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诉讼担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当事人,程序,民事诉讼法,西班牙,管理人,代表人,债券。
诉讼担当论文文献综述
杨晖,关敬杨[1](2019)在《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诉讼担当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债券作为一种直接融资形式,连接资金融出端与资金融入端,在直接融资市场蓬勃发展的今天,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大资管"监管背景下,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打破刚兑,营造良好的金融营商环境,需要从司法视角审视债券违约的风险控制。明确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诉讼担当,无论是信托说亦或是委托代理说亦或是"中间道路",在不同类型的债券架构中,受托管理人均具有诉的利益,其法定、意定的诉讼担当与委托人(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会议独立诉讼资格的协调,成为债券受托管理人诉讼担当制度构建的重要环节。(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7卷 总第17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文集》期刊2019-12-01)
脱逸韬[2](2018)在《我国民事诉讼担当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担当制度实质上是第叁人代替原权利义务主体参加诉讼,以及突破当事人适格的诉讼法制度。在当前大量新型、复杂民事纠纷案件层出不穷的现状下,诉讼担当制度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不仅能够满足愈发复杂化的诉讼关系主体的要求,扩大当事人适格的范围,以维护当事人权益。同时还具有扩大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兼顾诉讼公平和诉讼效率。然而,民事诉讼担当制度在我国并未得到应有之重视。一方面,我国在立法上商未在诉讼法中设立诉讼担当制度,仅在零星的实体法和司法解释中有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诉讼担当制度仅引起部分学者的关注,但多为浅尝辄止型的研究,或是某些学者在研究当事人适格理论或代表人诉讼、公益诉讼等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有浅层涉及。本文首先从对比诉讼担当制度的概念和相关制度出发,通过深入剖析概念之间的逻辑规则与制度区分,更加准确、清晰地把握诉讼担当制度的实质。另外本文也详细考察域外针对诉讼担当制度或相关制度的规定,从中进一步地探索诉讼担当制度。其次,本文针对我国诉讼担当实践的具体适用情况逐一作出论证研究,分析阐明诉讼担当制度的实质。再者,本文作了实证研究分析,考察诉讼担当制度在我国实践中适用之情况,从法定诉讼担当制度和任意诉讼担当两方面分别研究出现的问题以及不足。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中典型的国家和地区诉讼担当制度的对比研究,针对我国诉讼担当制度在学理界和司法界出现的问题,具体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善建议。其一,针对法定诉讼担当制度,一方面立法要给予法定诉讼担当制度明文规定,给予实践以理论支撑;另一方面针对法定诉讼担当制度的具体类型范围应当予以适当的扩大,包括将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纳入法定诉讼担当制度的范围。其二,针对任意诉讼担当制度,首先要保持当前法律规定的任意诉讼担当制度的现状,其次要确立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制度的合法性,最后可在一些方面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制度的范围,例如业主委员会、合伙执行人、租赁房屋管理人、P2P网贷交易平台等。(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8-05-30)
王知[3](2018)在《我国任意诉讼担当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任意诉讼担当作为一种民事诉讼主体制度,可以使原本无当事人适格的第叁人享有当事人适格,从而在诉讼中享有当事人地位。作为程序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享有者与承担者,民事诉讼主体能够充分自由地通过民事诉讼实现诉讼目的,从而达到定分止争的社会效果,是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当事人适格,与民事诉讼应在何人之间进行方为有效且适当这一基本问题直接相关。而诉讼担当理论是将传统当事人适格进行扩张所产生的一种新形态,具体是指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的第叁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作为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实施诉讼。在诉讼制度上,第叁人之所以能够取得具体诉讼实施权,可以来源于法律之规定,也可以来源于实体权利义务主体的授权。前者为“法定的诉讼担当”,后者即“任意的诉讼担当”。在适用任意诉讼担当制度的诉讼中,担当人具有当事人地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因此,任意诉讼担当人的诉讼行为与诉讼代理不同,属于一种诉讼上代为。由于任意诉讼担当制度符合现代民事诉讼法“积极寻找当事人”,以有效解决纠纷的目的追求,在大陆法系国家,对其研究有着丰富的成果和制度实践。长期以来,受限于传统的利害关系当事人理论,任意诉讼担当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任意诉讼担当制度也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不可否认的是,任意诉讼担当体现了程序主体性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丰富了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内涵,有助于弥补现有诉讼主体制度的不足,可以更加便利高效地为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提供司法救济。因此,研究我国任意诉讼担当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不容忽视。本文在研究任意诉讼担当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任意诉讼担当在国内外的适用情形,尝试归纳出任意诉讼担当在诉讼法上的构成要件,并对其程序推行问题进行了探讨,以便对更多可能出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任意诉讼担当提供法理基础和逻辑支撑。(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8-04-01)
谢晓峰[4](2016)在《西班牙消费者群体性保护之诉讼担当》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担当是指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主体以外的第叁人享有的该诉讼标的的当事人适格。在消费者群体性权益司法救济的层面上,诉讼担当既填补了传统理论下适格主体的空白,又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消费纠纷中原被告的诉讼实力。西班牙以受侵权的消费者是否得以统计为区分标准,将群体性权益划分为集体型与分散型,而现行法下得为救济集体型权益的担当人有消费者协会、其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团体、受害消费者自发组建的维权群体和检察部,而能够主张消费者分散型权益的主体仅有“法律规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消费者协会和检察部。西班牙全国的消费者协会被立法者排列成金字塔型的层级式结构,因此案件影响范围越广、受害人群的不确定性越高时,适格主体须满足的条件越苛刻。对于其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立法者通过向其承认当事人适格而扩大了担当主体的范围,以适应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维权群体由于欠缺稳定性和专业性,因此取得诉讼实施权的条件较为苛刻。其由“事实上的或依据该群体之协议而选定的代表人”出庭参与诉讼,代表人须向法院证明群体成员的明意授权。与我国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一样,西班牙消费者群体性诉讼的既判力具有全局性。为了维护辩论原则,两国立法者都设立了公告与消费者个人介入集团诉讼的机制。其中,西班牙为集体型和分散型权益的诉讼设计了不同的通告和介入规则,且为了重新平衡审案效率和未能及时向法院登记的消费者的辩论权,设立了诉的中途合并之特别规则以及执行阶段听证,而这两道机制与诉讼介入共同构成了维护辩论原则的“叁道阶梯”。我国现行法内,消费者群体性诉讼的适格主体包括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的维权群体,以及公益诉讼下的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和试点的人民检察院。对比西班牙的相似主体在诉讼法上的特点,我国的诉讼法可在多方面进行完善,如优化维权群体成员数量的下限规定,以避免滥诉;借鉴西班牙对诉讼标的的定义,但调整诉的合并之条件,以避免矛盾判决;扩大维权群体代表人的权力,但同时设立监督和替换机制,以提高代表人诉讼效率;采用奖励制度,向胜诉的代表人和群体成员提供更高的经济补偿,以缓解代表人的选任难和消费者的“搭便车”现象;引进诉的中途合并机制,以统一法律适用;设立执行阶段听证,以加强对辩论权的维护;将我国消协分级,以实现消协担当权限的梯度化等。(本文来源于《北京外国语大学》期刊2016-05-10)
于胜开[5](2016)在《民事诉讼担当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适格理论是诉讼担当制度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民事诉讼以解决矛盾纠纷为目的。一般来讲,民事诉讼的双方应当是在法律关系和诉讼程序当中相对立的,在平等的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双方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程序的框架下维护己方利益或者己方所代表的利益。我国诉讼担当制度在司法适用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与德国、日本相比,研究起步较晚,理论体系还不完善,需要借鉴外域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经验,如德国团体诉讼制度和日本有限承认扩大任意诉讼担当制度。近些年我国针对诉讼担当类型案件不断增加的现实状况,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扩大了诉讼担当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范围。文章通过对实践案例的分析,从当事人适格问题入手,指出诉讼担当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分析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为促进我国诉讼担当制度的完善,提出引进团体诉讼制度、发挥法官的司法能动性、完善相关立法等建议。(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6-03-18)
李峣[6](2016)在《论诉讼担当的制度缘由》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这使得诉讼担当制度在代表人诉讼之外又有了新的诉讼法上的依据。众所周知,对于正当当事人之一的诉讼担当人,更多的是源于实体法上的规定。在正当当事人的研究范围中,"管理权"与"诉讼实施权"分别是基于实体法与诉讼法上的解说,这两者不仅是正当当事人有别于传统当事人的理论基础,而且也是诉讼担当的制度缘由。随着现代型诉讼时代的到来,"诉的利益"为诉讼担当提供了又一制度缘由。(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6年03期)
孙午生[7](2014)在《“公共利益”作为诉讼标的之正当性及其诉讼担当》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民事诉讼事法》第55条规定了公益诉讼,可是,从诉讼标的的角度,"公共利益"在实体法中的阙如成为公益诉讼正当性的一种阻遏,那么,在以权利而非利益方可启动诉讼的前提下,只有对"公共利益"进行权利化描述才是根本出路。在求证出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之后,诉讼担当是成为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最佳理论依据,但是,检察机关承接的只能是公益诉讼形式上的权利,而实体权利仍归真正权利人。(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4年04期)
颜月英[8](2014)在《民事诉讼担当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担当制度是第叁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原实体权利义务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项民事诉讼法制度,它是当事人适格扩张理论的产物,对不断涌现的新型民事诉讼的解决有奇效,符合现代诉讼经济之目的。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担当制度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究其缘由是因为我国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是将与实体权利义务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标准,即强调诉讼当事人应与实体权利义务人具有同一性。在司法实践和理论方面,专门针对民事诉讼担当制度理论的研究少之又少。然而,在我国现行民事类案件中诉讼担当的情形不在少数,因此,有必要在总结域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民事诉讼担当体系。文章正文共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章通过对民事诉讼担当概念、意义及分类进行阐述。民事诉讼担当是第叁人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两种同情况下,行使原本不应由他享有的诉讼实施权,以他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第二章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别就民事诉讼担当与当事人更换的其他情形,以及与其相关联的诉讼制度的关系分别分析,以期达到对民事诉讼担当概念的界定。第叁章主要通过当事人适格理论和程序当事人理念两方面奠定民事诉讼担当的法理基础。程序当事人理念要求诉讼当事人仅仅是诉讼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应当与实体法律关系主体相分离;而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发展要求扩大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权利救济的诉讼实施主体范围。然后就诉讼担当中的争讼法律关系和审判法律关系进行了详细分析。第四章主要就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诉讼担当情形进行总结分析,并简要分析造成这种状况是由于在确定当事人时是以直接利害关系作为标准。第五章鉴于我国民事诉讼担当的现状,有必要通过对域外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及地区对民事诉讼担当制度的理论建构和立法例进行考察,特别是第叁方代替群体型纠纷主体进行诉讼的诉讼担当形式的分析介绍,有利于我国总结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为我国今后构建诉讼担当体系具有借鉴意义。第六章是文章的重点,通过对第四章和第五章中我国和域外诉讼担当制度的现状分析,就我国今后诉讼担当制度的应然发展作出展望。(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4-04-01)
李凌[9](2013)在《论任意的诉讼担当之法律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任意的诉讼担当是对传统当事人确定理论的突破,我国现行法对其的规定较为零散,范围过于狭窄,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究其原因,是因为受到传统当事人确定理论、律师代理制度及诉讼费用制度等限制因素的影响。德日台等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以选定当事人制度和团体诉讼为中心,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任意的诉讼担当体系。我国应在完善当事人确定理论的基础上,以代表人诉讼为中心,引入团体诉讼制度,适当扩大任意诉讼担当的适用范围,重构我国任意诉讼担当的理论体系。(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5期)
肖建国,黄忠顺[10](2012)在《论复数侵权责任主体间的法定诉讼担当》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形态的设置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实现填补受害人损失、预防损害再发生、惩罚恶意侵权人以及保障行为自由等多重功能的关键所在。立法者在《侵权责任法》中煞费苦心构建的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体系却因程序法配套理论研究滞后而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执行。在解释论上,法定诉讼担当的运用能够在坚持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基础,兼顾一次性纠纷解决理念的实现与复数侵权责任主体最低限度程序正义的保障。(本文来源于《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1期)
诉讼担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事诉讼担当制度实质上是第叁人代替原权利义务主体参加诉讼,以及突破当事人适格的诉讼法制度。在当前大量新型、复杂民事纠纷案件层出不穷的现状下,诉讼担当制度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不仅能够满足愈发复杂化的诉讼关系主体的要求,扩大当事人适格的范围,以维护当事人权益。同时还具有扩大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兼顾诉讼公平和诉讼效率。然而,民事诉讼担当制度在我国并未得到应有之重视。一方面,我国在立法上商未在诉讼法中设立诉讼担当制度,仅在零星的实体法和司法解释中有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诉讼担当制度仅引起部分学者的关注,但多为浅尝辄止型的研究,或是某些学者在研究当事人适格理论或代表人诉讼、公益诉讼等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有浅层涉及。本文首先从对比诉讼担当制度的概念和相关制度出发,通过深入剖析概念之间的逻辑规则与制度区分,更加准确、清晰地把握诉讼担当制度的实质。另外本文也详细考察域外针对诉讼担当制度或相关制度的规定,从中进一步地探索诉讼担当制度。其次,本文针对我国诉讼担当实践的具体适用情况逐一作出论证研究,分析阐明诉讼担当制度的实质。再者,本文作了实证研究分析,考察诉讼担当制度在我国实践中适用之情况,从法定诉讼担当制度和任意诉讼担当两方面分别研究出现的问题以及不足。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中典型的国家和地区诉讼担当制度的对比研究,针对我国诉讼担当制度在学理界和司法界出现的问题,具体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善建议。其一,针对法定诉讼担当制度,一方面立法要给予法定诉讼担当制度明文规定,给予实践以理论支撑;另一方面针对法定诉讼担当制度的具体类型范围应当予以适当的扩大,包括将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等纳入法定诉讼担当制度的范围。其二,针对任意诉讼担当制度,首先要保持当前法律规定的任意诉讼担当制度的现状,其次要确立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制度的合法性,最后可在一些方面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制度的范围,例如业主委员会、合伙执行人、租赁房屋管理人、P2P网贷交易平台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诉讼担当论文参考文献
[1].杨晖,关敬杨.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诉讼担当问题研究[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7卷总第17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文集.2019
[2].脱逸韬.我国民事诉讼担当制度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8
[3].王知.我国任意诉讼担当制度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8
[4].谢晓峰.西班牙消费者群体性保护之诉讼担当[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6
[5].于胜开.民事诉讼担当制度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6
[6].李峣.论诉讼担当的制度缘由[J].法学杂志.2016
[7].孙午生.“公共利益”作为诉讼标的之正当性及其诉讼担当[J].天津法学.2014
[8].颜月英.民事诉讼担当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14
[9].李凌.论任意的诉讼担当之法律构造[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
[10].肖建国,黄忠顺.论复数侵权责任主体间的法定诉讼担当[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