特殊类型商事主体 |
第四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一:行为范式理论的引入 |
第一节 作为还是不作为?资产证券化原理项下的再确认 |
一、单纯不作为“通道”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弊端 |
二、实施特定行为系特殊目的载体的制度要求 |
第二节 如何作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建构 |
一、行为范式的科学内涵 |
二、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特性 |
三、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特殊目的载体行为范式的价值 |
一、系统化解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构成 |
二、合理界分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范围 |
三、为特殊目的载体行为提供模式遵循 |
四、防范特殊目的载体的越权及其他风险行为 |
第五章 特殊目的载体功能实现的行为基础二:行为范式的实施 |
第一节 “保障基础资产独立”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一、避免特殊目的载体破产风险 |
二、限定特殊目的载体对外经营范围 |
第二节 “塑造结构化融资交易法律关系”功能实现的行为范式 |
一、行为范式对象一:发起人 |
二、行为范式对象二:投资者 |
三、行为范式对象三: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研究 ——基于特殊性税务处理角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主要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一、主要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三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可能的不足 |
第二章 企业重组概述及适用政策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下的企业重组概述 |
第二节 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因分析 |
一、重组企业层面因素 |
二、税务机关层面因素 |
第三章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分析 |
第一节 一般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
一、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内容 |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分析 |
第二节 特殊情况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
一、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
二、非货币性投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
第三节 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对企业重组的影响分析 |
一、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企业重组方案的选择影响 |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企业重组交易双方的影响 |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企业重组整体税收负担的影响 |
第四章 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存在的缺陷 |
第一节 合理商业目的界定条件模糊 |
第二节 重复征税问题凸显 |
第三节 适用政策涉税风险较高 |
一、政策实体性涉税风险较高 |
二、政策程序性涉税风险较高 |
第五章 H公司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
第一节 重组企业背景介绍 |
一、收购方-H公司简介 |
二、交易标的资产——M公司50%的股权简介 |
三、售卖方——X公司简介 |
第二节 不同情况下特殊性税务处理比较分析 |
一、支付方式不同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析 |
二、适用政策不同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析 |
三、股权后期处置不同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析 |
第三节 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小结 |
第六章 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相关建议及对策 |
第一节 明确“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标准 |
一、企业法律与经济结构的变化 |
二、税收负担率变化 |
三、主体理念改变 |
第二节 降低重复征税影响 |
第三节 适当降低政策适用涉税风险 |
一、提高政策明确性 |
二、适当调整涉税相关程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纳税人虚增收入涉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溢缴税款”之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溢缴税款的常见情形 |
第二节 公法上的不当得利 |
一、公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定义 |
二、公法上的不当得利在溢缴税款返还领域的适用 |
二、税收之债的产生与消灭 |
第三节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要件 |
一、排除要件之“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 |
二、排除要件之“因不法目的而为给付” |
三、刑事犯罪中的溢缴税款返还问题 |
第二章 企业虚增收入涉税问题的实践处理 |
第一节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 |
二、现行相关法律规定 |
第二节 关于税目的讨论 |
一、所得税 |
二、增值税 |
第三节 关于税收返还的程序及范围 |
一、税收返还的会计处理 |
二、现行税收返还程序之评议 |
三、涉刑事犯罪税收返还的特殊程序的建立 |
四、税收返还的范围 |
第四节 域外税收返还的立法实践 |
第三章 税收返还请求权之立法建议 |
一、明确税收返还请求权的来源 |
二、明确退税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及构成要件 |
三、规范税收退还申请程序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及译着类 |
二、编着类 |
三、杂志类 |
四、学位论文类 |
五、报纸类 |
附录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价值基础 |
一、基金制度的分配正义价值 |
二、基金制度的生态正义价值 |
三、基金制度的效率价值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法律原则的基本范畴 |
二、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 |
三、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基本原则分析 |
第二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性质 |
第一节 国内外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法律规定 |
一、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规定 |
二、我国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非信托性 |
一、“公共信托基金论”不符合我国国情 |
二、信托基金论在我国存在法律障碍 |
三、信托基金论的实践不足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性质 |
一、政府性基金概念、特征及在我国的实践 |
二、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界定为政府性基金 |
第四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地位 |
一、基金不属于适格法律主体 |
二、基金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应然性 |
第三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第一节 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概述 |
一、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主要框架 |
第二节 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基金资金筹集制度考察 |
一、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二、美国溢油责任信托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三、加拿大船源油污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四、英国有关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五、国际组织与外国有关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分析 |
一、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分析 |
二、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构建 |
第四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制度 |
第一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 |
一、现行有代表性的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规定 |
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的规定 |
三、对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的述评 |
四、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研究 |
第二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限额 |
一、基金赔偿限额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二、基金赔偿限额标准的影响因素 |
三、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限额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条件 |
一、基金索赔主体应具有适格性 |
二、索赔的适用条件 |
第四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后的“代位权” |
一、国内外有关基金制度中“代位权”之考察 |
二、“代位权”之辨 |
三、基金理赔事务中心应具有追偿权 |
第五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 |
第一节 国内外立法有关基金管理模式的规定及评判 |
一、单一主体管理模式 |
二、二元化主体管理模式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管理模式 |
一、采取分权制衡型管理模式的现实意义 |
二、关于基金监管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
三、关于基金投资运营制度 |
四、关于基金托管制度 |
五、关于基金理赔事务管理主体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监督制度 |
一、构建基金监督制度必要性分析 |
二、构建基金监督制度的总体思路 |
三、基金监督制度的主要方面 |
第六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立法模式 |
第一节 立法模式概述 |
一、立法模式的概念分析 |
二、立法模式的主要分类 |
第二节 现行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一、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集中立法模式 |
一、选择集中立法模式的理论基础 |
二、选择集中立法模式的现实依据 |
第四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渊源的选择 |
一、行政法规作为基金主要法律渊源的妥适性研究 |
二、我国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统一立法可行性研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章立法建议稿 |
附录Ⅱ 201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附录Ⅲ 我国目前主要基金法律地位概览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股东持续原则下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免税重组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重组的概念与分类 |
一、重组的概念 |
(一) 重组的商业概念 |
(二) 重组的法律概念 |
二、重组的分类 |
(一) “主体变动类”重组与“主体恒定类”重组 |
(二) “同一控制类”重组与“非同一控制类”重组 |
(三) “资产交付类”重组与“股权交付类”重组 |
第二节 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的概念及在我国的演进 |
一、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的概念 |
二、免税重组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演进 |
第二章 从万达电影重组案探讨我国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万达电影收购万达影视的目的与方案 |
一、万达电影收购万达影视的目的 |
二、万达电影收购万达影视的方案 |
第二节 万达电影收购万达影视折射出的税法问题 |
第三章 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免税重组法律制度正当性的不同观点 |
一、“税收优惠政策说”与“不可税说” |
二、关于应税重组与免税重组关系的不同观点 |
第二节 重组“可税性”的探讨 |
一、重组客体“可税性”的探讨 |
(一) 所得税的征税客体 |
(二) 重组所得的性质 |
二、重组主体和归属“可税性”的探讨 |
(一) 主体“可税性”——法人主体性的探讨 |
(二) 归属“可税性”——股权性质的探讨 |
第四章 我国免税重组法律制度中股东持续原则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对股东持续原则应有内涵的背离 |
一、“股东资格要求”存在的问题——4号公告对“原主要股东”的解释不合理 |
二、“对价比例要求”存在的问题 |
(一) 关于股权支付对价范围的规定不明确 |
(二) 4号公告对“控股企业”的规定不全面 |
(三) 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的内涵不明确 |
三、“持股时间要求”存在的问题——59号文对持股时间的要求不合理 |
第二节 我国税法股东持续原则对重组交易的阻碍——以万达电影收购万达影视案为例 |
一、“对价比例要求”不应针对重组方案作整体考察 |
二、溢价增资中存在的股东间利益输送不应纳入所得税征税客体 |
(一) 关于溢价增资应否课税的不同观点 |
(二) 股东间利益输送属于固化所得 |
第五章 股东持续原则下我国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的改进建议 |
第一节 剔除股东持续原则中的“利益持续要求” |
第二节 以改进后的股东持续原则为核心修正免税重组法律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股权收购中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 论文结构与研究特色 |
第二章 文献回顾与相关研究理论基础 |
2.1 文献回顾 |
2.1.1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与效力研究 |
2.1.2 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研究 |
2.1.3 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研究 |
2.1.4 文献述评 |
2.2 对赌协议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对赌协议定义概述 |
2.2.2 对赌协议法律关系性质学说 |
2.2.3 对赌实践中常见的业绩承诺补偿类型 |
2.3 对赌协议在经济学领域的积极意义 |
2.3.1 解决企业市场估值分歧问题 |
2.3.2 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 |
2.3.3 解决委托代理问题 |
第三章 对赌协议中业绩承诺补偿的税务处理 |
3.1 论文主要研究对象的具体界定 |
3.2 对赌协议的交易定性 |
3.2.1 交易定性相关理论 |
3.2.2 不同交易定性认定对税务处理的影响 |
3.3 税收原则对税务处理的指引 |
3.3.1 实质课税原则 |
3.3.2 税收中性原则 |
3.3.3 税收效率原则 |
3.4 对赌协议税务处理的域外经验借鉴 |
3.4.1 美国模式 |
3.4.2 澳大利亚模式 |
3.4.3 域外模式经验借鉴 |
3.5 相关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思路的区别 |
3.5.1 购买日的会计初始确认、分类及税会处理差异 |
3.5.2 业绩承诺补偿时的会计处理及税会处理差异 |
3.6 对赌协议税务处理思路的归纳分析 |
3.6.1 合同价款调整中的公允价值原则问题 |
3.6.2 交易达成时的具体税务处理 |
3.6.3 触发业绩承诺补偿时的具体税务处理 |
第四章 对赌协议税务处理的具体案例分析 |
4.1 案例背景 |
4.1.1 案例交易详情 |
4.1.2 交易协议中的对赌安排 |
4.2 案例税会处理分析 |
4.2.1 会计处理分析 |
4.2.2 税务处理分析 |
4.3 对赌情景假设及其税会处理的延伸分析 |
4.3.1 现金补偿或有对价类型下的情景假设 |
4.3.2 股份支付或有对价类型下的情景假设 |
4.4 案例小结 |
第五章 完善对赌协议税务处理工作的建议 |
5.1 以原则性立法为主,更有效指导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 |
5.2 以新准则修订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 |
5.3 以主动应对之态度,更着力提升税务执法队伍的专业化 |
结论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中国政府合并财务报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与内容安排 |
1.2.2 研究方法 |
1.3 创新点和不足 |
1.3.1 主要创新点 |
1.3.2 研究的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相关文献综述 |
2.1.1 政府会计概念框架 |
2.1.2 政府会计改革的驱动因素 |
2.1.3 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改革现状 |
2.1.4 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国家的治理效应 |
2.1.5 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改革争论 |
2.2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相关文献综述 |
2.2.1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目标及内容 |
2.2.2 受托责任、新公共管理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
2.2.3 绩效评价、财政透明度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
2.2.4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有用性方面的争论 |
2.3 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文献综述 |
2.3.1 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信息有用性研究 |
2.3.2 会计职业机构对编制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贡献 |
2.3.3 先行国家编制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研究 |
2.3.4 编制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争论 |
2.4 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理论基础 |
2.4.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4.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4.3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2.4.4 企业财务报表合并理论 |
第三章 中国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现状评析 |
3.1 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现状 |
3.1.1 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制度改革 |
3.1.2 政府合并财务报表试编现状 |
3.2 编制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难点与挑战 |
3.2.1 合并主体及合并方法选择难以确定 |
3.2.2 会计制度不统一 |
3.2.3 资产和负债账实不符且底数不清 |
3.2.4 内部精准抵消难 |
3.2.5 会计人员素质与信息系统配套措施还不到位 |
3.2.6 合并财务报表信息质量不高 |
第四章 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国际经验 |
4.1 英国 |
4.1.1 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改革 |
4.1.2 英国政府整体账户 |
4.1.3 英国政府整体账户的特点 |
4.2 澳大利亚 |
4.2.1 权责发生制政府预算与会计改革 |
4.2.2 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实践 |
4.2.3 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特点 |
4.3 瑞典 |
4.3.1 公共财务管理改革 |
4.3.2 政府合并财务报表 |
4.3.3 政府合并财务报表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
4.4 意大利 |
4.4.1 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改革 |
4.4.2 地方政府合并财务报表 |
4.4.3 地方政府编制政府合并财务报表面临的挑战 |
4.5 小结 |
第五章 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与方法 |
5.1 合并范围 |
5.1.1 控制概念与合并范围界定 |
5.1.2 受托责任概念与合并范围界定 |
5.2 合并方法 |
5.2.1 合并方法的类别 |
5.2.2 合并方法的应用 |
5.3 对我国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启示 |
5.3.1 统一会计核算基础与会计政策 |
5.3.2 完整界定合并范围 |
5.3.3 选择恰当的合并方法 |
5.3.4 实现精准抵消 |
5.3.5 完善报表附注披露 |
5.4 小结 |
第六章 政府财务报表合并准则 |
6.1 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国别间比较 |
6.1.1 合并准则内容比较 |
6.1.2 合并准则国际趋同 |
6.1.3 AASB10与IPSAS35相似性比较 |
6.2 对我国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启示 |
6.2.1 制定原则 |
6.2.2 准则重要内容 |
6.2.3 凸显中国特色 |
6.2.4 可操作性强 |
6.3 小结 |
第七章 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影响因素及效应分析 |
7.1 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影响因素 |
7.1.1 障碍 |
7.1.2 刺激 |
7.1.3 效益 |
7.2 实证分析 |
7.2.1 研究假设 |
7.2.2 研究设计 |
7.2.3 实证结果 |
7.3 小结 |
第八章 政策建议 |
8.1 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与财政统计的协调衔接 |
8.2 关于遗产确认、计量、报告问题 |
8.3 财务风险视角下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
8.4 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是一个渐进、动态、完善过程 |
8.5 健全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保障机制 |
8.5.1 加快政府会计人才培养 |
8.5.2 建立完善会计信息系统 |
8.5.3 建立编制工作的倒逼机制 |
8.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附件 |
四、会计及税收若干实务问题的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J]. 管淑慧. 当代会计, 2021(09)
- [2]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3]特殊目的载体的功能及其实现[D]. 贺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研究 ——基于特殊性税务处理角度[D]. 何广欢.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8)
- [5]纳税人虚增收入涉税问题研究[D]. 马若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7]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D]. 朱作鑫.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8]股东持续原则下免税重组法律制度研究[D]. 杨胜明. 厦门大学, 2019(09)
- [9]股权收购中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研究[D]. 林峰. 福州大学, 2018(03)
- [10]中国政府合并财务报表问题研究[D]. 赵军营. 厦门大学, 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