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蕾[1]2008年在《当代中国自由心证制度建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司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法官作为裁判者,通过对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对法律的准确适用,将抽象的正义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公平正义。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至关重要。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也是法官裁判的基础。如果事实认定出现重大偏差或者故意歪曲,裁判的公正性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现代法治国家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确保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和自主认定事实的权力,这就是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原则作为诉讼过程中事实认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世界许多国家诉讼理论与实践所接受。自由心证制度已经成为重要的普世性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一项宏伟的社会工程,我们必须立足于国情和文化特色,建立健全一系列专门化、系统化的法律制度,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多样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借以推进法治事业的发展,推动人权保障的实现。自由心证制度的建设是法治深化建设的重要部分,是司法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环节,是人权保障、权利保护的重要机制,势在必行。本文从历史溯源的角度,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不同的路径揭示自由心证制度的发展脉络,说明其具有历史的选择性;探寻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理念和法哲学基础,分析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权的关系,说明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价值,探讨法官与自由心证关系;从内在机制和外在机制两个方面对自由心证的保障和制约机制作出分析,分事前、事中、事后叁个时间阶段,确保自由心证的顺利展开;通过剖析自由心证在我国的现状和前途,指出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现实的缺陷,分析在我国建构自由心证制度的可行性及制度价值,建议通过观念的转变、制度的设计等方面建构我国现代自由心证制度。我们认为,自由心证制度是法治建设、司法改革、人权保障的重要制度和机制,有其深厚的法哲学基础,有其内在的价值理念、精神及取向。在当代中国,应立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通过学习、吸取、引进、借鉴和移植,通过法律文化、法律理念和法律价值的变革,通过理论更新、制度创新和法律实践的有机结合,建设和发展富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推动法治的发展和深化;建构正当化的、内外结合的自由心证规则、程序和机制,规范和约束法官及其自由裁量权,确保、规范、控制和监督法官依法独立、公正、中立地行使司法权,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熊宇[2]2008年在《论我国民事审判中心证公开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心证公开是指法官将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之中和作出判决时将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观点、看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心证公开是现代自由心证与传统自由心证区别的根本标志,是现代自由心证发展的新阶段。心证公开是对自由心证最为有效的制约方式,它既能保障法官能够发挥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又能限制法官主观内心的恣意。司法公正、程序效益、司法的中立性、程序参与权等要求我们实行心证公开。心证公开已成为与自由心证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体现了我国的自由心证和心证公开初步思想,但是其规定的判决理由论证制度存在不科学、不完善之处,并且关于阐明制度的规定也不彻底。要完善我国的心证公开,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中的判决理由制度和阐明制度,以此为基础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心证公开制度。以当事人主义为出发点,以心证公开的原则、心证公开的内容和心证公开的监督机制的设置为具体内容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心证公开,使心证公开制度的设置真正达到既能保证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又能限制法官的恣意心证,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的诉讼行为,实现司法的公正。
郑未媚[3]2005年在《自由心证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诉讼中案件的解决需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前者是后者的基础,而事实认定依靠的是证据,因此有关证据的规定在诉讼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证据评价以及事实认定的原则和方式是证据法的基本问题。现代西方国家普遍确立了自由心证的证据评价原则,本文即以此为论述的主题。 笔者认为自由心证是指事实裁判者依据良心和理性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评价以达到内心确信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的活动。 文章分叁大部分共八章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对自由心证的历史演变和国外现行制度状况进行梳理,并予以适当评价,是为第一和第二章。 第一章关于自由心证的历史演进。笔者对大陆法系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的确立和初步发展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勾画了从陪审团自由心证到法官自由心证的发展进路,并介绍了罗马法、教会法等时期自由心证的萌芽。针对英美法系尤其是英国证据评价原则独特的发展轨迹,专节介绍了英国早期和近代的自由心证。 第二章分别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自由心证原则的现状进行阐述。大陆法系涉及法、德、俄、日、意五国,主要集中在立法层面,并注意自由心证原则所处的证据法和程序法背景。英美法系注重技术层面,以法官指示为线索介绍陪审团评议程序,并阐述了证据理论的新发展,为认识英美证据评价原则提供理论背景。当代的自由心证与最初在法国确立的自由心证有了很大的不同,注重心证的公开和制约机制,注重将主观的内心确信建立客观的基础上。由于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不同,形成了以职权主义为基础的自由心证和以当事人主义为基础的自由心证。 第二部分对自由心证展开法理分析、结构要素分析以及探讨其制约机制,对自由心证原则从宏观到微观进行了细致的论证,是为第叁章到第六章。 第叁章分析了理性与自由心证、程序法治与自由心证、证据裁判和自由心证叁对范畴的关系,从宏观上对自由心证展开研究。理性是个体权利、自由意志、追求真理能力的综合体现,理性是自由心证产生和发展的动力,自由心证应当以
吴鹭华[4]2011年在《论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公开》文中研究说明自由心证制度在赋予法官心证自由的同时也埋下了法官滥用权力的种子。心证公开作为现代自由心证的基本特征是传统自由心证向现代自由心证发展的必然要求。心证公开不仅是理论上促进法官心证客观化的途径同时也是实践中防止裁判突袭的有效方法。对心证公开问题的研究既有理论意义同时也具有现实价值。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心证公开的基本理论,具体分析了心证公开的基本含义和特征,并详细阐述了心证公开提出的背景及其理论基础。有别于构建完整的心证公开制度,本文论及的心证公开是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的心证公开,指的是审理案件的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适时地以适当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其对案件事实的暂时性认识和法律见解,并允许当事人再行补充资料或陈述意见以尽攻击防御之能事。与法官在判决书中公开心证的静态机制相比,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心证公开更为集中体现了法官与当事人相互沟通、协同发现案件真实的动态过程。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开心证不仅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提高诉讼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其能充分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权。第二章详细考察了域外的心证公开,集中介绍了德国、法国、日本、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心证公开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开始普遍重视法官心证公开的重要性。以德国为代表的“斯图加特审理方式”更是开创了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开心证的先例。该章概括总结了域外心证公开对我国的重要启示,包括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交流的促进、心证公开立法弹性的保留以及心证公开促进当事人和解功能的发挥。第叁章深入分析了我国心证公开的立法与实践现状,着重探讨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开展的“判前说理”举措。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仅明确规定了法官在判决书中的心证公开而尚未明确规定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心证公开。司法解释虽有涉及但内容略显粗疏。实践中法官秘密心证的现象依旧存在。法官公开心证极不规范。心证公开在我国的发展既存在立法缺失的难题同时也面临观念上的障碍。第四章立足于我国国情具体提出了完善我国心证公开的构想,包括以心证公开原则、内容、方式、时机为核心的心证公开程序的构建以及心证公开立法的完善,同时还提出心证公开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的完善建议,包括提高法官素质以及健全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以此来保障心证公开功能的有效发挥。
司吉梅[5]2010年在《论法官自由心证在民事判决书中的体现》文中研究表明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一句着名的法谚。这句话可以说是本文主题的一个很好概括。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终极价值目标,没有公正,司法便无存在的正当基础。但是司法公正要实现,并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官心证在民事判决书中的体现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当前法官心证在判决书中体现不足,判决书说理不足,是判决书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以往的众多论文只是单单从判决书说理角度论述对判决书说理不足的改革,却少有从法官心证在判决书中的体现这个角度来解决判决书说理不足的相关问题,本文正是通过对民事判决书结构和内容以及对自由心证理论的阐述,说明两者之间的联系,以期能对判决书说理问题的解决提出一点建议。本文立足于对社会现实的分析和研究,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模式构建文章结构。通过对当前自由心证在民事判决书中体现不足的表现入手,分析此种状况存在的原因,继而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在此方面的优秀表现,提出针对我国特定条件和制度下的解决方案,以期能对当前针对判决书方面的改革提出一点小小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民事判决书的基本概述。通过对“判决”、“裁定”、“决定”几个概念的区分和界定,明确了“判决”和“裁定”、“决定”之间的区分,在此基础上,论述了我国民事判决书的基本结构和内容;通过对我国民事判决书结构和内容的分析,结合法官自由心证对我国判决书正文部分的“事实”、“理由”、“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首先对自由心证的概念进行分解,从多个方面对自由心证的含义进行了说明。在此基础上,通过现代自由心证对自由心证客观化的要求,阐明了心证公开的具体内容,论述了自由心证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并将传统自由心证和现代自由心证的要求进行了区分,传统自由心证是一种秘密心证,而现代自由心证与传统自由心证不同,它要求法官心证的公开,以抑制法官心证的主观随意性。心证公开是现代自由心证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说明心证公开的内容,明确心证公开的要求及心证如何公开,进而联系我国对民事判决书说理的要求,将自由心证在判决书如何体现展现出来。第叁部分是对其他地区和国家将自由心证在判决书中的体现的经验的阐述。通过对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我国港台地区等在此方面的经验进行了分析,详细分析了自由心证在判决书体现的优势和弱势,也对上述相关国家民事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进行了剖析,以期通过对这些国家判决书的优缺点认识,为我国目前广泛存在的法官心证在判决书中的体现不足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点可借鉴的经验,也为本文第四部分作出铺垫。第四部分是通过对上述叁部分的分析,对我国法官心证在判决书体现不足的现状进行阐述,并对不足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结合上述叁部分的论述提出对策,通过对人的因素、制度因素以及民事判决书自身结构的完善等诸多方面的建立健全,以期使法官心证能在判决书中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以实现本文所说的“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刘丹[6]2013年在《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文中研究指明自由心证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在诉讼法中普遍采用的制度之一,其内涵在于法官根据法庭审理中出现的证据资料形成自有的判断并对事实进行认定。尽管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中没有将心证制度法定化,但是在事实的判断中仍然遵循自由判断原则。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在绪论中主要阐述选题研究的背景、研究的目的和现实意义,通过简要分析比较介绍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心证制度适用的概况,介绍历史分析法、比较研究等方法并结合我国一些学者的观点分析国内证据制度的现状;第二部分内容主要以自由心证制度的内涵为出发点,深刻分析了对自由心证的理解并对特征、公开内容以及心证制度存在的价值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目的在于可以更加准确客观地理解自由心证制度;第叁部分内容主要以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发展为背景,比较研究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自由心证的差异,更能清晰的看出两大法系心证制度以发现证据真实情况的发展趋势;第四部分内容主要讲述了我国国内的司法现状以及现阶段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对证据制度问题的阐述,为证据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第五部分介绍了我国适用自由心证制度必要性,结合现存的问题重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制度,主张适用法定证据制度与相对自由的心证制度相结合的证据制度来规范证据的认定。
向燕[7]2017年在《“印证”证明与事实认定——以印证规则与程序机制的互动结构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印证证明的理论自从其被提出以来就饱受学术界争议,近年来更被指无力防范错案的发生。比较中西方印证证明的司法实践,可发现作为认知规律的印证模式具有合理性与普适性,而作为法律规范的印证规则,因其内容与本国程序机制的匹配程度不同而存在优劣之分。印证规则与程序机制存在相互限制、相互作用的能动关系。为防范事实认定错误的风险,程序规则的不足推动了诉讼终端的印证规则的产生;程序机制决定了印证规则的基本特点;印证规则与程序机制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决定刑事诉讼真实发现的任务能否实现,常呈现此消彼长的互动关系。印证规则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问题与其粗疏的理论建构难脱干系,但问题的根源却在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机制的缺陷及公安司法机关对印证规则的不当适用。针对印证规则在司法适用中的弊端,片面地引入自由心证或是正当程序都是不可行的。对印证规则与程序机制的运用应扬长避短,寻求兼顾真实发现与诉讼效率的最优资源分配方案。
杨厚瑞[8]2007年在《论自由心证的保障和制约机制》文中认为为了为了更好地解决诉讼中证据评价及事实认定问题,现代国家大多以自由心证作为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并在立法或司法实践领域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现代自由心证的要义是在保证裁判者自由判断的同时强化对自由心证的限制和约束,以保障心证的合理性。我国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自由心证制度,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评判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也面临着如何保障和制约法官心证的问题。在当前证据法和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的时期,这一课题的意义就更加重要。为此,本文以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为中心,对现代自由心证的保障和制约机制进行了多方面的考察,以期为我国法官心证的保障和制约机制的建立提供有益的借鉴。围绕上述目的,本文共分五章对自由心证的保障和制约机制进行了探讨。第一章为自由心证概述,介绍了自由心证的含义、基本内容和历史发展,并指出现代自由心证的中心是在保证裁判者自由判断的同时对之进行限制和制约,以保障心证的合理性。第二章分析了自由心证保障和制约机制的理论基础,认为自由心证保障和制约机制的一般性理论基础是事实认定权的独占性和权力制约的必要性;其认识论基础是对人类普遍理性认识能力的怀疑和对理性有限性的认识;其人性论基础是对自由心证的主体——事实裁判者认识的变化。第叁章从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证明标准的客观化以及法律对证明力的限定等叁方面探讨和介绍了自由心证的内在保障和制约机制。第四章则介绍了自由心证的外部保障和制约机制。这一章从心证形成前、心证形成过程中、心证形成后叁个阶段详细介绍探讨了保障和制约自由心证的各种程序性和制度性规定和机制。第五章落脚到中国,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的性质以及我国法官心证保障和制约措施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法官心证保障和制约机制在法律层面上的缺乏和现有制约措施的泛行政化使得法官的心证恣意性和脆弱性并存,最后对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法官心证的保障和制约机制提出了初步的建议。
李长城[9]2003年在《论我国自由心证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自由心证是人类社会刑事诉讼由纠问主义发展到诉讼主义的产物,自由心证原则相对于法定证据原则而言,其要点为两项原则:自由判断证明力与内心确信原则。 自由心证认定事实的过程实际上是法官在控辩式的诉讼机制内对一个假定命题(起诉罪名)成立与否的决定过程。起诉机关提出一个假定命题:被告人犯有某罪,并提出相关证据支持这一命题的成立;被告及其辩护人则提出相反的证据和事实对这一假定命题进行攻击,使其不成立;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发挥能动的认识作用对证据进行单独和综合的审查评价,直到最后解决这一命题。两大法系的陪审裁判或法官裁判,都假定有反对事实存在的可能,并多作合理的疑问;然后凭合理的证据确保何种事实存在而为合理的判断,藉以排除疑问。随着证据的增加和辩论的进行,法官的心证程度也时而上升时而下降;等到心证程度逐渐上升到确信的程度,法官就可以作出最后的事实认定了。“内心确信”是裁判官基于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形成的心证,本其排除疑问的作用,认为所认定之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排除合理怀疑”要求充分排除合理的反对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并本着诚实的判断认为犯罪事实存在,才达到被告人有罪的内心确信,从而作出有罪事实的认定;如果法官不能充分排除合理的反对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或者不能依靠内心真诚的判断来排除合理的疑问,就是未达到有罪的内心确信,应当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自由心证作为一项法制度,应当既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的真相,又能很好地抑制法官的主观随意性。自由心证对法官的内在制约体现在以下方面:法官心证的基础是证据;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以辩论原则加以保障;法官判断证据的基础是经验和逻辑;法官认定事实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现代自由心证的制度化制约包括:自由心证作为法院和当事人共同的作业;充分保障被告在审前程序中获得辩护性材料;法官精英化,实行合议制度;实行判决理由说明制度;审级制度。 在新中国传统证据理论中自由心证受到批判。我国当代刑事审判实际是一种不完善的自由心证,具体体现在:被告方辩护权不足,难以对法官的正确心证产生足够的影响;庭审时证人不出庭难以保证法官心证的合理性;判决书未能充分展现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我国心证主体(法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笔者认为,为了完善我国的自由心证制度,应当在以下方面进行改革:(一人理念更新:在自由心证制度下法官所认定的事实是一种“法律真实\(二\重视审判前游的公正,切实保障被告辩护权的有效实现;(叁)、建立有利于合理心证的证据规则体系;(四)、确立法官作出判决的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五)、加强判决理由说明,建立案例公开制。
李明[10]2011年在《证据证明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审判本身是一个认识的过程,诉讼认识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及时解决纠纷。而证据是追溯性认识的主要手段,是理性认识的要求。由于过去的事实是间接认识的对象,事实裁判者不是诉讼当事人,他没有经历过案件过程,其对于案件的认识是通过案件遗留下来的痕迹和映像---证据来间接认识案件事实的,问题就在于证据总是不全面的、不完整的,甚至是缺失的。证明力则是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关系的一种具体化表现,证明力评价的存在就源于证据与事实之间存在的回溯推断时关联性与因果关系。证据证明力的评价过程是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是一个诉讼主体与证明客体相统一的过程,本质上是人(法官)的一种主观认识活动,从证据事实中推论出关于过去未知事实的结论,这一思维活动的过程就是评价的过程。证据的证明力,是法官得以形成心证、认定案件事实的必要要件。证据证明力受制于外部世界与内心世界的种种限制。证明力评价与认定需要遵循认识的规律,遵守经验法则与逻辑法则,受到合理的心证制约。证据证明力是与相关性紧密联系的,相关性是客观存在的,只有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性才产生证明力作用,才会产生诉讼法的后果,没有任何证据上的关联性,也就不会产生证据法上的证明力效力问题。或虽有证据相关性,但关联性过于微弱或遥远、容易混淆争点、拖延审判时间、误导陪审团和法官时,该证据也不具有证明力。具体到诉讼中的证明力的制度设计与评价而言,不同的时代背景和证据制度下,人们衡量证据证明力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即使是同一时代、同一国度里,由于人们的经济水平、文化传统、历史沉淀的差异,都会影响人们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作为事实裁判者认定证明力涉及到对各种社会价值的选择。法官必须平衡各种社会价值与诉讼价值,进行综合考量。由于历史条件所限,古代诉讼求助于神来实现是神明裁判,人与自然界的沟通与联系是通过“神示”来实现的,神明显示的“裁判结果”是符合实体与程序正义的,是具有权威性的。人类进入理性审判以后,证据裁判主义被认为查明案件事实的最好理性方式,为避免神示裁判状态下裁判者的毫无固定标准的恣意裁量,人们认识到有必要对法官的认识进行标准化和固定化,建立了详细的证据评价认定标准。同时又陷入了认识的形式主义与机械主义,要求法官只需要像自然科学一样严格遵守各个证据证明力的等级与加减,过于注重证据的外在形式要件,忽略了证据的实质内容要件,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事实认定权。最终导致证据评价方面逐渐为自由心证所取代,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并不做预先规定,由事实裁判者(陪审团或法官)根据法庭审理中获得的内心信念做自由判断。心证达到认定事实的程度,即为确信。当然,从评价的主体来看,法官评价事实与证据时的自由裁量永远是有限度的,不是毫无约束性的、绝对的自由。任何社会的存在都需要一定的秩序与规则,立法者制订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目的在于能够维持稳定、秩序、和平的统治。制度与规则为是了更好的进行社会交往活动所必需的规范与规矩。具体到证据评价,由于社会大众可以通过诉讼这样的一个平台获知某种证据证明力规则,法官可以凭籍事先明确的法律规则定案,按照证据标准和严格的司法逻辑来认定事实、作出裁判,达到维护法律秩序的目的。它不但有助起到“稳定器”的作用,从而大大增强其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和处理社会生活的秩序。无论哪种诉讼制度,法律制度的设计者都会面临众多的政策选择。现代法律体现了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民自由的特征,法律明确的规范指引下要求法官依章办事;在没有确定法律规范和原则指引下的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就需要进行规范指引与价值判断。法律本身的不周延性和模糊性,证据证明力评价过程必须存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证据证明力的设计与评价本身就是诉讼主体价值观的反映,是诉讼主体所追求的诉讼价值目标最集中的体现。证据证明力的评价反映了诉讼与证据制度价值取向的多元化,是多维度价值目标:真实、自由、公正、秩序、效率等客观反映。因此各种价值观的冲突在所难免,依据不同的证明力设计规则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无论是哪种价值观都必须符合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证据规则的科学性,达到综合效益的有机统一。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由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中均未明确自由心证制度。但并不代表我国的法官评断证明力时就不“自由”,其实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与判断证明力时享有较大的裁量权,但从新近的司法解释来看,高层也逐步认识到法官评判证据证明力的原则与限制问题,正逐步予以规范。文章结构文章拟分七个章节,先后从概念探析、比较法、证据规则、程序保障等不同视角入手,着重探讨证据证明力的本质、特点、作用及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以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证明力体系,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司法制度。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中的证据证明力,本文力图通过多角度、多视角来具体检讨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中的证据证明力问题。第一,文章从证据证明力的概念与基本内涵入手,简要分析和透视证据证明力本体的性质与特点;特别是证据证明力与证据能力、事实等方面的联系。第二,文章力求探讨、发掘证据证明力的不同评判模式,神示证据、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以期从历史与比较法的视角审视证据证明力;特别是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的不同的制度构架方面,审视二者的区别与联系,以便正确看待当今诉讼制度中的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第叁,文章探讨证据证明力的内在要素,从评价的主体、客体、方式、方法等角度来分析证据证明力的评价体系;无论是单一证据、综合证据,还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其证明力的规律各有不同;从制度内来审视证据证明力评价所需的制度环境与影响因素等等;第四,文章关注的是具体证据证明力的评价与认定,也是法官评判证据证明力的视角,通过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自白证据等评析,来洞察其证明力评价的规律。第五,关注证据证明力评价体系中的程序保障。通过程序和司法技术保障的外围层面来审视证据证明力评价体系。第六,综合分析各类证据证明力的相关规则。通过最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等来具体分析证明力的评价与认定。第七,关注我国证据证明力的完善与相关制度构建。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司法现实来看,我们应当构建何种模式的证明力评价模式。设计与倡扬符合我国实际的证明力评价体系。文章拟从几个比较法、证据规则等不同视角入手,着重探讨证据证明力的本质、特点、作用及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以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证明力体系。首先,指导法官正确认识证据证明力,从其本源、本质上来审查证据证明力,厘清证据证明力与其他因素的关系,对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作出正确的结论;以便正确看待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的证明力评价体系;对于证据证明力的评价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规则与诉讼规律。其次,便于当事人及时准确的提供、收集、保存证据,按照法定程序与规则来发挥证据证明力的作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证据裁判原则、心证公开原则等可以在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保障的同时,可以起到监督法官正确评价证据证明力的作用。再次,各个国家都在走各自的现代化的诉讼道路,由于整个历史条件的差异性,受到民族因素、文化因素、宗教因素、经济因素、历史传统等影响,证明力的评价机制与方式既有趋同性,更有差异性。最后,从宪政的角度,便于立法者能够准确审视证据证明力的性质与作用,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与证据规则。证明力的问题属于证据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与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结合紧密,从证明力视角的剖析,可以“以小见大”,进一步洞析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和证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对法律制度的修订与完善起到理论宣传作用。
参考文献:
[1]. 当代中国自由心证制度建构研究[D]. 魏蕾. 中南民族大学. 2008
[2]. 论我国民事审判中心证公开的完善[D]. 熊宇. 中南大学. 2008
[3]. 自由心证原则研究[D]. 郑未媚.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4]. 论民事诉讼中的心证公开[D]. 吴鹭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5]. 论法官自由心证在民事判决书中的体现[D]. 司吉梅. 西南政法大学. 2010
[6].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D]. 刘丹. 燕山大学. 2013
[7]. “印证”证明与事实认定——以印证规则与程序机制的互动结构为视角[J]. 向燕. 政法论坛. 2017
[8]. 论自由心证的保障和制约机制[D]. 杨厚瑞.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9]. 论我国自由心证的完善[D]. 李长城. 四川大学. 2003
[10]. 证据证明力研究[D]. 李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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