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诉讼论文_张同童,陈小峰

债权人代位诉讼论文_张同童,陈小峰

导读:本文包含了债权人代位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债务人,债权,叁人,标的,效力。

债权人代位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张同童,陈小峰[1](2019)在《从一起案件浅谈债权人代位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各级法院均加大执行力度,力求保障执行申请人的权益能够实现。但是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陷入执行僵局的申请人除了等待还能如何破局。债权人代位诉讼制度为执行申请人提供了一个破局的可能,但是这个可能充满了不为债权人可控的因素。(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8期)

徐一楠[2](2018)在《债权人代位诉讼之程序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人代位诉讼向来关涉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之利害,其判决效力是否及如何对其等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学说判例之见解颇有分歧,实值检讨。兼顾实体法上代位权系行使保全权能之观点,以及诉讼法上纠纷一次性解决之理念,代位诉讼判决效力理应扩张于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惟在此共识下,需充分赋予未参与诉讼者的事前或事后程序保障,始能充足判决效力不利扩张之正当化基础。(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6期)

王根清[3](2018)在《追偿权也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到期债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履行到期债权,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诉讼。当债务人不行使担保追偿权这种特殊的到期债权时,债权人也可以就此提起代位权诉讼。案情汪晨帆系夏水玉、汪心(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6-21)

过雪琴[4](2018)在《确定的债权数额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人丙公司发给被告乙公司明细,列明丙公司为乙公司实施的5个工程合同应收账款为5942万元。2014年5月8日,原告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根据丙公司的选择采购设备并出租给丙公司使用,丙公司将其在乙公司的应收账款中的1000万元质押给甲(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8-05-09)

刘虎成[5](2017)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的特殊情形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管辖,通常依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叁条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该法院有管(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11-23)

杨龙飞[6](2016)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地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确立于1999年的《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旨在确保主债务人(本文涉及代位权关系时统一用“主债务人”来表达“债务人”,以便与“次债务人”作出区分)的责任财产不被不当减少,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但实践当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除了我国现有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本身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争议之外,主债务人参加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的诉讼地位不明、权利义务不清是最棘手的程序性障碍。因为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主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立法上的吝啬笔墨带来的结果必然是实践中层出不穷的认识差异以及理论上喋喋不休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主债务人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应视为证人;有的学者则认为主债务人的地位相当于共同被告或者共同原告;有的学者认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而通说则认为主债务人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这些理论上的争议直接影响到主债务人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所扮演的角色、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法院判决的既判力,进而影响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实践中能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想要真正发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应有的价值,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与此同时也避免主债务人的程序权利遭受侵害,则明确主债务人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明晰其权利义务就变得尤为紧迫。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即提出问题,分析目前主债务人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因诉讼地位不明、权利义务不清而引发的实际问题。第二部分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分析其制度功能以及在目前诉讼程序现状下的局限性。第叁部分对我国第叁人制度进行介绍,对比德、日、美、法等国的第叁人制度。第四部分阐释、分析我国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的主债务人作为第叁人参加诉讼时,到底是不是证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叁人或者通说认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亦或者德、日、美、法任何一种形式的第叁人。如果以上任何一种第叁人角色都无法完全涵盖主债务人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所扮演的角色,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的第叁人应重新认识,承认其具有特殊性,并赋予其区别于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特别权利。最后,将笔者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主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设想进行说明,希望为明确我国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主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明晰其权利义务提供一些思路,以期达到既进一步充分发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价值又适度保障主债务人程序权利的目的。(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6-06-01)

徐康哲[7](2016)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代位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延迟履行并且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债权时得以保全,从而维护了交易安全。代位权制度源于罗马法与日耳曼法,首先在法国民法典中得以确立。受其影响,日本、意大利、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大陆相继在其民法典中或合同法中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我国于1999年在《合同法》中首次确立了代位权制度。实体法的内容和价值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的进行来实现和展开。然而,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忽视了实现代位权的程序机制——代位权诉讼制度。无论是《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文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同法解释(一)》,它们对代位权诉讼程序内容的规定非常之少,造成不仅程序缺失,而且程序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更是薄弱。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同样缺乏相应的规定,代位权诉讼制度价值的实现显得尤为困难。在此基础上,对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尽量明确代位权诉讼当事人、管辖、诉讼标的以及既判力等问题,从而为正确理解适用和完善我国代位权诉讼制度助浅薄之力。本文分为导言、正文以及结语叁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由五个章节组成:第一章概述债权人代位权及其诉讼制度。首先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进行界定,认为其是一种期待权和可能权;其次,引出并介绍代位权诉讼的概念、特点、与其他相关代位诉讼的异同以及其实践现状。第二章论述了代位权之诉的管辖问题。首先将其管辖条款的性质归于特殊地域管辖;其次,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最后,协调债权人诉讼管辖与协议仲裁的关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前签订仲裁协议,原则上可以对抗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但债务人或次债务人需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仲裁,否则视为放弃;如果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签订协议,该协议不得对抗债权人。第叁章就代位权之诉中当事人的情况进行论述,主要是讨论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首先,简单地介绍了当事人适格理论;其次,对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进行分析,认定债权人为原告以及次债务人为被告是没有争议的,对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经分析后认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最后,当多个债权人分别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时,按照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个数确定其是必要还是普通共同诉讼,对于后诉还是先应受理但暂不审理,等先诉审结后依据其判决结果的情况再分别作出裁决。第四章介绍代位权之诉的诉讼标的。首先,总结了理论界对此有叁种学说;其次,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主张其有两个诉讼标的且具有主从关系,主要诉讼标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属诉讼标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五章论述了代位权之诉判决既判力的主客观范围。首先,在探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中引入“争点效”理论,认为客观范围只及于主要诉讼标的,即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从属诉讼标的适用“争点效”理论加以约束;其次,在探讨主观范围中首先介绍了理论界的相关学说,其次认为可以根据判决的结果判断发生拘束力的法律关系,从而确定该拘束力是否及于债务人。(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01)

李金蔚[8](2014)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既判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第7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首次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该制度规定代位权仅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因而一种新的诉讼方式诞生——代位权诉讼。但是,由于我国代位权制度放弃了传统的“入库原则”,同时涉及叁方主体、叁种法律关系,导致法学界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既判力产生颇大分歧,尚无定论。本文主要有叁大部分,主要内容为论文的第二章和第叁章。首先,通过代位权诉讼案例引出本文所争议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即该案件的诉讼标的和案件当事人、相关法律关系的约束性问题。其次,对本文的诉讼标的进行了详细论述,包括代位权诉讼诉讼标的的相关理论介绍,即“一标的说”和“二标的说”,通过详细分析两种学说的不完善之处,在新诉讼标的论的基础上,确定本文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为债权人请求法院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诉讼请求。第叁章为本文的创新及核心部分。笔者首先介绍学术界的主要观点,随后通过具体案例对代位权诉讼的既判力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探讨。虽然作为诉讼标的的代位权请求受到判决的效力约束,但问题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不属于诉讼标的而不受判决约束,易造成滥诉或前后两个相异的判决,不利于判决的稳定。因此,为解决此问题,笔者建议在债务人参与和不参与代位权诉讼的情况下,分别通过引进“争点效力”和“程序保障”理论,从胜诉、败诉的角度解析代位权诉讼对叁方当事人的约束效力问题。最后,笔者提出完善我国代位权诉讼既判力法律现状的相关建议,以期对拨开司法实践中因代位权诉讼既判力所生迷雾有所裨益。主要在于保障债务人充分参与到代位权诉讼中,充分保障代位权诉讼中叁方主体的实体和程序保障。(本文来源于《华北电力大学》期刊2014-06-01)

陈常娟[9](2014)在《入库规则与优先权规则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债的保全制度,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占有一席之地,而在各项代位权制度运行过程之中,权利行使的最终法律效果归属是问题的关键。入库原则在代位权演进过程中担纲主角,但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民商事关系的流转加速,债权代位权制度突破了传统入库规则,形成现行的优先权规则。鉴于债权人代位权是一项依托民事诉讼程序得以行使的权利,笔者以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为视角,对两种规则进行相应的比较,以诉讼法规范中的相关元素作为参照系,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工具进行论证,旨在说明优先权规则的有效性与合理性。最后,笔者建议通过系列的立法活动及有权机关的司法解释来加强优先权规则的可操作性,为实现效率价值与保护公平正义更进一步。(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4-04-01)

何廷财[10](2013)在《股东派生诉讼诉权基础的“债权人代位说”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移植到我国后,其诉权基础尚未得到很好解释。"债权人代位说"可借利用,但仍还面临诸多不清之处。通过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理论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间的比较,发现两者存在实质性上诸多相同,最大的理论困惑在于公司、原告股东及被告侵权人叁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根本又在于对股权性质的理解。通过分析可知,股权本质上是由债权与身份权双重构成,而正是股权中的债权成分为派生诉讼提供了诉权之基础。(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3年08期)

债权人代位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债权人代位诉讼向来关涉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之利害,其判决效力是否及如何对其等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学说判例之见解颇有分歧,实值检讨。兼顾实体法上代位权系行使保全权能之观点,以及诉讼法上纠纷一次性解决之理念,代位诉讼判决效力理应扩张于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惟在此共识下,需充分赋予未参与诉讼者的事前或事后程序保障,始能充足判决效力不利扩张之正当化基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债权人代位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张同童,陈小峰.从一起案件浅谈债权人代位诉讼[J].法制博览.2019

[2].徐一楠.债权人代位诉讼之程序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3].王根清.追偿权也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到期债权[N].人民法院报.2018

[4].过雪琴.确定的债权数额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N].江苏经济报.2018

[5].刘虎成.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的特殊情形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7

[6].杨龙飞.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地位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6

[7].徐康哲.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8].李金蔚.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既判力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4

[9].陈常娟.入库规则与优先权规则比较[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

[10].何廷财.股东派生诉讼诉权基础的“债权人代位说”解释[J].学理论.2013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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