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建筑物抵押论文_朱伟

在建建筑物抵押论文_朱伟

导读:本文包含了在建建筑物抵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建筑物,抵押权,预告,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冲突,权利。

在建建筑物抵押论文文献综述

[1](2017)在《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监局 重庆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通知》一文中研究指出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抵押房地产不得用于预售。开发企业依法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申请房屋及所占土(本文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期刊2017年05期)

朱伟[2](2015)在《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制度之质疑——兼谈我国的预告登记》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当事人融取资金的需要,我国《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在建建筑物的抵押登记制度。在建建筑物在法律属性上不是特定物,不符合物权法对物的要求。预售商品房在本质上也属于在建建筑物,我国《物权法》针对预售商品房以及其他不动产,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而这显然与在建建筑物的抵押登记制度相矛盾。为了解决上述物权法法理的缺陷,构建统一的物权法法律体系,有两种可能的解决之道:第一种是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取资金,同时,为了担保债务人到期履行债务,购买人可以对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的债权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债权质权;第二种是在建建筑物构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要成分,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物权客体或处分客体。第二种解决之道因其全面性和可适用性,应该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本文来源于《太原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2期)

段金平[3](2014)在《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属于抵押权的一种,既具有抵押权的共性,又与传统民法上的不动产建筑物抵押权有明显的区别,是对其进一步的发展,在实践中被普遍应用。由于理论研究的不完善、实践中制度制定与操作的不科学,近年来产生的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有关的问题越来越多。在建建筑物能否成为设立抵押权的标的物?设立抵押权时对主体范围、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有无要求?在抵押权实现时会遇到哪些困难,尤其是当各种权利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日渐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视。本文围绕在建建筑物之上能否设立抵押权、如何设立抵押权、抵押权设立后怎样实现这叁个基本问题展开论述。通过对在建建筑物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界定,明确了以在建建筑物为标的物可以设立抵押权;从设立主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登记叁个环节入手,明确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成功设立所需要的条件;通过分析比较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权利冲突类型,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本文对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相关问题进行了清晰的梳理与阐述,希冀能够探求出正确的解决方法,推动在建建筑物抵押制度的研究与完善。(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4-03-31)

陶海英[4](2013)在《我国在建建筑物抵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整个市场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强,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担保物权也随着不断发展和完善。其中,抵押权制度作为“担保王国”中一项举足轻重的制度,既能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又能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不动产抵押在担保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房地产作为不动产的主要方式,更是最为常见的担保物。在此背景下,在建建筑物抵押则是对民法传统抵押制度的突破和创新,是对民法传统抵押制度的又一大发展,因其自身所具备的独特优势,能够较好实现物尽其用,满足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建设所需资金的实际需求,因此在建建筑物抵押在社会实践中的应用也呈现出广泛化的趋势。然而由于我国房地产抵押发展还不完善,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及理论研究上存在不足等问题,在建建筑物抵押还存在着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不科学、不完善之处。如何较好的解决我国在建建筑物抵押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完善我国在建建筑物抵押制度,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命题。研究我国在建建筑物抵押制度,首先要对在建建筑物及其法律性质进行界定,这也是解决在建建筑物抵押法律问题的基础和前提;其次,对在建建筑物抵押进行界定,并分析在建建筑物抵押与一般抵押的区别;最后,阐述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物权法》第180条明确规定在建建筑物可以抵押,但在建建筑物抵押如何设立,在设立中如何认定抵押标的物的价值,各地做法不一。实践中,存在有少数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在建建筑物抵押价值构成上的模糊不清,投入少,向债权人提供了在建建筑物抵押后,形成烂尾楼,从而影响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我国现有立法对在建建筑物抵押标的物价值认定的规定出发,找出其可能存在的问题,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拙见:(1)加快完善我国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制度:明确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性质,建立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安全便捷的登记信息公开查询制度;(2)不断完善评估立法,加强评估监管:在《资产评估法》的立法过程中,应明确房地产价值评估的监管权,将权力集中,统一行使,以期更好实现对在建建筑物抵押标的物的价值认定。关于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尽管我国《物权法》第87条明确规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国内很多学者仍主张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仅是预告登记,登记时并不当然产生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只有在建筑物完工以后抵押权才能成立。从《物权法》的角度而言,我国在立法上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在建建筑物抵押权以登记为其生效要件,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对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作出统一的规定,只是分散地规定在抵押相关法规中,但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中仍存在有登记性质尚未定论、现行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不能完全适用于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缺乏统一的抵押登记部门、“抵押合同中记载”的抵押登记模式无法起到公示作用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笔者主要从叁个方面对其提出了完善建议:(1)明确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性质: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性质是本登记,而非预告登记;(2)建立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度:从登记的效率出发,可以考虑将现行立法对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办法取消,收回房屋管理部门对其登记的职权,只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基础上稍作调整,就成为一种新的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办法;(3)建立健全安全便捷的登记信息公开查询制度:包括全社会范围内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申请查询登记资料,且申请人可查询的信息内容也不应再受限制,其可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的全部资料。抵押权制度属于物权的范畴,物权制度本身的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效用,在使其利用,而非使其所有。因此,为彰显物尽其用的效用,从理论和立法上均不排斥重复抵押和再抵押。由于房屋抵押登记机关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机关的不统一,实务中在建建筑物抵押权与预售商品房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商品房预购人期待权的冲突时有发生。《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因此实务中不存在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在解决在建建筑物抵押权与相关权利发生冲突时,主要采用在同一建筑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之间的优先受偿顺序,其规则是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确立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登记在先者优先于登记在后者”。要切实领会《物权法》的精神,来解决在建建筑物抵押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3-05-01)

王荣珍[5](2011)在《论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性质与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规定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该规定造成了《物权法》体系内部的矛盾,违反了物权法的基本原理,殊值检讨。在建建筑物是正在形成中的建筑物,不具有特定性,非独立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以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自建筑物抵押登记时抵押权设立。在建建筑物抵押预告登记具有就建成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保全权利、保全顺位、破产保护等效力,从而保障就建成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请求权的实现。(本文来源于《学术研究》期刊2011年11期)

赵俊娜[6](2011)在《在建建筑物抵押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不动产的抵押也越来越多。随着房地产的蓬勃发展,房地产作为抵押物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在房地产抵押当中,在建建筑物的抵押也越来越多,在社会实践中运用的也越来越广泛,但是我国房地产抵押制度还很不完善,在建建筑物抵押是房地产抵押新发展的一个方面,因此它在理论与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完善之处。本文主要是针对在建建筑物抵押的一些法律问题所进行的探讨。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一共可以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在建建筑物抵押的一般问题。在此部分首先笔者通过对在建建筑物的含义、特征以及性质的分析,对在建建筑物做了界定;其次对在建建筑物的适用范围的现有法律规定进行检讨且重新对在建建筑物的适用范围做了思考;最后阐述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正当性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客体。在此部分笔者首先对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客体的理论争议做了介绍,且对在建建筑物的客体争议进行了评析,指出在建建筑物的客体是在建部分和将来完成的建筑物;其次分析了判断在建建筑物合法性的方法,也对将来完成的建筑物部分,给予了关注,如果将来的建筑物尚未建成,抵押权在实现时其效力是否及于未完成的建筑物部分,本文进行了探讨。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是在建建筑物抵押客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在论文中对在建建筑物抵押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分摊还是整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做了分析。第叁部分论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登记。在此部分中笔者首先对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存在的两种性质预告登记和本登记做了概述,进而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对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性质做了定性;其次对在建建筑物的抵押权登记转换做了分析,指出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换的必要性、转换的形式和转换后产生的后果。第四部分分析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实现中的权利冲突及解决。在此部分笔者首先对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冲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做了介绍,阐述了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之后提出了解决方法;其次对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冲突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做了介绍,阐述了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之后提出了解决方法;再次对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冲突的商品房预购人的利益做了介绍,阐述了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之后提出了解决方法;最后对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冲突的预售商品房抵押权做了介绍,阐述了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之后提出了解决方法。(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1-04-10)

蔡丽(石羡)[7](2002)在《在建建筑物抵押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运用案例分析、比较分析及法理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借鉴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和台湾地区的抵押制度,以“在建建筑物抵押(是指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为轴心,对以在建建筑物为抵押标的的四种抵押形式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明确与传统民法抵押理论的冲突,以期对日后制定《物权法》、修改《担保法》有所裨益。全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主要内容分为六章:第一章 阐述传统民法关于抵押的理论。通过论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传统民法中关于抵押的理论及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对抵押问题的理解,分析抵押、抵押物的特性与发展,为下文论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冲突埋下伏笔。第二章 分析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法律问题。阐明在建建筑物、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概念及在建建筑物抵押的类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案例,本文将以“在建建筑物”为抵押标的的情况归纳为四种:一是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二是在建工程抵押;叁是以在建建筑物为其他债务设定抵押;四是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其中,一、二、四是法律有相应规定的情形,而第叁种却是法律没有规定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形。在此基础上,结合第一章传统民法抵押理论的内容,分析在建建筑物与传统民法抵押理论的冲突。第叁章 分析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法律问题。阐明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法律特征、抵押权的取得、法律效力、抵押权的实现及消灭等法律问题。第四章 分析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问题。阐明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法律特征、抵押权的取得、抵押权的法律效力、抵押权的实现及消灭等法律问题。第五章 分析以在建建筑物为其他债务设定抵押的法律问题。通过与传统民法抵押理论及我国现行法律的比照,分析该抵押形式在实践中的危害,提出了该抵押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观点。第六章 分析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在建建筑物抵押的若干法律问题法》第286条规定内容的法律性质及其争议、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法律特征、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取得、将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纳入本文体系的原因、效力及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实现等法律问题。(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02-04-01)

在建建筑物抵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为了当事人融取资金的需要,我国《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在建建筑物的抵押登记制度。在建建筑物在法律属性上不是特定物,不符合物权法对物的要求。预售商品房在本质上也属于在建建筑物,我国《物权法》针对预售商品房以及其他不动产,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而这显然与在建建筑物的抵押登记制度相矛盾。为了解决上述物权法法理的缺陷,构建统一的物权法法律体系,有两种可能的解决之道:第一种是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取资金,同时,为了担保债务人到期履行债务,购买人可以对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的债权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债权质权;第二种是在建建筑物构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要成分,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物权客体或处分客体。第二种解决之道因其全面性和可适用性,应该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在建建筑物抵押论文参考文献

[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通知[J].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

[2].朱伟.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制度之质疑——兼谈我国的预告登记[J].太原大学学报.2015

[3].段金平.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问题研究[D].烟台大学.2014

[4].陶海英.我国在建建筑物抵押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2013

[5].王荣珍.论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性质与效力[J].学术研究.2011

[6].赵俊娜.在建建筑物抵押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1

[7].蔡丽(石羡).在建建筑物抵押的若干法律问题[D].厦门大学.2002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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