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不法侵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正当防卫,紧迫性,不起诉,现实性,被害人,司法机关,教义。
不法侵害论文文献综述
张宝[1](2019)在《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性质的刑法教义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围绕正当防卫之"不法侵害"性质,德日刑法理论存在主观违法论与客观违法论的对立。我国虽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违法性理论,但究其实质其实与主观违法论无异,因此不仅容易造成正当防卫制度逻辑体系混乱,而且会导致正当防卫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巨大鸿沟。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立足修正的客观违法论,实现"不法"与"违法"分离,构建客观不法概念,实现犯罪构成的内部分层,不失为克服上述问题的基本出路。(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禾刀[2](2019)在《遭受不法侵害,如何行使正当防卫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意义重大。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如何行使正当防卫权,其中"当"与"不当"的界限如何把握,却有一些误解和困惑。笔者通过以下几个案例向读者介绍正当防卫的相关知识。案例一: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农村百事通》期刊2019年22期)
储志豪[3](2019)在《司法实务中“暴力不法侵害才能防卫”的成因与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只能对暴力行为才能防卫,对非暴力侵害不能防卫是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形成的错误认识。究其原因有:一是紧迫性要素的判断方法有失偏颇;二是错将"紧迫性"与"暴力性"等同;叁是"基本相适应说"盛行且拔高为防卫性质判断之标准。及时总结、反思暴力侵害才能正当防卫的错因并针对性提出对策,有助于实务中准确定性对非暴力性不法侵害的反击行为,同时可保障公民有效行使正当防卫权。(本文来源于《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张开骏[4](2019)在《论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现实性和紧迫性之判断——于海明案刑法教义学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现实性的判断,至少要从叁个方面予以说明,即判断资料(或判断内容)、判断时间和判断主体。不法侵害是否存在,既不能机械地从事后唯结果论,也不能简单地以行为时防卫人或一般人的主观认识论,而是由司法人员根据事后查明的全部客观事实,来判断不法侵害人在行为时是否有现实可能造成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是否结束,要从案发当场的时空条件下,客观上不法侵害人是否已丧失侵害能力,以及主观上不法侵害人是否已放弃侵害意愿这两方面去判断。对于已经开始的不法侵害,在案发当场,只要客观上不法侵害人具有侵害能力,主观上没有放弃侵害意思,则应认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而没有结束。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的起因条件不同,因而在案情发生变化时,存在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转化的问题。在于海明案中,刘海龙推搡、踢打于海明的行为是一般侵害;持刀击打于海明的行为属于特殊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类型是"行凶";刘海龙被刺砍而受伤倒地,然后站起来作短暂对峙,属于特殊侵害的继续;跑向宝马车时,只存在一般侵害;绕过车尾以后,不法侵害才结束。于海明刺砍刘海龙致死,成立特殊防卫;刘海龙向车方向跑时,于海明的追砍行为只具备一般防卫的成立条件,所幸未造成过当结果。(本文来源于《交大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从永建[5](2019)在《被传销组织控制人身自由后反抗不法侵害造成轻伤行为性质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的发展总要经历各种各样的阵痛,随着网络化的普及,传销活动日趋猖獗,对越来越多的普通群众造成财产损失和生命损害。犯罪嫌疑人张某被传销组织成员骗至天津市洋河区一平房内,被限制人身自由。张某为摆脱传销组织控制,持刀将传销组织中的两名成员砍成轻伤。(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7期)
陈文昊[6](2017)在《中国语境下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与犯罪构成》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的刑法理论中没有普遍接受"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概念,否定对危险源本身的反击成立正当防卫就意味着构成犯罪。因此,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划定具有重要意义。现有理论中,对于"不法侵害"的界定借助刑法以外的不法概念,缺少与犯罪构成的对接。完整的"不法侵害"等同于犯罪的概念,但是,考虑到对无责任能力者也应当肯定防卫权,可以将责任能力等责任阻却事由从"不法侵害"的限制条件中消除。为了达到体系的协调,不具有罪过的侵害也应当纳入"不法侵害"的范畴,从而肯定"对物防卫"理论。再进一步,不符合构成要件与符合违法阻却事由的事件也可能成立防卫的对象。对于"不法侵害"的理解,应当采用类型化的思维。(本文来源于《朝阳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李浩[7](2019)在《身份信息被冒用如何“解套”》一文中研究指出莫名成老板 生活全乱套合肥市民夏某某是一名低保人员,不久前,他前往辖区街道办理低保户相关事宜,工作人员在审核其个人信息时,发现夏某某名下注册了一家名为“安徽金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企业,企业注册信息显示他不仅担任该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还认缴出(本文来源于《安徽日报》期刊2019-08-28)
林哲宇[8](2019)在《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认定误区的匡正——兼论不法侵害与被害人过错之间的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维护国家、集体、个人、他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受传统国家本位思想以及法条自身规定过于简洁等影响,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出现异化,背离其保障公民自救权利的初衷。其中,对正当防卫的前提性条件——不法侵害的误读是目前实践中正当防卫认定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中,过分限缩不法侵害的范围、模糊被害人过错与不法侵害的界限等原因造成大量不法侵害难以被认定,从而导致防卫人行为的防卫性质被否定。只有明确界定不法侵害,才能更好地保障正当防卫制度在实践中贯彻落实。(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朱明华[9](2019)在《面对不法侵害 提倡正当防卫》一文中研究指出新时代人民司法机关对法律负责、敢于担当的司法精神,其背后关于正当防卫的刑事司法理念同样值得高度关注。随着“河北邢台正当防卫案”刑事程序处理结果的公布,该案案情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被广泛报道,引发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和多方热议。同样属于正当防卫的(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7-14)
王翠霞[10](2019)在《论暴力性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基于时间条件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适用过程中关于正当防卫时间的判断与认定,是刑法理论与实务中的难点问题。以不法侵害的暴力与否作为视角进行划分,可以更好地涵盖不法侵害行为,尽量避免重复评价或交叉分析。将暴力性不法侵害作为研究重点,从暴力的内涵、针对不法侵害人之暴力、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延伸之暴力、长期的压抑性暴力等方面作多视角分析,强调具体案件中的"正在进行"的语境判断,并结合实务案例,以期将刑法解释理念贯彻到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认定中。(本文来源于《西部学刊》期刊2019年13期)
不法侵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意义重大。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如何行使正当防卫权,其中"当"与"不当"的界限如何把握,却有一些误解和困惑。笔者通过以下几个案例向读者介绍正当防卫的相关知识。案例一: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法侵害论文参考文献
[1].张宝.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性质的刑法教义学分析[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2].禾刀.遭受不法侵害,如何行使正当防卫权[J].农村百事通.2019
[3].储志豪.司法实务中“暴力不法侵害才能防卫”的成因与对策[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张开骏.论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现实性和紧迫性之判断——于海明案刑法教义学的分析[J].交大法学.2019
[5].从永建.被传销组织控制人身自由后反抗不法侵害造成轻伤行为性质的认定[J].法制博览.2019
[6].陈文昊.中国语境下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与犯罪构成[J].朝阳法律评论.2017
[7].李浩.身份信息被冒用如何“解套”[N].安徽日报.2019
[8].林哲宇.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认定误区的匡正——兼论不法侵害与被害人过错之间的区分[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
[9].朱明华.面对不法侵害提倡正当防卫[N].人民法院报.2019
[10].王翠霞.论暴力性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基于时间条件的分析[J].西部学刊.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