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条件论文_姜孝虎,张峥嵘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使条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条件,行政,追偿,海洋法,保证人,联合国,管辖权。

行使条件论文文献综述

姜孝虎,张峥嵘[1](2019)在《雇主追偿权行使的条件和比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雇主追偿权是指由于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侵权发生的情况下,雇主在承担雇主责任之后,向雇员追偿权的权利。只有在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主才享有追偿权,并且应当衡平双方利益,划分适当比例。(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2期)

罗登亮,张洪亮[2](2018)在《论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行使条件的司法审查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将行政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合同纠纷案件大量进入司法领域,关于行政合同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也不断涌现,对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司法审查便是其中之一。本文拟以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行使条件的司法审查基础为主题,探讨人(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9-26)

潘光林,高兴兵,李劼[3](2018)在《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追偿权的行使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在主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各保证人实际可能承担的担保债务数额尚不确定,各保证人分担保证责任份额的决算条件尚不具备,容易因之后新的保证代偿事实的发生,影响既判的稳定性或造成循环诉讼,且其他保证人即使尚有清偿能力,亦应先用于清偿主债务而非追偿债权,故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一般应在主债务清偿完毕后行使。(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6期)

王英州[4](2018)在《论破产一般取回权的行使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取回权由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转化而来。一般取回权的主体条件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人和破产管理人或债务人。内容条件为与之对应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相同。时间条件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终结前。行使条件的具体适用应对是否满足行使条件进行判断。在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并提供担保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不能行使一般取回权。重整程序中行使一般取回权符合事先约定不构成对一般取回权行使的限制,应根据行使条件判断能否行使一般取回权。(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期刊2018年06期)

沈广明[5](2018)在《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行使条件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明确界定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行使条件,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重要意义。经案例梳理发现,在《适用解释》施行前后,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条件由多元化逐渐趋向二元化,即公共利益需要和其他法定事由。法院对公共利益需要的解释亦经历了从事实上的公共利益需要到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的嬗变,其变异的前提在于公共利益概念的高度不确定性。对公共利益解释的变异隐含着司法审查强度的变化,其由强到弱可分为叁个层次。经法政策考量,当前我国宜适用强度居中的"含公共利益的所有法定理由"标准。以德隆案为例,该标准的适用进路可分为以价值填充为手段的个案公共利益之确定、比例原则框架下的法益衡量两个步骤。(本文来源于《行政法学研究》期刊2018年03期)

潘照东[6](2018)在《防卫过当认定条件兼论特殊防卫权行使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防卫限度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防卫行为行使所应遵循的合理限度,也是衡量防卫行为是否造成过度损害的客观标准。对于明显超出制止不法侵害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以防卫过当论处,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若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却又可能构成法律所允许的特殊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以及特殊防卫的认定颇为棘手,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界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的关系以及对特殊防卫权行使的限制值得深入探讨。(本文来源于《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李婉贞[7](2017)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仲裁庭行使强制管辖权的条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谈判历史表明,为了实现国际海洋领域的法治以及调节不同国家在争端解决机构上存在的分歧,基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各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国际仲裁庭被赋予行使强制管辖权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仲裁的合意性特征。然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十五部分对其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主要体现为仲裁庭行使强制管辖权必须满足叁个方面的条件,即争端解决程序的选择条件、前置程序的限制条件以及受案范围的限制条件。但是,从对查戈斯群岛仲裁案、南海仲裁案以及“极地曙光号”案的具体分析中可以导出,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过于抽象、仲裁庭的裁决缺乏先例效力且仲裁庭的部分行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仲裁庭行使强制管辖权的具体条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具体而言,争端各方不仅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第1款中“协议”的拘束力及内容要求、交换意见的对象与被提请仲裁事项的关系以及善意履行“交换意见”义务的具体要求存有争议,而且在涉及审议领土主权问题争端的管辖权、海洋划界争端的外延以及历史性权利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关系方面也存在分歧。基于此,为了限制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从而维护国家主权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统一性,全体当事国应当制定《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的协定》。协定的内容应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第1款中“协议”的拘束力要求以及满足“替代性程序协议”的内容要求作出规定,明确当事方应当善意地针对被提请仲裁的事项交换意见,在可能性用尽的情况下,可以进入争端解决的下一阶段,并确定仲裁庭应当对涉及审议领土主权问题的争端拒绝行使管辖权,明确海洋划界争端的外延包括在划界过程中必然考虑的因素,同时明晰依据国际习惯法的历史性权利,在内容上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海湾以及历史性捕鱼权。(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7-12-01)

赵婉竹[8](2017)在《论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作为社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对公司正常的运营发展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院对于公司知情权问题的处理方式是不相同的,这就影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本文从公司股东知情权实现相关理论的依据、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条件、我国股东知情权相关立法的完善叁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能够使得股东正确的行使自己所具有的知情权。在二元化体制的背景下,公司的很多股东都已经退出了参与公司经营的舞台,角色的变化,造成了很多股东对公司的信息了解的缺失,这就使得很多股东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针对这个问题各国的立法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对股东的知情权加强保护,使得股东各项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33期)

孙素玉[9](2017)在《行使试用期内解雇权 明确录用条件是关键》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殷某于2016年10月18日进入某智能软件公司从事产品经理工作,约定月薪为23000元。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1月17日。因殷某工作能力原因,2016年12月21日,该公司以“在试用(本文来源于《中国劳动保障报》期刊2017-08-09)

王英州[10](2017)在《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采用形成权说和请求权说与现行制度均不存在冲突。采用形成权说更能够有效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效力、限制与其他形成权相同。行使优先购买权仅在公司股东与股权转让人之间发生效力。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有效。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行使条件为股权转让人与第叁人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在除斥期间内以明示方式通知股权转让人,公司股东必须接受股权转让合同的全部内容。同等条件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可以采用合理的竞价方式确定公平的转让价格。(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行使条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将行政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合同纠纷案件大量进入司法领域,关于行政合同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也不断涌现,对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司法审查便是其中之一。本文拟以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行使条件的司法审查基础为主题,探讨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使条件论文参考文献

[1].姜孝虎,张峥嵘.雇主追偿权行使的条件和比例[J].法制博览.2019

[2].罗登亮,张洪亮.论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行使条件的司法审查基础[N].人民法院报.2018

[3].潘光林,高兴兵,李劼.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追偿权的行使条件[J].人民司法(案例).2018

[4].王英州.论破产一般取回权的行使条件[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8

[5].沈广明.行政协议单方变更或解除权行使条件的司法认定[J].行政法学研究.2018

[6].潘照东.防卫过当认定条件兼论特殊防卫权行使的限制[J].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

[7].李婉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仲裁庭行使强制管辖权的条件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7

[8].赵婉竹.论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条件[J].法制与社会.2017

[9].孙素玉.行使试用期内解雇权明确录用条件是关键[N].中国劳动保障报.2017

[10].王英州.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7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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