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算法从互联网时代即已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其法律地位随着技术发展不断演进。在互联网1.0时期,法律沿用传统手段应对算法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算法仅具有技术上的意义;在互联网2.0时期,算法规制经过了从调整算法设计到调整算法部署和运用的迭代,算法也从产品化的算法演进为工具化的算法。人工智能时代,由于大数据与深度学习技术,算法进一步演化为本体化的算法。算法决策因具有不可解释性而逃逸法律责任,算法嵌入式扩张导致场景化规制失灵,算法平台化运行与公共利益隔离。因此,算法规制面临再次迭代的必要。算法规制的革新,一方面应实现调整对象的升级,另一方面应平台责任和技术责任双轨并用。算法的技术责任,应从设计、运营与事后救济三个流程充分展开,既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责任体系,也应创制必要的规则,以保障算法设计、部署和运营合理化,遏制算法滥用对潜在正当法律利益的威胁和侵害。
论文目录
一、互联网时代算法规制与其法律地位的迭代 (一) 互联网1.0时代:以传统规则应对技术化的算法 1.规制原因: 2. 调整方式: 3.算法地位: (二) 互联网2.0时代的第一次迭代:产品化的算法与技术中立原则 1.升级原因: 2.调整对象: 3.调整方式: 4.算法地位: (三) 互联网2.0时代第二次迭代:工具化的算法与平台责任扩张 1.升级原因: 2. 调整对象: 3. 责任方式: 4. 算法地位:二、人工智能时代算法规制的新问题与路径 (一) 智能时代算法的演进:本体化的算法 1. 调整对象的增加: 2.算法地位的演进: (二) 智能时代算法规制的新问题 1. 算法的不可解释性对现有法律责任的逃逸。 2. 算法嵌入性结构扩张导致场景化规制的困境。 3. 算法平台化运行与公共利益的隔离。 (三) 算法规制升级路径:双轨制的确立 1.调整对象的升级: (1) 指向算法本身增强风险防范。 (2) 突破规制企业行为进行算法规制。 2. 责任承担的双轨制: (1) 技术责任制度专任化。 (2) 技术责任的救济原则。三、算法技术监管及其责任 (一) 设计阶段:早期介入与设计责任 1.要求设计者在设计算法过程中嵌入算法伦理。 2. 要求算法设计者承担一定的设计责任。 3. 要求设计者承担充分的测试责任和披露责任。 (二) 运营阶段:评价标准与程序正当 1. 算法的法律评价标准公益化。 2. 部署应用算法的平台责任严格化。 3. 算法自动化决策程序的正当化。 (三) 事后救济:解释权与有限主体化 1. 算法解释权制度。 2. 算法有限主体化。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张凌寒
关键词: 算法规制,双轨制,技术责任
来源: 法学论坛 2019年0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公安
单位: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法基础》(16ZDA075),司法部一般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治理的法律制度构建研究》(18SFB2010),2018年天津市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项目《人工智能对社会治理模式变革影响研究》(18LZNGX00030)的阶段性成果,博士后面上基金资助
分类号: D917.9
页码: 16-26
总页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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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算法规制论文; 双轨制论文; 技术责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