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登记公信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公信力,不动产,制度,善意,物权,登记簿,夫妻。
登记公信力论文文献综述
章正璋[1](2018)在《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的范围与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立法目的、法律效果以及民众的心理认知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和体系性解读后可以得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设立之不动产登记簿在借名登记等8类情形下,应该具有公信力,善意第叁人因为信赖不动产登记所为之交易,通常受法律保护。而在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登记之不动产物权等9类情形下,不动产登记簿不应该具有公信力,善意第叁人无法主张登记公信力之保护。(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8年03期)
张超兰[2](2018)在《论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及其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从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登记公信力的提出正式落实到法律法规层面。在《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对善意第叁人权益的保护,到底是采用善意取得思路还是登记公信力的模式,这也是物权法实施中必须斟酌的。本文主要从阐述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内涵、理论基础,以及将登记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比较,证明登记之公信力实施的合理之处。但是由于《物权法》和《婚姻法》实施中的一些冲突,在处理夫妻共有不动产中更需要不断的修正和完善登记公信力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8期)
刘训智[3](2016)在《商事登记公信力的法律结构与制度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事登记公信力是保障登记信息真实合法的有效手段,是商事登记公示效力的重要延伸。现代商事登记公信力以国家信用、登记申请人信用、社会中介组织的信用担保、公证效力、外观主义为其存在基础;以商事登记簿为其发生根据,以市场信用机制为信赖保证,具有保障市场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通过公证、公告、更正登记以及救济机制保障其信赖基础与功能发挥。分析商事登记公信力的法律结构,完善相关的制度保障措施,可以为深化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来源于《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张善斌,宁园[4](2015)在《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及其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第叁人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两种不同制度设计。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并没有承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而是将不动产纳入了善意取得制度中。这一保护模式不仅与善意取得制度的逻辑体系相矛盾,而且其规定本身模糊不清。因此,应当以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取代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在《物权法》和《婚姻法》的衔接问题上,考虑到夫妻关系的伦理性、夫妻共有财产登记的特殊性以及隐名权利人的利益保护需要,应当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予以修正,在一定范围之内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文来源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5期)
梅瑞琦[5](2015)在《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基础研究——兼论我国登记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主要取决于物权公示制度、登记审查制度以及物权行为制度。登记成立主义与实质审查协力为登记公信力提供了制度基础。采取形式审查主义的德国,其登记具有公信力,在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进行效力绝缘。德国法的流通抵押,抵押权公信力的完全获得,尚需抵押权抽象性理论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结合。我国登记模式应为登记成立主义+物权行为有因性+实质审查主义+担保物权从属性。如果土地使用权将在大范围流转,应建立权利流转的登记成立主义,如果土地使用权将仅仅在集体范围内(熟人社会之间)流转,那么任何形式的登记都将是多余的。(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4期)
刘燕萍[6](2014)在《完善立法,维护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和登记现状,要落实《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承载的使命,还需有相关配套制度予以保障《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规定,"不动(本文来源于《中国地产市场》期刊2014年09期)
吴婷婷[7](2013)在《融资租赁登记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融资租赁这一行业虽然在我国已存在几十年,但在近年才开始快速发展。截至2012年,我国的融资租赁已有560家,在融资服务领域逐渐受到关注,但是由于融资租赁业物权和债权分离的特点,出租人的权利至今仍没有很好的保护措施。对此曾有很多学者通过研究融资租赁登记的必要性寻求出租人保护的有效制度,在实践中,此建议也得到了关注,2009年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了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但这一系统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支持,在证明效力等方面存在不足,在保护出租人权利时也存在种种瓶颈。而本文就以此为研究对象,着重从登记公信力的角度研究融资租赁登记的可行性。引言部分主要说明了叁个问题,一是通过介绍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说明建立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必要性。主要论述方式是通过对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保护的困境的说明提出建立登记系统保护出租人权利。二是对目前国内相关的理论研究情况进行了简要说明,主要是对研究融资租赁登记的文章和专着进行统计。叁是对本文的主要结构和创新之处进行简明扼要的交代。第一章是文章的总论部分,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公信力的基本理论,对公信力基本概念、作用等方面进行介绍。二是对融资租赁适用登记公信力原则的契合情况进行论述,一方面论述了融资租赁引入登记公信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另一方面让融资租赁登记与登记公信力发源处,即物权登记进行对比。第二章及以下是对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分论。本章论述了融资租赁登记的主体关系,以现存的人民人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为出发点,分别论述了可以保障登记公信力的登记主管机关选择以及与登记公信力原则相适应的登记申请人选择。第叁章是对融资租赁登记审查制度建立的论述。论述分为两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论述登记公信力与实质审查、形式审查的关系;第二层次是在第一层次的分析基础上,并以保障登记公信力为目的,寻求新的审查方式。第四章对融资租赁登记的登记效力进行分析。先从登记基本理论和登记公信力角度分别论述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然后在此基础上对融资租赁登记需要的登记效力进行分析。第五章论述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建设的资金基础。这一部分分别从两方面进行论述,一方面从保障登记公信力的角度,提出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建设需要强大的资金基础作为支持;另一方面,结合融资租赁登记自身特点,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经验的分析,确定我国融资租赁登记可行的资金基础来源。结论部分进一步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及研究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重要性进行了说明。(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3-04-15)
陈永强[8](2012)在《登记公信力与占有保护——以英国《2002年土地登记法》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把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后,不动产占有的保护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这种忽视使得第叁人仅凭登记就能取得优先的权利,被伪造转让的仍占有的原所有人便不能对抗第叁人的登记产权。而英国土地登记法采用了一种有限的公信力,该公信力模式十分强调对占有人的保护。在双重转让中,如果第一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不动产,第一买受人的权利将作为优先权益而受保护,后一买受人并不能通过登记来对抗第一买受人。在伪造转让的情形,买受人因第叁人伪造而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产权并登记时,如果原所有权人仍占有不动产的,原所有人的权利优先保护,可以对买受人主张更正登记。但受到登记法的保护的占有人的权益必须是一种排他权,且占有能够被发现。对占有的保护意味着法律应回归重视对财产的"静态所有权安全"的尊重和保护,通过合法占有而形成的生活安宁不因他人的登记行为而被打破。(本文来源于《环球法律评论》期刊2012年03期)
李建洲[9](2011)在《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物权法》实施过程中,由于与《婚姻法》、《民法通则》就不动产产权共有人的认定存在差异,造成了权利人、司法实践部门的众多困惑。一方面,婚姻关系中(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1年07期)
程科[10](2011)在《从德日两国立法看登记公信力的制度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有学者认为,自法技术层面而言登记公信力之承认需以登记设权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及实质主义的审查制度为基础,但笔者看来,以上二者或许皆非必要。从德日两国的立法经验可以看出,即使采登记对抗模式与形式主义审查制度,亦有赋予登记簿以对抗力之可能。(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1年02期)
登记公信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从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登记公信力的提出正式落实到法律法规层面。在《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对善意第叁人权益的保护,到底是采用善意取得思路还是登记公信力的模式,这也是物权法实施中必须斟酌的。本文主要从阐述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内涵、理论基础,以及将登记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比较,证明登记之公信力实施的合理之处。但是由于《物权法》和《婚姻法》实施中的一些冲突,在处理夫妻共有不动产中更需要不断的修正和完善登记公信力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登记公信力论文参考文献
[1].章正璋.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的范围与限度[J].法商研究.2018
[2].张超兰.论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及其修正[J].法制博览.2018
[3].刘训智.商事登记公信力的法律结构与制度保障[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
[4].张善斌,宁园.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及其修正[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5].梅瑞琦.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基础研究——兼论我国登记制度构建[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
[6].刘燕萍.完善立法,维护不动产登记公信力[J].中国地产市场.2014
[7].吴婷婷.融资租赁登记的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8].陈永强.登记公信力与占有保护——以英国《2002年土地登记法》为中心[J].环球法律评论.2012
[9].李建洲.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影响[J].法律适用.2011
[10].程科.从德日两国立法看登记公信力的制度基础[J].研究生法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