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法域论文-沈建峰

第三法域论文-沈建峰

导读:本文包含了第三法域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社会法,基尔克,辛茨海默,拉德布鲁赫

第三法域论文文献综述

沈建峰[1](2019)在《社会法、第叁法域与现代社会法——从基尔克、辛茨海默、拉德布鲁赫到《社会法典》》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社会法理论是我国社会法理论的重要来源。19世纪后半叶,基尔克等人将社会法概念引入德国法中。基尔克以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为出发点,将法律分为个体法(Individualrecht)和社会法(Sozialrecht)。其社会法所要解决的是团体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结构问题,其部分属于公法,部分属于私法。基尔克之后对社会法概念和理论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是辛茨海默和拉德布鲁赫。二者都以对人在法律中的形象反思为出发点来论证社会法产生的必要性,都认为社会法属于第叁法域。但在具体思路上则有根本差异,辛茨海默的社会法是集体化取向的,社会法的调整主要通过去人格化来完成。而拉德布鲁赫的社会法依然是个体化取向的,其基本点在于再现人的个性。作为第叁法域的社会法在此后的发展中陷入困境。"二战"后,社会法的范畴在两个层面上展开:作为社会政策法的社会法与作为社会安全法的社会法。从社会法概念发展的过程来看,首先应承认它是一个诠释性的概念,其对新问题的诠释和调整围绕着两个主线:反思个人主义,回应社会问题。反思个人主义的不同方向以及劳动法和社会安全法自身发展的程度影响了社会法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内涵。对中国社会法概念发展而言,为避免困境,在现阶段应告别第叁法域观念。社会法范畴是要反思个人主义而不是放弃个人主义。(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王鹏,温瑞[2](2018)在《试论社会法的体系建构——以“第叁法域”的观点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社会法的体系建构在我国学术界多有争论,进而产生了不同的学说体系,产生这些分歧的根源主要在于定位分析的差异,即社会法究竟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新兴法域?文章以此为起点进行求证分析,梳理了有关学说,对其进行详细分析,以期对社会法进行更为准确的定位。(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4期)

李干[3](2013)在《第叁法域的正名与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学者对社会法理论的研究基本始于20世纪末。在承认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以及法律社会化的基础上,学者对于社会法的界定存在着巨大的分歧,而分歧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就是第叁法域。曾有学者概括出我国法学界对社会法一词的使用存在四个层次的不同理解。狭义社会法将社会法等同于社会保障法;广义社会法将社会法理解为与公法、私法相对称的第叁法域;中义社会法则在第叁法域和狭义社会法之间寻求一个使用的层面;泛义社会法将“社会法”作为一种法学思潮或将之作为与自然法、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其中,中义社会法与广义社会法是较为主流的两种学说。中义社会法与广义社会法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将社会法视为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叁法域。广义社会法将社会法视为与公法、私法相并列的第叁法域,而中义社会法则认为不能将社会法与第叁法域划等号,社会法只是一个法律门类或法律部门。其中,有的学者只是反对将社会法等同于第叁法域,但仍承认第叁法域的存在,将第叁法域作为社会法的一个上位概念;有的学者则通过否认第叁法域的存在而对广义社会法予以“釜底抽薪”式地批判。有趣的是,秉持后一种中义社会法的学者在否定“第叁法域”的理由上存在巨大的差异,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社会化的发展尚不足以形成独立于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叁法域;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由于法律社会化的普遍存在,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划分出一个独立的第叁法域。笔者认为,承认第叁法域的存在有着现实基础,而学者之所以否认第叁法域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忽视了在主要由私法调整的私法领域与主要由公法调整的公共权力领域之外,存在着一个体现二者交融与互动、需要由社会法予以调整的独立领域——社会领域。学者正是由于只看到私法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的融合以及私法与公法的融合,没有看到这样的运动其实还产生了与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分离的社会领域,所以才会否认第叁法域的存在。如果真如部分中义社会法学者所说,否定第叁法域的存在,一方面会陷入法律逻辑的悖论,社会法会面临无法向上位概念归位的困境以及丧失独立性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会导致社会本位的泛化与异化。因此,我们需要立足于社会领域独立存在的现实,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综合审视第叁法域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应当存在这一问题。(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3-04-14)

赵蒹[4](2011)在《作为第叁法域的社会法新论》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法的定位问题已成为制约社会法理论发展的关键问题。社会法的主体包括个人、社会组织、国家叁大类。社会法对于“人”这一主体的认识不同于私法抽象权利主体,或公法上的平等公民,而是具有社会身份的类型化、差异性的人。社会组织则是社会法所保护和规范的重要主体,又称为“第叁部门”。国家在社会法中是消极、间接的义务主体,又是权力与权限的统一体。法益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社会法益是社会法研究的基石范畴,社会法领域内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是社会法益配置的四种方式。社会法应确定以倾斜保护弱势群体为特征的注重实质正义的价值目标。社会法有独特的主体认识、坚实的基石范畴、倾斜保护的价值追求,社会法是独立于公法、私法法域之外的“第叁法域”的总称。(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1-05-04)

赵红梅[5](2009)在《第叁法域社会法理论之再勃兴》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社会法理论研究之历史、现状(一)德国和日本一般认为,第叁法域之社会法作为一个学术概念起源于德国。这一概念早在1870年即由偌斯勒提出,〔1〕而后由基尔克于19世纪末以“团体法说”加以阐述。〔2〕在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兴起了社会民主主义的思潮,与此同(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09年03期)

葛少华,崔析宗[6](2009)在《试论“第叁法域”发展中的国家、社团与个体——以中国当代农村医疗改革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在社会保障法理论的框架下通过对"第叁法域"的起源、演进与功能的阐述,剖析了国家、社团与个体在"第叁法域"发展中的权利配置与义务分担对于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黄冈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1期)

赵红梅[7](2008)在《第叁法域——社会法学说之“革命”意义——兼观点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第叁法域——社会法学说欲进行"社会法"(德文Sozialrecht~①或Soziales Recht~②研究,应先将其概念、体系、范畴加以厘清,此乃限定语境之需要。"经由此等概念之澄清、范畴之确定以及体系之建立,不论是教学或研究上,始能有较明确之共同标的、共同脉络以至共同语言。"~③学界对社会法的认识尚有很大差别,因而,学术上对社会法的研究,需要先做学说观点上的综述与评析,以奠定研究之基础。我国学界对社会法界定的代表性学说曾做过一些有益的研究探讨~④,但研讨仍有进一步深化之必要,笔者对之先做一些论证补充,以初步阐明赞同将社会法定位于第叁法域之理由。(本文来源于《社会法评论》期刊2008年00期)

张翀[8](2006)在《社会法与市民社会——第叁法域探微》一文中研究指出以主体为标准,法律可以划分为“私法———社会法———公法”叁个领域。作为第叁法域的社会法指社团法。它依托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社会领域”,反映着市民社会的团体性特征。社会法中的“社会”特指正式的社会组织。社会法所调整的社会利益也特指社会团体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3期)

朱时敏[9](2005)在《第叁法域之“叁农问题”论纲》一文中研究指出“叁农问题”首先是一个政治问题,从法治社会角度而言“叁农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法问题。社会法是国家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而制定的具公、私法相融合特点的第叁法域。私法仅就农民利益问题寻求救济,而国家行为对市民社会亦难以作为,故“叁农问题”由于牵涉到社会整体利益,应归于第叁法域———社会法调整范畴,文章以社会法视角,从降低农业人口、农村城市化和农民教育叁方面,审视我国当前“叁农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5年03期)

朱时敏[10](2005)在《第叁法域之“叁农问题”论纲》一文中研究指出"叁农问题"首先是一个政治问题,但从法治社会角度而言,"叁农问题"同时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法问题。私法仅就农民利益问题寻求救济,而国家行为对市民社会亦难以作为,故"叁农问题"由于牵涉到社会整体利益,应归于第叁法域———社会法调整范畴。以社会法视角,可从降低农业人口、农村城市化和农民教育叁方面,审视我国当前"叁农问题"。(本文来源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5年03期)

第三法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对于社会法的体系建构在我国学术界多有争论,进而产生了不同的学说体系,产生这些分歧的根源主要在于定位分析的差异,即社会法究竟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新兴法域?文章以此为起点进行求证分析,梳理了有关学说,对其进行详细分析,以期对社会法进行更为准确的定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第三法域论文参考文献

[1].沈建峰.社会法、第叁法域与现代社会法——从基尔克、辛茨海默、拉德布鲁赫到《社会法典》[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

[2].王鹏,温瑞.试论社会法的体系建构——以“第叁法域”的观点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18

[3].李干.第叁法域的正名与反思[D].华东政法大学.2013

[4].赵蒹.作为第叁法域的社会法新论[D].湘潭大学.2011

[5].赵红梅.第叁法域社会法理论之再勃兴[J].中外法学.2009

[6].葛少华,崔析宗.试论“第叁法域”发展中的国家、社团与个体——以中国当代农村医疗改革为视角[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9

[7].赵红梅.第叁法域——社会法学说之“革命”意义——兼观点评析[J].社会法评论.2008

[8].张翀.社会法与市民社会——第叁法域探微[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

[9].朱时敏.第叁法域之“叁农问题”论纲[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10].朱时敏.第叁法域之“叁农问题”论纲[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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