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公民人格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骚扰电话,人格权,财产权,空间利用权,物权法,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排除妨碍,请求赔偿,恢复原状
公民人格权论文文献综述
徐艳红[1](2018)在《骚扰电话侵犯公民人格权和财产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治理骚扰电话不能“赢了官司赔了钱”:最近,工信部等13部门印发了《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您的预期是什么?刘德良:此次专项行动力度确实比以往大多了,说明政府真正了解到群众的关切,主动出击进行治理,这是值得肯定的地方。(本文来源于《人民政协报》期刊2018-08-21)
贾明东[2](2014)在《论公民人格权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作为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已经逐渐渗透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诸多新问题、新矛盾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产生。“人肉搜索”对人格权的侵犯即是其中之一“人肉搜索”集结了社交网站和搜索引擎的优势,社会作用显着:更广泛地提供寻人帮助、更智能的信息供给、更普遍的舆论监督、更高效的权利救济等等。“人肉搜索”发展迅速,近年来着名新闻事件中大部分皆与“人肉搜索”有关。面对这样的形式,进行“人肉搜索”,特别是恶意的“人肉搜索”,显然与保护公民人格权的大形势不相符合。进行“人肉搜索”,不仅涉及到被搜索人的姓名权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涉及到公民的隐私、名誉、荣誉等人格权利。但由于目前法律、法规等规制尚有不足,“人肉搜索”也存在诸多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公民隐私、名誉等人格权方面的侵犯。因此本文写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公民的人格权以及“人肉搜索”有了具体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着重解决如何合理规制、引导“人肉搜索”,以避免其侵犯人格权的问题,从而达到保护公民人格权的目的。同时本文通过运用文献研究的方法、案例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等,理论上侧重对“人肉搜索”、人格权的含义、特点及当前法律保护人格权的缺陷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主要针对因立法缺失、缺乏监督、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人肉搜索”侵权现象,找出“人肉搜索”侵犯公民人格权的特点以及形式,从而找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人格权的不足之处,再此基础上探究解决“人肉搜索”侵犯公民人格权的对策,以期实现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对完善我国立法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本文重点在于针对目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不足,探讨解决“人肉搜索”侵权的对策,以使“人肉搜索”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造福社会。(本文来源于《长春工业大学》期刊2014-04-01)
孙海涛[3](2012)在《手机定位管理权“挑战”人格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手机,除了能接听电话、发送短信、上网之外,还有定位功能。本报在今年 5月 11日刊发了《手机定位 “到位”还是“越位”?》一文,对企业通过手机定位员工行踪进行了详细报道,引起广大读者热议。面对通信运营商推出的“手机定位”新业务,有人认为可以有效促进企业(本文来源于《宝鸡日报》期刊2012-06-20)
海燕[4](2009)在《民航黑名单考量公民人格权保护力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黑名单”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部分航空经营企业在构建该制度时确实存在着规定不细、主观性过强、程序不清的弊端。因此,民航系统需要加快国内有关立法进程,对于全面规范“黑名单”制度至关重要。 一没犯法,二没违规,花钱买了飞机票,登机时却屡遭航空公司的(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09-11-24)
潘毅,罗忆[5](2009)在《关于网络舆论侵害公民人格权现象的思考——以“人肉搜索”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网民言论之活跃已达前所未有的程度,网络舆论以其迅速、尖锐、互动的特点,显示了其不可忽视的力量。本文试从网络舆论对我国公民人格权产生的侵害性影响方面进行思考,为如何利用并引导网络舆论来保障公民权利提供一些思路。(本文来源于《新闻世界》期刊2009年01期)
毛昊星[6](2008)在《论我国公民人格权的公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是现代宪法中叁大自由权利的一部分。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的位置。从严格意义上讲,完整的公民人格权法律保护体制,应该是由公私法的共同保护形成的,单纯地依靠私法不能解决公权力对人格权的侵犯问题。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人格权的保护明显地存在着宪法与普通法的保障层次,而对私法上的人格权的保护较公法上人格权的保护更为受到重视。就人格利益损害的金钱赔偿而言,后者无论是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内容上都明显地高于前者。这种保护机制的偏差与公民人格权的双栖性不相符合,应予改进。(本文来源于《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1期)
段厚省[7](2007)在《“黑砖窑”事件是严重侵犯公民人格权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山西"黑砖窑"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全国震惊。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对此事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温家宝总理6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该事件调查处理的初步情况汇报。目前,该案12起41人先后被起诉,7月17日临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打手赵延兵获死刑,包工头衡庭汉获无期。这些罪犯到底触犯了哪些法律?受害人该如何维权?我们又该如何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请看专家是怎么说的。(本文来源于《检察风云》期刊2007年15期)
杨立新[8](2004)在《政府部门无权支配公民个人的人格权》一文中研究指出2003年5月12日,百事公司在上海对外宣布,已与姚明签下合约,姚明因此和贝克汉姆、布兰妮等一起成为百事公司包装的国际巨星。但与此同时,上海市场出现了印有巴特尔、姚(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报》期刊2004-01-15)
王利明[9](2003)在《中国公民的五大“人格权力”——解读《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不存在独立的人格权编,这是有缺陷的。民法本质上是权利法,从民法权利体系的角度来看,人格权应该在其中占有重要位置。传统民法过分注重财产权制度,未将人格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甚至对人格权规定得极为“简略”,这本身反映了传统民法存在着一种“重物轻人”的不合理现象。(本文来源于《商务周刊》期刊2003年05期)
耿焰[10](2003)在《论公民人格权的双栖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民人格权不仅栖身于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作为一项重要的私法权利而存在,而且栖身于以宪法为代表的公法,而这种栖身本身又直接约束了私法中的人格权,使其不再作为单纯的私权利而存在。公民人格权所表现出的这种“双栖性”不仅扩展了人格权的客体——人格利益,明确了其与法规范的关系,并对其保护机制提出了不同层次的要求,从而构成了法律对公民人格权的全面保护。因此有必要研究公民人格权的这种双栖性,分层次地考察其所保护的人格利益的差异以及与此紧密联系的保护机制,有助于对人格权理论的完善建立、平衡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促进公民人格权的全面保障和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公民人格权栖身于公法,基本的缘由是出于滥用或怠用公权力的担忧,是针对公权力的设置和行使而存在的,目的是防止公权力对公民作为生存和发展的必需的基本权的侵犯。而公民人格权栖身于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宗旨是贯彻平等思想,对自然人进行抽象的分类,将其视为法律上平等的无差别的人,在认可其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所享有的必须的利益上,防范其他私法主体的侵犯。因此,单纯地依靠私法规范,无力解决公权力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而公权力与私权利相比较,若不进行有效的法律防范,前者比后者更具有侵犯性。 基于双栖性,公民人格权的客体内容已经大大丰富,公民在公权力享有的人格利益与在私权利面前享有的人格利益才是构成公民人格权客体的完整内容。但二者在人格利益的内涵和价值取向上却是不同的。公民在公法上的人格权由于其是针对公权力的设置和行使而产生的,因此,其在人格利益的维护上更强调的是面对公权力时公民所享有的人身自由、人格平等和尊严。其中人身自由是基础,而人格平等与尊严已有被提升到核心地位的趋势。栖身于以民事规范为代表的私法规范的公民人格权,其人格利益虽然也由人身自由、人格平等和尊严等字样来表示,但这种人格利益则是与公民作为私法上独立主体的资格相联系,包括公民享有民事上的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义务主体也是私法上的主体。 公民人格权的双栖性不仅扩张了人格权的客体内容,而且这种双栖性本身又不避免地影响乃至改变了原本仅仅作为民事权利的人格权,使其呈现出与单纯的民事权利不同的性质和特征。论文从双栖性的角度出发,对公民人格权的母体性、不可放弃性、开放性等性质做了论证和分析,认为基于双栖性,私法领域中的人格权的客体是不可放弃的,即便是自愿让他人来支配自己的人格利益也是不允许的,违背了人格权栖身于公法的意旨。即双栖性使人格权具有不可放弃性,成为传统私法规则“意思自治”的例外。而基于公民人格权栖身于公法的目的,要求人格权的设置应当是开放性的。并且,因栖身于公法的人格权已经作为整个法律体系追求的目标,对私法规范产生约束力。具体体现在私法中公民人格权中人格利益的保护也应该是开放式,而不能采取列举具体人格利益的方式来对公民的人格利益进行更改或限制。唯有如此,才能全面地保护公民人格权。结合中国民法实际状况,顺应人格权的双栖性,一般人格权概念的提出就十分有必要了。 鉴于双栖性,从严格意义上讲,完整的公民人格权法律保护体系,应当是由公私法的共同保护形成的,单纯地依靠私法不能解决公权力对人格权的侵犯问题。各种公私法规范依据自己不同的特性与保护对象而居于不同的层次。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人格权的保护明显地存在着宪法与普通法的保障层次,而后者更显着地受到重视,即对私法上的人格权的保护较公法上人格权的保护更为受到重视。就人格利益损害的金钱赔偿而言,后者无论是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内容上都明显地高于前者。这种保护机制的偏差与公民人格权的双栖性不相符合。论文提出了在现实的救济赔偿标准和精神赔偿方面立法改进。(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03-03-01)
公民人格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互联网作为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已经逐渐渗透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诸多新问题、新矛盾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产生。“人肉搜索”对人格权的侵犯即是其中之一“人肉搜索”集结了社交网站和搜索引擎的优势,社会作用显着:更广泛地提供寻人帮助、更智能的信息供给、更普遍的舆论监督、更高效的权利救济等等。“人肉搜索”发展迅速,近年来着名新闻事件中大部分皆与“人肉搜索”有关。面对这样的形式,进行“人肉搜索”,特别是恶意的“人肉搜索”,显然与保护公民人格权的大形势不相符合。进行“人肉搜索”,不仅涉及到被搜索人的姓名权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涉及到公民的隐私、名誉、荣誉等人格权利。但由于目前法律、法规等规制尚有不足,“人肉搜索”也存在诸多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公民隐私、名誉等人格权方面的侵犯。因此本文写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公民的人格权以及“人肉搜索”有了具体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着重解决如何合理规制、引导“人肉搜索”,以避免其侵犯人格权的问题,从而达到保护公民人格权的目的。同时本文通过运用文献研究的方法、案例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等,理论上侧重对“人肉搜索”、人格权的含义、特点及当前法律保护人格权的缺陷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主要针对因立法缺失、缺乏监督、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人肉搜索”侵权现象,找出“人肉搜索”侵犯公民人格权的特点以及形式,从而找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人格权的不足之处,再此基础上探究解决“人肉搜索”侵犯公民人格权的对策,以期实现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对完善我国立法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本文重点在于针对目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不足,探讨解决“人肉搜索”侵权的对策,以使“人肉搜索”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造福社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民人格权论文参考文献
[1].徐艳红.骚扰电话侵犯公民人格权和财产权[N].人民政协报.2018
[2].贾明东.论公民人格权的保护[D].长春工业大学.2014
[3].孙海涛.手机定位管理权“挑战”人格权?[N].宝鸡日报.2012
[4].海燕.民航黑名单考量公民人格权保护力度[N].中国商报.2009
[5].潘毅,罗忆.关于网络舆论侵害公民人格权现象的思考——以“人肉搜索”为例[J].新闻世界.2009
[6].毛昊星.论我国公民人格权的公法保护[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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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杨立新.政府部门无权支配公民个人的人格权[N].广西政法报.2004
[9].王利明.中国公民的五大“人格权力”——解读《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J].商务周刊.2003
[10].耿焰.论公民人格权的双栖性[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3
标签:骚扰电话; 人格权; 财产权; 空间利用权; 物权法; 侵权人; 承担连带责任; 排除妨碍; 请求赔偿; 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