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时代中债权救济与债务人个人信息保护之协调

信息化时代中债权救济与债务人个人信息保护之协调

论文摘要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保持金融信贷行业平稳发展、实现债权有效救济,对于维护社会整体和谐与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但债权人及其辅助人(主要是债务催收机构)并不因此而天然具有私自获取、处理和使用债务人个人信息的权利,实质的刑法观念也不能为此类行为奠定合法性基础。比较来看,即便是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网络社会,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处理和使用必须征得权利人同意也依旧是世界各国立法的基本立场。结合这一现实,在我国当前从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趋势下,合法性是债权救济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的首要原则,打击"老赖"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与共同努力。

论文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允许债权人及其辅助人私自获取债务人个人信息不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
  •   1. 允许债权人及其辅助人私自获取债务人个人信息与我国的立法发展相违背
  •   2. 实质刑法观不能作为债权人及其辅助人私自获取债务人个人信息的出罪依据
  •   3. 债权救济不宜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 三、 债务人个人信息严格保护前提下的债权救济
  •   1. 公民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域外经验
  •     (1) 欧盟“最严格保护”模式。
  •     (2) 美国“保护但有例外”模式。
  •     (3) 日本“立法与保护意识并重”模式。
  •   2. 债务人个人信息的严格保护与债权救济之间的有效平衡
  • 四、 结 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金泽刚,王振华

    关键词: 债权救济,个人信息保护,实质刑法观批判

    来源: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刑法

    单位: 同济大学法学院,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信息化条件下特大城市犯罪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7BXF188)

    分类号: D924.34

    页码: 101-113

    总页数: 13

    文件大小: 24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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